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警政署 Q421. 如何增進居家安全防止住宅竊盜發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外在硬體部分,針對下列7大住宅易遭竊環境加強防竊措施: 1、 公寓及透天厝等獨棟建築物1樓及頂樓:容易遭竊賊入侵,應加強1樓及頂樓防竊措施及保持良好防竊習慣。 2、 相接連棟公寓建築頂樓:容易遭竊賊藉由侵入鄰棟建築後,由頂樓跨越侵入,應加強頂樓防竊措施及保持良好防竊習慣。 3、 住宅無保全及監視設備及感應式照明:住宅加裝保全及監視設備及感應式照明有部分嚇阻作用,若無保全及監視設備及感應式照明則易成為竊賊下手目標。 4、 無加裝鐵(門)窗防護或鐵(門)窗老舊不夠堅固:住宅加裝鐵(門)窗防護,且堅固不易遭受破壞,可防止竊賊侵入。 5、 冷氣孔及圍牆無防盜設施:冷氣孔老舊鬆動無防護措施易被竊賊破壞而成為侵入途徑,應經常檢查是否鬆動且增加防護措施。 6、 圍牆無防護措施之住宅:圍牆無防盜設施,容易遭竊賊攀爬侵入,應加強為牆防竊設施,如加裝刺網或有刺植物等。 7、 緊鄰工地旁之公寓:竊賊經常利用施工工地搭乘之鷹架攀爬進入民宅,緊鄰施工工地住宅應將鄰近工地處之門窗隨時緊閉。 (二)個人平日防竊習慣亦十分重要,可平日注意: 1、 貴重物品應保險並存於保險櫃內,不可隨處放置。 2、 如有訪客或送貨員來訪應了解其身分及目的後才開門,避免歹徒家茂身分進入屋內查看擺飾情形。 3、 避免把鑰匙藏在屋外或橫梁上,避免歹徒能輕易取得鑰匙。 4、 晚間離開屋子前,打開外面的燈,製造有人在家的假象。 5、全家出門遠行應協請親友或鄰居定期清理報紙及郵件,避免製造無人在家的情境。 6、隨時注意門前信箱或住址名牌有無特殊記號(如○、X或小貼紙)並隨時清除,避免歹徒作記號。 7、 睡前或出門前應緊閉門窗。 8、 舉家外出時,是否關緊門窗並把燈打開,製造有人在家的假象。 9、 住宅旁邊防火暗巷需清空,使歹徒無借助攀爬的地方。 10、隨時保持警戒心,不輕易透漏家人及自身生活作息的習慣,避免歹徒打探。 11、留意有無陌生人在您住家附近打轉(如由門窗窺視住家內部或窺視住家電表)。 12、搬進新的住家或公寓時,應將所有的鎖都換過,避免歹徒持舊鑰匙入侵。

  • 警政署 Q422. 酒駕新法規定5年內再犯,違規人之違規紀錄資料查詢問題及處理方式。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新增規定,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酒駕規定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整,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相關違規紀錄,舉發人員負有查詢(證)之義務,為因應新法實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新增「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違規紀錄欄位,並自102年3月1日起提供查詢功能,經實際執行後仍發現部分情形無法查詢,針對無法查詢狀況及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1、違規人無照:因違規人從未考領照,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便無其駕籍資料,故無法查詢前次違規紀錄,舉發時因無法舉證違規人為再犯,僅需依實際查詢狀況舉發,並於舉發單上註記「無照」供監理機關於裁處時參考。 2、違規人有酒駕公共危險移送法辦紀錄,卻無顯示前次違規紀錄: (1)移送法辦案件,行政處罰俟刑事判決確定後,監理機關依據判決結果再進行行政裁罰,故在刑事判決尚未確定期間,無法查詢違規人前次違規紀錄,舉發時,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2)部分移送法辦案件並無依道路交通管理除罰條例舉發(酒測值未超過0.25mg/L或三類駕駛人酒測值未超過0.15mg/L之情形),故於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查無違規紀錄,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3)確認違規人曾遭到取締舉發,經查詢卻無違規紀錄:此類情形,本署業已通知交通部公路總局查明修訂,於修訂未完成期間,遇此類狀況,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二)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 條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爰此,監理機關於裁處時,如發現違規人為再犯者,得依權責舉發處罰,故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同仁就實際查詢狀況舉發即可。

  • 警政署 Q423. 機車老舊報廢銷牌後,是否可以直接賣給中古商或收購舊貨業者呢?(嘉義縣警察局)

