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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司 Q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資格及申請程序為何?

    一、申請資格為: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5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二)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三)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五)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18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六)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70%,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20%。 二、申請程序: 1. 由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檢具應備表件向其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全國性宗教團體為內政部、地方性宗教團體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2. 宗教團體應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研修要點規定者,應以公文函復宗教團體,並副知外籍研修人士(由宗教團體轉交),外籍研修人士可持該公文及其他申請簽證之應備文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如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申請來臺傳教弘法簽證。 三、應備文件: (一)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二)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三)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五)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六)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七)外籍人士資料表 (八)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同一外籍人士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九)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十)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十一)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十二)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十三)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1人者,免附。 四、注意事項 : 1. 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第2次以後提出之申請案件,另應檢附同一年度第1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 2.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50%。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率。 3. 宗教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函應敘明經查申請案件係符合本要點規定,並應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 4.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除經申請專案延期之情形,以6年為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專案延期者,以10年為限,並以實際入境時間起算。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教義滿5年後,申請專案延長在臺研修教義期間。

  • 民政司 Q2. 申請大陸地區宗教專業人士來臺專業交流之資格為何?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3條之附表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規定,分3部分: 1、大陸地區人民應為大陸地區宗教團體從事宗教事務之專業領域人士。 2、來臺從事宗教專業交流係指與宗教有關之佈道、弘法或內部活動,或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等短期專業交流。 3、代申請(邀請)單位須為完成設立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或教會(堂)。 另申請之應備文件,請代申請(邀請)之宗教團體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immigration.gov.tw/)進入「申辦服務」-「線上申辦」-「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專業參訪線上申辦」-「附件下載」,或逕於該網站進行線上申辦。關於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可向移民署(02-23889393)洽詢。

  • 民政司 Q3.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回覆: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需審慎為之,據查許多不肖業者常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心態,誘使民眾聽信銷售人員聲稱可獲利之說法而衝動購買,則往往致使消費者未注意自身權益而衍生諸多消費爭議,故在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三)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可參閱本部訂定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殯葬資訊網→【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查詢下載)。(二)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三)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 民政司 Q4. 受理寺廟登記機關為何?

    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係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寺廟登記申請,經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合於規定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符合相關要件後,發給寺廟登記證。

  • 民政司 Q5. 申請禮儀師證書的資格?申請時應繳驗的文件有哪些?如何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 (一)積極資格: 1.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 3.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2年以上。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禮儀師): 1.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9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3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二、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2.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或講授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證明文件。 3.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2年以上證明文件: (1)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營者」: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 (2)殯葬禮儀服務業「受僱者」: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6個月內正面脫帽2吋半身相片2張。 (五)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之郵政匯票1張(匯票受款人為「內政部」)。 三、申請方式: (一)採「網路登錄,紙本郵寄」方式。 (二)申請人應先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之「禮儀師專區」,完成申請資料登錄,並確認點選送出,系統將自動產出申請表件。申請人應將申請表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次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放入B4信封內,掛號郵寄至內政部(100-17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1.申請表。 2.喪禮服務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3.專業課程20學分證明文件。 4.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5.郵政匯票。 (三)如係申請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者,所需文件及排序為: 1.申請表。 2.郵政匯票。 3.污損或破損之禮儀師證書。 ※法規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101.7.1發布施行)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其他注意事項: 1.各項資格證明文件,除特別註明外,一律繳驗正本。 2.審查結果最遲於內政部收訖文件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雙掛號寄送至聯絡地址,費件不全或審查資格不符者,原件退還;資格符合者,所繳驗證明文件及禮儀師證書一併寄還。

  • 民政司 Q6. 請問如何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的資料?

    為便利社會大眾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資訊,本部建置有「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登錄所轄宗教團體的基本資料。民眾只要到該網站首頁(https://religion.moi.gov.tw/)點選「團體資訊查詢」選項,再鍵入宗教團體名稱或關鍵字,即可查詢該宗教團體之主管機關、主祀神祇、行政區、地址、教別、登記別、電話、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又該系統內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所登錄,如果對查詢到的資料有疑問,可逕向該團體的主管機關洽詢。

