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程進行中︰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
二、結果宣布後︰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人民團體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應於15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