    三、機車老舊報廢銷牌後,是否可以直接賣給中古商或收購舊貨業者呢?(嘉義縣警察局) 民眾在機車老舊向監理單位報廢註銷號牌後,留下的舊機車有部分是直接賣給中古商或收購舊貨業者(因為方便或可多賣些錢),致該部車若事後牽涉到刑事案件或交通違規案件時,有關單位往往都會再找原來的車主,(因為監理單位車主登記的資料還是原車主的名字)造成原車主事後的不便與困擾。因此若是賣給中古商或收購舊貨業者,記得要要求填寫買賣契約書,且契約書需收藏好,以便日後證明,但最好的辦法還是在報廢註銷牌照後,通知環保單位來回收,避免造成日後的困擾。

  • 警政署 Q424. 紅燈時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行人穿越道是否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2、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 (二)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1、下列3種牽引行駛態樣,行為人均視同機車駕駛人: (1)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2)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3)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2、違規認定: (1)上開3種牽引行駛態樣均屬違規,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行駛至路口,並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舉發。 (2)若為右轉,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規定舉發。 (三)應注意事項: 1、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2、警察機關取締該項違規時,應注意是否有「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等情事。

  • 警政署 Q425. 請問警察支給超勤加班費?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又(超勤)加班費係依據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為超時工作之補償方式之一。 二、因各警察機關轄區治安狀況不同,編排勤務時數自亦不同,如因勤務運作致有超時服勤情事,則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給予補償。至(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各警察機關均依行政院上開要點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426.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是否逾越檢察官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是否逾越檢察官職權? 一、依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之職權固包括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惟對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等規定,警察從事偵查犯罪,係居於協助檢察官之地位,應受檢察官之指揮,依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在偵查犯罪之程序中,警察之權限自不得超越偵查主體。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者,係警察執行勤務過程中所得採取之各項措施,具有嚇阻犯罪防制危害之功效,屬於行政權之範圍。如因執勤而發現犯 罪事實,則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入偵查程序,此時才扮演司法警察的角色,係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在此階段始有司法警察的權限不得大於偵查主體檢察官的問題。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係針對警察對人、場所及交通工具實施臨檢時之要件及程序作明確之規範,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應為行政檢查的一環, 應無逾越檢察官職權之疑慮。

  • 警政署 Q427. 三、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亂丟垃圾,是否觸法?(交通組)

    (一)依交通部99年9月10日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示略以:查在指定清除地區亂丟一般廢棄物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除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故針對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如有上開情形者,係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重裁處規定之適用,惟鑑於上開二法之法定罰鍰最高額均為新臺幣6,000元,其管轄權之認定則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之;另如經查獲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有上開情形者,應涉及環境清潔維護事宜,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範疇…。 (二)故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如依具體事實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由處理在先之機關依法舉發,如經查獲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有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因涉及環境清潔維護事宜,則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 警政署 Q428. 近來學校常發生暴力霸凌及幫派吸收學生等校園問題,警察機關有何安全維護措施?

    推動校園安全具體措施包括「建立預防機制」、「辦理校園安全檢測評估」、「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擴大強化校外聯合巡查」、「實施專案性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協助學校實施校園安全演習」等事項。

  • 警政署 Q429. 如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有關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簡易速算法,是以車輛每小時之車速,大型車減20,小型車乘0.5計算後,以公尺作單位,即為法定之安全跟車距離。以時速六十公里為例:大型車應保持四十公尺,小型車應保持卅公尺;車流壅塞時,車速低則安全距離短、車流順暢時,車速高則安全距離要長。其目的在要求駕駛人在行車時預留適當反應與煞車時間。

  • 中央警察大學 Q430. 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學生畢業後須至少服務幾年?是否要服兵役?

    1. 各學系學生畢業後3年內,未經畢業後之任用特考及格者及未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2. 於前款規定期限前經特考及格分發任用者,須服務滿4年,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3. 依本校簡章規定,畢業應分發法務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移民署)任用者,在服務年限內於上開機關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4.兵役問題請參閱簡章有關選訓服役規定。

  • 中央警察大學 Q431.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學生畢業之後,有哪一些進修管道?

    本校學生畢業之後,服務滿一定年限後,可循下列途徑進修: 1. 報考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2. 報考國內其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 3. 參加政府舉辦之各類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 4. 自費出國進修。

  • 中央警察大學 Q432. 如何報名參加貴校學士班四年制考試?

    1. 參加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此時無須向本校報名)。 2. 持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並依簡章規定辦理報名手續。 3. 報名方式:一律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請上本校網站參考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初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 中央警察大學 Q433.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第二階段考試(複試)包括哪些項目?是否計算分數?

