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警政署 Q511. 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二、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 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第22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四)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故道路交通違規由民眾以照相、攝影取得違規事實,依上述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機關查處,警察機關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違規事實後始予舉發。

  • 警政署 Q512.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和解息事未報警處理,可否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協調和解理賠事宜?(嘉義縣警察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二)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爭議、糾紛。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 警政署 Q513. 現階段大型重型機車相關規定及交通違規執法重點?(嘉義縣警察局)

    (一)101年7月1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另查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之定義略以「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大型重型機車(含黃、紅牌之機車)自101年7月1日起,其行駛路權除另有規定外,均比照小型汽車之行駛、處罰規定,及相關違規適用之法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加強交通違規執法項目如下:「酒後駕車」、「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闖紅燈」、「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等惡性交通違規,期能有效防制交通事故發生。警察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考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仍持續加強「惡性交通違規」稽查取締,旨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並呼籲民眾共同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大眾安全。

  • 警政署 Q514. 轉接隔壁第四台算是竊盜嗎?員警可否配合取締?(嘉義縣警察局)

    一、轉接隔壁第四台算是竊盜嗎?員警可否配合取締?(嘉義縣警察局) (一)法律上對於竊盜罪,有其法定構成要件。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除了動產之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而竊取非動產者,最常發生的就是竊電罪。如竊電者係竊取通過鄰人電表之電能,將構成刑法第323條準用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 (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係指使用後會「消耗、耗損」的物質,而「有線電視訊號」,非屬一經使用即消耗之物質。「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明文規範保護之客體。 (三)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電信法第2條第1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據此偷接第四台之行為依現行法令雖未構成犯罪,但造成系統損害仍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另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五)如民眾、電視台有報稱有人偷接第四台,請員警處理,因上述理由,偷接第四台非屬違反刑法竊盜罪及其他各條之行為,非為刑事案件,又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此行為至多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因警察不介入民事案件原則,我員警依法可免配合處理;惟如民眾前往報案請求協助,警察基於為民服務原則,可協助連絡電視台,請電視台進行調查、求償等行為。

  • 警政署 Q515. 闖紅燈遭攔停舉發,是否可要求警方當場提出證據,以為證明?

    一、按法院之實務見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使行政機關利於交通秩序之維護管理,保障道路往來人車之安全而設....」;「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項,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利,依法就特定事件所為具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二、故某甲如未就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某甲違規並主張應由舉發單位提出具體證據為無理由。

  • 警政署 Q516. 汽車車燈罩上加貼藍色或綠色橫線,應如何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另外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7規定:「頭燈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透鏡應為無色。」另就技術層面而言,經交通部函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CNS7884D3047「汽車用照明與信號設備檢驗法」進行測試,由其測試結果視之,於頭燈上張貼綠色或藍色橫條貼紙,有光度減弱及光色偏移 (偏綠或偏藍)現象,致有「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而足以影響夜間行車安全之情形。﹝交通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交路第○○○四五○號函﹞

  • 警政署 Q517.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認為執行臨檢有侵害其利益情事者,如何尋求救濟?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警政署 Q518. 員警可否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證?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二、是以,實施臨檢、查證身分,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非有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得將受臨檢人帶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受臨檢人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中央警察大學 Q519. 參觀世界警察博物館需要收費嗎?

    1. 參觀本校所屬的世界警察博物館並不需要收費,請逕洽本校公共關係室辦理。 公共關係室電話:(03)3282321 轉4186 公共關係室網址:http://pr.cpu.edu.tw/bin/home.php 2. 請參訪團體依申請時間準時參訪,俾能節能減碳,以免浪費資源。

  • 中央警察大學 Q520. 請問如何參與警察大學外租部門之標租?

    有意參與標租之廠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財物出租查詢」(http://web.pcc.gov.tw/opas/arpam/intoSearchForPublic.do)、內政部公告或本校總務處網頁查看相關訊息,亦可於上班時間來電詢問。

  • 中央警察大學 Q521. 警大學生通識課程必須選修幾個學分?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需於大學四年修滿8學分通識課程

  • 中央警察大學 Q522. 請問資訊管理學系畢業學生分發的單位為何?

    資管系畢業生主要分發至資訊相關單位, 從事資訊工作,如資訊系統建置、規畫、管理等。亦有機會從事資訊網路犯罪偵查工作。

  • 中央警察大學 Q523. 請問要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英文是否要通過檢定?

    1.因外事系學生通過特考後分發工作,包括與非本國籍人士溝通,故於語文方面係有其需求,雖溝通語言不限於英文,但仍以英文為主要應用語言。 2.外事系設定英文檢定之畢業門檻,為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相當等級之英文檢定門檻。

  • 中央警察大學 Q524.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新生入學體能測驗項目、標準為何?

    一、本校學士班四年制新生入學體能測驗項目計有立定跳遠及負重測驗2項。 二、立定跳遠標準男生為190公分、女生為130公分;負重測驗男生為40公斤、女生為30公斤,須連續行走20公尺。

  • 中央警察大學 Q525. 至中央警察大學會客,於進入校區前,須辦理何項通行手續?