  • 民政司 Q7.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遺體要如何處理運回台灣?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遺體先在當地火化後,再把骨灰運回: 遺體先在當地火化,一般是委託當地的禮儀社協助處理後事,並將遺體火化後,再把骨灰帶回臺灣。骨灰運回臺灣,一般是以貨物或行李方式入境(若由家屬親自護送回臺灣,則可以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方式運送)。但是應備妥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書及亡者護照,以備入境時必要的檢查。 二、直接把遺體運回臺灣: 若遺體要運回臺灣,則需要當地的禮儀社及臺灣的報關行協助(在當地需要遺體防腐及入殮;在臺灣應報關並通知海關、航警局及疾管局)。 遺體運回臺灣應備文件及資料: 1.死亡證明書(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開具)。 2.防腐證明書(當地醫院或殯儀館開具)。 3.亡者護照。 4.航空公司班機日期、編號及貨運提單。 5.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6.遺體若是從大陸運回臺灣,相關文件需經海協會及海基會認證。

  • 民政司 Q8. 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消費糾紛各縣市申訴窗口

    民眾如有購買納骨塔(無論公立或私立)或生前契約消費糾紛,都可以請他們依「納骨塔所在地」、「販售生前契約公司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以電話向各該窗口洽詢。 附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殯葬業務窗口名冊

  • 民政司 Q9. 有關逝世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之條件?

    依據「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一)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 (二) 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逝世後經總統明令派治喪大員治喪者,或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總統明令褒揚或核准入祀忠烈祠者。 (三) 因公殉職、為國家公義犧牲或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並報內政部同意者。

  • 民政司 Q10. 申請國旗覆蓋靈柩應附表件為何?

    有關申請國旗覆蓋靈柩,本部民政司禮制行政科下載專區備有申請書,請依式填寫。應備表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屬退役軍人依法受勳者,並應提供勳獎章證明文件。其他參考文件則包括訃聞或死亡證明書、退伍令等。

  • 民政司 Q11. 寺廟登記要件為何?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 民政司 Q12. 詢問祭祀公業地籍清理承辦人員資格。

    (一)祭祀公業現辦理地籍清理,由管理人申報或子孫派下員推舉申報。 (二)未限制有證照的代書才能代辦,委託處理亦可,因為規約授權管理人代表授權辦理登記。

  • 民政司 Q13. 如何取得各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名冊?

    一、可上「內政部官網→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左/地方公職人員資訊專區(網址: https://www.moi.gov.tw/cl.aspx?n=12)」,點選「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代表」頁面,請在「職稱」欄位的目錄清單中點選欲查詢的類別(如議長、副議長、代理議長、代理副議長、議員等),接著分別於「選舉年度」、「縣市別」、「選舉區別」等各欄位選擇欲查詢的內容,最後按「送出查詢」即可瀏覽及下載相關資料。 二、但地方民意代表任職情況常有變動,網站上資料可能會有時間上些微落差,民眾亦可直接洽各地方議會查詢。

  • 民政司 Q14.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 2.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

  • 民政司 Q15. 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可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 1.政黨。 2.有意參選者。

  • 民政司 Q16. 現行縣(市)可否單獨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條件及程序為何?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最後由行政院基於落實區域發展、施政服務效能及提升國家與城市競爭力等面向,進行通盤考量後作最後的核定。

  • 民政司 Q17. 如何申請電子輓額?

    喪家不需申請,只需依一般方式寄出訃聞即可。 致贈方即可上本部電子輓額平台進行致贈。

  • 民政司 Q18. 如何申請成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

    一、 相關設立流程、捐助財產、捐助章程、應備文件說明及格式參考範例,均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查詢(查詢路徑:內政部網站→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業務資訊→宗教輔導→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壹、申請設立許可)。 二、 申請資格: (一) 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 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1. 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2. 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三、 財團法人名稱: (一) 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二) 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三) 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四) 不得以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財團法人名稱。 四、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正本1份 (二) 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如為外文文件,並應備具中文譯本。 (三) 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 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3份 (五)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3份 (六) 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正本3份 (七) 第1屆董事會議紀錄正本3份 (八) 董事(監察人)名冊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份 (九)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正本3份 (十) 財團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正本3份: (十一) 捐助財產移轉承諾書正本3份 (十二) 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正本3份: (十三)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1份 (十四) 其他相關文件

  • 民政司 Q19. 已清理祭祀公業未依規定辦理選擇處理土地或建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何時辦理囑託登記?

    依本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作業期程規劃,自101年7月1日起辦理囑託登記。並建議已清理祭祀公業儘速依第50絛第1項規定辦理選擇處理土地或建物,以維派下員權益。

  • 民政司 Q20. 請問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後,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有何變化?

