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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1. 國人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設籍,要如何申請?

    一、未成年子女 海外新生兒如果想要在臺灣入戶籍,請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外文與中文譯本的出生證明及外文的預防接種證明,小孩可以持外國護照(或向駐外館處申請無身分證字號的我國護照)回國後,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定居證,申請定居證要7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及郵寄時間,拿到定居證才可以到戶政事務所入戶籍。另提醒您,如果父母是在國外結婚,臺灣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也請一併向駐外館處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結婚證書,在小孩申請定居時提供給移民署參考。 二、成年子女 如果國人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已成年,亦可直接申請定居,無須居留滿一定期間。首先,要向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法令規定,持外照入國者,不得申請定居),及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出生證明及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之僑居地或居住地的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持我國護照入國後,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再將正面彩色脫帽相片(同申請護照規格)1張、我國護照、外國護照(未取得僑居國公民身分者,為僑居地的永久居留證明或長期居留證明)、已驗證的出生證明及警察紀錄證明、健檢合格證明、父母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等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始可到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並領取國民身分證。

  • 移民署 Q2.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與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有那些規定?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規定 (一)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跨國企業須任職滿一年): 1.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二)邀請單位資格: 1.短期商務活動 經核准設立有案之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大陸地區在臺分公司、航空(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 2.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者,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1)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2)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3)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4)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但金融服務業在臺分公司,不受營業額及營運資金限制。 (5)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6)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內事業。 (7)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8)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 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跨國企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相關規定 (一)短期專業交流 1.大陸人士資格 須具備各專業領域 2.邀請單位資格: 政府機關(構)、學校、財團法人、依法設立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之社團法人、寺廟、教會(堂) (二)其他專業交流(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培訓體育國家代表隊、駐點服務、研修生等) 請參閱進入許可辦法附表三各類事由之規定。 三、商務人士與專業人士兩者來台審查程序 (一)不論是專業活動或商務活動,邀請單位及大陸人士的資格必要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核,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法定資格要件,移民署方負責發證。 (二)以投資大陸公司、請大陸公司人員來台受訓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須經投審會審查符合資格並通報移民署後方可發證,建議請民眾可備齊資料洽詢投審會。

  • 移民署 Q3.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法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請問該如何申請廢止臺灣地區戶籍?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欲申請廢止臺灣地區戶籍者,可檢具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如經大陸地區機關收繳,請附收條或證明文件),並填寫書面說明簽名後,一併送交本署(各服務站),本署將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

  • 移民署 Q4. 國內在學役男於年滿幾歲時,出國須要申請核准?在哪裡申辦?

    經核准在學緩徵之役男於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若要短期出國,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或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核准。

  • 移民署 Q5. 陸配父母及繼父母來臺探親可以停留多少時間呢?

    一、陸配為團聚階段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父母停留期間為3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2次,如果子女(即陸配或國人)在臺灣有生產或流產後2個月未滿等2種情形,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陸配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階段: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但滿60歲者:停留期間1至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陸配已取得臺灣身分證: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四、國人之陸配之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

  • 移民署 Q6.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

    請攜帶下列文件至居住地服務站辦理或置移民署網站下載送件須知: (一)外僑居留證(新辦、遺失補發者免附)。 (二)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免驗入國簽證)。 (三)附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 1.依親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註記親屬關係之居留簽證等文件)。 2.應聘或中階技術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3.投資者:三個月內申請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董監事名冊。如係申請延期者,檢附三年內申請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 4.來華就學:蓋有目前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最近一學期開立的在學證明書(學生初次申請需繳入學分發通知書)。 5.研習中文者:最近一學期開立的在學證明書及出席紀錄證明。 6.傳教者: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7.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8.年滿十八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應檢附巴氏量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9.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10.其他:延期理由說明書、相關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一個月內核發離職證明等。) (四)繳交彩色脫帽正面相片(初次一張、換證一張,同身分證之相片規格)。 (五)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須檢附受汙損之居留證、滅失、遺失聲明書、報案證明或資料變更之證明文件。 (六)繳納證書費: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二年效期新臺幣二千元、三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四年效期新臺幣四千元、五年效期新臺幣五千元,僑生減半、補發新臺幣五百元。 (七)委託書: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或大陸地區,僅申請展延居留或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者得委託他人辦理,且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海基會之驗證。 (八)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九)有關外國公文書之驗證,如符合「外交部與駐外館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申辦時間十天(天數係以工作天計算,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 移民署 Q7. 申請「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之工作天數為何?

