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署 Q31. 警察機關對於受理失蹤人口查尋程序為何?

    一、失蹤人口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祇要是失蹤人之家長、家屬或親屬就近到分駐、派出所報案,員警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二、員警受理失蹤人口報案,應詳實登載相關資訊。 三、警勤區員警接獲本轄或他轄受理報案通報後,除立即將失蹤人口資料上網實施清查比對外,並應於7日內前往訪問關懷家屬,並至少每3個月定期訪查一次;如失蹤滿3年以上仍未尋獲者,改為每年訪查一次。 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全國無名屍體DNA鑑定工作,提供無名屍體DNA比對服務。警察機關對於久尋未獲失蹤人口案件、疑似死亡案件及失蹤被查尋人之親屬認為有採證DNA之必要者,得建議渠等逕洽該所血清證物組辦理DNA採樣作業。

  • 警政署 Q32. 本署「警政服務App」提供的服務功能有那些?

    本署「警政服務App」提供了40項服務功能: ㄧ、電話報案(110報案專線、165反詐騙專線、113保護專線)。 二、視訊報案。 三、收聽警廣。 四、防空避難(包括附近防空處所、其他防空處所、全民防災e點通)。 五、治安類7項(包括守護安全、通緝犯查詢平台、失竊車輛查詢、失蹤人口查詢、受理案件查詢、刑案線索平臺、警政爭議訊息澄清)。 六、交通類6項(包括車損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違規拖吊查詢、即時路況查詢、即時路況通報、測速執法點查詢)。 七、服務類10項(包括執法機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拾得遺失物、警廣協尋失蹤人口、警廣協尋失車、入山申請、多國日常問候語、警察醫療方案、警察法規、出境飛安須知)。 八、165專區7項(包括可疑訊息分析、高風險賣場、反詐騙QA、新聞快訊、檢舉/報案、假投資(博奕)網站、反詐騙諮詢服務)。 九、酒駕防制2項(包括酒駕法令、呼叫計程車)。 十、推播訊息。 十一、NPA署長室FB。 十二、其他警政APP。 十三、使用攻略(包括隱私權政策、推播設定、使用者認證、操作指南)。

  • 警政署 Q33. 酒駕相關罰則為何?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將有下列處罰: 一、無事故:罰15,000-120,000元,吊扣駕照1-2年,並移置車輛。 二、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罰15,000-120,000元,吊扣駕照2-4年,並移置車輛。 三、致人重傷或死亡:罰15,000-120,000元,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 四、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五、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六、10年內2次以上:罰120,000元,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七、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罰120,000元,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八、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罰180,000元,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 警政署 Q34. 卡拉ok音量擾人

    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警政署 Q35. 何謂雲端視訊報案?視訊報案之功能為何?

    一、目前民眾報案管道可分為110電話報案、網路報案、簡訊報案及智慧型手機「110視訊報案APP」之視訊報案等,所謂視訊報案即為上開「110視訊報案APP」應用程式之升級,其中新增視訊報案功能。無論手機廠牌及型號為何,凡能下載「110視訊報案APP」或將既有「警政服務App」更新,便能透過智慧型手機以視訊方式進行報案。 二、「110視訊報案APP」下載方式如下: (一)iOS系統:點選App Store→搜尋110視訊報案→安裝APP→開啟110視訊報案APP。 (二)Android系統:點選Play商店→搜尋110視訊報案→安裝APP→開啟110視訊報案APP。 三、視訊報案於通話中具備以下功能:傳送影像、文字對談、擴音對講、鏡頭切換、通話中定位、通話中停止傳送影像及掛斷電話等功能。 四、視訊報案須知事項: (一)無法確認智慧型手機網路設備訊號時,建議優先撥打110報案專線進行報案。 (二)若於私人網路中撥出視訊報案電話,因私人網路之防火牆或網路設備阻擋,可能造成影音無法傳送之情形,建議使用3G以上網路。 (三)視訊品質依通話時之網路狀況而有所差異。 (四)網路連線狀態不佳時,可能無法解析所在縣市,可自行選擇縣市或使用一般定位電話撥出。

