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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421. 什麼是霸凌?孩子如被霸凌,家長應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什麼是霸凌?教育部定義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之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霸凌的形式分為下列五類: 1、肢體的霸凌: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2、言語的霸凌: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3、關係的霸凌:包括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 4、性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5、反擊型霸凌: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 (二)學生被霸凌時的徵兆 1、衣服、書本等個人物品,有所缺損 (撕痕、遺失)。 2、學生身上有難以解釋的傷口 (割傷、瘀青) 。 3、學生與朋友相處的時間變少。 4、學生會害怕到學校,或是害怕走路到學,或者是害怕參加社團活動,學生上下學的路徑變得不合理,或是花更久的時間在上下學。 5、學生對課程忽然變的沒興趣,或是表現變差,當學生回家後,常表現情緒低落之情況。 (三)孩子可能遭遇霸凌,家長應如何處理? 1、支持他並蒐集有關該霸凌的資訊: (1)不忽視:絕不要忽視霸凌,忽視霸凌會讓事情惡化。 (2)不責怪:不要責怪你的孩子遭到霸凌;不要假設你的孩子挑釁霸凌者。不要說:「你到底做了什麼而惹惱了其他小孩?」 (3)傾聽與了解:仔細傾聽與了解霸凌發生的始末、時地及參與人員。 (4)同理心:要對你孩子的遭遇感同身受,並告訴他霸凌是錯誤的行為,不是他們的錯,詢問你的孩子可以有效幫助他們的方法,讓孩子知道你打算怎麼做。 (5)不報復:不要鼓勵孩子用肢體報復(如:「打回去」)做為解決方式。 (6)理智:即使狀況不易處理,家長還是要明智地後退一步,並謹慎地思考下一步。 2、與老師或校長聯繫,必要時請各縣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協助: (1)霸凌是不會在沒有大人的協助下而停止的。與孩子的老師面談,並提供確實的孩子被霸凌的資訊,包括誰、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器具。 (2)請老師與其他校內與你孩子互動的其他大人談談(如音 樂 老師、體育老師、或校車司機),以得知其他人是否有發現其他學生霸凌你的孩子。 (3)應該讓校方聯絡霸凌者的家長,避免因為情緒反應讓事情變得更糟。 (4)要盡自己所能讓霸凌停止,並經常與你的小孩和校方聯繫,以確知霸凌是否已經中止。如果霸凌還在持續,就要再次聯絡校方。 (5)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或向警察局少年警察局尋求協助。

  • 警政署 Q422. 發現在學學生發生校外偏差行為,應如何處置?受(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應注意哪些事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為落實校園事件通報及學校輔導功能,警察人員發現在學學生發生校外偏差行為,應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以密件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就讀學校加強輔導,協助防處少年犯罪。 (二)受(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應注意事項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式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2、同法第83條之1規定:應配合少年法院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案資料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該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3、同法第83條之2: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4、少年偏差行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學校時,可用少年偏差行為通知書,複寫2份以上,1份為存根。少年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及曝險行為,並應移送少年法院(庭)。

