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辦理團聚進入臺灣地區後,本人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填寫居留申請書,附註遺失補發,依原效期補發依親居留證,應備文件如下: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三、戶籍謄本:臺灣配偶之戶籍謄本並載有結婚登記(最近3個月內)。
四、報案證明:大陸地區遺失依親居留證之報案證明。
五、證件費:新臺幣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