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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211. 線上申辦服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業,請問如何申請含有起程前往地入出境記錄?

    線上申辦服務提供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不含起程前往地資訊,民眾若需含有起程前往地入出境記錄,因其須人員驗證,線上申辦服務不提供,請民眾至本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含附件(入出境記錄)。

  • 移民署 Q212. 請問曾持有舊式統號者,申請換發為新式統號時是否須收取費用?

    一、不額外多收取申換新式統號費用: 透過效期展延、補(換)發證件或居留原因變更等方式更換為新式統號者,比照現行規定支付延期、資料異動或補(換)發證件之費用,針對申換新式統號部分不另外收費。 二、階段性鼓勵措施: 針對可於申請案效期屆期前主動單純申請換發新式統號者,自110年1月2日起至111年1月2日止免徵規費,期間結束後,依現行規定以資料異動規定收費。 三、相關申請換發規定請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

  • 移民署 Q213. 已許可在臺居留之陸籍配偶,可提供哪些文件,說明一旦自己的居留許可被廢止,遭強制出境,將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另內政部移民署亦會派員訪查(視)。

  • 移民署 Q214. 我在110年1月1日(含)以前曾經申請過統一證號,我要如何申請換發為新式統號?

    一、移民署將於您案件異動時,如效期展延、補(換)發證件或居留原因變更等情形,自動將舊式統號變更為新式統號,您不須主動申請更換。 二、相關申請換發規定請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

  • 移民署 Q215.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後,可以加蓋入出境章戳嗎?

    可以,民眾可以於通關後,至公務櫃檯補蓋當次入出境章戳。

  • 移民署 Q216. 我父母都是臺灣人,從小持外僑居留證在臺居留,現在可以領身分證嗎

    如果申請人未成年,只要備妥相關文件,可以直接申請定居設籍;如果申請人已成年,無法直接在境內直接申請臺灣地區定居留證,需先持外國護照出境後,改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辦理定居。

  • 移民署 Q217. 請問電子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紙本、遺失如何自行補列印?

    民眾可透過下列二方式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一、至移民署全省各服務站臨櫃申請。 二、以自然人憑證至移民署網路上直接申辦後列印。 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網頁上「申辦服務」點選擇「線上申辦」後選擇「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

  • 移民署 Q218.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至少184日以上】、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六)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八)如依親對象死亡應附相關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死亡證明)。 (九)如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者,應附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一)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但設籍地址與依親對象相同且已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等。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 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 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十三)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十四) 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十五)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 各服務站申請。 (二)在臺灣地區合法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至少184日)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後起算,於符合規定後,始得申請。例:申請人於96年2月1日核發長期居留,其年度起算期間為96年2月1日至97年1月31日止,該年度在臺居留天數184日,次年度(97年2月1日至98年1 月31日止,年度計算期間請依此類推)僅在臺居留183日,因未逾183日,計算年度已中斷,則應自98年2月1日起算,符合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 逾183者,始得申請。 (三)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四)在臺初設戶籍者,定居時大陸地區證照暫不截角,請於辦妥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後,再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繳交喪失原籍公證書及大陸地區證照。 (五)依許可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2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大陸地區人民(包括大陸配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社會等專案長期居留)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本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7條之1處罰鍰後,重新申請居留者,該類人員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居留期間仍須符合在臺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始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網站。

  • 移民署 Q219. 外國人如何辦理或展延創業家外僑居留證?

    一、適用對象: 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所定之資格者。 二、應備文件(檢具六個月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及下列彩色掃描電子檔文件): (一)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者:首次辦理居留期間為二年 1.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2.符合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五點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以團隊申請者,應另檢附創業家團隊意向書。 (二)申請延期者:每次延期居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1.有效居留證(領證時應繳回)。 2.所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護照。 3.以下在臺事業文件之一: (1)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三百萬元以上。 (2)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一百萬元以上。 (3)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4)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三、申請方式: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申辦,首次辦理,申請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查符合資格後,應於六個月內,於專業人才申辦平臺列印「繳驗護照通知單」,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繳驗護照。於國內者,於獲發居留簽證翌日起算30日內上傳簽證頁面,於國外者,應自入國之翌日起算30日內,上傳居留簽證頁面,再持繳款電子收據及護照正本至指定之服務站領取居留證。 四.規費 (一)未入國申請者:為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特別處理費及每件二千元;非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每件四千二百元。 (二)已入國申請者: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特別處理費及每件二千八百元;非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每件五千元。 (三)延期規費:一年效期一千元整、二年效期二千元整。 五、審查時間:申請創業家簽證及居留證,三十個工作日;申請延期居留,二十二個工作日,其審查時間不含繳驗護照等待期間、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

  • 移民署 Q220. 持美國或日本護照之外籍人士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護照效期應有多久以上?