  • 警政署 Q36. 申請參與社區治安營造補助檢附表件注意事項。

    一、下列單位得依「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依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二、本要點補助每年辦理一次。 三、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應於前一年度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初審: (一)申請表。 1、類別(以申請單位類別勾選) 2、實施期程:全年度。 3、實施地點為申請單位所轄地區(如○○縣○○鄉○○社區)。 4、受理單位為申請單位所在地警察分局。 5、社區治安概況調查依實際狀況勾選。 (二)補助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轄區圖。 (四)核准立案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僅社區發展協會需檢附)。 上列文件請於申請期限前送轄區分局業務組受理。

  • 警政署 Q37. 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所指「6日前」如何計算?(雲林縣警局)

    (一)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二)84年台上972號裁判: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個股東」,所謂「20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定期間之計算法,開會日為始日不計算入,逆算至20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三)集會遊行法第九條所定「六日前」之期日計算方式,即申請集會遊行最後遞件的日為「活動日不計入,再減6天,即為最後遞件日」,即集會活動當日不計入,以其前1日為始算日,逆算至六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不可再遞件)。假若9月12日為集會遊行活動日,遞件時間為9月5月23時59分以前。 (四)至於遞件之末日為例假日時,警察機關基於集會遊行申請為「向前推算」與一般「向後推算」的期日計算不同;且該款立法原意係提供主管機關事前因應、規劃準備期間,以止集會遊行衝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因此認定集會遊行法為特別法,採取「不變期日」計算方式(即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仍不得遞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 警政署 Q38. 如何申請住宅防竊諮詢(或治安風水師)?

    不論是失竊住戶或一般住戶,皆可就近向各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申請住宅防竊諮詢,警察機關將儘速安排防竊顧問前往服務,且無須任何費用。

  • 警政署 Q39. 民眾個資如遭詐騙集團冒用申請銀行、郵局帳戶,並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戶帳戶管理辦法」,一旦存款帳戶依第4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得為必要之處置。 (二)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三)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四) 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

  • 警政署 Q40. 為什麼要申請入山與入園許可證?入山證和入園證有什麼不一樣?

    ㄧ、入山證是依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入山進入管制區需向警政機關辦理。入園證則係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之規定,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二、目前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大部分亦位屬山地管制區,尤其是區內各條主要登山路線大都經過生態保護區及山地管制區,因此依上開規定,民眾從事國家公園登山活動除需辦理入園許可外,亦需辦理入山許可。為便於民眾從事登山活動,並簡化入園入山申請流程,民眾可多加利用「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http://npm.cpami.gov.tw/)線上申請。

  • 警政署 Q41. 民眾無故撥打110有無處罰規定?

    為防止民眾無故撥打警察報案電話,避免增加警力負荷,經立法院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修正案,自105年6月1日起民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電話,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警政署 Q42. 「警勤區訪查」與「家戶訪查」及「戶口查察」有何差異?

