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 依本條例第50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死亡,為其全體繼承人。但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請求之。前項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原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請求之。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之1)
一、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二、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 五、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1/100,其餘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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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社區實施土地重劃期間,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完成後減半徵收地價稅或田賦二年。 三、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公共用地及抵費地或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改領差額地價者,土地增值稅全免。 四、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三、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四、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五、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六、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八、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 九、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十一、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十二、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三、申請地籍整理。 十四、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五、財務結算。 十六、撰寫重劃報告。 十七、報請解散重劃會。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一併徵收之申請後,會同需地機關及相關單位實地勘查,依事實認定之,個案認定請逕洽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局處。
由土地所有權人公開抽籤並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其詳細作業內容須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依行政院79年規定,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但為解決特殊案件情形,倘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函示之8種情形(面積小於1公頃等),得由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外,不符合該8種條件者,應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無法以區段徵收開發之原因,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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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登記名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應清理之土地: (一)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截至111年底止,臺灣地區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案件計約21,608件,訂約土地筆數約43,261筆,承租佃農戶數約34,544戶,出租地主戶數約64,349戶,土地面積約8,490.0189公頃。
市地重劃可依主辦單位不同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或依同條例第57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此即所謂公辦市地重劃;另依同條例第58條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即為自辦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辦理,其由政府辦理或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對於都市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建設效果並無差異,惟自辦市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重劃,且其辦理前須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始得辦理,而公辦重劃則係由政府辦理,且其重劃負擔倘未超過區內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則無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一、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係依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土地分配 結果關係農民權益至鉅,為使分配結果公平及合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查土地分配結果,並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前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並聽取其意見。土地分配結果應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墾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 二、農地重劃土地分配原則: (一)重劃土地之分配,按各宗土地原來面積,扣除應負擔之農路及水路用地與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按重新查定之單位區段地價,折算成應分配之總地價,再按新分配區單位區段地價折算面積,分配予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應分配土地之一部分或全部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不能妥為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二)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內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但於下列土地辦理時,不適用之: 1.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2.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3.墳墓地。 4.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5.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等土地,難以改良成農牧用地使 用。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經紀業應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繳存營業保證金,代銷業全國聯合會未成立前,應向仲介業全國聯合會繳存。該會並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儲存,並組成營業保證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其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一、不動產仲介業屬直營體系者,係由總公司出資經營,各地區之分設營業所及其經紀人員均屬同一公司所有,並由總公司承受各分設營業處所對消費者造成之損害賠償。例如:信義房屋、永慶房屋等。二、不動產仲介業屬加盟經營者,係由各地區加盟店以加盟契約約定使用加盟總公司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加盟總公司之規範或監督,惟各加盟店均為獨立經營之仲介業,其與加盟總公司並無代理、合夥、共同投資或關係企業之關係,因此加盟總公司通常不承受各加盟店對消費者造成之損害賠償。例如:住商不動產、中信房屋、東森房屋、21世紀不動產、永慶不動產、全國不動產等。三、不動產仲介業有屬直營體系及加盟經營者,例如:太平洋房屋、臺灣房屋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調查及處罰:(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認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依消保法第33條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如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依第36條應命其限期改善;違反者,依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二)拒絕調查之處罰:倘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45%)。抵價地總面積最低雖為徵收總面積40%,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須按他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或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40%,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40%。
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營業損失補償及遷移費。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範圍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重劃範圍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相關規定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前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妨礙重劃分配結果或工程施工者為限。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三十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自辦市地重劃進行中,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阻撓重劃施工者,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1、主管機關受理買賣雙方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後,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整理,故需一段時間方可提供查詢。並於每月1日、11日、21日定期更新。 2、109年7月1日買賣案件實價登錄新制施行後,買賣案件資訊約於登記完竣後10日至20日揭露(例如9月1日至10日登記完畢案件,於9月21日揭露),較舊制減少30天。 3、相關資訊於本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免費對外提供查詢(網址:https://lvr.land.moi.gov.tw/)並提供免費下載之Open Data資料(網址:https://plvr.land.moi.gov.tw/DownloadOpenData)。
1、買賣案件: (1)表單申報、紙本送件(A2):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2)紙本申報(A3):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2、預售屋案件: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憑證登入,線上送件」申報者,申報義務人應以憑證進行申報(建商及代銷業應以工商憑證、地主則以自然人憑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2)表單登錄、紙本送件(B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線上登錄,紙本送件」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3)紙本申報(B3): 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 3、租賃案件: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 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2)表單登錄、紙本送件(C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3)紙本申報(C3): 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
協議價購亦屬買賣案件,故仍應由所有權人(賣方)與與需用土地人(買方)共同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經許可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總件數及權利價值資訊,定期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公布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可於該網站之「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權業務」→「陸資來臺每季取得不動產情形」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得申請一併徵收:(一)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二)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三、申請人資格(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售價採取分開計列,主要目的是為資訊公開透明化,讓消費者了解購買各部分的坪數及價格,進一步了解計價方式是否合理,增加消費者與業者的議價及選擇空間,並防止建商「灌虛坪」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