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央警察大學 Q511. 請問貴校是否有學生社團?

    本校學生社團目前計有27個,分為體技性、康樂性、綜合性、文藝性等4大類,學期間社團活動安排於星期二19時至21時。

  • 警政署 Q512. 容留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及第7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者,當地勞政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警政署 Q513. 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在臺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同條例第11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警政署 Q514. 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五、……」 二、同條例第8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警政署 Q515. 媒介他人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二、同條例第83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警政署 Q516. 酒駕違規者應接受多久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現行酒駕違規者應接受4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多次酒駕違規者應接受6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警政署 Q517. 大陸籍配偶與國人虛偽結婚,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大陸籍配偶可能違反法令如下: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另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虛偽結婚經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 (二)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國人可能違反法令如下: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該條例第79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警政署 Q518. 雇主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63條及第75條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者,當地勞政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中央警察大學 Q519. 請問需持何種證件,始可至貴館借書?

    持有下列任一借書證者,可至本館借書: 1.北區大學校院館際合作聯盟借書證。 2.桃園區跨校整合圖書館服務借書證。 3.臺大聯盟館際合作借書證。 4.校友證。

  • 中央警察大學 Q520. 鑑識科學學系是否接受鑑定案件

    本校有專職處理鑑定案件之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置於本校科學實驗室編制下。

  • 中央警察大學 Q521. 是否可向中央警察大學借用場地辦理活動?

    有關外單位來函借用本校場地,可逕向總務處洽詢,亦可至本處網頁(本校首頁→行政單位→總務處→相關法規)參閱「中央警察大學教學活動設施外借管理要點」。

  • 警政署 Q522. 警察特考雙軌制度(警校生與一般生分別報名不同考試)是否合乎公平性?

    一、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係經行政院、考試院會商並審議通過,其合憲性與合法性毋庸置疑。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0 年第 1371 號判決書已指出,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分訂不同應考資格,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應考試權之保障並無牴觸,且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二、警察特考分流雙軌實施目的並非僅保障警校生,而係區隔「已受」與「未受」正規警察教育(訓練)之應考人,並促使警校教育回歸正軌。其設計係參酌警察人力需求、歷年警察人員 考試一般生錄取情形,並強化警校生淘汰機制及維持警察人力多元進用政策方向等原則。依應考人來源及本質不同,設計不同考試方式、應考科目、及格標準及需用名額等,俾達公開公平競爭之實質平等。未來警察人力仍秉持進用多元化,提升警察人力素質之宗旨,在多元進用人才原則下,兼顧警校生及一般生合理錄取比例,符合憲法「實質上平等」及「合理區別對待」原則。

  • 中央警察大學 Q523. 中央警察大學全球資訊網的網址為何?

    中央警察大學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https://www.cpu.edu.tw/

  • 警政署 Q524. 何謂恐怖攻擊,有哪些方式?

    所謂恐怖行動,係指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計畫性或組織性之行為者,恐怖攻擊的方式如下: ㄧ、殺人。 二、重傷害。 三、放火。 四、投放或引爆爆裂物。 五、擄人。 六、劫持供公眾或私人運輸之車、船、航空器或控制其行駛。 七、干擾、破壞電子、能源或資訊系統。 八、放逸核能或放射線。 九、投放毒物、毒氣、細菌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 警政署 Q525. 要如何幫助身旁毒品成癮者戒毒?

    目前各縣市已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專人提供戒毒資訊、電話諮詢、心理支持與協助,有需求的朋友請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 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

  • 警政署 Q526.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可否移置車輛?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2、4、5款規定,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並通知警察機關及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予以製單處罰如下: (ㄧ)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警政署 Q527. 吊銷與吊扣有何差別?

    一、「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二、「吊扣」駕照: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

  • 警政署 Q528. 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及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有沒有處罰規定?

    一、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17款規定舉發,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該項規定不適用於一般道路。 二、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1、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2、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 警政署 Q529. 請問包廂是否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包廂是否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須視包廂是否上鎖、行經包廂門外走道之人是否均可透視包廂內情形,遞送餐點、茶水之服務人員等旁人是否得隨意進出該包廂,足認已達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況等情形而定,如其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進出,則可判定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警政署 Q530. 請問「機動派出所」工作內容為何?

    「機動派出所」為強化警察勤務方式之一,其工作內容包含維護治安、交通安全、受理報案、警政諮詢及為民服務(包含失蹤人口協尋、排解糾紛等)等事項;民眾如需報案或警察服務,均可就近先向「機動派出所」反映處理,讓民眾充分感受到警察無所不在,拉近警民距離。

  • 警政署 Q531. 「關說」與「關心」定義有何不同?

    ㄧ、「關說」係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二、「關心」係指純粹表達注意、關懷之情,而不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 中央警察大學 Q532. 請問何時辦理抵免學分?最高能抵免多少學分?

    申請時機:於每學期之加退選截止日前向各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限制:學生及研究生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 警政署 Q533.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因自認並非肇事者,可否置之不理?

    一、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二、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規定,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 警政署 Q534. 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應由何人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 警政署 Q535. 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有哪些情形無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 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警政署 Q536. 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鑑定或覆議,是否需要付費?金額為何?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鑑定規費以案計算,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另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 警政署 Q537. 汽車行駛至無號誌路口,那個行車方向有優先通行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警政署 Q538. 道路上標誌、標線或號誌損壞了,應該要找誰處理?

    一、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二、 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及第5條等規定,所指主管機關分別為: (一)標誌、標線:省道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為各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縣道為各縣(市)政府、鄉道為各鄉(鎮、市)公所。 (二)交通號誌:各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依管轄單位不同,可能為交通局(處)或警察局。

  • 警政署 Q539. 交通法規所規範之道路及車輛定義為何?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警政署 Q540. 民眾駕駛車輛或行走在道路上是否需服從義交指揮交通?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二、 另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三、 義交係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故民眾駕駛車輛或行走在道路上應服從其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