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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訊服務司 Q1. 如何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

    只要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 (即為自然人),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宣告者,若欲申請自然人憑證,請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IC卡工本費250元,親至鄰近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不限戶籍地,可跨區申辦)。

  • 國土測繪中心 Q2. 如何申請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若有行動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利用「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自行申請(https://whgis-nlsc.moi.gov.tw)。 (二)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三)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基本地形圖及輿圖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358;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臺灣地區地形圖(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五萬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十萬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地形圖、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地圖),紙圖每幅新臺幣300元。 (二)輿圖(四十萬分之一臺灣全圖),紙圖每幅新臺幣250元。 (三)經建版地形圖電子檔為開放資料,提供免費下載使用;輿圖、衛星影像地圖及衛星影像地形圖無電子檔可供應。 四、繳費方式: (一)線上申請:提供金融帳戶轉帳、網路ATM、信用卡網路支付、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二)臨櫃申請: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信用卡刷卡服務。 (三)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線上申請:電子檔可線上下載;紙圖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臨櫃申請: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三)通訊申請:圖資以宅配寄送。

  • 宗教及禮制司 Q3.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資格及申請程序為何?

    一、申請資格為: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5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二)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三)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五)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18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六)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70%,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20%。 二、申請程序: 1. 由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檢具應備表件向其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全國性宗教團體為內政部、地方性宗教團體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2. 宗教團體應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研修要點規定者,應以公文函復宗教團體,並副知外籍研修人士(由宗教團體轉交),外籍研修人士可持該公文及其他申請簽證之應備文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如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申請來臺傳教弘法簽證。 三、應備文件: (一)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二)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三)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五)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六)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七)外籍人士資料表 (八)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同一外籍人士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九)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十)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十一)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十二)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十三)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1人者,免附。 四、注意事項 : 1. 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第2次以後提出之申請案件,另應檢附同一年度第1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 2.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50%。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率。 3. 宗教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函應敘明經查申請案件係符合本要點規定,並應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 4.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除經申請專案延期之情形,以6年為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專案延期者,以10年為限,並以實際入境時間起算。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教義滿5年後,申請專案延長在臺研修教義期間。

  • 秘書處 Q4. 請部長惠賜輓聯或結婚中堂之申請方式?

    一、申請輓聯應填寫「請託輓額登記單」並檢附訃聞乙紙,以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01室 內政部總務司事務科收〉或傳真方式〈傳真號碼:02-23976886〉辦理。 二、申請結婚中堂應填寫「請託中堂登記單」並檢附喜帖乙份,以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01室 內政部總務司事務科收〉或傳真方式〈傳真號碼:02-23976886〉辦理。

  • 國土測繪中心 Q5. 一般民眾於何時機,可以向法院申請辦理鑑定測量?

    土地所有權人為瞭解土地界址,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或再鑑界,倘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涉及私權爭執,為民事訴訟範圍,應訴請司法機關審理,依民事訴訟規定,司法機關得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界址鑑定,作為審判之參考。

  • 宗教及禮制司 Q6.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回覆: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需審慎為之,據查許多不肖業者常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心態,誘使民眾聽信銷售人員聲稱可獲利之說法而衝動購買,則往往致使消費者未注意自身權益而衍生諸多消費爭議,故在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三)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可參閱本部訂定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殯葬資訊網→【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查詢下載)。(二)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三)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 宗教及禮制司 Q7. 受理寺廟登記機關為何?

    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係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寺廟登記申請,經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合於規定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符合相關要件後,發給寺廟登記證。

  • 資訊服務司 Q8. 忘記PIN碼或是PIN碼輸入錯誤三次以上,導致IC卡被鎖卡了該怎麼辦?

