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建築物可區分為「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及「既有公共建築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依該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三、至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1點及第2點規定:「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既有公共建築物辦理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應符合該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