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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391. 國內拍賣(購物)網站迭有詐騙事件,警察有何相關應處作為?

    一、鑒於國內拍賣(購物)網站持續發生「解除分期付款」及「假網路拍賣」詐騙被害案件,本署刑事警察局逐週統計,將國內賣場被害案件數單週達5件以上者,列為「高風險賣場」,並公布於165專線官方網站(https://165.npa.gov.tw/#)提醒民眾注意防範。 二、針對上開評估為高風險之賣場網站,除加強聯繫限時改善外,逾時者復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及視情節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裁處,警惕業者加強民眾個資保護,以維權益。

  • 警政署 Q392. 使用「警政服務App」的110報案與一般電話撥打110報案有何不同?

    一、警政服務App「110報案定位」除了有電話報案功能外,另外提供視訊報案功能,可直接傳送現場影像給警方。 二、一般撥打110語音報案,僅能傳送該發話地附近之基地臺座標;使用警政服務App報案時,因透過GPS定位及網路功能,將再傳送1組較精確之座標位置,供110報案臺迅速派遣警力前往。

  • 警政署 Q393. 為何中央不訂定警察機關所屬協勤民力統一保險規定?

    一、依據「民防法」第4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警察機關編組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山地義勇警察隊等民力協勤任務隊。為保障協勤民力之權益,於「民防法」第9條明定,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分給8至90個基數之給付;有關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民防法」已有明定協勤民力保障規定,不再重複訂定保險規定。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規定,民防之實施,屬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政府之支出劃分,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故協勤民力法定權益以外之事項,有關協勤民力投保意外保險事宜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辦理並負擔經費。

  • 警政署 Q394. 若認為某警察機關之員警違法執行公務而致權利受損時,應向何機關詢問或請求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應向該違法執行公務員警所屬之警察機關詢問或請求國家賠償。

  • 警政署 Q395. 想得到最新的防制詐騙宣導資訊,可透過哪些管道取得?

    民眾可以透過以下管道獲得最新的防制詐騙宣導資訊: ㄧ、165專線官方網站(https://165.npa.gov.tw/#)。 二、LINE官方宣導帳號(官方帳號搜尋165或ID搜尋@tw165) 三、165反詐騙宣導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165bear)。

  • 警政署 Q396. 有關反暴力重大人為危安或恐怖攻擊常識如何取得?(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保護您小秘方,提供反暴力重大人為危安或恐怖攻擊常識彙編,民眾可參考: 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071&id=18272&serno=8581c66e-36de-4a98-83ed-ad3935c97b36

  • 警政署 Q397. 民眾可從何項文件查詢出發生事故的國道公里數?

    民眾可從「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件1】得知。

  • 警政署 Q398. 如於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上班時間電話轉接失敗,可否直接提供承辦人的分機與姓氏?

    各大隊交通組上班時間均有人接聽電話,若承辦人不在辦公室,組上同事接聽電話後,均會留下民眾姓氏、電話等資料,再由承辦人回撥。若轉接交通組無人接聽,1996服務人員除可提供承辦人的分機、姓氏外,亦可轉接大隊勤指中心接聽

  • 警政署 Q399. 何謂擬任警察官查核?

    依據: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對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擬予任用之人員。 項目: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戶)籍資料、學歷資料、受監護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等。 不得任用情形:查核結果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得任用為警察官。

  • 中央警察大學 Q400. 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負責主要業務有哪些

    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要業務 一、中心發展計畫研擬與執行。 二、確立年度班別流路(每年11月與警政署協商)。 三、各班期教育訓練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四、學員服務、生活管理、輔導諮商、成績考查。 五、學員文康、課外活動、校外教學、參訪之配合與實施事項。 六、因應實務單位需求與配合警政重大變革,適時辦理各項研討或專業講習。

  • 警政署 Q401. 警政署員警訓練規定為何?

