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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151.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土地分配之異議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 地政司 Q152. 何謂「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早期(民國60年度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區,其工程費和農水路用地全部由農民負擔,為顧及農民之負擔能力及針對當時農業環境之需要,田間農路寬度僅施設2.5-3公尺,路面均未加舖碎石級配,併行之給、排水路亦多未施設內面工或保護工,由於常年失修,功能受損。且近年來,農業環境變遷,引近之農業機械車輛機型較以往為大,加以農村經濟日趨繁榮,機動車輛交通與日俱增,為適應現代農業經營規模之需要,此類早期完成之田間農路亟待辦理拓寬,同時將併行之水路予以改善,期增進農水路功能。本計畫即針對上述缺失予以更新改善,以符合現代化農業經營規模之需要。

  • 地政司 Q153. 各級政府機關在市地重劃的角色為何

    一、市地重劃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其職責有訂定、修訂及解釋法令執行疑義,核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市地重劃計畫書等。 二、市地重劃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其職責有請求解釋或建議修訂法令,勘選辦理市地重劃區,核定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及重劃計畫書。

  • 地政司 Q154. 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信託給他人,領取差額地價時是由委託人還是受託人領取?

    按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故土地信託後,其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名義人既已登記為受託人,其參與分配土地及有繳領差額地價事宜,自應為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

  • 地政司 Q155. 買方反悔欲取回購屋之訂金,是否應退還?

    按民法第 248 條、第 249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本案依上開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或無法履行契約之責任歸責於買方者,賣方得將定金全數沒收。

  • 地政司 Q156. 自辦市地重劃獎勵規定

    自辦市地重劃之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 地政司 Q157. 何以要自辦市地重劃

    實施市地重劃,既可促進都市建設發展,節省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開發工程等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因此而獲得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可謂公私均蒙其利,惟為顧及政府因人力、財力有限,常因此而難以適時配合實施,故有獎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之必要,俾擴大市地重劃之績效。

  • 地政司 Q158. 針對歷年辦竣農地重劃區內之農路,若有損壞情形,可否申請補助重新鋪設AC路面?

    有關農路鋪設AC路面乙節,查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計畫範疇,建議循程序檢附相關資料,逕向該會提出申請。

  • 地政司 Q159. 農地重劃時農民負擔情形如何?

    農地重劃之農水路工程費(含相關改善工程)採工程費核實比例負擔,農民負擔25%,行政院農委會補助75%。農地重劃之農路及水路,所需用地除了以重劃區內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抵充外,不足的用地由區內農民提供,並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分擔。

  • 地政司 Q160. 2.什麼是「仲介業」?

    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的公司或商號。簡單地說,仲介業就是仲介公司或商號,其經營型態可分為直營店與加盟店二種,為避免欺瞞消費者,經營型態如為加盟店者,依法應於營業處所明顯的處所、招牌及名片上標明加盟型態。

  • 地政司 Q161.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用地取得方式

    一、農路拓寬改善所需用地,以原有農路及與農路單面或雙面併行之給水路或排水路施設混凝土U型溝後節省之用地作為農路用地。 二、前項拓寬農路用地仍有不足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辦理原有農水路中心及邊界位置測量與釘樁成果,予以協調兩旁農民提供《徵收、價購(由地方自籌財源)或捐地》。

  • 地政司 Q162. 41.何謂「定金」?

    定金,是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 地政司 Q163. 何謂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乃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上之需要,依法定程序,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之行政行為。

  • 地政司 Q164.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地籍清理之土地或建物後,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情事發生,該如何處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地籍清理之土地或建物後,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公告機關)申請查明。

  • 地政司 Q165. 可否不同意參加自辦市地重劃?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自辦市地重劃係依上開規定採多數決辦理。

  • 地政司 Q166. 買賣房屋於要約階段是否可撤回?

