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司 Q1.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 2.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 民政司 Q2.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 2.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

  • 民政司 Q3. 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可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 1.政黨。 2.有意參選者。

  • 民政司 Q4. 政黨及擬參選人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報經許可,該專戶如何申請?

    1.政黨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之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2.政治獻金專戶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 民政司 Q5.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無期間規定?

    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1.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2.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3.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4.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 民政司 Q6. 請問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後,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有何變化?

    一、99年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其後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改制為直轄市。 二、99年12月25日改制前:2個直轄市、18個縣、5個省轄市。 三、103年12月25日改制後: (一)6個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13個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三)3個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民政司 Q7. 現行縣(市)可否單獨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條件及程序為何?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最後由行政院基於落實區域發展、施政服務效能及提升國家與城市競爭力等面向,進行通盤考量後作最後的核定。

  • 民政司 Q8. 地方政府如何與外國地方政府辦理結盟事宜?

    地方政府擬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及其研擬之盟約草案,應依「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循行政體系報本部會商外交部核定。

  • 宗教及禮制司 Q9. 請問如何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的資料?

    為便利社會大眾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資訊,本部建置有「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登錄所轄宗教團體的基本資料。民眾只要到該網站首頁(https://religion.moi.gov.tw/)點選「團體資訊查詢」選項,再鍵入宗教團體名稱或關鍵字,即可查詢該宗教團體之主管機關、主祀神祇、行政區、地址、教別、登記別、電話、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又該系統內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所登錄,如果對查詢到的資料有疑問,可逕向該團體的主管機關洽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10. 內政部表揚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之標準為何?

    本部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化事業有: (一)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 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占當年度總收入 (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30以上,並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 (二)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1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12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者。

  • 宗教及禮制司 Q1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資格及申請程序為何?

    一、申請資格為: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5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二)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三)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五)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18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六)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70%,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20%。 二、申請程序: 1. 由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檢具應備表件向其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全國性宗教團體為內政部、地方性宗教團體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2. 宗教團體應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研修要點規定者,應以公文函復宗教團體,並副知外籍研修人士(由宗教團體轉交),外籍研修人士可持該公文及其他申請簽證之應備文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如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申請來臺傳教弘法簽證。 三、應備文件: (一)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二)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三)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五)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六)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七)外籍人士資料表 (八)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同一外籍人士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九)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十)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十一)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十二)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十三)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1人者,免附。 四、注意事項 : 1. 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第2次以後提出之申請案件,另應檢附同一年度第1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 2.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50%。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率。 3. 宗教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函應敘明經查申請案件係符合本要點規定,並應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 4.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除經申請專案延期之情形,以6年為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專案延期者,以10年為限,並以實際入境時間起算。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教義滿5年後,申請專案延長在臺研修教義期間。

  • 宗教及禮制司 Q12.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回覆: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需審慎為之,據查許多不肖業者常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心態,誘使民眾聽信銷售人員聲稱可獲利之說法而衝動購買,則往往致使消費者未注意自身權益而衍生諸多消費爭議,故在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三)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可參閱本部訂定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殯葬資訊網→【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查詢下載)。(二)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三)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 地政司 Q13. 市地重劃之意義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 地政司 Q14. 市地重劃之法令依據

    市地重劃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為自辦市地重劃除依上開法令外,內政部並另訂頒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之依據。

  • 地政司 Q15.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之目的主要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 地政司 Q16. 市地重劃之種類

    公辦重劃及自辦重劃均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辦理,但自辦市地重劃由地主及所有土地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組成重劃會後,由重劃會辦理各項重劃作業,且重大事項如重劃計畫書及土地分配草案,應經過會員大會同意後才能辦理。

  • 地政司 Q17. 市地重劃之效益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一、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征,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兩年。 三、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 地區之關懷。 四、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五、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可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利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六、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

  • 地政司 Q18. 何以要自辦市地重劃

    實施市地重劃,既可促進都市建設發展,節省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開發工程等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因此而獲得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可謂公私均蒙其利,惟為顧及政府因人力、財力有限,常因此而難以適時配合實施,故有獎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之必要,俾擴大市地重劃之績效。

  • 地政司 Q19. 自辦市地重劃之程序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

  • 地政司 Q20. 政府舉辦市地重劃與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的差別為何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辦理,其由政府辦理或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對於都市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建設效果並無差異,惟自辦市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重劃,且其辦理前須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始得辦理,而公辦重劃則係由政府辦理,且其重劃負擔倘未超過區內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則無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地政司 Q21. 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的關係如何

    按市地重劃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來辦理,故選定之重劃區須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者或雖無細部計畫但其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

  • 地政司 Q22. 各級政府機關在市地重劃的角色為何

    一、市地重劃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其職責有訂定、修訂及解釋法令執行疑義,核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市地重劃計畫書等。 二、市地重劃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其職責有請求解釋或建議修訂法令,勘選辦理市地重劃區,核定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及重劃計畫書。

  • 地政司 Q23. 何謂農地重劃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 地政司 Q24. 農地重劃實施地區的勘選條件為何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七、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 地政司 Q25. 農地重劃的辦理程序為何

    一、勘選重劃地區。 二、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三、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四、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五、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六、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七、工程驗收結算。 八、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 地政司 Q26. 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形規劃原則為何

    一、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通常長邊均以田埂為界,短邊則臨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 二、坵塊短邊最短應在10公尺以上,25至30公尺左右為最適當,水田區長邊則為短邊的3至5倍,旱地區為2至3倍。 三、坵塊標準面積:水田區:0.25~3公頃,旱田:0.3~0.6公頃。 四、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短邊10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五、坵塊方向應配合地形、日照、風向及土地分配設計。

  • 地政司 Q27. 農地重劃區農路規劃設計原則如何?

    一、農路系統及面寬分為:  (A)幹道農路:聯貫村莊或區外縣、 鄉、鎮道路者,面寬7公尺。  (B)主要農路:聯接縱向或橫向農路者,面寬6公尺。  (C)田間農路:即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各坵塊短邊之農路,面寬4至5公尺。 二、農路路面舖設碎石級配底層為原則。 三、幹線農路之最小間隔為900公尺,主要農路之最小間隔為300公尺,田間農路之最小間隔為160公尺。

  • 地政司 Q28. 農地重劃時農民負擔情形如何?

    農地重劃之農水路工程費(含相關改善工程)採工程費核實比例負擔,農民負擔25%,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補助75%。農地重劃之農路及水路,所需用地除了以重劃區內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抵充外,不足的用地由區內農民提供,並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分擔。

  • 地政司 Q29. 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之作業及原則?

    一、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係依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土地分配 結果關係農民權益至鉅,為使分配結果公平及合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查土地分配結果,並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前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並聽取其意見。土地分配結果應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墾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 二、農地重劃土地分配原則: (一)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及水路用地與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分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二)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內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但於下列土地辦理時,不適用之: 1.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2.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3.墳墓地。 4.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5.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等土地,難以改良成農牧用地使 用。

  • 地政司 Q30. 農地重劃的效益為何

    一、畸零細碎之土地予以調整合併分配,使耕地坵形方整,便利機械耕作及管理。 二、佈設田間農路與灌、排水設施,使每坵塊直接臨路、直接灌溉與排水,有效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高耕作效率。 三、重劃後經界明確,權利分明,消弭產權糾紛。 四、重劃後農村生產與生活環境獲得改善,有助於縮短城鄉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