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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1. 欲查詢保全公司是否合法及人員是否取得認證,要從哪個管道獲得資訊呢?

    有兩個管道: (一)可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 查詢是否有作登記。一般公司都需向經濟部登記,只要有 作登記,都是合法。 (二)若民眾欲了解是否有經過內政部許可立案,可致電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查詢(因保全業屬於特許行業,需經過 中央目的機關許可之後才能作登記,故須經過內政部許可 才能營業)

  • 警政署 Q2. 從事保全人員,應受多久訓練?

    一、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1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 二、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4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 警政署 Q3. 帳戶若遭設為警示帳戶應如何解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民眾金融帳戶遭設定警示後,申請解除流程及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 由申請人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親赴警察機關辦理。 二、 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另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    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六)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三、 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163232)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四、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存款帳戶遭盜用,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五、 民眾(含公司法人)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設定警示或申請人戶籍地(公司所在地)或現住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請求釐清原委及解除相關事宜。 六、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1、 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案件管轄之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 2、 經警察機關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惟如金融帳戶係以「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而遭警示者,則無本條之適用,仍應待案件裁判確定後,始得解除。 七、 公司戶(含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

  • 警政署 Q4. 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一)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情形如下? 1、年齡未滿20歲或逾70歲者。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271條至第275條、第277條第2項及第278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3、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4、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5、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6、若有違反前揭情形之一者,保全業於知悉時,將即予解職。 (二)個人於應徵保全業前,可否自行整備資料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查? 保全業法第10條規定,保全業應於僱用保全人員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依現行法令尚未開放民眾個人送審查核。

  • 警政署 Q5. 何謂高利貸放?觸犯何法令?遭遇重利或暴力討債【不當催收債務行為】如何報案與檢舉(申訴專線為何)?如何避免成為高利貸放被害者?

    一、高利貸(重利)的定義 年利率超過法定標準即可能成立重利,其中當舖業法第11條規定百分之三十(收取之倉棧費以1次為限);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第205條(110年1月20日修正):「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高利貸放之行為有可能觸犯法令 (一)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即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103年6月18日新修正):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1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報案與檢舉方法如下: (一)受銀行委託的催收公司向消費者催討債務時,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也不能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等其他不當收債行為。催收作業時間原則上限於上午7時至晚間10時。 (二)遭受高利貸放或暴力討債,應保全證據,並迅速向警察單位(如分局偵查隊、派出所、分駐所)報案,或撥打報案電話「一一○」、「1996內政服務熱線」。 (三)銀行或委外債務催收公司有不當催收情事,請撥打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專線(02)8968-9665、8968-9666或申訴信箱: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1.aspx。 (四)欲瞭解債務協商問題,請撥打下列專線: 1.金管會民眾申訴專線0800-869-899(服務時間:週一到週日上午8時至晚上8時) 2.銀行公會諮詢專線(02)8596-1629、8596-2333、8596-2345 3.八大銀行諮詢專線(24小時) (1)中國信託銀行 0800-024365、(02)2748-1919 (2)台新銀行 0800-023-321、(02)2700-3166、2655-0888 (3)國泰世華銀行 (02)8193-0231、2191-1099轉3208 (4)玉山銀行 (02)2191-2012、2587-1313轉9213 (5)台北富邦銀行 (02)6611-2743 (6)聯邦銀行 (02)2719-7777、2175-1998轉725 (7)臺灣新光銀行 (02)2768-5995 (8)上海銀行 (02)2747-9111轉232、253 4.中華民國金融法律輔助協會諮詢專線0809-036-102 5.尋求就業機會,請撥打勞動部專線0800-777-888 四、民眾借貸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事項,以避免成為高利貸放被害者: (一)借貸應向銀行或合法業者為之,若向個人借貸,則應先言明借貸利率並明訂契約,勿隨意簽下空白契約和本票,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二)勿將不動產權狀、身分證及印鑑隨意交付他人或代書事務所,以防有心人士設局向地下錢莊借款。 (三)勿輕信「超低利息」貸款廣告,以防掉入陷阱;若向「貸款代辦公司」借貸,應慎防其變相收取高額手續費。

  • 警政署 Q6. 於國內外遺失中華民國護照要如何處理?(刑事警察局)

    一、於國內遺失 (一)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以下稱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填寫「護照遺失申報表」1式2份,1份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稱外交部領務局各地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1份由受理之原單位偵查隊存查。 (二)護照遺失申請人條件: 1、申報遺失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申報;未成年人(18歲以下)應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2、在臺灣未設籍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需請2位在臺灣設籍的公民到場並出示保證書辦理;或到移民署申請入境紀錄證明。 二、於國外遺失 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國外遺失及中國大陸地區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7. 何謂警示帳戶?警示期限多久?如何解除?如為就業需要,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請逕洽詢165反詐騙專線)

    一、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3條第1款,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 依據辦法第9條,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 三、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四、 依據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可向銀行開立薪資轉帳戶。