    包括口試、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三項,一項以上不及格者即予淘汰;但除了考生成績總級分相同,且各學科成績均相同時,口試成績作為區分順位之依據外,一般並不會列入成績計算(詳細內容於招生簡章中規範)。

  • 中央警察大學 Q434. 若學科採計成績(大學學測分數依甲乙組不同各取四科)總分相同者,成績如何排序?

    1. 甲組(自然組):依自然科成績排序;自然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科成績排序;英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科成績排序。 2. 乙組(社會組):依國文科成績排序;國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科成績排序;英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科成績排序。 3. 初試排序方式,以前述1、2項方式排序,並由招生委員會決議取招生名額適當倍數,通知考生參加複試,複試包含口試、體能測驗、體格檢查三項,若三項均合格者,除甲乙組依1、2項排序外,若遇各科分數均相同時,以口試成績區分排序。

  • 中央警察大學 Q435.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哪一些考生可以享受加分優待?

    原住民、退伍軍人、因公殉職員警之子女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可以享受加分優待。

  • 中央警察大學 Q436. 中央警察大學體技保送甄試項目為何?需具備什麼資格?

    1.中央警察大學體技專長甄試項目包含柔道、跆拳、來福槍射擊、空手道等4項,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者,得報名加考術科參加甄試。經入學考試及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2.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體技專長甄試生之學測最低錄取標準須達中央警察大學各類組一般考生第一階段最低錄取成績的五分之四。 3.符合中央警察大學甄試辦法規定之資格者 (1)比賽資格:柔道、跆拳、空手道近二年內全國性比賽前三名;來福槍射擊近二年參加全國性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 (2)段級資格:柔道:二段以上、跆拳:一段以上、空手道::一段以上、來福槍射擊:A級選手,得報名加考術科,參加甄試。 (3)技術測驗完成後,擇優決定錄取考生(柔道每年至多錄取四名、跆拳至多錄取一名、射擊至多錄取二名、空手道至多錄取一名)。

  • 中央警察大學 Q437. 體技項目畢業標準為何?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考核實施要點」及「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教學實施規範」規定: 一、柔道、摔角、綜捕術:以60分以上為及格,各學期均需及格。 二、射擊:以60分以上為及格,各學期成績均需及格,且總鑑定成績須達二等射手。

  • 中央警察大學 Q438. 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案件全年收件狀況

    基於人、物力之限制,有一定數量之限制,額滿後即暫停受理。

  • 中央警察大學 Q439. 接受委託鑑定案件

    僅接受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委託刑事案件之鑑定或專案研究事項,委託須以公文為之

  • 中央警察大學 Q440. 我想請問一下警大是如何錄取?是要考指定考科還是學測?還有有偏重哪一科科目嗎?

    1. 目前本校學士班四年制是獨立招生,筆試成績部份是採用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學科能力測成績,目前不接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指定科目考試及技專院校統測分數,本校學士班四年制分甲組(自然組,採計國、英、數A、自然四科分數),乙組(社會組,採計國、英、數B、社會四科分數),考生於報名時選擇甲組或乙組,且僅能選擇一組。 2. 初試報名是以大考中心學測成績報名,若初試合格後,複試目前有三項,包含口試、體檢及體能測驗(目前為負重行走及立定跳遠),複試有1項不合格即不錄取。 3. 複試合格者,按其學科採計成績(前述初試大學學測成績)總分高低順序,擇優依其所填志願錄取為各系正取生,至滿額為止。其餘依學科採計成績高低列為備取生。 4.詳細的規定,您可以至本校網站,下載本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參考。

  • 中央警察大學 Q441. 如何進入學校擔任教職?

    本校甄聘師資均會登載於人事行政總處、科技部及本校網頁公告甄聘資訊1個月以上,符合資格者可依據公告內容檢齊相關資料寄送本校人事室參與甄選,經本校3級教評會甄審通過獲聘任者,即由本校通知到校任職。

  • 警政署 Q442. 遭人暴行打傷,可提出哪些權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打傷人的行為構成刑法的「普通傷害罪」。若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 語能、味能、 嗅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或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情形,就構成刑法的「重傷害罪」。 (二)除重傷罪外,一般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案發的當天起六個月內須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可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為避免對方脫產,也可考慮是否假扣押對方財產。民事求償的項目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家人看護也可請求)、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等等。至於索賠金額,法院會審酌當事人間的年齡、工作、社會地位、案件情節等多項條件來判定賠償金。 (二)建議可先向各地區公所申請調解,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以避免無效的調解浪費時間,也可避免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檢察官開庭時,可能會問當事人是否願和解,若和解就可撤回告訴。 (三)由於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而刑事告訴並沒有中斷民事時效的效力,刑事官司若拖過兩年,必須在兩年屆滿前另提民事訴訟,以免喪失求償機會。

