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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31. 大陸配偶國境面談時間

    大陸配偶須於晚上10時前抵達本署於指定之機場之服務櫃檯報到,採隨到隨辦,當日晚上10時前報到之陸配會於當日全數面談完畢。

  • 移民署 Q3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應備文件為何?

    一、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親屬關係證明。但若查無,或經查有疑慮者,仍應依通知補件。倘與被探人為姻親關係,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開立之親屬關係證明。)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如係邀請單位應加蓋印信,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請單位親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託其他臺灣地區親屬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 申請人之子女經許可團聚,且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申請人應檢附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 (九) 申請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之診斷書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十)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者,倘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未載明父母姓名者,應另檢附出生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臺灣地區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及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前次申請已具結於入境後未補正親子血緣鑑定報告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再次申請。 (十一) 為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來臺長期探親者: 1. 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 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二) 長期探親停留至18歲時,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所檢附文件:具有學籍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 其他證明文件(移民署得依個案情形通知補件。例如臺灣地區現住地證明文件、經濟來源說明或在職證明等)。 (十四)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申請單位: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請參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相關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停留/75353/。

  • 移民署 Q33. 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邀請人數有無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除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有以下人數規範外,餘皆無人數限制: 跨國企業之母公司設立地點位於臺灣地區、香港或澳門者,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移民署 Q34. 大陸配偶已取得長期居留證,欲辦理定居時依親對象死亡,可以繼續辦理定居嗎?

    一、若依親對象(臺籍配偶)死亡,大陸配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可辦理定居: (一)未再婚。 (二)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住超過183天。(至少184天) (三)其他申請定居要件(包括: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依據法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2項第1款第1目。

  • 移民署 Q35. 如何申辦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IC卡?

    申辦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請本人攜帶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晶片IC居留證正本(效期內),親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驗證身分並完成申請後,請於申請日隔天起15日內持憑證申請單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ica.nat.gov.tw 點選 外來人口 / 自然人憑證個人化網頁專區 / 外來人口申請自然人憑證查詢,透過居留證號碼及憑證申請單上的用戶代碼登入後,以信用卡線上繳款方式,繳交新台幣278元(憑證IC卡工本費250元+郵資處理費28元),並再次確認收件地址後,大約7~10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憑證,收到憑證後需至憑證管理中心網站進行開卡作業並設定PIN碼,憑證即可使用。

  • 移民署 Q36. 僑居役男出國(境)的相關規定?

    以僑民役男身分申請(再)出國,應檢附已辦妥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委會開具有效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惟僑民役男在國內連續居住滿1年,或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積居住逾183日達2次,應依法辦理徵集服役,禁止出國。

  • 移民署 Q37. 臺灣地區人民之陸籍子女,已許可在臺專案長期居留,要等多久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 ?

    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長期居留,經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可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定居後可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立戶籍。 二、連續2年之起算點,是以核發長期居留證之翌日起算或自申請定居之日往前推算。

  • 移民署 Q38.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居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何?

    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計算如下: (一)以「連續1年」之條件申請者:自申請日往前推算1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出境未超過30日。 (二)以「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2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二)以「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依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連續居住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 另外如以依親事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 移民署 Q39. 生母為中華民國國人,本身具有新加坡籍人士欲至台灣工作,詢問該以何種名義來到台灣?

    該人士出生時(73年)母親為國人,其人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欲來臺依親居留,應先至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及辦理文件驗證事宜,持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出生證明(外文、中譯本)、母親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新加坡護照、經外館驗證之新加坡警察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如欲持外國護照來臺工作,應先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取得來臺之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有關居留簽證之主管關機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事宜建請逕洽該局詢問; 另申請工作事涉勞動部權責,相關事宜建請逕洽該部詢問。

  • 移民署 Q40. 前妻為大陸配偶,但是並無入境即離婚,在大陸均有辦理結、離婚相關文件。現今另娶第二任大陸配偶,欲來臺定居,該如何辦理相關程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均先以「團聚」之停留事由入境,並辦理結婚登記,並無直接辦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規定。 爰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並離婚後,再與另1位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申請入境來臺之前應以大陸地區所辦理之結婚及離婚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補註前次結、離婚記事,提供已辦妥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其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

  • 移民署 Q41. 赴大陸地區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的公務員,申請期間為何?未經許可赴陸相關罰則?

    一、申請人為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或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申請人為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前4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三、申請人若為金門、連江或澎湖縣縣長、政務人員或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自108年9月1日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如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身分的公務員赴陸前,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移民署 Q42. 以「應聘」事由取得居留者,於外僑居留證屆期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如無法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應於到期前持護照、外僑居留證及向主管機關送件之證明,至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延期一個月之居留效期,並應於該證效期內,取得核准函,連同護照、外僑居留證至該服務站補足剩餘效期。

  • 移民署 Q43. 兒童是否可以獨自旅行?

    只要備有合法入出國證件,且無受管制情事,均能順利入出境,無須另外申請監護人許可證明文件。

  • 移民署 Q44. 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可停留多久?

    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教育、藝文、大眾傳播及衛生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申請延期,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移民署 Q45. 邀請大陸專業商務人士來臺,誰可擔任保證人?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臺灣地區代理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自然人)。邀請單位為法人者,法人應連帶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全團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 移民署 Q46. 陸配來臺團聚可否辦理逐次加簽證?

    第2次申請來臺團聚並在臺灣已辦理結婚登記者,得申請核發1年逐次加簽證。

  • 移民署 Q47. 父母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1歲以內)如何完成在臺初設戶籍?

