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司 Q121. 撤銷徵收之法定要件為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 地政司 Q122.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案件之作業程序為何?

    1.審查。2.報內政部核定。3.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4.准予發還者由申請人繳還原受領之徵收價額。5.發還土地。(參見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地政司 Q123. 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其申請時間為何

    土地所有權人如想申請發給抵價地,須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抵價地申請書(由主管機關提供空白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土地所有權人不方便親自到場時,可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地政司 Q124. 請問如何查詢已有登記測繪業者?

    台端所詢有關如何查詢已核發登記證之測繪業者乙節疑義,經查本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地政相關系統查詢中已有建置相關資訊(如附件所示),台端可逕至該系統查詢所需資料。

  • 地政司 Q125.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之目的主要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 地政司 Q126. 農地重劃實施地區的勘選條件為何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七、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 地政司 Q127. 20.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應該遵守那些的義務與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應遵守下列執業規定:(一)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二)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三)廣告銷售內容應真實。(四)重要交易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五)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六)保守他人秘密。(七)負損害賠償責任。(八)不得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九)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十)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十一)應遵守公會訂定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 地政司 Q128. 14.營業保證金設置的目的及作用為何?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履行應盡之義務,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侵害交易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

  • 地政司 Q129. 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比例多少?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重劃區內折價抵付共同負擔 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則不在此限。故個別重劃區共同負擔之比例並非一律45%。

  • 地政司 Q130. 政府為何要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預售屋買賣糾紛,本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建商與消費者訂定契約的準據。

  • 地政司 Q131. 消費者與建商發生消費爭議,如何申訴?

    當消費者與建商發生糾紛時,消費者應該要勇於爭取自己的權利,建議循下列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仍先以申訴及調解方式處理,而將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 地政司 Q132.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耕地承租人得請求補償之法令依據及補償項目為何?

    89年1月27日(含該日)以前出租之公有耕地,於該土地依法撥用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補償承租人之項目包括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及撥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地價補償。至89年1月28日以後出租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規定,則無前述補償規定之適用。

  • 地政司 Q133. 如果斡旋金未返還買方,應向何單位請求協助?

    當您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 地政司 Q134. 斡旋成功與否,斡旋金如何處理?

    斡旋成功(賣方同意買方購買的條件),斡旋金轉為定金。

  • 地政司 Q135. 什麼是斡旋金?

    斡旋金是仲介業者自創的名詞,一般係指買方的出價及其他條件與賣方當狼差距,仲介業者各買方收取一定金額的斡旋金;收取斡旋金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代買方向賣方議價;另一方面則向賣方表示買方有購屋的誠意,並協商價格及其他條件。

  • 地政司 Q136.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土地分配之異議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 地政司 Q137. 35.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 地政司 Q138. 17.營業保證基金如何支付損害賠償?

    受害人取得對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法院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 地政司 Q139. 53.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單價,是否應由政府明訂統一規則?

    預售屋買賣價格,除受市場供給面及需求面影響外,並因個案所處區位、功能及建築物造價成本不同,售價亦有不同。故其價格宜回歸市場機制,視個案情形而定,不宜亦無法由政府明訂定價之統一規則。

  • 地政司 Q140. 54.如果建商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採「均一價」,政府如何處理?

    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因建造成本、使用功能、地區性及民眾觀感而有不同,三者應有價差。若採均一價,不甚合理。至於建商若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採均一價,本部將督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核,並視實際需要公布查核結果。

  • 地政司 Q141. 各級政府機關在市地重劃的角色為何

    一、市地重劃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其職責有訂定、修訂及解釋法令執行疑義,核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市地重劃計畫書等。 二、市地重劃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其職責有請求解釋或建議修訂法令,勘選辦理市地重劃區,核定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及重劃計畫書。

  • 地政司 Q142. 何謂「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早期(民國60年度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區,其工程費和農水路用地全部由農民負擔,為顧及農民之負擔能力及針對當時農業環境之需要,田間農路寬度僅施設2.5-3公尺,路面均未加舖碎石級配,併行之給、排水路亦多未施設內面工或保護工,由於常年失修,功能受損。且近年來,農業環境變遷,引近之農業機械車輛機型較以往為大,加以農村經濟日趨繁榮,機動車輛交通與日俱增,為適應現代農業經營規模之需要,此類早期完成之田間農路亟待辦理拓寬,同時將併行之水路予以改善,期增進農水路功能。本計畫即針對上述缺失予以更新改善,以符合現代化農業經營規模之需要。

  • 地政司 Q143. 未領取已發放之補償費結果會如何?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 地政司 Q144. 被徵收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何時終止?

    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在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畢時終止。

  • 地政司 Q145. 不服原核准徵收機關確認徵收失效或徵收無效,其救濟途徑為何?

    原徵收處分機關所為函復不生徵收失效情事,僅屬說明徵收是否失效之意見,並非行政處分,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對行政處分是否失效發生爭議,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定「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類型尋求救濟。另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之請求未被原處分機關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所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類型尋求救濟。

  • 地政司 Q146. 合法之地政士應具備那些條件?

    (一)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1.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2.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3.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4.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二)又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 地政司 Q147. 土地與建物分件送買賣登記之案件,如何申報?

    1、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於申報登錄時,交易總價請填寫0,並勾選備註欄「9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次登記案件」項目。 2、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案件申報登錄時,請依買賣契約就土地、建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及成交價格完整申報,並勾選備註欄「9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件」,另勾選備註欄「12如有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或多棟(戶)建物坐落相同基地者,其主建號建物對應之基地權利範圍為」填寫地號及權利範圍。

  • 地政司 Q148. 律師可否申請地政士證書?可否代辦土地登記之事務?

    (一)依地政士法第5條規定:「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準此,經律師考試及格者,自不得依該規定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二)查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內政部86年4月14日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1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 地政司 Q149. 租賃關係消滅後,如承租人繼續占有租屋拒絕搬遷,屋主除仍得向法院訴訟,民事求償租金損失、清空返還房屋外,請問是否還有其他可行之作為?

    一、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交還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所以,若簽訂租約時有辦理公證程序,約定任一方違約時得逕付強制執行,在約期將至,不願再將房子租給房客時,即得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房客,倘房客仍拒絕搬遷,可直接拿租賃契約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租賃物,由法院陪同點交房屋。 二、如果當初租約沒有公證,則除對房客提起返還租賃物的民事訴訟外,尚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調處。 (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

  • 地政司 Q150.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與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資料供應系統Open Data資料有何差異?

    Open Data資料為靜態資料,每月1、11、21號定期產製,係依據當期揭露資料產製檔案提供下載,後續並不會進行更新回溯,惟實價登錄資料揭露狀態為動態變化,可能因為各式原因(如:經縣市政府判斷不實申報、經檢舉查處中、經縣市政府確認無誤後重新上架等等)而隨時變更揭露情形,實際資訊仍應以查詢網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