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國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在學或未在學),可經由役政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網站連結至「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於線上即時申請短期出境,經系統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將立即通知核准出境,並請列印核准通知單。自核准當日起1個月內可多次使用通關出境,每次出境最長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
1.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可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提出申請。 2.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1)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 A、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等。 B、赴國外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C、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2)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3)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4)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5)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1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以代表國家出國參加競賽或探病、奔喪為限。 3.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1)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每次不得逾30日。 (2)參加訓練、進修:每次不得逾30日。 (3)參加各類競賽:依實際需要核給。 (4)探親:每年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7日。 (5)探病:每次不得逾7日。 (6)奔喪:每次不得逾15日。 (7)出國旅遊:每年以1次為限,每次不得逾8日。但以婚假提出申請者,以1次為限。 (8)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7日。 ※研發替代役役男經用人單位遴派赴國外接受訓練、進修、蒐集資料或學術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1款或第2款出境日數之限制。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累計之出境總日數,不得逾應服役期之1/2。 4.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1)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2)不得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5.研發替代役役男出國作業相關規定,請參閱「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僑民返國居住滿一年之計算方式:(一)連續居住滿一年。(二)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三)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
等待徵集服役之役男其家況如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一、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 事實。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得隨時於入營前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安排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
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規定,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 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如澎湖空難、高雄氣爆)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1)依現行法令規定,我國男子欲出國留學,役齡前出境就學,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男子之入出境不受管制,不需申請核准即可出國就讀;19歲後役男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得申請核准出境就學。(2)國外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自103年8月6日開始適用)
有關我國之僑民役男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者即當然為「僑民役男」,又雙重國籍役男不具僑民身分,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取得,在國外,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在國內,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證明,並憑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
健保卡遺失,以郵遞方式辦理或到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聯絡辦公室現場申請。工本費200元,已包含健保署掛號郵寄健保卡之費用。
可在本署網站https://www.nca.gov.tw/查詢到相關資料。(本署網頁: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常備兵徵集類/體位區分標準/)
凡各單位/公司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需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且須符合當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規定之「申請要件」。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需用機關經調查評估確認需運用替代役役男後,應即彙整各服勤單位之需求,並衡量其住宿、管理及專業訓練經費等相關配套措施後,統一擬具「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4年人力需求」,其計畫應包括替代役需求原因、實施效益、需求人數、服勤單位、服勤內容、住宿方式、管理措施及所需經費等事項。前項年度實施計畫擬訂後,應循行政程序簽呈機關首長核定後,於每年2月底前函送內政部役政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辦。
(一)申訴範圍: 1.替代役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 2.替代役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受到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 (二)受理申訴機關: 1.懲處案件: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服勤單位之上級機關為需用機關);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役男應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2.權益或管教條件:先向服勤單位反映、溝通,無效後,再向原發生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及再申訴。 (三)申訴電話: 1.本部役政署設置有服務專線(0800-491022)。 2.北區督考科(02)23167703、23167704 南區督考科(049)2394356、357、358 東區督考科(049)2394346、2394914
1、僑民役男:非本系統受理對象,請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2、申請出境就學役男,及再出境就學役男: 非本系統受理對象,請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若役男因未及準備相關在學證明文件,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而於本系統申請短期出境,應於出境後4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辦理出境身分及事由變更,回復出境國外就學身分,以維護其出境權益。 3、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於初次設籍後之1年內,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 非本系統受理對象,請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核准。
一、替代役役男薪俸區分為前期役男每月6,510元,後期役男每月7,110元及管理幹部每月14,140元、區隊長每月21,090元。 二、主副食費係以服勤單位是否提供膳食,區分為本島開伙單位每人每月3,550元,本島不開伙單位每人每月4,645元。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在符合國外就學規定下,可依法申請換發3年效期之護照,並於完成學業後再返國服兵役義務,如屆就學年齡期限尚未完成學業,返國後則無法申請再出境.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規定,僅公務派遣、奔喪、探視病危親屬、特殊事由須親自處理(如處理產業、出國就醫)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護照,由服勤單位函送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核准出境,至於出國觀光旅遊者不符合申請出境之規定。
替代役徵集作業是依照役男年次及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服役,由本署下計畫分配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徵集替代役役男人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再依照本署所配的人數徵集替代役役男入營,而替代役役男的徵集,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轄區內尚在等待徵集入營服役役男之年次及籤號分梯依序徵集服役(因抽籤作業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所屬公所辦理),所以,替代役役男何時徵集入營服役這件事情,請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瞭解;倘確定梯次後,將由戶籍地公所於入營日前10日送達徵集令。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返臺探親或渡假後,直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再出境」;須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大學(或學院)修習具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27歲前)或博士(30歲前)學位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又於返國停留期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相關證明或經驗證之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直接向移民署申請辦理,延期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3個月。
(1)19歲以後役男取得國外學校之入學許可者,可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2)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雖未服役,惟符合國外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仍得申請核准出境就學。(自103年8月6日開始適用)
替代役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 (一)一般替代役:服役期間參加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均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全額支付。 (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服役期間分為三階段,第一、二階段服役期間參加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均由「內政部役政署」編列預算全額支付。第三階段役男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下列返鄉旅費:替代役役男退役返鄉旅費於役男退役時由服勤單位主動發給,退員戶籍地址距離單位所在地未達60公里者,報支200元,60公里以上者,報支600元,其發給程序依各該服勤單位經費報支規定辦理。
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因「雙聯學制」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出國者,最長不得逾2年;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者,最長不得逾1年;申請出境者,由其國內就讀學校以公函造冊並檢附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通知後,役男可至本署「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網址: https://www.ris.gov.tw/military-abroadStudy/app/AbStudy/notice),列印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併同有效護照,供查驗出境。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兵役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同辦法第15條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 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
依替代役實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按「徵兵規則」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經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在五日以內者,仍於當梯次入營;逾五日者,於原因消滅或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屆滿後,列入適當梯次儘先徵集。」,依前揭規定,替代役役男申請延期徵集之准駁與延徵期限屆滿後役男再予以徵集入營,係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權責。
役男體位判定,係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按指定醫院的檢查結果,依據「體位區分標準」規定判定體位,並將體位判定結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役男。役男如須查明體位判定結果,可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洽詢。
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於103年8月6日修正施行後,役男於19歲之年1月1日起,若符合就讀學歷且在就學最高年齡 (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限制規定內,於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後,得檢附相關文件及護照正本向本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就學。
一、未接獲徵集令前,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二、如已接獲分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三、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若無法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再出境」手續,得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四個月之短期出境,獲准後持憑經核章之護照出境;待返回國外就讀學校,取得該次返臺前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現仍就讀之修習具高中以上學歷、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證明」(若非修習具學士學位以上課程者,則除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外,另須檢附其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之證明文件,如治病或探病之診斷證明書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臺灣,繕寫「申請書」(可由在臺之成年親屬代理申請)並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文翻譯本)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並轉陳內政部役政署核辦。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同意後,始得回復役齡前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讀並完成學業。若否,則應返國依規定服役。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