  • 警政署 Q8. 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需要攜帶哪些文件? 1、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2、依照「警察機關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第4條規定:「受理案件應審查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1)本人申請案件: 甲、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或戶籍謄本1份(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戶口名簿或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代為申請。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或其他足資辨識與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英文姓名相符之證件。 乙、外國人:申請書、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需登載中文姓名者,以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登載之中文姓名為準。 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丁、需加註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 頁正本或影本。 (2) 委託他人申請案件: 甲、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乙、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不會記載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領證注意事項: 1、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2、臨櫃申請者,請攜帶繳費收據至受理單位外事科櫃臺領證。 3、網路申請者,於上網申請後第3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證件(受託領件者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受理單位外事科櫃臺驗證及繳費領證,逾期且未繳費之申請案件作廢,請重新申辦。

  • 警政署 Q9. 樓上鄰居製造噪音

    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警政署 Q10.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因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說明如下: 1、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 (1)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區分駐(派出)所。 (2)由派出所轉交分局交通組書面審核。 (3)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民眾須繳驗文件(本項服務免費) (1)申請書。 (2)臨時使用道路簡圖。 (二)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1、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活動。 2、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案。市區交通繁忙路段原則上不予核准。 3、申請人向分駐(派出)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詳細註明車道線、周邊建築物等),送由分駐(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 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故如遇上揭情事應儘速向該管權責機關辦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路權。 5、本申請事項請於活動日5天前向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並送達警察分局辦理。

  • 警政署 Q11. 民眾如何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聯繫失聯多年之友人?

    一、民眾如欲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聯繫失聯多年之友人時,可具體敘明其友人之姓名、當時之地址、大約年齡、就讀學校或服務過公司行號等特徵基本資料,向全國任一警察機關(派出所)提書書面聲請請求協助。 二、警方受理後,會將請求協尋之民眾聯絡方式等資料轉達當事人,並請其依個人意願與請求協尋之民眾聯繫。

  • 警政署 Q12. 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警政署 Q13. 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及後續相關作業程序。

    (一)民眾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時流程如下: 1、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其中二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二)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招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由民眾依民法規定自行保管,若仍有疑慮想送交警察機關,則可由警察機關代為保管1個月,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 警政署 Q14.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報考資格限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五、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警政署 Q15. 一般民眾可否調閱監視器?

    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因各地治安需求及特性不同,均由各地方政府規劃並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錄影資料調閱、複製及利用等相關事宜,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需要調閱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時,可逕洽設置地點之警察分駐(派出)所,依其規定申請辦理。

  • 警政署 Q16. 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於填妥「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國道交通警察分隊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國道警察隊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警政署 Q17. 如何查詢目前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的申辦進度?

    請民眾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首頁>線上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2.網路申辦及案件進度查詢(Online Service and Progress Query)」>上方橘底黑字「查詢Inquiry」>輸入身分證字號與出生日期,即可進行查詢。

  • 警政署 Q18. 各機關、公司行號聘用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得否站立道路上指揮交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解釋: 1、查保全人員執行業務係受「保全業法」規範,該法未授權保全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任務,另保全人員為私人僱用且替特定對象服務,屬私益委託性質,與義交人員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及地方政府訂立之相關協勤規定,協助各地方政府交通疏導之公益服務性質不同。 2、另本署100年10月14日函示略以:「一般公司行號或團體於車道上執行指揮引導工作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因緊急災難或行車事故所就地疏導之非警察人員,自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之人員」,爰前述人員不被賦予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權限。 (二)違規事實舉發: 倘發現上述人員違規指揮時,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 警政署 Q19. 護照大批遺失要如何處理?

    1、旅行社或快遞公司等服務業,若將客戶護照遺失三本(含)以上即視為大批遺失。 2、大批遺失處理步驟如下: (1)請旅行社或快遞公司等服務業以公司名義行文二份,一份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3樓四組遺失櫃臺收)一份給原受理之市、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 (2)行文檢附:報告書【請述明何時、在何地遺失、幾本護照…等經過情形,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及護照遺失之民眾基本資料名冊。 (3)待分局受理完畢,將行文內容與名冊傳真02-23432880至領務局一組承辦人之作業完成後,再由旅行社或快遞公司等服務業將行文內容及遺失人資料影印給遺失護照之民眾。 (4)民眾取得行文內容及遺失人資料副本後,可至任一市、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填寫護照遺失申報表完成護照遺失申報後,再據此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新護照。

  • 警政署 Q20. 民眾有意願從事警察工作,報考警察人員相關考試途徑,及一般警察特考之資格條件為何?

