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親屬關係證明。但若查無,或經查有疑慮者,仍應依通知補件。倘與被探人為姻親關係,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開立之親屬關係證明。)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如係邀請單位應加蓋印信,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請單位親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託其他臺灣地區親屬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 申請人之子女經許可團聚,且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申請人應檢附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
(九) 申請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之診斷書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十)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者,倘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未載明父母姓名者,應另檢附出生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臺灣地區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及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前次申請已具結於入境後未補正親子血緣鑑定報告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再次申請。
(十一) 為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來臺長期探親者:
1. 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 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二) 長期探親停留至18歲時,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所檢附文件:具有學籍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 其他證明文件(移民署得依個案情形通知補件。例如臺灣地區現住地證明文件、經濟來源說明或在職證明等)。
(十四)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申請單位: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請參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相關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停留/7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