    依「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規定略以:員警應接受學科及術科常年訓練,學科訓練部分,每位員警每季訓練8小時,每年訓練32小時,其中16小時原則上由本部警政署規劃必訓課程,其餘16小時責由各警察局自行運用或辦理臨時性訓練;術科訓練部分,每位員警每月應受術科訓練8小時,訓練內容包含長槍、手槍射擊、綜合逮捕術、柔跆拳道、體能及組合警力等訓練。

  • 警政署 Q402. 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和解,可否要求警察不要實施酒測?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另據同條第5項規定:「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或疑似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警察機關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駕駛人發生事故時之飲酒狀況,屬蒐證重點之ㄧ,因此,警察人員處理交通事故,不論兩造當事人是否和解,只要發現任一駕駛人有疑似飲酒情形,即可要求該駕駛人配合檢測酒精濃度,如其不願配合,依法得強制送至醫療或檢驗機構抽血檢測。

  • 警政署 Q403. 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申請交通事故對造當事人之住址?

    民眾如有「申請鑑定」、「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需要,可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向事故處理單位申請對造當事人之地址資料。

  • 中央警察大學 Q404. 請問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規劃為何?

    (一)學士班四年制學生: 實習期程三個月,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習基層勤(業)務,於第二學年結束後暑假實施;第二階段實習幹部勤(業)務,於第三學年結束後暑假實施。但水上警察學系於第四學年實施專業實習。 (二)二年制技術系學生: 實習期程一個半月,實習幹部勤(業)務,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實施。 (三)碩士班研究生:一般全時研究生,得申請於第一、二學年結束後之暑假參加實習。

  • 中央警察大學 Q405. 學校行政人員若有出缺,應如何應聘?

    本校每年度若有一般行政、技術人員出缺,均採考試分發或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其中公開甄選方式會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內政部徵才網頁、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及本校人事室網頁最新消息刊登徵才公告,並依報名人員資格條件擇優通知面試。

  • 警政署 Q406. 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謂之個人資料所指為何?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同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警政署 Q407. 兒童乘坐於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自101年8月起開始實施,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為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二)相關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其適用對象及方式如下: 1、附載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 2、如兒童之體型可正常安全繫安全帶者,就無須加裝輔助座墊。 (三)幼童之定義:指年齡在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 (四)應注意事項: 1、如果小朋友繫安全帶會勒到脖子或是坐下後身體會滑離座位時,就要幫他(她)準備合格的安全座椅(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章): (1)4歲以上較大的小朋友,讓他(她)坐在後座搭配使用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妥適繫好安全帶。 (2)1到4歲的幼童小朋友,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3)1歲或10公斤以下的嬰幼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2、攜帶兒童(4歲以上至12歲以下)坐計程車時,隨行的大人應幫小朋友試繫一下後座安全帶,若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時,即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如會勒到脖子,雖不用繫,惟大人應注意照顧好兒童。 3、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予後座乘客,故免予舉發。 4、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 警政署 Q408. 大型重機車路權規定自101年7月起有何改變?如何藉由車牌、顏色判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B號令,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文,並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該條第6項規定修正「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相關緣由說明如下: 1、修正前第92條第2項後段規定為「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修正原因係原規定已造成其他汽缸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未滿550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待遇,爰配合前述修正將原第2項後段規定移列增訂第6項,並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第1目規定,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指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器腳踏車。另依據交通部公佈之車輛牌照型式規定,大型重型機車之牌照分為2種,汽缸排氣量250CC以上~550CC以下車輛號牌為黃底黑字;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車輛號牌為紅底白字,修正後如道路上標誌、標線未有例外規定,領有該2種車牌車輛行駛路權應比照小型車。

  • 警政署 Q409. 人口販運構成要件與常見態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一)按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其構成要件如下: 1、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2、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常見態樣 1、勞力剝削: (1)雇主以暴力、恐嚇、脅迫外勞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2)雇主監控、拘禁及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3)雇主限制外勞通訊、人身自由並將外勞帶往他處供人使用。 (4)雇主強制扣留外勞護照及居留證並剋扣外勞工作薪資。 2、性剝削: (1)滿18歲之成年人:基於性剝削之目的,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強迫他人從事性交易。 (2)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基於性剝削之目的,使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

  • 警政署 Q410. 收到假鈔後故意佯裝不知反而持假鈔向他人購物,可能觸犯何刑責?偵辦員警該如何處理?