  • 警政署 Q443. 民眾私自外接第四臺電視觀看,是否構成犯罪?如業者報案,應如何處理?(苗栗縣警察局)

    (一)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惟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指的應屬使用後會「消耗、耗損」的物質,而有線電視訊號,非屬此種一經使用即消耗之物質,謹先陳明。 (二)按民國89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研究意見:「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即與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有違,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而有線電視臺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電信法第2條第1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 (三)民眾未經有線電視公司同意,私自外接第四臺電視觀看,係以截收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影音視訊內容為方式,並不會排除他人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其行為態樣亦與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但若造成系統損害,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警政署 Q444. 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的猥褻性資訊物品應如何認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將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言論物品限縮在「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及「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二)因此,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即便有附加封套、警告標示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物品。除此之外「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則必須在未附加封套或適當的安全措施下而為傳布,才構成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

  • 警政署 Q445. 有關警察機關裁罰第3、4級毒品「裁罰程序」、「強制執行」及受處分人的「救濟途徑」為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裁罰程序 1、由查獲地之警察局負責裁處。 2、處分書內處罰內容包含罰鍰、毒品危害講習、沒入。 3、毒品危害講習由當地衛生局辦理,相關講習時間、地點另由衛生局通知辦理。 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裁罰金額得減輕,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2分之1,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2分之1。 5、毒品危害講習時數,第三級毒品為6到8小時,第四級毒品為4到6小時。 6、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不適用本項規定。 7、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惟相關毒品及吸食器具仍應單獨沒入。 (二)強制執行 1、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分期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納時,處分機關將函文稅務機關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並將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救濟途徑 1、受處分人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2、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並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惟如知案件已提起救濟,逾期繳納時,可暫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3、訴願人如已在30日內向處分之警察局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4、警察局受理訴願後,應先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若認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縣市政府)。 5、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的關係文件(案件調查筆錄、職務報告、鑑驗證書等),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6、檢卷答辯時,答辯書應抄送訴願人。 7、本訴願案件係由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8、受處分人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時,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警政署 Q446. 交通事故引發刑事責任上之法律救濟為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服刑事處分之救濟程序如下: (一)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如認為被告不成立犯罪,由檢察官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如被害人及家屬經提起告訴後不服,得於接到前書7日內書狀敘明理由向原檢察官上級法院檢察署聲明再議,如有理由則發回繼續偵查,如遭駁回,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接到處分書10內,委請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如再遭駁回,除非有新事證或再審之因,不可再提告訴,救濟到此結束。 (二)如檢察官認為被告應負責任,得起訴並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刑事庭,這時被害人及家屬在公訴案件中僅屬關係人,檢察官才是當事人,關係人對判決不服,不可直接上訴至第2審,必須附理由請檢察官上訴。 (三)自訴案件自訴人為當事人,如不服接到判決書後10日內直接提出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1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分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分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分就一定會提早審理判決。

  • 警政署 Q447.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注意事項為何?在何種情形下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不予查證或舉發?(基隆市警察局)

    (一)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民眾以口頭、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警察機關(含勤務單位以下同)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各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並應逐案登記列管及立即派員查處;口頭或電話方式檢舉案件,應另製作報案紀錄。 2、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以委婉及保密方式,向檢舉人查詢下列事項,以利查處: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及車身顏色等資料。檢舉對象如為未懸掛號碼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之違規人姓名(或商號)、住址等資料。 3、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由行為地警察機關查處為原則,必要時得商請車籍地或被檢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處。如受理後認為管轄不合時,應於3日內將原案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依法處理,並副知檢舉人。 (二)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不予查證或舉發: 1、匿名檢舉或不能查證確認檢舉人身分者。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或違規事實內容欠缺具體明確者。 3、依所提供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車身顏色等資料,不能查證確認違規車輛者。 4、檢舉未懸掛號牌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案件,未提供違規人之姓名(或商號)、住址等資料者。 5、距違規行為終了日起,已逾三個月以上者。 6、同一事件業經舉發或重複檢舉者。 (三)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處,但舉發時限已不足一個月者,應儘速查處,並將查處情形回復檢舉人。如因查證需要,得報請機關主官核准延長查處時間。 (四)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住址等資料。

  • 警政署 Q448. 店家擺設無照賭博電子遊戲機檯,但未插電,機檯內亦無零錢,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如該機檯係他人(寄檯者)寄放,而未與該人分擔費用、收入分帳,若警方查獲違反何法令規定?

