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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451. 大陸地區人民核准在臺專案長期居留,是否可工作?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及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許可之專案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移民署 Q45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國外開立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幾個月內有效?

    申請人應檢附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之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辦理。

  • 移民署 Q453. 最近3年內如果來過臺灣自由行,下次申請是否可以免附財力證明?

    若最近3年曾以附財力證明文件申請來臺自由行,經許可且在臺無違規情形,下次再申請自由行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免附財力證明文件。

  • 移民署 Q454. 來臺自由行逾期停留以後就不能再來臺灣嗎?

    如大陸地區人民發生逾期停留,出境後將管制3年不得再申請入臺從事觀光活動。

  • 移民署 Q455. 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

  • 移民署 Q456.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需注意什麼?

    1 、通關時請勿穿戴影響臉部辨識之物品,如墨鏡、帽子或口罩等,另通關時禁止二人以上進入如:抱小孩、牽小孩及禁止手推車進入。 2、旅客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後,如需於護照內核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請直接前往移民署公務櫃檯請求補蓋。

  • 移民署 Q457. 我要提供或檢舉外國人(或國人)在國內可能遭受到人口販運的案件?

    首先,我們很感謝您的來電。請您向我們詳細說明關於本案的具體犯罪訊息。我們會做成紀錄後,交由本署管轄的專勤隊或轉請地方警察繼續辦理。

  • 移民署 Q458. 我要提供或檢舉國人受誘騙至海外打工變成跨境人口販運的訊息?

    您如果有國人受誘騙至海外打工變成跨境人口販運的具體訊息,建議您可以改撥打警政署提供有關被害人及其家屬或民眾求救、檢舉報案專線電話02-27652122~5,會有專人為您說明服務。

  • 移民署 Q459. 受歧視申訴之提起,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申訴之提起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則無法受理。

  • 移民署 Q460.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如與依親對象未育子女,離婚後是否須離臺?如須離臺,須於幾日內出境?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規定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者,一旦與依親對象離婚,申請居留原因消失,將被廢止居留許可。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經廢止居留許可」情形者,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另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 移民署 Q461. 大陸地區人民經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在臺期間可否工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略以,經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移民署 Q462. 大陸地區配偶經核發定居證,如未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是否會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呢?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如符合該項各款規定,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包括「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二、次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 移民署 Q463. 經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經營情形,會受處罰嗎?

    1.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違法經營等情形,移民署將透過業務檢查及民眾檢舉等機制介入管理及裁罰,以保障跨國婚姻男女雙方權益。 2.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以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 移民署 Q464. 跨國(境)婚姻媒合為什麼不能廣告?現行規定為何?

    為避免將婚姻商品化之嫌,113年1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移民署 Q465.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收取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是否違法?

    依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如係受媒合當事人於婚姻媒合事成之後,出於自願所給予之紅包或饋贈,尚不在法令規範之內,惟因跨國(境)婚姻媒合已朝公益化、非營利化發展,對於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仍應以婉拒為宜。

  • 移民署 Q466. 刊登跨國(境)交友廣告算是違法嗎?

    依113年1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移民署 Q467. 哪些人可以申請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

    申請日當日回推過去12個月有3次以上入境臺灣紀錄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在臺駐點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可以至移民署網站申請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 在臺駐點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1條附表第二項專業交流之第7款駐點服務人員,包含: 1.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人員。 2.海空運駐點服務人員。 3.駐點記者。 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人員。

  • 移民署 Q468. 外國人申辦中華民國簽證後更換新護照,但簽證貼於舊護照上,該如何入境?

    入境時請同時出示新、舊護照及未逾效期之簽證,以利查驗人員確認。

  • 移民署 Q469. 在臺灣地區出生,且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首次出國者,應持何種護照?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 移民署 Q470. 持有居留證之外國人、港澳居民於國外更換護照,該如何入境?

    入境時請同時出示新、舊護照及有效居留證,以利查驗人員確認。

  • 移民署 Q471. 持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自動查驗通關,費用為何?

    無需收費。

  • 移民署 Q472. 旅客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入境後,當天忘記至公務櫃檯補蓋查驗章戳,事後要如何取得入出國證明資料?

    請至各地服務站申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或以自然人憑證至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

  • 移民署 Q473.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入境之旅客,若為須填寫入國登記表者,應如何填寫?

    入境旅客須於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前先至移民署網站填寫線上入國登記表,填寫完成後才能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填寫紙本入國登記表者無法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入境。

  • 移民署 Q474. 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GE)會員申請自動查驗通關,可否申請退費?

    申請案經受理後,不予退還相關費用。

  • 移民署 Q475. 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使用效期?

    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使用效期為1年,不得延期,到期後若仍符合申請資格,可再次申請。

  • 移民署 Q476. 國民申請自動查驗通關,費用為何?

    無需收費。

  • 移民署 Q477. 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後顯示'資料相符'就可證明是真卡嗎及有相關的防偽說明嗎?

    查詢結果”資料相符”表示查詢人所持有之晶片卡(證)上顯性資訊與本機關資料庫相符,並顯示當事人申請時的照片供其比對,有關晶片卡(證)之卡體防偽設計辨識方式,請參閱本機關全球資訊網首頁/業務專區/第20項各類證函專區/第5項公告「IC居留證晶片卡簡易辨識方法」,亦可攜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專勤隊尋求服務。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445/29919/144864/

  • 移民署 Q478.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 、 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 、 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證件費: 1、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 臺幣2千3百元。 2、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千元。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 、申請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 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 、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 移民署 Q479. 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後顯示'資料不符'就是偽卡嗎?

    資料不符系指查詢人所持有之晶片卡(證)上顯性資訊與本機關資料庫不同,亦可能是持有人身分、工作地點、換發新證、過期、註銷或查詢資料輸入錯誤及其他原因等因素不同,比對後呈現資料不符,並非一定是偽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