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為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或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申請人為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前4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三、申請人若為金門、連江或澎湖縣縣長、政務人員或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自108年9月1日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如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身分的公務員赴陸前,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