    按本部公告之「要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要約撤回權)規定: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末頁所載仲介公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 地政司 Q167. 仲介業者收受斡旋金之一般處理方式?

    一、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轉成定金。 二、賣方如不同意買方的承購條件時,該筆斡旋金即返還買方。 三、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後,如可歸責買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該筆斡旋金由賣方沒收。 四、買賣雙方就價金、買賣標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後,如可歸責賣方的事由,致交易無法完成時,賣方應將斡旋金加倍退還買方。

  • 地政司 Q168.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總量管制之內容為何?目前執行情形?

    一、為健全房地產市場發展,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二、104年3月19日修正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新增集中度管制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三、相關規定如下: (一)總量管制數額: 1.長期總量管制: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 2.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額):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 (二)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 (三)執行方式: 1.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案件者。 2.認定方式: (1)土地部分以申請書所載土地標示面積總和;建物「戶」以申請書所載主建號計算。 (2)同一社區總戶數之認定,以同一使用執照建物總戶數為計算基準;多棟透天式建物,各自領有使用執照且共同成立公寓大廈組織並經報備有案者,視為同一社區,以報備之總戶數為計算基準。 (3)其他未能依前二款認定者,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個案審查認定。 3.收件及審核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集中度數額管制時,應依申請案送達該府之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並依該順序報請內政部許可;報請許可時,應查明案內同棟或同一社區建物登記情形(含總戶數、已許可取得、已登記或已申請件數),供內政部審核參考。 (2)內政部應依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總量管制數額依許可順序編號,依序核給。申請案超過長期總量或年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予駁回。 (3)申請案超過集中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收件時間,依序駁回。 (4)申請案有應補正之情形,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受理。 4.彈性調整: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總量管制數額;必要時並得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四、總量管制詳細內容及執行情形,可於地政司網站(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之「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權業務」→「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總量管制情形」查詢。

  • 地政司 Q169. 可以把自己(臺灣地區人民)名下不動產移轉給大陸籍配偶嗎?

    依本部93年1月2日台內地字第0930065602號函示,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將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以買賣、設定或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及一等親。

  • 地政司 Q170. 律師可否申請地政士證書?可否代辦土地登記之事務?

    (一)依地政士法第5條規定:「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準此,經律師考試及格者,自不得依該規定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二)查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內政部86年4月14日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1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 地政司 Q171. 租賃關係消滅後,如承租人繼續占有租屋拒絕搬遷,屋主除仍得向法院訴訟,民事求償租金損失、清空返還房屋外,請問是否還有其他可行之作為?

    一、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交還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所以,若簽訂租約時有辦理公證程序,約定任一方違約時得逕付強制執行,在約期將至,不願再將房子租給房客時,即得先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房客,倘房客仍拒絕搬遷,可直接拿租賃契約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返還租賃物,由法院陪同點交房屋。 二、如果當初租約沒有公證,則除對房客提起返還租賃物的民事訴訟外,尚可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申請調處。 (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

  • 地政司 Q172.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與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資料供應系統Open Data資料有何差異?

    Open Data資料為靜態資料,每月1、11、21號定期產製,係依據當期揭露資料產製檔案提供下載,後續並不會進行更新回溯,惟實價登錄資料揭露狀態為動態變化,可能因為各式原因(如:經縣市政府判斷不實申報、經檢舉查處中、經縣市政府確認無誤後重新上架等等)而隨時變更揭露情形,實際資訊仍應以查詢網資料為準。

  • 地政司 Q173. 那裡可以查到住宅價格指數、房價負擔率及房價所得比資料?發布時間點為何?

    1、住宅價格指數、房價負擔率及房價所得比查詢管道如下: (1)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不動產指數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1125) (2)本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統計-價格指標(網址:https://pip.moi.gov.tw/V3/E/SCRE0201.aspx) 2、本項數據採當季資料隔季發布之作法,發布時間請參考本部統計處重要統計事項變更公告(網址:https://www.moi.gov.tw/cl.aspx?n=4575)

  • 地政司 Q174. 土地徵收後要如何知道使用情形?

