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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原因及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 發起人、籌備委員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時,可否委託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理?

    發起人會議,發起人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一發起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但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3. 人民團體是否可以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等相關事宜?

    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4.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額數之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5.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報送會議紀錄之程序及規定?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6.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保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7.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申請→已收件→處理中→處理完成→結案),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176、(04)37020625轉9。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8. 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只要取得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會址使用同意書等)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9.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理監事職權及遴選整理小組成員之規定?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0. 人民團體限期整理之要件為何?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1. 如何變更會址?

    一、召開理事會議,討論案決議會址變更,決議會址遷移至哪裡例如: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協會電話:02-2356-1234。 二、請檢附: 理事會議紀錄(摘要版)及會址的使用同意書(會址的所有權人同意讓團體使用該址之證明文件,可自行繕打或書寫,並由所權人簽名或蓋章),以協會名義報送,並檢附上述2項資料,寄到內政部備查(亦可使用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報送)。※會址同意書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序號9 會址使用同意書。 三、最新備查之會址會址異動資訊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找團體→輸入團體名稱(毋庸冠上社團法人)查詢,不會發核備公文 。 四、立案證書所載事項係團體核准成立時之基本資料,不因會址變更而重新換發或更正。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2.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2個以上相同名稱之申請案件時,其處理方式為何?

    由先申請者優先取得該名稱,並通知後申請者變更名稱。收受之先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收文日期相同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各該申請人以抽籤定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3. 社會團體為何不能使用聯誼會的字眼?

    一、社會團體基本上是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是社會公共財,屬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以聯誼會、俱樂部,容易讓社會大眾以為係屬營利性質的組織,而非公益性之社會團體。 二、名稱建議使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4.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時如何得知已有相同團體名稱?

    一、請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首頁(https://group.moi.gov.tw/),進入首頁右側「申請及籌組團體」-「申請社會團體」-「註冊」,於「新團體申請帳號」頁面中輸入欲申請之社團名稱,即可檢視是否已有相同名稱之團體,若無相同名稱者即可辦理系統帳號註冊及登錄申請資料。 二、登錄完申請資料後,於系統列印下列資料,紙本寄至內政部(正本簽名1份、影本1份)完成申請: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三)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僅需檢送1份)。 三、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亦可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網站(https://group.moi.gov.tw)-表單下載-社會團體申請及立案下載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5. 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為何?

    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如下: 一、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6.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辭職應如何處理?

    一、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 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再 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辭職後出缺由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註:故遞補後若達三分之二,則不須立即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惟須在召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足額係指章程所定理事、監事名額。)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 (理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此外,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等同時具有2個以上職務者,應於辭職書內敘明所辭去之職務,以便判別遞補或補選。 二、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於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辦理補選,選舉方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並應於補選完成後,將該次辦理補選之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異動後最新版本之理監事簡歷冊報送本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7. 申請民間團體應向什麼機關立案?

    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環保財團法人以環保署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政主管部門。 惟現行依政黨法第43條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未於108年12月6日前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則廢止其立案許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8.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那些權利?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19. 已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報送那些資料給內政部?

    一、改選: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章程變更: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全條文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三、財務書表報備: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四、各式申報表單及範例檔案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0. 全國性社會團體完成籌組工作後,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申報表正本。 二、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 三、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四、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簡歷冊。 六、章程。 七、會址使用同意書。 八、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本年度及次年度)。 九、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1. 如何解散協會?

    一、流程: 寄送大會開會通知單→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團體報送大會紀錄及相關資料報內政部→收到內政部核准解散函→(清算人可自行向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詢解散情形)。 二、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其決議內容需含: (一)同意解散及決議解散日期(解散日期可與大會召開日期相異)。 (二)同意人數:(有2種情形) 1.協會有「社團法人」登記: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協會無「社團法人」登記: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各項財務報表: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截止日期請與解散日期一致)。 (四)財產歸屬(含資產):決議: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縣政府社會局、○○縣政府消防局、○○協會(團體性質需相關)。(請以公部門為主;不建議其他單位,如協會) (五)議決清算人(為理事長)。 三、應報內政部資料:(1~4應附齊全,5~7視個案) (一)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 (二)各項財務報表(共4項報表,缺一不可:收支決算表餘絀金額、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剩餘財產金額、解散報告表剩餘財產金額、資產負債表餘絀金額。4者金額應相同一致)。 (三)解散報告表。 (四)立案證書、圖記、理事長當選證書(立案證書遺失者請登報,並檢附報紙正本1份)。 (五)其他相關資料(例如○○市政府捐款收據或剩餘財產轉移清冊等) (六)剩餘財產歸屬資料(請造冊後由清算人簽名或核章)。 四、備註: (一)解散日期有4種:4項財務報表截止日期、解散日期、大會召開日期、清算日期等,可透過大會決議一致、或不同、或部分相同。 (二)會議紀錄範例格式及提案內容,請勿刪減。 四、其他稅務或法人登記等事項,應請清算人自行向原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地方法院洽詢。 五、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2. 人民團體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如何計算?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3. 社會團體圖記遺失、立案證書遺失,該如何申請補發?

    一、圖記遺失: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二、立案證書遺失申請補發程序:登報聲明作廢(至少刊登一天),刊登內容:「協會名稱、內政部核發之○○○字號立案證書(或圖記)遺失,聲明作廢」,找任一報紙刊登皆可。 三、補發之應備文件:1. 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2.報紙 3.本部原核登記證書影本(無可免附);紙本寄至內政部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4. 召開籌備會議,需否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指導?

    一、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建議於7日前通知參加人員,並以系統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但如因故無法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5. 遺失理事長證明書,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事宜?

    一、申請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之程序為:協會備文說明遺失原因→報內政部申請補發。 二、應備文件:(一)申請補發之公文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申請表(如有原當選證書影本可併附)。 三、備妥上述資料,向內政部申請;約一個禮拜的工作時間。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6. 成立社會團體之發起人,若為外籍人士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發起人之外籍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新移民或外籍人士須檢附有效期間之在臺居留證,即可擔任發起人。 三、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是以,人民團體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7. 有關申請組織與團體憑證(憑卡)流程?

    一、團體先向行國家發展委員會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進行線上憑證申請作業,將憑證申請書連同公文寄送至內政部,進行申請用戶身份識別與鑑別的初審作業後,本部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與否係由該委員會直接通知。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網頁:http://www.ndc.gov.tw 。 三、流程:協會應備函+申請憑證表格應加蓋經本部備查之圖記。 四、函報本部→內政部函轉國發會→請協會自行向國發會查詢憑證卡辦理進度。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8. 舉行籌備會或成立大會有無地區限制?

    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29. 若已解散的協會欲恢復運作,該怎麼處理?(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如何重新啟動?)

    一、先確認該協會是否解散,一旦解散在案,本部尚難恢復協會會籍。 二、若尚未解散,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先召開理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造具會員名冊,提供會員閱覽→寄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至本部→當日召開會員大會,將編列之「年度預決算」提案討論,若理監事任期到了就要進行改選。 三、完成開會程序之後再報送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到內政部核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Q30. 發起人會議需要1/2以上人數到場開會,若發起人無法到場,可否寫委任狀或委任書?

    一、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委託書可以不用報內政部,但在該次會議之紀錄應載明委任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