    一、我國「警勤區制度」,自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後迄今已逾70年,勤務方式歷經三個時期之轉變:從早期之「戶口查察」及至「家戶訪查」,乃至2018年轉型之「警勤區訪查」;每一時期之「警勤區制度」均係由警察勤務之最基本單位「警勤區」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勤務,以推行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相關警察活動。 二、戒嚴時期,警勤區員警實施「戶口查察」得未經訪查對象之同意而任意訪查;惟自1999年2月3日行政程序法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此種任意訪查作法已不符依法行政原則;爰2007年7月4日修正公布「警察勤務條例」,該條例第11條第1款將「戶口查察」勤務方式修正為「家戶訪查」,並授權本部訂定訪查辦法(按:2007年12月13日訂定發布「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該辦法並明定家戶訪查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三、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警勤區員警已無法落實挨家挨戶訪查;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內政部警政署於2018年4月11日修正發布「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修正內容除分款明定訪查之三大目的(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及其實施事項,並強調員警應嚴格遵守之「誠信」、「比例」、「平等」、「行政中立」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導入社區警政之理念,加強警民合作關係,共同維護社區治安;更重要的是,灌輸員警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對民眾人權的保障。 四、面對新的「警勤區訪查」方式,亦正式宣告我國「警勤區制度」已邁向另一個新的里程碑;惟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後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地方警察機關仍需因應時代之變遷及社會治安環境之改變,在法令規定、勤務執行及員警教育訓練等方面適時檢討精進,務使員警均能摒除舊時不尊重民意而任意蒐集民眾個資,致有違法侵害人權之虞等情之作法!方能更加符合民眾之觀感,以有效達成「警勤區訪查」工作之「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警察任務,使得「警勤區制度」能夠隨著時代潮流之演進及符合社會的期待而與時俱進,永續經營。

  • 警政署 Q43. 如何檢舉國道違規?

    可至本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hpb.gov.tw)首長信箱或民意論壇上反映或檢舉。

  • 警政署 Q44. 警察特考雙軌制執行情形

    為考選出優質且適格之警察人員,並解決現階段警察人員考試與任官等問題,經行政院、考試院協議研提「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該方案經考選部邀集本署與相關機關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經多次開會研商,考試院並於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民國100年起,警察特考採警察教育體系及一般教育體系雙軌分流考試,以兼顧警察養成教育及多元取才,該制度之實施將有利於警察教育與警察制度之發展,有助於治安維護。

  • 警政署 Q45. 家人走失應如何報案?

    一、 家人走失時,儘速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失蹤人近照,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報案時,應將失蹤人走失時的穿著、特徵、攜帶物品、走失之原因及走失前的異常言止,詳實告知受理員警,並提供失蹤人的人際網絡資料,以利員警的查尋。 二、 各單位員警受理案件,不分管轄隨到隨辦,迅速通報查尋,發現涉及刑事案件,另依刑事案件偵辦。 三、 本署為加強失蹤人口查尋,律定警勤區員警應定期訪問失蹤人家屬,瞭解是否有新線索,適切表達關懷。

  • 警政署 Q46. 失蹤人口如何報案?找不到人是否就可以報失蹤?何人具有報案資格?緊急查尋與一般協尋有何不同?

    (一)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並依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查詢作業,不得拒絕或推諉。 (二)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4、迷途走失。 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6、智能障礙走失。 7、精神疾病走失。 8、失智症走失。 9、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10、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三)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案件等),先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容留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並依據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或家屬之報案。如為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報案,並請其檢附聯繫家屬之資料。 (四)緊急查尋定義如下: 1、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2、有自殺之虞者。 3、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4、未滿7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5、7歲以上未滿12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6、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 警政署 Q47.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必需至戶籍所在地辦理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辦地點不受戶籍地限制,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均可受理申辦。

  • 警政署 Q48. (5/11模擬收到紅單的民眾來電)本科室對於民眾在騎樓停放機車(輛)收到違規罰單在認定有無造成違規停車事實的回應

    科室說明:原則上每件案例大多屬個案情事,必須瞭解發生實際現況才可判定。 通則處理方式:首先須瞭解對方所謂的騎樓停放機車(輛)有無在以下範圍, 一、道路用地範圍 或 二、私人用地範圍 有關此二個範圍的認定是由當地道路主管機關(本科室建議給地方政府的總機電話協助後續)。 若我方要請警政署-交通組協助處理達到順利轉交提供予地方警察局進行後續瞭解案情,本科室目前實務上建議作法如下: 必須收集人、事、時、地、物的相關資料與聯絡電話(無既定表單)。