    (一)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且須於出生後十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定居證副本,持憑定居證副本入國(境)後,向移民署換領定居證正本,持憑定居證正本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三)申請人應於定居證副本效期屆滿前持憑入國(境),並於入國(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該副本及身分證明等文件,至移民署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正本,並於滿一歲前完成戶籍登記。

  • 移民署 Q48. 外國人(含外籍配偶)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如何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一、外國人得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管制科申請不予禁止入國相關事宜 (一)申請書:自行勾選適用選項,於第2頁親自簽名並留聯絡電話。 (二)證明文件:參考申請書勾選項目之應檢附文件。 (三)其他文件:請參考申請書第三點說明事項。 二、申請人得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親自送件或郵寄本署(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辦理。 三、來臺簽證事宜應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 四、本案對象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 詳情可參考下列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12162/12197/180138/

  • 移民署 Q49.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如何取得多次入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或其邀請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一、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邀請單位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之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之園區事業。 三、申請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企業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五、申請人為大陸地區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六、申請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達二次以上。 七、申請人持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訪問或交流事由之證明文件(亦即申請時,持有具 F 或 Y 簽注之通行證)。

  • 移民署 Q5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之申請方式?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證件費新臺幣300元) :於抵達機場、港口 時 ,逕向移民署機場、港口服務單位申請。 諮詢電話:桃園國際機場國境事務大隊:(03)398-5010;高雄國際機場國境事務隊:(07)801-7311;臺北國際機場(松山)國境事務隊:(02)2547-4161;臺中國際機場國境事務隊:(04)2615-5028。 二、網際網路申請 (免費):逕至移民署網站(網址https://niioa.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visafreeApply/visafreeApplyForm.action)申請。考量搭乘遊輪之港澳居民多次入出境需求及便利性,港澳居民網路申請來臺時,可選擇「一般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搭乘郵輪1次2證(第2次入境限搭乘郵輪)」。 (一)經線上審查核准者,自行列印許可同意書及持憑「效期3個月以上之護照」(入境時須搭配與申請時相同之護照,如果護照換新,請重新申請)、「回程機(船)票」查驗入境,若不符合將拒絕入境。 (二)不符申請資格或預定停留期限超過30天者,請至移民署網站(網址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移民署 Q51.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機場、港口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應備文件為何?

    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下列文件三選一即可 有效入出境證件(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折合港幣75元) 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 香港澳門護照上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香港或澳門護照(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民國72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電腦之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二)民國71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移民署申請 出境日期證明書證明。

  • 移民署 Q52. 何謂役男?

    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之計算方式:以113年為例,113 -19 =94,即94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即為役男。

  • 移民署 Q53. 香港澳門居民居留期間入出境是否要再申請許可?

    香港澳門居民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於居留期間須另申請許可才可以入出境;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因已含有入出境許可,於居留效期內不須再申請許可即可出入境。

  • 移民署 Q54. 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來臺日期或活動行程已核定,是否可再變更行程?

    已核定並屬於得申請停留延期事由者,其主要專業及商務活動,不得變更;惟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移民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詳見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

  • 移民署 Q55. 申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IC卡的流程為何?

    分為申請、繳費、簽發郵寄及開卡四個步驟,申請人大約7~10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憑證,流程如下: A. 申請: (1) 申請人至移民署申辦窗口,出示晶片IC居留證正本申請自然人憑證。 (2) 移民署申辦窗口登錄申請人告知之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 移民署申辦窗口列印憑證申請書交給申請人。 (4) 申請人確認資料內容無誤後,在申請書上簽名。 (5) 收回移民署方留存聯,並將申請書收執聯交予申請人。 B. 繳費: 申請人請於申請日隔天起15天內持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申請單收執聯,上網到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個人化網頁專區╱外來人口申請自然人憑證查詢),以居留證號碼及申請單上的用戶代碼登入後,以信用卡線上完成付款,除繳交新台幣278元(含IC卡工本費250元+郵寄費用28元),並再次確認收件地址及填寫電子發票資料。 C. 簽發郵寄: 憑證管理中心於申請人繳費完成時,即進行憑證之簽發及寫入,以及IC卡的個人化的外觀印製(IC卡外觀有卡號、姓名、使用期限),經核對無誤後,以郵局掛號寄送,申請人大約7~10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憑證。 D. 開卡: 申請人收到憑證後,上網到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 (外來人口專區╱個人化網頁專區╱自然人憑證線上開卡),依照網頁進行操作,完成開卡作業並設定PIN碼後,憑證即可使用。

  • 移民署 Q56. 中華民國護照效期未滿6個月可否順利出境?

    依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及3條,國人所持憑之中華民國護照於有效期限內,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均可受理查驗並准予入、出境我國。惟世界各國對於中華民國護照可入境該國效期之規定不同,相關資訊請參考外交部網站相關資訊或逕洽該國移民當局,以免影響入出境該國相關權益。

  • 移民署 Q57. 國人換護照需重新註冊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不用,本國籍民眾申請自動通關服務是終身有效。

  • 移民署 Q58. 臺灣地區人民,可以同時在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嗎?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次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內政部移民署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當事人自行申請者亦同。

  • 移民署 Q59. 父或母原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滿12歲港澳子女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請其至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入境後向本署服務站提出小孩定居申請,並檢附以下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2.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3.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辦理,三個月內有效)。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證明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2)入出境證件。 (3)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檢附父母雙方之同意書。(父母離婚則附有子女監護權者之同意書)。 (5)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或駐外館處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4.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5.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6.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7.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 移民署 Q6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的有效期限?

    如果透過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有效期限3個月(需在3個月內使用否則失效),入境停留期限為30天。考量搭乘遊輪之港澳居民多次入出境需求及便利性,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可選擇「一般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搭乘郵輪1次2證(第2次入境限搭乘郵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