    依徵收土地使用情形列管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即應於內政部建置之土地徵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土徵系統)登錄徵收計畫資訊。經核准徵收後,應每年定期更新徵收計畫之工程進度及後續使用情形至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民眾可至本部土地徵收管理系統(https://lems.moi.gov.tw/LandOBT/ASPX/pubQuery.aspx)查詢。

  • 地政司 Q175. 政府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制度?實價登錄2.0新制內容為何?

    1、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係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買賣雙方如能充分掌握合理價格,就不易誤買錯賣,交易糾紛較不易產生,雙方權益即能得到保障。為解決過去不動產交易資訊不足問題,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條文,建立實價登錄制度,並自101年8月1日施行。108年7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並經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將買賣案件調整由權利人及義務人(買賣雙方)於申請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並依違法情節調整買賣案件罰則區分輕重,以縮短資訊揭露時程,並確保交易資訊真實正確。 2、本部持續透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修法推動實價登錄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內容包括: (1)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 (2)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 (3)增訂銷售預售屋者銷售前應將預售屋銷售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自行銷售預售屋者納入申報範圍;提前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買賣及預售屋案件未依限申報或價格資訊不實,經按建物戶(棟)處3萬元~15萬元罰鍰及限期改正2次仍未改正者,加重按次處30萬元~100萬元罰鍰;租賃案件未依限申報或租金資訊不實之罰鍰調降為1萬元~5萬元。 (5)預售屋紅單交易納管,規定契據內容應載明及不得約定事項,且買受人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 地政司 Q176. 有申報登錄期限案件之期限最後一日如為假日,可否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法務部90年9月25日法90律字第033821號函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例如:某實價登錄案件申報登錄期間最後一日為109年1月5日(星期日),則申報期限可順延至109年1月6日(星期一)。

  • 地政司 Q177. 買賣案件實價登錄新制何時實施?新、舊制之適用標準為何?

    新制施行日期為109年7月1日,並以買賣登記案件之收件日期來認定適用新制或舊制,區分標準如下: 1、買賣登記案件於109年7月1日以後收件者:依新制規定,由買賣雙方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買賣雙方申請登記前,預先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成交資訊並列印申報書後簽章,或填具紙本申報書後簽章,再併同登記案件至地政事務所送件。 2、買賣登記案件於109年6月30日以前收件者:依舊制規定,於登記完畢之次日起30日內,由地政士、經紀業或權利人向地政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資訊。

  • 地政司 Q178. 含有車位之房地交易,於提供查詢時,其單價如何計算?

    某實際成交個案總價3,000萬元,總面積為60坪,含車位1個,依申報資訊登錄方式,於揭露時系統單價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若「車位總價」、「車位面積」二者或其中之一無法拆分者: 單價=房地交易總價/建物總面積(3,000萬元/60坪)= 50萬元/坪。 2、車位總價及面積均可拆分者(如車位總價300萬元、面積10坪): 單價=(房地交易總價-車位總價)/(建物總面積-車位面積) (3,000萬元-300萬元)/(60坪-10坪) = 54萬元/坪。

  • 地政司 Q179. 實價登錄申報書可否申請複印?費用如何計算?

    實價登錄申報書內容係包含申報人及交易雙方當事人之成交實際資訊等個人資料,因此,不宜提供申報人、交易雙方當事人及其繼承人以外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1、申報登錄後如需複印實價登錄申報書,得由申報人或交易雙方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向資料管轄機關申請。 2、複印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計價收費,每頁2元。

  • 地政司 Q180. 買賣案件罰鍰如何分攤?

    1、因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為買賣雙方1個共同義務,故原則上採1案1罰,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1)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2)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3)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4)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等),賣方免罰。 2、各地方政府得依上開原則修訂裁罰基準,據以執行裁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