  • 警政署 Q49. 四、違規停車能否以勸導代替舉發?(交通組)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第1項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二)第1項第6款: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 警政署 Q50. Q、民國102年2月1日開始,後座未繫安全帶有何罰則嗎?有沒有例外可不繫安全帶?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交通部對此前有製發宣導貼紙,只要計程車後座有張貼宣導貼紙,就視為已告知義務。 2、同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2、小客車後座如因「超載」,出現有乘客無安全帶可繫,也將依法開罰。 3、三項例外不開罰: A.後座乘客如有開刀或懷孕等特殊情況,如經醫療機構開具證明不適合繫安全帶,員警不會開罰。 B.計程車如搭載4歲以上需坐墊等輔具的兒童,卻無此設備,也不開罰。 C.80年6月底前出廠小汽車、96年12月底前出廠客貨兩用車,且不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或標高五百公尺以上山區道路之市區公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車輛,除前排座位外,得免裝設。

  • 警政署 Q51. 如何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嘉義縣警察局)

    一、由各里、社區、公寓大廈、熱心人士發起。(建議由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二、找尋社會資源支援成立及運作經費: (一)各種社團、公司行號、工廠之公益捐款。 (二)慈善團體或個人之公益善款。 (三)寺廟之公益捐款。 (四)社區發展協會會費收入及顧問費贊助。 (五)民意代表之設備經費補助。 (六)政府補助與獎勵。 三、巡守隊運作之最基本人數:守望相助隊依任務區分必須要有:巡守、減災及家暴防治等三個編組,每組要有4人,人數至少有12人為宜。 四、巡守隊之運作場所:多以村里社區活動中心或廟宇集會所或守望崗亭為巡守隊之隊部或運作集結場所,亦有以私人場所為巡守隊部,以村里內民眾顯目易見地點為宜。 五、目前縣警局核發之守望相助裝備:縣警局核發分局之守望相助裝備,目前可供巡守人員使用之設備有「安全帽、反光背心、指揮棒、警棍、警笛、手電筒等」可提供巡守隊使用。 六、巡守勤務、區域、範圍規:目前成立之巡守隊多以2─4小時為度、運作時間以每日20─04時之間為編排至少一班次為原則,巡守範圍所轄里鄰內治安繁雜處所設置巡邏箱巡簽,轄區內偏僻處所暗巷加強巡守。

  • 警政署 Q52. 辦理「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之用途為何?

    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結果提供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改善警政作為之參考,因調查細至各分局,亦可供縣市警察局針對各分局轄區民眾對治安不滿意原因、交通事故處理、警察服務等策進相關警政作為。

  • 警政署 Q53. 保護令的種類及申請方式。

    (一)保護令共有3種: 1、緊急保護令: (1)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2)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3)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 (1)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 (1)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三)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4小時內核發。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 警政署 Q54. 一般警察特考與警察特考考試科目訂定之依據?

    1、民國100年起施行之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制,考量警校生與一般生在校所學習之專業課程不同,由於一般生尚未具備警察專業背景,故考試科目以一般學校所修習之學科並與警察工作有關為主,故考試科目自有區別。另「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考試科目之訂定,係考選部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經多次會議研商而成。 2、為使「一般警察考」考試錄取人員成為適格之警察,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施予22個月教育訓練、實務訓練2個月;四等考試錄取人員自103年考試起,施予12個月之警察專業課程與警技訓練,並實務訓練6個月。

  • 警政署 Q55. 當舖業負責人條件限制為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依當舖業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28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 警政署 Q56. 將車停在私人的土地上也是路霸的行為嗎?(嘉義縣警察局)