    為安全起見,IC卡會在您輸入三次錯誤的PIN碼時即被鎖住而無法使用。不論您是否已被鎖卡,只要忘記PIN碼時,都可使用當初在戶政事務所申辦憑證時所設定的用戶代碼來進行PIN碼的重新設定。 欲進行鎖卡解碼作業,請至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 【憑證作業╱忘記PIN碼/鎖卡解碼說明】,輸入正確的用戶代碼後,即可重新設定一組新的卡片PIN碼並恢復IC卡之使用。 ※如已遺失或忘記用戶代碼時,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憑證IC卡,至鄰近任一戶政事務所重設'用戶代碼'或委託代辦,重設後系統也會同時將卡片的PIN碼變更為預設值,也就是憑證用戶的出生年月日共6碼,卡片就能繼續使用了。(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 宗教及禮制司 Q9. 申請禮儀師證書的資格?申請時應繳驗的文件有哪些?如何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 (一)積極資格: 1.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 3.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2年以上。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禮儀師): 1.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9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3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二、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2.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或講授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證明文件。 3.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2年以上證明文件: (1)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營者」: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 (2)殯葬禮儀服務業「受僱者」: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6個月內正面脫帽2吋半身相片2張。 (五)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之郵政匯票1張(匯票受款人為「內政部」)。 三、申請方式: (一)採「網路登錄,紙本郵寄」方式。 (二)申請人應先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之「禮儀師專區」,完成申請資料登錄,並確認點選送出,系統將自動產出申請表件。申請人應將申請表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次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放入B4信封內,掛號郵寄至內政部(100-17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1.申請表。 2.喪禮服務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3.專業課程20學分證明文件。 4.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5.郵政匯票。 (三)如係申請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者,所需文件及排序為: 1.申請表。 2.郵政匯票。 3.污損或破損之禮儀師證書。 ※法規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101.7.1發布施行)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其他注意事項: 1.各項資格證明文件,除特別註明外,一律繳驗正本。 2.審查結果最遲於內政部收訖文件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雙掛號寄送至聯絡地址,費件不全或審查資格不符者,原件退還;資格符合者,所繳驗證明文件及禮儀師證書一併寄還。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 發起人、籌備委員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時,可否委託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理?

    發起人會議,發起人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一發起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但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國土管理署 Q11.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請參考附檔(為法條的附件一) 依據法律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各種使用地類別 (一)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五)農牧用地 (六)林業用地 (七)養殖用地 (八)鹽業用地 (九)礦業用地 (十)窯業用地 (十一)交通用地 (十二)水利用地 (十三)遊憩用地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十七)墳墓用地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國土測繪中心 Q12. 如何申請典藏地籍圖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二)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典藏地籍圖掃描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紙圖:A0尺寸每幅新臺幣340元, A2尺寸每幅新臺幣 90元。 (二)電子檔:典藏地籍圖掃描檔 A0尺寸每幅 960 元, A2尺寸每幅新臺幣 260元。 四、繳費方式: (一)臨櫃申請:親至本中心7個售圖站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臨櫃刷卡。 (二)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臨櫃申請者: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通訊申請者:圖資以宅配寄送。

  • 秘書處 Q13. 其他機關可否借用南棟大樓18樓會議室?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會議室,係提供本棟各進駐機關開會使用,並由18樓會議管理室統一管理,並不提供其他機關借用。

  • 資訊服務司 Q14. 什麼是「用戶代碼」 ?