    (一)按商業行為係以經常性、營業性為斷,可視機具內是否仍有代幣(錢幣)、營業場所內有無押分累計、可否兌換獎品之說明、現場營業人員或消費者之陳述或曾供他人把玩過等佐證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若有擺設供他人把玩對賭之行為則有違反刑法第268條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非僅以電子遊戲機插電與否,作為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判斷之準據。 (二)受寄檯之業者與寄檯者依約定比例就機檯分擔費用、收入分帳,因「寄檯者」與「受寄檯者」約定就機具營業收入分帳,其主觀上如具有合夥或共同行為之意思(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亦有分別提供電子遊戲機及營業場所各自分擔營業行為(行為之分擔)屬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22條規定之範疇;至「受寄檯業者」僅供寄放機具之收取擺置費用或未收取費用,未共同就機具之營業收入約定分帳,則屬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28條規定。

  • 警政署 Q449. 警方對於未依核實項目營業的查處作為?(基隆市警察局)

    一、警方執行刑事司法調查兼行政告發:特種工商業之主管機關屬縣(市)政府,警察機關為查緝業者從事色情、賭博或其他犯罪行為,依據警察法及職權行使法執行臨檢或刑事調查時,發現犯罪除依刑法、社維法、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刑事法令移送所轄地方法院外,對於無照或超出營業等違規情事,依其事實告發詳載於臨檢紀錄表,函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權責查處。 二、若有以下4項行為,警方依違反營業事實告發,並函請縣(市)政府各主管機關處理: (一)營業管理(無照或超出違規營業):依據商業登記法、身心障礙者保障法,函請縣(市)政府工商發展處、勞工及人力資源處查處。 (二)建築物使用(擅自變更、使用或違章建築):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管理辦法、消防法規,函請縣(市)政府工務處、消防局查處。 (三)稅捐稽徵(無照或超出違規營業):依娛樂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函請地方稅務局查處。 (四)違法營業(賭博、色情、毒品犯罪):依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函請縣(市)政府城鄉發展處查處。

  • 警政署 Q450. 如何防止住宅發生竊盜案件?做法為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一)標籤型徵候:利用白天觀察住戶動態,找對講機逐樓逐戶,無人回應則利用小張貼紙、或用原子筆在對講機按鈕做記號、或在信箱做記號,隔天再按一次或就直接進入行竊,這類手法很普遍,只要住戶在對講機或信箱處稍有警覺,不難發現竊賊即將到來。 (二)喜帖型徵候:專門搜括信箱內喜帖,查閱結婚家庭地址,結婚當天用餐時間,趁結婚家庭親朋好友均到飯店用餐之際,直接到結婚家庭偷竊。 (三)詐欺型徵候:偽裝第四臺人員修理線路或偽裝瓦斯公司人員抄錶混進去,然後伺機偷竊。 (四)駐足型徵候:利用全家外出聚餐或進百貨公司、看電影之際,作案時間大多在晚上六時到九時之間,竊賊躲在車內或在四周觀望,待住戶熄燈外出後確定無人再大方進入偷竊。 (五)攀沿型徵候:此類手法專偷高樓,俗稱「蜘蛛大盜」,利用攀沿工具至樓頂陽臺以倒掛方式攀沿而下進入未裝鐵窗樓層行竊。 (六)演習型徵候:大都利用夜間,對銀樓、珠寶業或賣場下手,竊犯故意觸動保全系統或警民連線,讓警察或保全人員抵達現場,由於夜間無法進入查看,只能在目標物周遭觀察,竊犯則躲在屋內暗處,觀察抵達人員動作,待警察人員或保全人員離開時再行竊,期間若再觸動警鈴,極易使警察人員或保全人員誤判係線路問題未再前往。這類手法防制之道,就是聯絡屋主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到現場將電源打開一遍,讓竊賊無所遁形。 (七)通訊器材聯絡徵候:竊盜集團行竊大多有一人把風,通訊聯絡大多用靈活方便的無線電對講機,而不用需要麻煩撥號或可能有通訊死角的大哥大,住戶若發現持有無線電對講機形跡可疑的人,在建築物附近徘徊,就應提高警覺,注意其動態,必要時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