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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1.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應備文件?

    一、應附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倘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切結書: 1.切結現無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並闡明所服務處所、工作性質、職務等事項。 2.切結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僅限自住使用,不得出租或移作他用。 3.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三)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 地政機關 Q2. 如何申請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購(售圖站資訊詳見本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除臺中售圖站可現場取得圖資外,其餘售圖站可協助臨櫃代購,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圖資。 (2)線上申請:若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利用本中心「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自行申請(https://whgis.nlsc.gov.tw)。 (3)通訊申請: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基本地形圖及輿圖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至本中心。 (三)收費基準: (1)臺灣地區地形圖(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五萬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十萬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地形圖、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地圖),紙圖每幅新臺幣300元。 (2)輿圖(四十萬分之一臺灣全圖),紙圖每幅新臺幣250元。 (3)經建版地形圖電子檔(不含等高線)為開放資料,提供免費下載使用;輿圖、衛星影像地圖及衛星影像地形圖無電子檔可供應。 (四)繳費方式: (1)線上申請:電子付費(金融帳戶轉帳、網路ATM、信用卡網路支付、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2)親至本中心7個售圖站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臨櫃刷卡。 (3)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4)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五)領圖方式: (1)臨櫃領取。 (2)以國內宅配寄送,運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地政司 Q3. 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該國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 地政司 Q4.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資訊電子資料如何申請?

    1、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可從「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或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免費下載發布當期實價登錄資料,為增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化,本部彙整101年8月實價登錄制度實施至今發布的成交資訊,以按季產製批次資料的方式,自105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無限期免費下載使用。自106年12月起,每月1日、11日及21日定期發布之當期資料,系統將持續提供下載。 2、民眾如需特定期間或含有概略坐標資訊等需另行處理之資料,向內政部(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提出申請及收費提供,申請可採「線上申請、線上付費、線上下載」或「線上申請、人工付費、線上下載」等方式,相關資訊可於「內政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資料供應系統」取得,網址:https://plvr.land.moi.gov.tw/Index。 備註: (1)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表準表」規定,統計調查原始資料收費標準如下:資料量不足100MB者,收費2,000元;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4,000元;500MB以上者收費6,000元。 (2)實價資訊電子資料申請有疑義,請洽地政司地價科 林小姐 02-23566101。

  • 地政司 Q5.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地政司 Q6. 預售屋雨遮、屋簷不計價及不登記之政策為何?

    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0年5月1日修正,除陽臺外,其餘項目如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又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已於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並自108年11月1施行,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 地政司 Q7. 新制三類土地登記謄本自104年2月2日施行,第二類謄本不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並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土地利用開發需要,本部於103年12月25日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以下簡稱本條)之規定,並定於104年2月2日施行,主要修正: (一)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自然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但揭示完整住址);但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二)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即揭示完整姓名及住址)。 二、倘民眾欲申請第二類謄本隱匿部分住址,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台提出申請。 三、民眾依上述規定,臨櫃申請隱匿住址,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籍資料),如委託他人代理,應另附具委託書。申請人所有之土地權利分屬不同縣、市,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所查核後轉交其他縣市之地所辦理。

  • 地政機關 Q8. 一般民眾於何時機,可以向法院申請辦理鑑定測量?

    土地所有權人為瞭解土地界址,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或再鑑界,倘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涉及私權爭執,為民事訴訟範圍,應訴請司法機關審理,依民事訴訟規定,司法機關得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界址鑑定,作為審判之參考。

  • 地政司 Q9. 如何申請購買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

    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目前委由本部國土測繪中心代售,比例尺有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等,可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https://www.nlsc.gov.tw/)便民服務之下載專區下載申請單填寫後,傳真或郵寄至各售圖站申購;或親至各銷售地點現場購圖,售圖站相關資訊請至前開網站(https://www.nlsc.gov.tw/)以關鍵字「售圖站聯絡資訊」查詢。

  • 地政司 Q10. 10.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電話:02-23582535)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 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508號26樓,電話:02-27268871)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五)其他證明文件。

  • 地政司 Q11. 如何申請測繪業?需要哪些步驟及許可?

    測繪業申請分為籌設許可及核發登記證兩階段辦理,本部為方便民眾申請,業於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上傳範本供申請人參考。

  • 地政司 Q12.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地政司 Q13. 地籍謄本一定要到地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即可申請全國地籍資料。 二、個人名下有多筆地基資料分散於不同地區,可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名下全國地籍謄本。

  • 地政司 Q14. 375租約土地,出租人之前報遺產稅抵繳了,現在可再承租嗎?

    拿原有的租約去跟國有財產署續約,若國有財產署不承認而不收租金,就將租金拿去提存所提存,去法院或去公所調解確認租賃關係的存在。

  • 地政司 Q15. 8.充任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那些條件?