    民眾於臨櫃申辦憑證時所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密碼,即為用戶代碼。(憑證的第二道密碼) 用戶代碼將使用於網路上憑證相關事宜,例如: PIN 碼鎖卡解碼、憑證 IC 卡暫時停用、憑證 IC 卡恢復使用等線上申辦事項。此用戶代碼如欲修改或遺忘,則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憑證 IC 卡,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重新設定,故請申請者務必牢記 !!! 此外,用戶代碼輸入錯誤達四次時,憑證IC卡狀態將被鎖定,處理方式如下: 1、記得用戶代碼:請撥打客服專線0800-080-117 ,由客服人員通知卡管中心解除卡片鎖定的狀態後,用戶再進行鎖卡解碼作業,輸入正確的用戶代碼並設定新PIN碼後,卡片就能繼續使用。 2、忘記或遺失用戶代碼: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自然人憑證 IC 卡,親至鄰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用戶代碼變更作業,之後系統會將PIN碼變更為預設值,也就是申請者本人的民國出生年月日共六碼,卡片就能繼續使用。(用戶代碼變更作業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3、線上修改:申請人若在自然人憑證IC卡內已寫入EMAIL信箱,即可辦理線上修改用戶代號。(若用戶持有的自然人憑證未將EMAIL寫入IC卡內,請先至”新增憑證內電子郵件信箱”,將EMAIL寫入憑證IC卡後,再進行線上修改用戶代碼作業),詳細流程請參照:https://moica.nat.gov.tw/pin_modi.html※線上修改用戶代碼需要以申辦時填寫的聯絡用電子信箱收取驗證碼,若信箱已失效或無法收信,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自然人憑證IC卡,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修改用戶代碼及聯絡用電子信箱。(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4、委託代辦修改用戶代碼: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 https://moica.nat.gov.tw/download/File/MOICAAgent_20140604.pdf 並親筆簽名或用印,由受委託人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委託人憑證IC卡、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資訊服務司 Q15. 自然人憑證IC卡遺失或毀損時該如何處理?

    若發現憑證IC卡遺失時或毀損時,請選擇以下方式擇一辦理: 1、線上申請停用: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ica.nat.gov.tw 點選 憑證作業/憑證停用,輸入自然人IC卡卡號及用戶代碼,線上憑證停用。 2、臨櫃申請停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憑證停用。(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3、委託代辦停用: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 https://moica.nat.gov.tw/download/File/MOICAAgent_20140604.pdf 並親筆簽名或用印,由受委託人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4、傳真方式辦理停用:需由本人親筆填寫簽名「自然人憑證緊急停用申請書」檢附含有可鑑別身分之書面資料,例如: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或警察機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署名緊急聯絡電話與本人簽名,於客服服務時間以傳真、拍照或掃瞄後email至客服信箱,由客服人員協助進行自然人憑證緊急停用,緊急停用申請書請洽客服專線:0800-080-117索取。 5、廢止舊憑證辦理新憑證:若因憑證IC卡遺失而選擇將憑證廢止,並重新申辦自然人憑證者,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自然人憑證IC卡工本費250元及電子信箱,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不可委託辦理),前往辦理舊憑證廢止及新憑證之申請。 ※提醒:申請停用後仍能復用,如確定自然人憑證IC卡已找不回來,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建議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憑證廢止。 (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 宗教及禮制司 Q16. 請問如何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的資料?

    為便利社會大眾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資訊,本部建置有「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登錄所轄宗教團體的基本資料。民眾只要到該網站首頁(https://religion.moi.gov.tw/)點選「團體資訊查詢」選項,再鍵入宗教團體名稱或關鍵字,即可查詢該宗教團體之主管機關、主祀神祇、行政區、地址、教別、登記別、電話、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又該系統內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所登錄,如果對查詢到的資料有疑問,可逕向該團體的主管機關洽詢。

  • 國土測繪中心 Q17. 土地重測後為什麼面積不一致?若面積減少是不是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 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25 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

  • 政風處 Q18. 如何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民眾申請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政風處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個人資料、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對於查閱資料不得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簽名具結。申請合乎規定者,將由政風處指定日期及場所通知申請到場查閱。相關查閱規定請參考本部政風處網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區—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2條以下規定。

  • 國土測繪中心 Q19. 民眾可以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辦理土地鑑界或其他複丈案件嗎?