    一、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部分: 3-5個工作天。 二、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部分:申請人所填資料經電腦查對檔案資料,並俟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寄達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檢核無誤後,立即回復。查詢電話:(02)23883929 、傳真電話:(02)23899036。

  • 移民署 Q8.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註冊登記時間及地點

    一、註冊地點 1.松山機場 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航班時間為主)。 出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國際航班時間為主)。 第一航廈1樓出境大廳(管制區外、7-11旁):申辦時間為每日07:00至18:00。 2.桃園機場第一航廈 第一航廈入境大廳發證櫃檯(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08:00至23:00。 第一航廈3樓出境大廳(管制區外):申辦時間為每日06:30至22:00。 3.桃園機場第二航廈 第二航廈入境大廳發證櫃檯(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05:30至23:00。 第二航廈入境大廳證照查驗區(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10:00至23:00。 第二航廈3樓出境大廳19號報到櫃檯前(管制區外):申辦時間為每日06:30至22:00。 4.高雄機場 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08:00至22:00。 3樓移民署櫃檯(管制區外、護理站旁):申辦時間為每日05:20至當日出境班機報到手續結束止。 5.金門水頭港 入、出境查驗櫃檯:全天候申辦(以船班時間為主)。 6.臺中機場 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國際航班時間為主)。 出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國際航班時間為主)。 國際航廈1樓出境大廳(管制區外):申辦時間為每日07:00至17:00。 7.基隆港(東西岸旅運中心) 全天候申辦(以船班時間為主)。 8.移民署下列服務站: 臺北市服務站: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02)23885185分機2131。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22號1樓,(04)24725103。 花蓮縣服務站:花蓮縣中山路371號5樓,(03)8329700 。 嘉義市服務站: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05)2166100。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5樓、6樓,(07)7151660。 申辦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日08:00至17:00。 9.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 申辦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日09:00至17:00。 10.全國各戶政事務所(限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或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同時辦理自動通關註冊): 申辦時間以全國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公布上班時間為準。 二、請本人攜帶有效護照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亦可)正本親自辦理註冊。持金馬證者,僅限金門水頭商港使用。 三、有關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各項詳細資訊,請參閱本署網頁: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四、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諮詢電話: 松山機場(02)25475547、25474161 桃園機場(03)3985010分機1390、2390 臺中機場(04)26155113、26155028 高雄機場(07)8017311分機81、82、83 金門水頭商港(082)312131

  • 移民署 Q9.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可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A: 一、 內政部移民署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推動跨機關合作,從103年7月1日起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設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申請櫃檯。 以後民眾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取護照後,到一樓櫃檯,約三分鐘的時間,申辦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就能一次搞定,開創政府機關便民、利民新服務。 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表示,設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自動通關申辦櫃,服務時間是每週一到週五,上午9點到下午5點,申請後即可使用,此項服務完全免費,申請一次終生使用,即使換護照也不需重新申請。 國境大隊另外提醒使用自動通關的旅客,如有補蓋查驗章戳的需求,請於通關後立即至公務檯補蓋。 三、國境事務大隊表示,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主要採集旅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另以食指指紋為輔助辨識通關,國人旅客要年滿12歲,身高140公分以上,均可持護照及政府核發之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擇其一)即可免費申請,另外在臺持有永久居留證、多次重入國許可證、長期居留證之外籍及大陸、港澳地區旅客持有居留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亦可申請,讓在臺居留外籍旅客也能感受科技化的自動查驗通關服務。

  • 移民署 Q10. 大陸地區人民初次辦理團聚,須準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六、初次來臺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 移民署 Q11.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依親居留證延期, 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於居留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依親居留證正本。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四、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延期費新臺幣300元。

  • 移民署 Q12. 如何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承辦單位:移民署居留地服務站。 二、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三、繳驗證件: (一)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一份。 (七)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四、作業時間:九十日。 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整。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如為國人之外國籍配偶、子女,可以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資格申請永久居留。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免附。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移民署認定者。 (四)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五)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年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1、本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僅本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六)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 1、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a、註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全職。 b、保證並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後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記書。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 4、投資: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股東名冊。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經濟部投審司函。 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八)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九)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移民署 Q13.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後,是否可在機場補蓋入出境章戳?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設計理念是「簡政便民」,讓低風險旅客能縮短安全查核所花費的時間而快速通關,當旅客審核通過完成註冊手續後,即享有本項快速通關福利,其附加便民措施即是免蓋出入境查驗章戳,讓經常出入國旅客(如導遊或商務人士等)免於因護照蓋滿章戳而須經常換新。 若民眾使用本系統後仍有需要入出境日期之證明時,可於通關後逕至本署公務櫃檯申請補蓋「當次」出入境章戳;此外,亦可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入出境紀錄,或憑自然人憑證至本署網站申請。

  • 移民署 Q14. 外籍人士遺失台灣居留證是否會影響入境台灣? 可否入境台灣後再行補辦?

