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 、 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證件費:
1、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 臺幣2千3百元。
2、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千元。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 、申請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 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 、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