    來賓會客應先至警衛室辦理會客登記,再由值班警衛通知被會客人,如有公務必須進入校區時,應以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換取本校「臨時識別證」佩掛後,進入校區,該臨時識別證於離校時應繳還警衛室。 外校車輛蒞校洽公或會客,應以可資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停車證並留下相關聯絡資料。

  • 警政署 Q526. 何謂身家調查?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對象:參加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經初試(筆試)合格人員。 項目: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戶)籍資料、學歷資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等。 不合格情形: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警政署 Q527. 新型式機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案

    一、白天開頭燈可以提高車輛與背景的對比,有助於駕駛產生車距較近的感覺,對於路口各行向來車具有警示及提醒效果;據歐盟研究指出,白天開頭燈可以減少5.9%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部105年12月27日新聞稿表示,新型式機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該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頭燈功能。該部進一步說明,目前採「宣導鼓勵」汽、機車白天都要開亮頭燈,係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修正規定;爰此,白天行車除了依規定於隧道、調撥車道、設有標誌指示之山區或特殊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等路段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不開亮頭燈並不會有處罰。詳細資料請逕上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首頁>道安訊息>交通新聞>行車開大燈專區(網址:http://168.motc.gov.tw/News.aspx?n=ykP$IV7RO12xKedv!WxbWQ@@&sms=QIUXRVgeii6lTfvdBg21tA@@&_CSN=Byghu2CweeYQ8byVgysngg@@)。

  • 警政署 Q528. 要如何舉報詐欺案件車手?是否有檢舉獎金?

    請至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檢舉詐欺車手專區」(https://cib.npa.gov.tw/ch/app/frauddriver/list?module=frauddriver&id=1890),內有公開詐欺車手照片供民眾檢舉,也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供線索,若因此查獲詐欺車手及偵破詐欺案件,由破案機關核發破案檢舉獎勵金。

  • 警政署 Q529. 要如何幫助身旁毒品成癮者戒毒?

    目前各縣市已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專人提供戒毒資訊、電話諮詢、心理支持與協助,有需求的朋友請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 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

  • 警政署 Q530.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可否移置車輛?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2、4、5款規定,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並通知警察機關及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予以製單處罰如下: (ㄧ)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警政署 Q531. 吊銷與吊扣有何差別?

    一、「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二、「吊扣」駕照: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

  • 警政署 Q532. 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及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有沒有處罰規定?

    一、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17款規定舉發,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該項規定不適用於一般道路。 二、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1、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2、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 警政署 Q533. 何謂恐怖攻擊,有哪些方式?

    所謂恐怖行動,係指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計畫性或組織性之行為者,恐怖攻擊的方式如下: ㄧ、殺人。 二、重傷害。 三、放火。 四、投放或引爆爆裂物。 五、擄人。 六、劫持供公眾或私人運輸之車、船、航空器或控制其行駛。 七、干擾、破壞電子、能源或資訊系統。 八、放逸核能或放射線。 九、投放毒物、毒氣、細菌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 警政署 Q534. 請問包廂是否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包廂是否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須視包廂是否上鎖、行經包廂門外走道之人是否均可透視包廂內情形,遞送餐點、茶水之服務人員等旁人是否得隨意進出該包廂,足認已達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況等情形而定,如其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進出,則可判定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警政署 Q535. 請問「機動派出所」工作內容為何?

    「機動派出所」為強化警察勤務方式之一,其工作內容包含維護治安、交通安全、受理報案、警政諮詢及為民服務(包含失蹤人口協尋、排解糾紛等)等事項;民眾如需報案或警察服務,均可就近先向「機動派出所」反映處理,讓民眾充分感受到警察無所不在,拉近警民距離。

  • 警政署 Q536. 「關說」與「關心」定義有何不同?

    ㄧ、「關說」係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二、「關心」係指純粹表達注意、關懷之情,而不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 中央警察大學 Q537. 請問何時辦理抵免學分?最高能抵免多少學分?

    申請時機:於每學期之加退選截止日前向各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限制:學生及研究生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 中央警察大學 Q538. 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辦理哪些訓練班期?

    一、深造教育: (一)高級警政研究班:甄選現職資深績優深具發展潛力之高級警官實施教育。 (二)警監講習班:保荐警正一階或荐任一級者升任警監職務之前之研習,期間肆個月。 (三)警正講習班:甄選具有警正二階職務資格者之講習,期間肆個月。 二、進修教育: (一)警佐講習班:招收適任警正四階職務者,訓練期間四至十個月。 (二)專業講習班:依據警察業務需求,調訓現職警官實施一至四週在職專業講習。包含行政、刑事、保安、交通、經濟、保防、督察、人事、消防、外事、資訊、法規等講習班。 三、推廣教育: (一)學分班:配合各研究所開設碩士學分班課程。 (二)委託代訓: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海巡署、消防署及移民署等單位之委託,辦理相關訓練,例如:警察人員(含警察、消防、水上)三等特考訓練班、一般警察人員(一般大學畢業生)三等特考訓練班、消佐班及海佐班等。

  • 中央警察大學 Q539. 請問若未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若當事人拒繳,中央警察大學會如何處置?

    1.本校會函發通知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款,催繳後當事人於通知期限內仍未繳納,本校將委聘律師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及聲請強制執行,若無薪資或財產可供執行時,將聲請法院發給本校債權憑證,俾於債務人有薪資或財產時,據以聲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2.本校會定期調查債務人財產,將每年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如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依法再次聲請管轄法院強制執行,移請法院執行扣押及移轉債務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及積極賡續追蹤其後續收繳情形。

  • 中央警察大學 Q540. 請問校外人士如何查找貴校各學報文章?

    校外人士欲查找本校各學報文章,連結網址為: 1.國家圖書館之期刊文獻資訊網:https://tpl.ncl.edu.tw/NclService/(可下載已授權全文) 2.中央警察大學圖書館/資料庫檢索/中文資料庫/警學知識庫: http://autorpa.lib.cpu.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webmge&cache=1605166231599 (提供查詢,全文限校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