    (一)路霸的定義: 1、路霸認定標準: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2、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4)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二)停在私人的土地上也是路霸的行為嗎? 1、私有土地的地主不願意供不特定人士使用停車能否擅自將外車加鎖並自訂罰金一事,有人主張地主之行為違法,屬於妨害自由罪章的要件但也有人認為地主係主張其土地所有權,因所有權遭受到侵犯所以有所謂的正當防衛要件,有人的法律認知為,停車者侵權在先,地主可依法律途徑處理鎖車的用意在於保全證據並需拍照存證,然後進行訴訟求償但若自訂罰金,一來無法源依據,二來金額多寡不易判定可話說回來,法律又有明文規定,違法行為不得要求公平對待所以你停車已經侵權在先,比較理虧。 2、一般所謂的違規拖吊車係屬於執行公務使用既然是私人土地 當然不涉及公務之問題,所以無法使用拖吊車進行拖吊地主雖然未以鐵鍊將空地圍起來,但據有3處公告已經有宣示所有權的主張,未圍起來亦無不可至於是否有斂財之行為個人的法律認知是,使用者付費,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也是要付費地主收了錢有開發票就當作繳停車費吧。

  • 警政署 Q57. 魚槍申請相關規定為何?領有漁民證之漁民,應如何申請魚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規定 (一)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2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1者,不得購置使用: 1、未成年者。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同辦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 1、成年。 2、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5條之2第6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情形。 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未有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 (三)同辦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15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1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四)同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2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6枝。 二、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魚槍執照之資格,可以攜帶國民身分證正面及反面影本1份及洽購廠商之營業項目有「魚槍零售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份,填寫槍砲彈藥購置使用申報書經由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所逐級審核陳轉內政部辦理。

  • 警政署 Q58. 警察人員是否可以隨時臨檢旅、賓館?臨檢時是否可以對每一間房間檢查?

    一、警察臨檢旅、賓館時,需有合理懷疑已發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並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核准始可為之,不得任意臨檢。 二、對於旅、賓館等公眾得出入場所的人檢查需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亦即需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要件始可為之,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至於,單純住宿房間視同私人住宅,不得實施臨檢;但若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渠等確實在內者,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實施逕行搜索;或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1之1規定實施同意搜索。

  • 警政署 Q59. 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查尋採取措施為何?

    一、訂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及SOP標準作業程序,俾供員警遵循。 二、單一窗口受理報案:失蹤人口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 三、轉入失蹤人口系統:員警於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後,案件會自動轉入案件管理系統受理報案e化管理-失蹤人口系統,各警察機關皆可查詢相關資訊。 四、律定緊急查尋機制:失蹤人有罹患重病、有自殺傾向、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未滿7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7歲以上未滿12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家屬擅自帶離除外)及其他重大急迫情事,列緊急查尋對象,得依相關規定報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之行動電話定位或健保就醫等資料或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五、清查比對失蹤人口及實施訪查:警勤區員警接獲本轄或他轄受理報案通報後,除立即將失蹤人口資料上網實施清查比對外,並應於7日內前往訪問關懷家屬,並至少每3個月定期訪查一次;如失蹤滿3年以上仍未尋獲者,改為每年訪查一次,藉以提升失蹤人口查尋績效。 六、強化與醫療及社福團體聯繫。 七、定期召開內政部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

  • 警政署 Q60. 警察是否不再「查戶口」?

    一、「查戶口」係「戶口查察」時期作法,戒嚴時期「戶口查察」實兼具有社會控制及治安維護等雙重性質,警勤區員警透過戶役政系統的戶籍資料及相關警政系統,落實轄區戶口之嚴密查察工作,以防止匪諜陰謀分子滲透,或危害治安分子破壞;進而遂行一切以保障國家、社會安全為目的之保密防諜及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二、解嚴後,隨著「行政程序法」於1999年2月3日的公布,昔日有關警勤區員警基於保障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治安而逐家挨戶,未經住戶同意之任意性訪查作法,有侵犯人權之議;為符合民主憲政國家人權保障之理念,本部警政署逐步推動「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以及再修正為「警勤區訪查」等階段性改革工作,務使警勤區員警於實施「勤區查察」勤務時,均能遵守相關法律原則與規範,不再有侵犯個人隱私及違反人權保障之情形,並能有效維護轄區治安。 三、另現行警勤區訪查之戶籍資料,均係藉由本部警政署開發之「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電子化資訊方式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遞戶籍相關訊息資料,大幅簡化員警抄錄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之工作負擔,並提升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