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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61. 什麼是地價指數?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 地政司 Q62. 56.何處可取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

    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置放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首頁(https://pip.moi.gov.tw)->主題服務->知識與法規->契約書範本

  • 地政司 Q63. 三七五減租農地租約承租人是否可將農地變更作為漁牧之用?

    一、依據土地法第106條,土地租用從事耕作,若欲變更為漁牧之用,要經地主同意。但因涉及到事實認定,若有爭議的話,可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向公所申請調解。 二、可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資訊查詢→地政司出版品→三七五減租的法令彙編查詢相關法令。

  • 地政司 Q64.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

  • 地政司 Q65.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 地政司 Q66. 農村社區範圍為何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前項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 地政司 Q67. 市地重劃之效益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一、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征,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兩年。 三、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 地區之關懷。 四、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五、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可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利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六、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

  • 地政司 Q68. 43.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是否可要求退還?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定金退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地政司 Q69.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複丈規費包括基本費及施測量2個部分,計收方式如下: 一、按每筆地號登記面積分級計收基本費,登記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500元;登記面積滿200但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3000元;登記面積滿1000但未達10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3500;登記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基本費為新臺幣4000元。 二、施測費部分,按每5個指定鑑定界址點為單位,不足5個點以5個點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施測費已包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申請人無需先行購買;測量人員將視現場狀況,提供適當材質之土地制式界標予申請人埋設。

  • 地政司 Q70.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可否同時進行?

    兩者為不同性質的土地整體開發方式,無法同時進行。比較詳見附件。

  • 地政司 Q71. 自104年3月2日起,修正「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格式。

    (一)按104年2月2日施行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分為三類,如所有權人申請提供其第一類謄本,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等資料,則不予顯示;反之,他項權利人亦得申請提供其第一類謄本,其個人登記資料均予顯示,而其他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則不予顯示。 (二)為簡化申請程序並因應民眾需要,基於所有權人為提供擔保品之義務人,與他項權利人具有利害關係,內政部自104年3月2日起,修正「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格式,內容如下: 1.「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所有權部所有權人維持第一類內容,所對應之他項權利部修正為第三類內容(包括顯示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並得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其代理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者申請。 2.「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他項權利人維持第一類內容,所對應之所有權部及該他項權利所設定之他項權利(部)(例如用益物權提供擔保之情形),則改為第三類內容,並得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其代理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者申請。

  • 地政司 Q72. 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網的資料是否會自動上下架?

    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及揭露之主管機關為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資訊揭露與否係由縣市政府決定,如有已揭露案件而改為不揭露之疑慮者,請逕洽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辦理。

  • 地政司 Q73.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為何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 地政司 Q74.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前段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不動產估價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證。屆期未換證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受訓36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6條第1項規定,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

  • 地政司 Q75. 土地徵收公告後,其效果為何?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 地政司 Q76. 12.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驗如何認定?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 地政司 Q77. 土地徵收時,依規定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何種情況下,其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地政司 Q78.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該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對象?何時提出申請登記?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2.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3.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4.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土地權利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後,於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地政司 Q79.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屋齡如何計算?

    屋齡係指交易當時之屋齡,其計算原則為「交易年月—建築完成年月」,交易年月為申報人所填寫,建築完成年月為建物標示部所登載之建築完成日期。屋齡為空白時,有兩種情形,一為交易當時屋齡未滿1年,一為建物標示部未登載建築完成日期致無法計算屋齡。

  • 地政司 Q80. 15.經紀業應如何繳存營業保證金?

    一、繳存時機及受理單位: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前,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或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繳存營業保證金。二、繳存額度:(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5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25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1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10萬元。(二)每1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新臺幣3萬元。(三)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整。(四)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應繳存現金或即期支票;總額超過新台幣 500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 地政司 Q81.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之土地位置,如何分配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重劃前土地已有建築物,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其原有位置分配。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重劃後深度較淺或地價較低之土地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且其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五、重劃前土地位於重劃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前項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 地政司 Q82. 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實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或申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政事務所受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 地政司 Q83. 11.不動產仲介公司服務項目有哪些?

    一、產權調查。二、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三、房屋促銷活動。四、居間說明與斡旋。五、協助辦理移轉登記及貸款手續。六、協助點交。

  • 地政司 Q84. 外國人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購買哪些用途土地?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請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

  • 地政司 Q85.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價格查詢服務網中,不動產交易標的地圖顯示原則為何?

    本服務網地圖顯示交易標的之點位,土地交易案,以該筆土地地號之中心坐標顯示;房地交易案,以該筆房地交易最大土地面積之坐落地號,其地號中心坐標顯示。 僅供示意參考,呈現標的附近大致區位,並非標的實際中心位置。

  • 地政司 Q86. 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實價登錄?

    1、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應由買賣雙方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預售屋已經由銷售者或代銷業申報過的案件亦同。若登記原因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產權移轉,但無須申報登錄。 2、租賃案件: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3、預售屋案件:110.7.1(含)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不論是自售或委託代銷,均應依新制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預售屋買賣成交案件資訊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實價登錄由銷售預售屋者(即預售屋建物契約之出賣人)申報登錄,但透過代銷業者銷售成交者,則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

  • 地政司 Q87. 內政部有無不動產買賣幹旋金契約範本?

    仲介業者對於斡旋金的名稱不一致,或稱為斡旋保證金、要約保證金、協調金等,由於斡旋金是仲介業者自創的名詞.不是法律用語,且易使消費者在舉證困難下遭受不測的損害而衍生糾紛,故內政部訂定要約書範本,供消費者使用,無須支付斡旋金,所以內政部未訂頒斡旋契約範本。

  • 地政司 Q88.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於清查公告後,該如何處理?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 地政司 Q89. 區段徵收範圍內農地被徵收後,農民可否繼續辦理農保

    已參加農保,因農地被徵收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之農會自耕農會員、非會員自耕農及其配偶,得繼續加保,續保期間自農地徵收公告期滿後第十六日起算,至屆滿三年止。

  • 地政司 Q90. 42.交付定金的注意事項?

    一般的定金,在仲介或代銷實務上尚有大定與小定之分,其主要是以金錢數額占價金比值而為分類,小定是較少數的金額(可能只有數百或數千元,但可留下客戶資料以進一步聯絡),通常由仲介或代銷人員代收,並約定數日以後補足其約定的定金數額(數額較鉅,通常在價款的5%到10%),此部分即為大定,大定收足後才會轉交與賣方(若不足,小定即被沒收)。不過,不管定金數額多寡,只要是交付定金,即依法推定契約成立,所以消費者在交付定金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情形:(一)定金交付前,應談妥主要契約條件,如標的物(位置、層數、面積等)的確定,價金總額及各期款支付方法、稅費負擔(包括買賣雙方各應負擔什麼稅費)、貸款額度等,均應由賣方明確同意。(二)定金交付時,為避免發生糾紛(如由仲介公司收取,可能與斡旋金混淆不清),應以賣方為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