    外僑居留證遺失會影響入境台灣。 若是免簽證國家外籍人士,且居留證仍在效期內,只要出示護照就可以直接入境台灣,之後再去移民署服務站補辦居留證即可。 須備文件有:申請書、護照正本、照片1張、來台居留原因證明(如來台工作,需備在職證明書、工作許可函)。 若是需要簽證的國家,便需要重新申請簽證才可入境臺灣,再去補辦外僑居留證。 若有相關疑問建議撥打:外國人在台諮詢服務熱線 0800-024-111 (24小時)

  • 移民署 Q15.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就可以領取國民身分證嗎?

    外籍配偶歸化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要向移民署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並符合居住期間之規定(指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後,才可以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

  • 移民署 Q16. 大陸專業人士停留期間延期應在幾日內送件?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五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延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

  • 移民署 Q17.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疑義解答?

    (一) 申請處所-國內申請,請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國外申請,請至本署各駐外館處移民工作組或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 (二)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國民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來人口為居留證、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影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三)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及公務機關所核發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法院之補正通知函或相關函文正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四) 代理人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及經申請人親自授權之委託書正本,並繳交規費新台幣100元。 (五) 人在國外-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可折合當地幣值繳納)後收件,並由駐外館處將申請書轉送本署辦理。 (六) 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七)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工作期限為半個工作天,經核對身分屬實,當場發給。國人申請1983年以前之入出國紀錄需7個工作天;外國人申請1991年以前之紀錄需10個工作天。國外申請入出國證明書須另計郵政在途期間。 (八)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書可從本署全球資訊網網站下載填寫,或至本署各地服務站或各駐外館處領表填寫。

  • 移民署 Q18. 中華民國護照在大陸地區逾期或遺失,應如何返臺?

    <應備文件>: ●護照逾期者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申請書。 二、 逾期之護照。 三、 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如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護照遺失者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申請書。 二、 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 三、 遺失護照報案證明。 四、 臺胞證,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聯絡窗口及辦理流程>: 一、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因在大陸地區無處申請補發我國護照,無法搭機(船)返臺,可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二、航空(船舶)公司應將應備文件資料傳真本連同「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送臺灣地區人民入境機場(港口)之本署國境隊審查。 三、國境隊經審核無下列情形之1者,通知抵達地機船公司轉知同意其登機(船)返臺: (一)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二)本人已返臺或證照遭他人冒用入境。 (三)民國 86 年 2月 19 日前即進入大陸地區。 <所需費用及申辦時間>: 經本署同意登機(船)返臺之人員搭乘班機(船)抵達機場、港口後,由抵達地機船公司人員帶領至本署國境事務大隊洽辦入國許可證副本,隨到隨辦,所需費用為新臺幣400元。

  • 移民署 Q19.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的資格?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者。(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移民署 Q20.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兩人所生之陸籍子女,如何在臺設籍?

    一、12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18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專案「長期居留」,俟在臺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即可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18歲以上之子女:僅能以探親方式來臺,無法辦理居留或定居。

  • 移民署 Q21. 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

    一、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共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索取申請表或自本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以A4紙張列印。 (二)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四)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應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二、再依下列兩種投資移民類型備妥相關文件: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應備文件: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四)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 (五)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六)其他證明文件。 (七)證件費:新臺幣一萬元。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應備文件: (一)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二)其他證明文件。 (三)證件規費新臺幣一萬元。 由本人或受委託人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 移民署 Q22. 香港澳門居民居留證效期有多久?效期屆滿要如何辦理延期?

    一、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臺灣 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1年至3年,依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許可居留者,最長為5年;另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居留效期為2年;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人才專法)第24條準用該法之特定專業人才,其居留期間最長為5年;依人才專法之就業金卡,其居留效期最長為3年;依人才專法第24條準用該法之專業人才,其居留效期最長為3年;居留效期均會載於居留證上,請申請人自行參閱。 二、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申請居留證延期,申請人須在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內,持居留證正本及居留原因繼續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

  • 移民署 Q23. 人在大陸地區,依親居留證遺失如何辦理?

