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停留或居留外來人口是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停留或居留期限屆至,而未出國(境)者。
二、逾期停留或居留外來人口可前往治安機關自行到案,移民署得於其到案日起30日辦妥出國(境)手續後,限令10日內自行出國。但逾期停留或居留外國人若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二十一條受禁止出國。
(二)已依移民法第三十六條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強制出境處分。
(三)經司法機關通緝、羈押、拘提或管收。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五)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未經司法機關依該條第二項同意其出國(境)。
(六)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境)。
(七)經行政調查,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