    一、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需有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才能領取證書,且應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才可執行業務。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資格:(符合下列其中之一)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 1.需受訓30個小時;102年8月1日起應通過訓練單位舉辦之測驗。 2.開課資訊可於: 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系統(https://ptrain.land.moi.gov.tw/elearn/WebSite/default.html#/)>課程查詢。 3.上課期程由開課單位決定,選擇離家近的單位受訓即可。 4.課程需要收費(每小時不超過200元),自費或由公司補助(須看公司有無提供補助)。 (二)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考選部專技人員考試,考試資格與期程請洽詢考選部。

  • 地政司 Q16. 如何得知同一權利人擁有之不動產資料?

    可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全國地籍總歸戶資料。

  • 地政司 Q17.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請參考附檔(為法條的附件一) 依據法律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各種使用地類別 (一)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五)農牧用地 (六)林業用地 (七)養殖用地 (八)鹽業用地 (九)礦業用地 (十)窯業用地 (十一)交通用地 (十二)水利用地 (十三)遊憩用地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十七)墳墓用地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地政機關 Q18. 如何申請典藏地籍圖冊資料?

    (一)提供資料內容:本項資料係指本中心地籍資料庫保管之測量成果圖冊資料。 (二)提供資料項目:典藏地籍圖、地籍原圖及其他相關圖籍資料。 (三)提供資料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四)資料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臨櫃、傳真或郵寄申請。 (五)提供資料形態及收費標準: 1.A4尺寸黑白影印,每幅新臺幣2元。 2.A3尺寸黑白影印,每幅新臺幣3元。 3.A2尺寸列印,每幅新臺幣90元。 4.A2尺寸電子檔,每幅新臺幣260元。 5.A0尺寸列印,每幅新臺幣340元。 6.A0尺寸電子檔,每幅新臺幣960元。

  • 地政司 Q19. 如何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凡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新臺幣1千5佰元郵政匯票乙張,郵寄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至所需之申請書可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下載。路徑: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 > 表單下載> 地價類 > 不動產估價師(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 地政司 Q20.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 地政司 Q21. 詢問航照圖申請要向哪個單位辦理?

    「航照圖」是一種集合名辭,它包含「航空照片」及由航空照片製成的「像片基本圖」(基本圖)、「林區像片基本圖」(林區圖),「彩色正射影像圖」(正射影像) 及「放大航空照片」等航攝影像資料。其中「像片基本圖」請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https://www.nlsc.gov.tw/)查詢申購相關資訊,另「彩色正射影像」可直接上網申購,網址為https://ngis.afasi.gov.tw/。航空照片放大可通訊(傳真或email申請單)申購。其它圖資、照片需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所申購。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 下午 13:30~17:30 售圖時間:上午8:30~下午16:00 售圖地址:10070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聯絡電話:(02)23332625~32

  • 地政司 Q22. 我想買房子,要怎麼查行情價是多少?還有什麼資料可以參考?

    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https://lvr.land.moi.gov.tw/),可查詢的項目包括案例位置、建物型態、構造、屋齡、交易面積,以及交易總價、單價等資訊。 另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平台維護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下列資訊: 1、住宅統計:包括政府機關資訊、價格指標、統計資訊整合查詢...等資訊。 2、價格行情:實際成交價格、實際租金行情、買賣契約價、公告土地現值...等資訊。 3、待拍/標售/待租:包括拍賣、標售、公有房產出租等資訊。 4、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與研究及法規與知識等資訊 有關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或有疑義部分,請洽內政部營建署 02-55740089。

  • 地政司 Q23. 9.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參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施行細則第15條」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須知」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六)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七)其他證明文件。至於其他證明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地政司 Q24. 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物時,承受人得否為該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

    本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78號、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釋,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時,受讓人或用益物權人並無資格之限制,但不得為同意處分之共有人。

  • 地政機關 Q25. 土地重測後為什麼面積不一致?若面積減少是不是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 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25 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

  • 地政司 Q26. 土地徵收程序為何?

    土地徵收程序: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擬具徵收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三十天)並通知權利人→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及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 地政司 Q27. 請問網路上可否查的到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圖或平面圖供閱覽.請提供方法和網址?

    有關台端來函詢問網路上如何查詢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及其網址乙節,所詢如係指地籍圖謄本,台端可由本部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http://clir.hinet.net/)申領電子謄本,或由各縣市政府委外辦理之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http://eland.hinet.net/)上網申請。 如僅是查詢位置無需申請證明文件者,可至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Home)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https://maps.nlsc.gov.tw/)免費查詢。

  • 地政司 Q28. 什麼是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以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 地政機關 Q29. 民眾可以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辦理土地鑑界或其他複丈案件嗎?

    查「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所明定,人民申請土地複丈(含鑑界、再鑑界)應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洽辦。

  • 地政司 Q30. 49.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消費者如何辨識所購買的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茲說明定義如下:(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二)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又停車位以有無利用機械輔助,可加以區分為機械式停車位與平面車位。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而平面車位則指利用建築物的樓地板平面供停車使用的空間。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兩種,但登記方式無法顯示停車位的屬性,消費者仍須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