    先辦理團聚進入臺灣地區後,本人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填寫居留申請書,附註遺失補發,依原效期補發依親居留證,應備文件如下: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三、戶籍謄本:臺灣配偶之戶籍謄本並載有結婚登記(最近3個月內)。 四、報案證明:大陸地區遺失依親居留證之報案證明。 五、證件費:新臺幣2,000元整。

  • 移民署 Q24. 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為何?

    其停留期間如下: (一)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但邀請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1、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2、在臺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四)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年。因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 移民署 Q25. 大陸地區配偶要如何入籍臺灣?

    大陸地區配偶欲入籍臺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分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4個階段。 一、團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二、依親居留:經許可入境團聚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三、長期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親居留。 四、定居: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俟經許可定居後,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 移民署 Q26.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需求、生活適應及照顧輔導方面之服務,舉凡簽證、居留、入出境、工作、教育、稅務、健保及交通、社會福利、子女教育、醫療衛生、人身安全等諮詢,可以向何處尋求服務?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提供中、英、日3種語言、24小時全年無休及每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之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免費諮詢服務。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需求、生活適應及照顧輔導方面之服務,舉凡簽證、居留、入出境、工作、教育、稅務、健保及交通、社會福利、子女教育、醫療衛生、人身安全等諮詢,都可以利用這條專線來獲得協助。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馬上幫您,使您在臺的生活更加便捷。

  • 移民署 Q27. 役男出國時可以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嗎?

    (一)役男經移民署(服務站、機場的證件櫃台)以紙本申請核准或透過移民署網站申請核准者,可以使用自動通關。 (二)另透過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線上申請核准,且具出境核准之電子收件編號之役男,亦可以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出國。 (三)除上述方式申請核准可以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外,如於各縣市政府或區公所以紙本申請核准者,則無法使用自動通關系統出國。

  • 移民署 Q28. 赴大陸地區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的公務員,如何申請?

    一、適用對象 : (一)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 (三)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涉及受委託終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 (四)縣(市)長。 (五)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二、申請程序: (一)現職人員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機關或其授權機關申請;退離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申請。 (二)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機關(構)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進行註冊。 (三)機關(構)備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以網際網路至線上系統申請。 (四)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申請機關,申請機關亦可於線上系統下載列印許可或不予許可通知單。 三、應備文件: (一)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及活動主旨(詳細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或以夾帶附件方式上傳線上系統皆可)。 (二)其他有助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需附赴陸交流計畫:包含計畫之緣起、活動之目的、研討主題、主辦單位、參與活動之國家、組織、團體或成員、邀訪單位或邀請函、我方隨團人員、赴陸行程-包含: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合作行為)或第33條之2(締結聯盟)情形;2.參訪對象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交流活動預期效益、交流活動經費來源或其年度出國預算資料等。

  • 移民署 Q29. 外僑永久居留證和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的差別?

    一、「梅花卡」: 針對「專業技術人才」,例如在國外擔任大學教授、在技術或研究有特殊貢獻,不需受居留時間限制,申請年齡無限制,但要經國內雇主雇用,符合資格即可申請。 二、兩者差別:兩者本質相同,皆為永久居留,但申請資格和條件不同,梅花卡上有註記梅花記號,如藍卡。 三、民眾需求:經宣導後申請人數有增加。 四、資格是否會被取消:違反法令規定可能會被取消資格,如違反刑法等 五、資格判別:很難直接判定資格符不符合,較簡單的判別類型如:博士畢業4年、有發表重要論文、有特殊專業技能、擔任國外教授等職位、有研發相關專利等等 六、資格審查:考量其學經歷、目前工作、對國家,企業的貢獻度 (一)先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二)再召開審查會 七、因資格審查嚴格,可建議民眾到就近至移民署服務站詢問或申請看看。 *補充: 就業PASS卡:居二科 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停留科

  • 移民署 Q30.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應備文件為何?

    一、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親屬關係證明。但若查無,或經查有疑慮者,仍應依通知補件。倘與被探人為姻親關係,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開立之親屬關係證明。)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如係邀請單位應加蓋印信,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請單位親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託其他臺灣地區親屬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 申請人之子女經許可團聚,且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申請人應檢附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 (九) 申請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之診斷書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十)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者,倘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未載明父母姓名者,應另檢附出生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臺灣地區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及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前次申請已具結於入境後未補正親子血緣鑑定報告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再次申請。 (十一) 為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來臺長期探親者: 1. 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 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二) 長期探親停留至18歲時,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所檢附文件:具有學籍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 其他證明文件(移民署得依個案情形通知補件。例如臺灣地區現住地證明文件、經濟來源說明或在職證明等)。 (十四)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申請單位: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請參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相關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停留/7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