    查「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所明定,人民申請土地複丈(含鑑界、再鑑界)應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洽辦。

  • 宗教及禮制司 Q20.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遺體要如何處理運回台灣?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遺體先在當地火化後,再把骨灰運回: 遺體先在當地火化,一般是委託當地的禮儀社協助處理後事,並將遺體火化後,再把骨灰帶回臺灣。骨灰運回臺灣,一般是以貨物或行李方式入境(若由家屬親自護送回臺灣,則可以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方式運送)。但是應備妥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書及亡者護照,以備入境時必要的檢查。 二、直接把遺體運回臺灣: 若遺體要運回臺灣,則需要當地的禮儀社及臺灣的報關行協助(在當地需要遺體防腐及入殮;在臺灣應報關並通知海關、航警局及疾管局)。 遺體運回臺灣應備文件及資料: 1.死亡證明書(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開具)。 2.防腐證明書(當地醫院或殯儀館開具)。 3.亡者護照。 4.航空公司班機日期、編號及貨運提單。 5.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6.遺體若是從大陸運回臺灣,相關文件需經海協會及海基會認證。

  • 宗教及禮制司 Q21. 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消費糾紛各縣市申訴窗口

    民眾如有購買納骨塔(無論公立或私立)或生前契約消費糾紛,都可以請他們依「納骨塔所在地」、「販售生前契約公司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以電話向各該窗口洽詢。

  • 統計處 Q22. 請問每年最新的平均餘命資料更新時間?

    每年8至9月間公布最新簡易生命表。 我國簡易生命表係依據本部戶政司於每年6月初提供之前十年年齡別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及新生兒月別出生人數,串接衛生福利部於每年6至7月間發布死因統計後,提供本部之前十年新生兒月齡別死亡人數及國人十大死因年齡別死亡人數等資料進行編算,故於每年8至9月上網公告前一年全國及縣市別生命表。

  • 資訊服務司 Q23. 如何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辦理憑證線上展期之用戶,請於憑證到期前 60 天至有效期限屆滿後 3 年內,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s://moica.nat.gov.tw點選『憑證作業』之『憑證展期』申請辦理。詳細之操作步驟,敬請參閱網站內之操作說明。

  • 國土測繪中心 Q24. 如何申請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成果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若有行動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利用「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自行申請(https://whgis-nlsc.moi.gov.tw)。 (二)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三)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基本地形圖及輿圖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358;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紙圖每幅新臺幣300元。 (二)紙圖出圖檔每幅新臺幣1,500元。 (三)電子檔(不含正射影像及等高線)每幅新臺幣150元。 四、繳費方式: (一)線上申請:提供金融帳戶轉帳、網路ATM、信用卡網路支付、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二)臨櫃申請: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信用卡刷卡服務。 (三)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線上申請:電子檔可線上下載;紙圖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臨櫃申請: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三)通訊申請:圖資以宅配寄送。

  • 法制處 Q25. 訴願書要怎麼寫?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如果是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本項應記載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如果是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本項應記載提出申請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注意!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若文件不齊時方便聯絡。現址若有變更,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到自己的權益

  • 宗教及禮制司 Q26. 有關逝世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之條件?

    依據「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一)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 (二) 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逝世後經總統明令派治喪大員治喪者,或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總統明令褒揚或核准入祀忠烈祠者。 (三) 因公殉職、為國家公義犧牲或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並報內政部同意者。

  • 宗教及禮制司 Q27. 申請國旗覆蓋靈柩應附表件為何?

    有關申請國旗覆蓋靈柩(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主題服務╱宗教禮制殯葬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榮典)備有申請書,請依式填寫。應備表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屬退役軍人依法受勳者,並應提供勳獎章證明文件。其他參考文件則包括訃聞或死亡證明書、退伍令等。

  • 秘書處 Q28. 寄送內政部的公文或申請案件不知道是否有收到,承辦單位及辦理情形為何?

    請電洽文書科(02)23565502江小姐,告知您的姓名、機關(單位)或團體名稱及寄送的時間,我們將協助確認是否已接獲,並查詢承辦單位及辦理進度。

  • 綜合規劃司 Q29. 哪裡可以獲知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政府出版品相關訊息?

    本部各單位(機關)會依業務特性及需要編印各種不同專業領域的圖書、期刊或電子出版品等,為增進本部出版品的流通管道,在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上方的「主題服務」項下「政府資訊公開」之「研究報告」專區,點選「出版品管理」,可直接連結至「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讓您可於該網站上,查詢您想知道的出版品資訊。

  • 宗教及禮制司 Q30. 寺廟登記要件為何?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