  • 警政署 Q423. 青少年如何遠離幫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幫派的定義及觸犯那些法律 1、「幫派」(gang)一詞是世俗化之通稱,學術上有多種不同定義,Walter Miller(1975)對美國六大城市處理青少年幫派的司法及社會服務專業人員訪談之後,對gang有了較佳的定義:「gang是一個環環相連的團體,個人認同於領導者和內部組織,要求擁有某一地區的控制權,以個人或集體的方式表現出暴力的非法行為。」 2、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青少年加入幫派之原因 1、家庭功能不彰:家庭在少年犯罪行為上具有關鍵性之影響已廣為學界證實(蔡德輝、楊士隆,2003),一個功能健全的家庭,包含結構完整、良好之氣氛、分享之親子關係…等,較能教養出人格、行為正常發展的少年,西德犯罪學者Goppinger及Schneider(1980)的觀點:「親子關係不和諧所形成之家庭功能不健全,影響大於破碎家庭結構不健全之影響。」(林山田、林東茂,1990),親子關係不睦、冷淡、疏離的家庭下成長之少年,家庭成員凝聚力較差、影響子女行為反應與表現,因而促成少年偏差、犯罪行為的發展。 2、對學業適應不良的學生,得不到師長、同學的肯定,轉而投向幫派同儕尋求相互依賴。 3、因厭惡學校教育而參加幫派,從幫中不良同儕或老大得到照顧或相互慰藉。 4、遭到犯罪、暴力侵害之學生轉而投向幫派請求保護。 5、中輟學生無法復學,為了生活而加入幫派。 6、交友不慎經常是涉入幫派主因之一。 (三)遠離幫派防範之道(如何遠離幫派) 1、去除偏差性崇拜英雄心理:幫派份子常利用少年性喜結交、壯大聲勢,並尋求保護的心理予以吸收入幫。 2、避免金錢誘惑:大部分學生入幫因素係受幫派領袖擁有之財富打動,及貼身小弟前呼後擁之氣派所吸引。 3、遠離毒品:幫派分子利用人性好奇之心理,由幫派中少年在校園內暗地宣導,先期免費提供,俟學生上癮後,無法脫離幫派,而受幫派控制。 4、避免接觸:遠離幫派少年,以免誤入歧途。 5、勇於檢舉:遇有受幫派迫害或幫派份子活動情資,應勇於提出檢舉,以有效防制幫派伺機坐大。

  • 警政署 Q424.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續處理規定及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 條第1項第1、4及5款規定: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故無人傷亡之案件,當事人應將跡證定位後移置車輛、嘗試自行和解並立據為憑,倘協商未果應報警處理。 (二)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4及5款規定:「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故有人傷亡之案件,當事人應立即通知警方處理並協助救護傷患及保護現場;另可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必要時自行攝影存證並配合處理人員以確保雙方權益。倘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視個案相關事(跡)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製單舉發。

  • 警政署 Q425. 電子遊戲機如果所擺設的地點是屬於自家人遊戲或供公司內員工遊玩使用,需要申請登記嗎?

    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又依同法第16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所以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有營利事實就必須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警政署 Q426. 民眾如何向警察機關申請存、提款護鈔服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存、提款如何申請護鈔:申請人可以電話或親自至各警察單位要求協助存(提)款護鈔服務。 (二)申請人資格:無資格限制,凡各分局轄內相關學校、公司、行號及民眾或金融機構轉知有提領鉅款需護鈔之對象均可向警察單位申請護鈔。 (三)申請期限:對民眾申請鉅款護鈔案件,各警察單位應隨到隨辦,即時提供最佳服務,充分展現為民服務之熱忱;另對金融機構轉知有需協助護鈔之對象,應比照民眾之申請辦理。 (四)金額有無限制:無限制。 (五)護送區域:接獲護鈔申請,應依申請時間,派遣警力到場協助護送。護鈔範圍以警察局轄區為原則,若須越轄,以接壤地區為限,並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若護鈔區域超越上述地區者,應儘量勸導其改以轉帳劃撥或匯款方式辦理。

  • 警政署 Q427. 警察應如何保護交通事故現場?(嘉義縣警察局)

    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保護?綜觀如下要點以條例式分析說明供為參考: (一)現場周邊應設置警告標識,夜間應加裝警示燈,以保護現場證據及處理人員之安全。 (二)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證據保全之原則下儘量縮小,若非必要不可將道路全部封鎖,如必須封鎖交通時,亦應將情況較單純的部分可以先行攝影測繪、紀錄,迅速恢復單邊交互通行。 (三)對現場易變化、易消逝及必須迅速清除之跡證,如落石、碎片、煙霧、水漬等,應儘速定位、拍照存證。 (四)現場當事人及處理人員站立或走動時,不可破壞現場跡證或妨礙現場之交通,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保持注視往來車輛動態以策安全。

  • 警政署 Q428. 二、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警方並未代保管,駕駛人或所有人領回後,是否可以直接送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因此,除非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由對造或其保險公司修復,否則,可以自行直接送修,無須等待。但在車輛拆卸修理前,為能保障自己權益,應先將原車損壞情形拍照存證,並將修理明細表及收據或發票留存,以備事後請求賠償。

  • 警政署 Q429. 廣告車占用停車格營業是否有法可罰?(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可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遊動廣告物車輛之管理辦法處理。

  • 警政署 Q430. 警察查察取締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嫌經營妨害風 化(俗)行為,其作業程序為何?