    一、刑法第195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所稱偽造,係指不法摹造而言,即無權利之人,摹造真物而意圖行使也。 二、刑法第196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行為人不管是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均需「明知」行為客體為偽造或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始足當之。 三、刑法196條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行使之用而交付人者……,須以當事人知情而為之始得繩之。不知情而行使,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1年7月30日「查緝偽鈔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犯罪嫌疑人明知為偽鈔而行使者比例較小,且多數均係行使1或2張,除有積極證據外,尚難遽認其係明知為偽鈔而行使之。 四、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案件,認無犯罪嫌疑者,固無庸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以減少民怨,但必須製作筆錄,載明嫌疑人相關資料如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其人之特徵,照相留存,如經嫌疑人同意並可按捺指紋、詢問偽鈔來源、收受及行使時間、地點等,以作為日後同一嫌疑人或與嫌疑人同夥者再次行使時得以按圖索驥,判明行為人是否明知偽鈔而行使之依據,並可收事權集中、全力使勁及提升偵辦品質之效。」,如有疑義,可請示檢察官,並將案情登錄於工作紀錄簿,以便日後查詢。 (資料來源:部長信箱-政策及法令宣導)

  • 警政署 Q411. 何謂地下通匯?

    地下通匯交易模式: 一、兼營模式 例如銀樓業者與大陸地區或他國地下通匯業者事先協議,以較現行新臺幣與美金、日幣、港幣、菲幣或人民幣之匯率高出1%?2%換算方式,由臺灣地區欲匯款至他國之不特定人士,直接將新臺幣匯入地下通匯業者所提供之帳戶後,再由銀樓業者通知對口之地下通匯業者,將所需款項匯至客戶指定之帳戶,並向客戶抽取手續費,待匯款完成後,兩地相對委託匯款金額以對沖作帳方式進行資金清算,補填差額。 二、以公司名義進行 利用合法設立或未申請設立之公司做為掩護,假借商業交易機會或借貸關係,透過公司應收帳款,經營地下匯兌業務。例如由臺灣地區需匯兌之客戶,將新臺幣匯入人頭公司指定之帳戶,並將匯款單據註明受款人相關資料後,傳真該公司作為證明,再由臺灣地區地下通匯業者通知對口公司,將該款項以該國貨幣付款,從中賺取匯差、手續費或收取交易費等;另該對口公司如有國內應收帳款或訂單貨款,亦要求客戶將款項匯入國內對口公司,於國內公司通知完成匯款後再行出貨及定期清算,完成實質之地下通匯。 三、虛設公司行號專營 利用在大陸經商機會或虛設公司行號,收購人頭帳戶或以人頭資料開立金融帳戶,作為地下匯兌帳戶,以每日美金或港幣之匯率為標準,賺取匯差。地下通匯業者計算出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率後,由欲兌換人民幣之大陸臺商,指示在臺親友將兌換人民幣所需之新臺幣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業者再將人民幣交付該臺商。反之,於收受大陸臺商之人民幣後,經過雙重匯差折算後,再將新臺幣匯入該臺商指定之帳戶,從中賺取匯率價差。

  • 警政署 Q412. 警察機關如何協助查緝私劣菸酒作為?

    一、法源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3條、46條、47條。 二、作為: (一)修訂「查緝私(劣)菸、酒工作實施計畫」,要求各警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加強聯合查緝行動,維護民眾身體健康,保障合法業者權益及充裕國庫稅收。 (二)節慶期間(端午節、中秋節及春節等),配合地方菸酒主管機關對大量販售菸酒品市場量販店、超級市場、傳統市場、夜市執行專案查緝行動。

  • 警政署 Q413. 警察機關如何受理檢舉智慧財產權案件作業?