    一、99年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其後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改制為直轄市。 二、99年12月25日改制前:2個直轄市、18個縣、5個省轄市。 三、103年12月25日改制後: (一)6個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13個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三)3個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民政司 Q21. 內政部表揚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之標準為何?

    本部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化事業有: (一)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 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占當年度總收入 (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30以上,並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 (二)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1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12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者。

  • 民政司 Q22. 請問如何查閱縣市改制直轄市之明確日期、改制名稱、相關公文及改制計畫?

    一、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改制: (一)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各改制縣(市)的改制計畫。 (二)內政部於98年9月1日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布改制計畫,並公告改制日為99年12月25日。 二、桃園縣改制: (一)行政院於102年5月3日核定桃園縣改制直轄市計畫。 (二)內政部於102年5月31日以台內民字第1020216023號令發布改制計畫,並公告改制日為103年12月25日。 三、有關行政院核定各改制縣(市)改制計畫函、內政部發布縣市改制計畫令等相關公文及資料下載,可至內政部民政司首頁(網址為http://www.moi.gov.tw/dca/)>畫面左方點選縣市改制直轄市資訊網(網址為:https://www.moi.gov.tw/countyreform/node.aspx?sn=4258)>「資料下載」專區下載。

  • 民政司 Q23. 海外華僑如何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一、現在國內仍設有戶籍之海外國民,合乎下列條件者,即具有選舉人資格,戶政事務所會主動編入選舉人名冊,無須申請: 1.年滿20歲。 2.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投票日前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臺澎金馬)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 3.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 二、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依規定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的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1.年滿20歲。 2.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3.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4.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

  • 民政司 Q24. 地方政府如何申辦興建辦公大樓補助款事宜?

    一、地方政府興建聯合辦公大樓申請中央補助經費之案件,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計畫補助處理原則」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補助事項,依各縣政府財力等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第2級35%、第3級48%、第4級52%、第5級65%,補助金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公大樓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億元、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 三、地方政府興建辦公大樓計畫書應報本部會同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審查。惟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之興建計畫,縣政府應先行初審。

  • 民政司 Q25. 54年施行之會議規範,是否有作修正,又其效力如何?

    1.會議規範自54年7月20日施行至今,未曾修正過,仍有效施行中。 2.會議規範是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的依據,惟中央法規標準法59年8月31日制定公布後,對於法規之名稱已有明文規定,會議規範因其性質已經不屬於法規,而且不具有強制性的規範效力,當各機關、團體有自訂會議規則時,其會議的召開依其會議規則為依據;而未制定會議規則者,經各機關、團體決議以「會議規範」為會議召開的規則時,會議規範才具有強制規範效力。

  • 民政司 Q26. 以外資成立之本國公司是否可捐贈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主要成員之定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包括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等情形。如果本國公司之主要成員有上述情形之ㄧ,該公司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民政司 Q27. 寺廟住址、奉祀神祇資料如何查詢?

    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寺廟登記係向地方政府申請登記,故有關寺廟登記資料可向寺廟坐落地之縣市政府民政局、處查詢。

  • 民政司 Q28. 政黨及擬參選人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報經許可,該專戶如何申請?

    1.政黨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之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2.政治獻金專戶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 民政司 Q29. 外籍研修宗教教義人士來電申訴其研修機構相關問題

    若申訴事項為: 1.檢舉來臺後被要求從事與研修宗教教義無關之活動,如四處參加法會訟經、擔任宗教團體行政工作,或有打工情事者,則由本部移民署查處。 2.性騷擾申訴事項,請其向該研修機構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所設立之性騷擾防治窗口反映,或向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案。 3.反映研修機構課程安排失當,或建議應增加、刪減或修改特定課程者,因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培育所屬神職人員之內部機構,並非學校,關於其宗教課程之安排係屬宗教團體內部事務,基於宗教自主精神,本部及其他宗教事務主管機關不宜干涉。 4.反映研修機構對教師或職員解聘、調職等情形,因案屬宗教團體與受僱者間之勞動糾紛,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動)局處。 5.研修機構不當管理,致侵犯學員基本人權者,如以禁止學員吃飯、睡覺、上廁所等不當方式懲罰學員之情形,請詢問所屬宗教團體為地方性團體或全國性團體,如為地方性團體,由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如為全國性團體,請轉接民政司協處。

  • 民政司 Q30. 內政部有【電子輓額平台】嗎?

    有 請至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首頁左側的〔電子輓額〕專區banner(網址:http://mort.moi.gov.tw/frontsite/flag/download/flagAction.do?method=doFindAll&subMenuId=1503&siteId=MT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