    (一)依法停話:警察機關查證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有下列情事,應函請電信經營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該電信使用者依「電信事業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停止租用電信之服務: 1、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情事,卻無法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 2、登記使用戶與實際使用者不符或疑遭冒用(如:業者不願告知營業地址或約定見面深入詳談卻爽約,復循廣告上登載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地址、帳寄地址等資料深入查處,若為查無該址、或為空屋、或為辦公場所或該址查無登記使用戶或登記使用戶指稱未申請使用該電話係遭冒用、或未刊登該則廣告等)等虛偽情事。 3、沿街散發或張貼路邊停車之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小廣告。 (二)循線追源:依各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之刊登地址、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及帳寄地址等情資依法查處究辦,不可僅經撥打各廣告門號電話探詢,即以業者(接聽者)回復之內容,遽予認定無涉及不法或即函請電信業者停止其電信服務,以正本清源並符程序正義。 (三)除惡務盡:循平面媒體分類廣告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0條案件,除將相關行為人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對平面媒體各警察機關檢具刑案移送書、剪報(報紙名稱、刊登日期、版別、內容)等相關資料,移請當地新聞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 警政署 Q431. 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學校應如何配合警察機關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迅速將傷者送醫,安撫學生情緒,並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二)注意保全現場跡證,俟警察人員到場處理,不可任意破壞。 (三)加害人如為學生,其暴力行為未至刑法之公訴罪或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願告訴者,警察機關基於尊重學校自主之立場,配合學校處理。 (四)加害人如為外校不良分子,應記明歹徒之容貌、使用之交通工具款式及號碼、逃逸之方向等歹徒相關資訊,俾利警察機關查明滋事歹徒之身分,盡速緝捕。 (五)對外保守機密,不宜宣揚案情,尤以擄人勒贖案件,以免歹徒報復。 (六)學生間毆打事件,協請學校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處理;如涉及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偵辦;如涉及性侵害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

  • 警政署 Q432. 書信於下班或假日時間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或該單位人員得否以非上班時間為由拒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書信送達之生效時間:按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依上開條文,人民或機關如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於該書信到達警察機關時,其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惟如於機關下班後,書信始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得否以非機關上班時間為由拒收?拒收之法律效果為何? (二)最高法院判例:依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255號裁判要旨:「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依上說明,應認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準此,書信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交門崗員警或有人執勤單位,其送達效力已生,不因員警拒收而認未送達。 (三)綜上,為維護警察機關權益,書信如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仍應接收,並於收執單據上確實記載收受時間,俟上班時間,交機關收發文室掛號。

  • 警政署 Q433.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有無違反交通處罰條例?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 警政署 Q434.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本署督察室)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本署督察室) (一)規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要點除涵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 (三)請託關說之定義: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但若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則排除在外。 (四)遇請託關說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五)本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1、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2、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435.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時,應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第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另依第4條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第2款規定,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之。

  • 警政署 Q436. 里長請求警察機關給予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17條,不得提供。 (二)法律規定說明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該個資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3、基於前揭條文,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下,警察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給里長。

  • 警政署 Q437. 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告發其他違規者,提出抗告是否為抗告理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警察取締告發交通違規時,遇民眾當場質疑警方為何路上這麼多的違規,卻只告發我,要求警方也必須告發其它違規人,是否可為抗告理由? (二)茲援引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核抗告為無理由。

  • 警政署 Q438.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本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中央警察大學 Q439.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新生入學體能測驗項目、標準為何?

    一、本校學士班四年制新生入學體能測驗項目計有立定跳遠及負重測驗2項。 二、立定跳遠標準男生為190公分、女生為130公分;負重測驗男生為40公斤、女生為30公斤,須連續行走20公尺。

  • 中央警察大學 Q440. 至中央警察大學會客,於進入校區前,須辦理何項通行手續?

    來賓會客應先至警衛室辦理會客登記,再由值班警衛通知被會客人,如有公務必須進入校區時,應以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換取本校「臨時識別證」佩掛後,進入校區,該臨時識別證於離校時應繳還警衛室。 外校車輛蒞校洽公或會客,應以可資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停車證並留下相關聯絡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 Q441. 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辦理哪些訓練班期?