    一、本規定所稱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以下簡稱侵權案件)之範圍如下: (一)民眾檢舉之侵權案件(含權利人) 。 (二)自行偵辦之侵權案件。 (三)向行政院院長、內政部部長及本署署長等各類電子信箱檢舉之侵權案件。 (四)各級法院及其檢察署指揮偵辦之侵權案件。 (五)其他機關移轉或檢舉之侵權案件。 二、民眾親臨或以電話向各警察機關檢舉時,不分本轄或他轄侵權案件,員警應立即受理,妥適處理,不得拒絕、推諉。 三、案件受理後應簽請主管核示並錄案管制,以利通報處置、追蹤查考。自行偵辦案件,應簽請主管核可後錄案管制。 四、受理侵權之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員警受理民眾報案檢舉侵權案件時,態度應誠懇和藹。 (二)受理檢舉或交查案件應即時處置,如受限於人力、物力或其他因素,無法自力查緝時,應報上級機關(單位)處理。 (三)檢舉(報案)人身分應予保密,其線索正確屬實並因而查獲者,應依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辦理。 (四)檢舉(報案)人有受保護之必要並符合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時,警察機關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陳報檢察官或法院聲請保護。 五、偵辦侵權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六、侵權案件資料檔案應依規定妥善保存,其處理及利用,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員警受理報案,應依本署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及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414. 警察實施身分查證時,須具備那些要件?

    一、對人實施身分查證之要件: (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二、進入場所實施身分查證之要件: (一)公共場所。 (二)合法進入之場所。 (三)進入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三、對交通工具實施攔停之要件: (一)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二)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三)依法實施身份查證時。

  • 警政署 Q415. 如何取締色情,端正社會風氣?

    一、目前與色情有相當關聯的行業,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等,均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權責管理與稽查,警察機關於是類營業場所涉有違法或違序嫌疑時,始依法執行查察與取締。 二、取締涉嫌妨害風化行為場所,是警察機關的經常性重點工作,本署並督促各警察機關對曾被查獲、民眾檢舉或可能媒介違法性交易場所,採取不定期、不定點機動方式,依法運用各種不同勤務實施臨檢取締,目前仍持續積極辦理中,未曾中斷、鬆懈。 三、警察機關查獲上揭色情犯罪案件,除將負責人、管理人或其他相關涉案人依法移送當地檢察署偵辦外,按月將仍繼續營業場所清冊,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轉知各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列為最優先稽查對象查察,依其主管法令規定儘速裁處,並於改善後持續追蹤列管。

  • 警政署 Q416. 如何簡化警察業務事項?

    警察職務協助法令依據:國家廣立機關,設官分職,各有職掌或管轄,旨在分別負責,以共同達成國家目的,必要時仍須相互配合,彼此協助,以達「行政一體」,行政機關間有職務上相互協助之義務,有關職務協助法令依據分類如下: 一、一般法律規定: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分別規範職務協助要件、書面原則、應拒絕之要件、得拒絕之要件、拒絕理由之通知及異議之解決、費用之分擔,係一般職務協助之通則性規定。 (二)另行政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機關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等原因,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係對協助行政強制執行所為之規定,稱為執行協助。 二、個別法令之規定:個別法令散見於各行政機關主管法規中,如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所得稅法第112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動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必要時得請警察協助之。 三、本署對簡化警察業務,列為當前警政重要工作之一;惟各行政機關法規明訂有警察職務協助事項,短期修法不易,但本署現階段對減化警察業務,研議在適法基礎上,採取相關作法,希冀減低警察勤(業)務壓力: (一)法令上有規定者,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本署並要求各警察機關職務協助時,應秉「個案性」、「輔助性」與「臨時性」之原則,拒絕「通案性」、「常態性」之協助,清楚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造成責權不分。 (二)法令上無明文規定者,為避免行政機關沿循舊例,動輒請求警察協助,應本「權力分立原則」,凡與治安、交通無關事項,各警察機關應堅守「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的立場,本署亦堅決反對不合警察職權及其行使方式,地方政府若有逾越現行法制現象,各警察機關應適時說明,捍衛警察職權。 (三)職務協助時,尤應注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行使職權之規定。即對於其主管事務所產生之秩序或障礙,法律制度將第一次秩序與除去障礙處理權,授予專業主管機關,無法或適時排除其障礙者,警察機關僅居於補充地位,始得暫時介入排除。 (四)建請各主管機關修法時,毋庸明文律定需警察協助之條文,而回歸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職務協助之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417. 常見列管之毒品種類? K他命對人體的副作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常見列管之毒品種類如下: 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嗎啡、 鴉片、 古柯鹼。 2、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MDMA(搖頭丸)、 大麻。 3、第三級毒品:Ketamine(K他命)、FM2。 4、第四級毒品:Nimetazepam(一粒眠)。 (二)K他命對人體的副作用: K他命會破壞膀胱粘膜,可能導致膀胱縮小。患者會因此極度頻尿(一天30至50次),生活大受影響長期吸食會對腦部造成永久損害。這些損害顯現出來的病徵主要如下: 1、藥物依賴性。 2、記憶力及智力衰退。 3、說話迷糊、口齒不清。 4、情緒不穩定。 5、行動機能受損。 6、呼吸/心臟機能受損。 7、背部和後頸會長出痕癢的毒瘡,俗稱「茄瘡」。 8、長期服用者會尿頻、尿急、尿少、尿痛、胃痛、流鼻血。 (三)毒品亂用問題日趨惡化,尤以第3、4級毒品為甚,嚴重殘害年輕世代之身心健康,復衍生種種社會問題,如任由其蔓延擴散而不予禁止處罰,所付出之社會成本,將與日俱增,勢必阻礙國家之進步發展,唯有透過你我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們的下一代健康、快樂、免於毒害。