    持美國或日本護照者之外籍人士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應持有效之護照。

  • 移民署 Q221. 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全文在哪裡可以找得到?

    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法律及命令等相關法規。

  • 移民署 Q222. 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3親等內親屬、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每年保證不得超過5人)、邀請單位負責人、或是其他合適人擔任保證人。 二、申請來臺個案如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依上述規定找到保證人,或不適宜由上述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擔任保證時,依該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且經移民署同意,將可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 移民署 Q223. 可受託作為代申請人的旅行業有無資格上限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醫療服務交流時,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邀請單位如再委託代申辦之旅行業,以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者為限。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如係從事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再委託代申辦之旅行業,應以綜合或甲種旅行業為限。

  • 移民署 Q22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進行司法的人道探視規定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大陸親屬即可申請來臺探視。其申請案,每年1次並以2人為限。當然,申請案尚需考量親等遠近及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者之意願。

  • 移民署 Q225.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以民事訴訟為由申請來臺?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者,得申請來臺。但經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虞者,得不予許可。

  • 移民署 Q226.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用途包括哪些?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用途包括: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事項。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事項。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事項。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之培訓及運用事項。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事項。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 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等事項。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事項。 (十)其他事項。

  • 移民署 Q227.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標準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標準如下: (一) 一般性補助:依本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 專案補助:依政策需要及本基金預算額度,經專案提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依實際需要核定。

  • 移民署 Q228.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申請程序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本基金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議後,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據以核定。 (二)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向本會申請,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但民間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委託、合作關係、接受補助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 (三)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連同申請單位申請函及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公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由本部據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核)轉之申請補助案件,於收件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函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線上初審並傳送本會,該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傳送本會,由本部據以核定。

  • 移民署 Q229. 外籍配偶來臺後,多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外籍配偶在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時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不受6個月之限制(詳情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撥打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 移民署 Q230. 大陸產業科技研究人士來臺可停留多久?

    (一)甲類(短期產業科技):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不得申請延期。 (二)乙類(長期產業科技)及丙類(海外長期產業科技):來臺參與產業科技研究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除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有以下人數規範外,餘皆無人數限制: 跨國企業之母公司設立地點位於臺灣地區、香港或澳門者,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移民署 Q231. 如果我們想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什麼時候可以提出申請呢?

    亮點計畫案及一般性案件,可於當年度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提出申請(但計畫開始執行的日期,依規定應距當次申請截止日三個月以上)。

  • 移民署 Q232. 旅居港澳地區的大陸人民,倘大陸護照已被註銷,又還沒有港澳護照,該以何種身分申請來臺?

    旅居港澳之大陸地區人民,倘尚未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則無法申請港澳特區護照。倘大陸護照已被註銷,則必須憑「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分書」(DI)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向本署申請來臺。

  • 移民署 Q233. 新住民發展基金應準備哪些文件?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單位應備齊 以下文件: (一)申請表(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1.其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經費、自籌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財團法人免附)、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應檢附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五)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研究計畫、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作權及版權授與運用之授權書。 (六)其他應備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 移民署 Q234. 醫療機構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或所擔保之大陸地區人民有逾期停留之情形者,將會受到哪些罰責?

    一、醫療機構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醫療機構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7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1人予以警示,自第2人起,每逾期停留1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1個月。第1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2人以上者,自第2人起,每逾期停留1人,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1個月;最近1年內累計逾期停留達10人以上,自第11人起,每逾期停留1人,不予受理2個月。 二、醫療機構於所代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前,已繳納保證金者,自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第2人起,每1人扣繳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對於最近1年內累計逾期停留達10人以上之情形者,自第11人起,每1人扣繳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主管機關就不作不予受理的處分。

  • 移民署 Q235. 持有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在臺工作嗎?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移民署 Q236.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證延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嗎?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

  • 移民署 Q237. 部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案件需要有保證人,保證人要保證那些事項呢?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所需費用。

  • 移民署 Q23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哪些案件,須檢附臺籍保證人出具之保證書呢?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4項申請定居者。(直接申請定居者)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申請長期居留者。(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其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 移民署 Q239. 大陸地區人民,如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其後果為何?

    一、申請人如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依規定,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 二、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將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 移民署 Q240. 什麼人可以使用通譯人員資料庫?

    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可以向本署申請使用權限,查找需要的通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