    一、深造教育: (一)高級警政研究班:甄選現職資深績優深具發展潛力之高級警官實施教育。 (二)警監講習班:保荐警正一階或荐任一級者升任警監職務之前之研習,期間肆個月。 (三)警正講習班:甄選具有警正二階職務資格者之講習,期間肆個月。 二、進修教育: (一)警佐講習班:招收適任警正四階職務者,訓練期間四至十個月。 (二)專業講習班:依據警察業務需求,調訓現職警官實施一至四週在職專業講習。包含行政、刑事、保安、交通、經濟、保防、督察、人事、消防、外事、資訊、法規等講習班。 三、推廣教育: (一)學分班:配合各研究所開設碩士學分班課程。 (二)委託代訓: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海巡署、消防署及移民署等單位之委託,辦理相關訓練,例如:警察人員(含警察、消防、水上)三等特考訓練班、一般警察人員(一般大學畢業生)三等特考訓練班、消佐班及海佐班等。

  • 警政署 Q442. 何謂身家調查?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對象:參加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經初試(筆試)合格人員。 項目: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戶)籍資料、學歷資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等。 不合格情形: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 中央警察大學 Q443. 請問要如何申請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一、繳驗證件: 高中職以上需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如為影本請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如轉帳繳費】,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小學生得免驗證。但第一次於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為防止重複請領本補助遭議處,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8月12日以總處給字第1100026541號函再次重申,請同仁申請補助應確實注意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之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下: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費之優待。 (六)以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例如,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或學費單顯示「○○○學雜費減免」,雜費雖有應繳數額,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避免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或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四、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本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五、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 中央警察大學 Q444. 請問雙重國籍是否可以報考中央警察大學

    一、本校入學之身家調查規定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辦理。 二、依據「中央警察大學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4條第1項、「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及本校招生入學考試簡章之應考限制等規定,雙重國籍身分之初試錄取人員應屬不合格。 三、本校初試錄取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者,若於複試前提供喪失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身家調查結果可改列合格。

  • 中央警察大學 Q445. 請問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學系(含碩士班)實習內容為何?

    1.第1階段: 社會安全組: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二年級升三年級暑假及研究所碩士生(一般全時生)在碩一升碩二者,參加第1階段實習,學習基層警員的工作。 情報事務組: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二年級升三年級暑假,參加第1階段實習,瞭解國家安全局實習工作。 2.第2階段: 社會安全組: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三年級升四年級暑假及研究所碩士生(一般全時生)參加過第1階段實習者,參加第2階段實習,於警察局各分局保防組等學習基層幹部工作。 情報事務組: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三年級升四年級暑假,參加第2階段實習,瞭解國家安全局實習工作。

  • 中央警察大學 Q446. 修習綜合逮捕術的科系有哪些?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暨研究生體技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包含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公共安全學系、犯罪防治學系、交通學系、外事警察學系、資訊管理學系、國境警察學系、鑑識科學學系、水上警察學系、行政管理學系及法律學系之學生暨研究生修習綜合逮捕術課程。

  • 中央警察大學 Q447.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各學期修習學分下限?

    1.全時進修一般生第一學年修習幹部先修教育學科課程。第二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6學分,第三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4學分。 2.全時進修在職生第一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6學分,第二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4學分。 3.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第一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6學分,第二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4學分、第三學年上下學期下限各為2學分。

  • 中央警察大學 Q448. 請問貴校犯罪防治學系博士班之修習學分數是否設有限制?

    本所博士班修課標準如下: 博士班研究生第一至三年內均須修課,每學期最少修3學分,每學期選課上限標準以9學分為限,並不得超過3科。

  • 中央警察大學 Q449. 請問系上是否有賣相關教科書?

    本系沒有販賣相關教科書籍。 如需參考用書,請洽教務處教材組網頁https://daa.cpu.edu.tw/files/15-1016-17153,c363-1.php 有相關的教科書書目、售價及相關購買規定。

  • 中央警察大學 Q450. 警察大學法律系畢業當年考上警察特考及司法官特考,可否不從事警察工作?

    若未從事警察工作而任職司法官,則需賠償公費(在校期間所領的公費)-詳細賠償公費事宜,請洽本校公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