  • 警政署 Q418. 提供可搜尋網路盜版漫畫之APP軟體,是否違法?(嘉義縣警察局)

    (一)提供可搜尋網路盜版漫畫之APP軟體,雖未直接提供盜版漫畫內容,但已構成提供工具讓使用者接觸盜版漫畫,觸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並面臨民事求償。 (二)實際案例: 民國101年國內出現首宗盜版App遭起訴案例,城邦集團旗下尖端出版社去年向保智大隊檢舉,蘋果App Store上架的網路漫畫搜尋軟體Comic King,因提供使用者付費或免費下載,在iPad上安裝該App,便可搜尋網路上的盜版漫畫,估計可搜尋8萬多本盜版漫畫內容,曾成為台灣、中國熱門下載App,經調查蒐證後,新竹地檢署起訴Comic King (App)開發者簡姓工程師,以該App開發者觸犯著作權法第87條所列侵權行為起訴。根據第87條之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App開發者雖未直接提供盜版漫畫內容,但提供工具讓使用者接觸盜版漫畫已觸犯著作權法,依法刑責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附帶的民事求償金額尚未提出具體金額,因該案涉及的盜版內容甚廣,若其他漫畫出版同業同樣遭受侵權,可舉證共同起訴求償。

  • 警政署 Q419. 警方因偵辦案件向他單位索取個資,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警方因偵辦案件向他單位索取個資如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情形,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難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惟部份同仁依法取得相關資料後,未確實依保管、使用、銷毀程序,致有資料外洩之情形;目前除查詢、發函他單位調閱之相關資料,需依規定登記、歸檔等管理外,對於使用〈含影印本〉過程均無相關管理之規定。

  • 警政署 Q420. 行車使用智慧型手機相關罰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二、行車使用智慧型手機相關罰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101年5月30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不含停等紅燈時)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所稱其他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例如具有傳送簡訊、收發電子郵件、撥接語音信箱、編輯電子文書檔案、瀏覽電子文書、連線FACEBOOK、LINE、奇摩即時通等社群網站、執行電子遊戲程式等功能之裝置。 3、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如緊急醫療救護法),不在此限。 4、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觀看或操作車內裝置固定式行車輔助顯示設備或娛樂性顯示設備者,非屬本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但如駕駛人以手持方式觀看或操作者,即屬本條文所規定稱具有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 (三)現行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分別處棄新臺幣3,000元及1,000元罰鍰。 (四)除前項外,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處罰,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