    一、我國警察為國家公務人員,依法須經考試及格始得分發任用,其招募來源採取雙軌制,以內軌(警校生)為主,外軌(一般生)為輔。內軌是警察教育體系的警校生畢業後參加考選部舉辦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格後分發任用;外軌是非警察教育體系之一般生參加考選部舉辦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後分別到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接受教育訓練及至警察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合格後分發任用。 二、警校招生入學考試,由警大、警專每年辦理1次,分二試舉行,初試為筆試(警大採大學學測成績登記,警專獨立辦理招生考試),複試分為口試、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等3項,必須先身家調查合格後,才能參加複試;一般警察特考由考選部每年辦理1次,區分為二、三、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必須先體格檢查合格才能參加第二試。 三、詳細報考資格及條件限制,請考生至警大網站(https://www.cpu.edu.tw)、警專網站(https://www.tpa.edu.tw)及考選部網站(https://wwwc.moex.gov.tw/)參閱。

  • 警政署 Q21. 於高速公路被開單請問多久會收到罰單?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第1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者之物件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4日內移送處罰機關。」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30日內為之,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3個月。」

  • 警政署 Q22. 違規單通知聯遺失應如何補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遺失不需補單,可逕至應到案處所(如逕行舉發案件為車籍地處罰機關,當場舉發案件為駕籍地處罰機關)接受裁罰。

  • 警政署 Q23. 請問員警上班的服勤方式有哪些?

    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依警察勤務條例行之,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計有6種,分別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 警政署 Q24. 民眾出入商業大樓,擔心個資暴露、遭管理員(保全)利用,如何進行防範?

    (一)需請民眾確認大樓管理員是否為該棟大樓聘顧保全業者或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費聘顧。 (二)屬本局保全業務則為:保全組織、設置、經營、人員遴選、管制、訓練等。 若非本局保全業務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職權),非保全人員可自行決定,故該負責人及管委會之權利義務規範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 (三)當事人疑慮個資外洩問題,均依個資法及刑法之規範(修法為法務部),可詢問法務部意見或修正規範。 (四)若當事人已明確證明個資證件被盜用,均可前往鄰近警局辦理報案手續,並依法偵辦;如未能明確指證,且僅為建議修正法規規範,可提請修法機關參考。

  • 警政署 Q25. 民眾調閱監視器須符合哪些規定?員警需如何協助?(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須以發生刑案、交通事故或為協尋人口、財物等情事為原則,並經正式報案,由受理警察單位審酌案情需要,擇定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後,派員陪同進行閱覽。 二、其他非偵查權責之政府行政機關,因正當理由或執行公務欲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應詳細敘明申請機關資料、申請閱覽原因,並指定欲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及申請日期,以正式書面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 三、非因重大治安、交通事故而有急迫之需要者,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間,應以日間8時至夜間22時為原則(例:里長辦公室),但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係為全日服務或輪班運作者,得全時段提供閱覽。 四、民眾因案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遇有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者,受理警察單位應委婉予以說明無法閱覽原因,同時設置「待閱覽監錄影像資料登記表」,逐一登記備查,並擇定時間派員陪同民眾前往閱覽。 五、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除偵查機關基於偵查犯罪之需要,得逕行紀錄保存外,不得提供民眾或其他非公務單位進行資料傳輸及紀錄保存,但政府行政機關基於執行職務且有正當理由須對於相關監錄系統錄影資料予以記錄保存時,得以正式書面詳載申請機關資料、申請原因,並敘明需保存記錄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 六、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應設置「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閱覽登記簿」,逐一填記閱覽紀錄。

  • 警政署 Q26. 推動治安社區化的目的及具體作法?

    一、行政院在各部會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現有基礎上,提出「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健康社區」為主軸,提出六大面向指標,將「社區治安」列入其中。 二、「六星計畫-社區治安」面向,積極整合與推動「建立社區安全維護體系」、「落實社區防災系統」及「建立婦幼安全保護機制」等三大策略主軸,落實推動治安社區化工作。 三、「治安社區化」與「社區治安」工作,是一體的兩面,應回歸「社區」為主體,以培養社區自我管理的意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導向,發揮社區主義精神,深化社區居民、警察、政府及民間私部門等團體,共同協力改善治安。

  • 警政署 Q27. 安全座椅相關規定

    1、按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1)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2)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3)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 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以保障兒童乘車安全(非乘坐安全椅)。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警政署 Q28. 家屬有人失蹤如何報案?警方對失蹤人口案件處理程序如何?

    (一)報案程序: 1、民眾家屬失蹤時,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23條之家長、家屬或親屬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2、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3、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列印2份,1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1份交報案人收執。 (二)受理單位處理程序: 1、受理單位受理報案後,案件會傳送至案件管理系統受理報案e化管理-失蹤人口系統以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協尋。如報案人有提供相片,應含影像檔一併輸入。 2、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實施家戶訪問,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3、失蹤人口如有涉及刑事案件時,依規定應通報刑事單位處理,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應即報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協尋。 4、對於目前列管失蹤人口,除責由外勤單位加強協尋外,民眾亦可自行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協助維護治安查詢/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

  • 警政署 Q29.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民眾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 警政署 Q30. 申請內政部社區治安營造經費補助對象為何?補助金額為多少?

    一、依據「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下列單位得申請補助: (一)依「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二、詳細情形請至社區治安安全生活守護網【https://safemyhome.npa.gov.tw】查閱。 三、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編列,並經內政部聯合推動小組複審核定,最高核予新臺幣8萬元。以107年度為例,即補助新臺幣8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