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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警察大學 Q391. 如何申請休學、退學、復學

    1. 研究生、學生提出休學、退學、復學之申請 2. 學校依行政程序辦理相關程序 3. 函知當事人

  • 中央警察大學 Q392. 媒體洽詢

    有關媒體聯絡或採訪本校等相關事宜,請逕洽詢本校公共關係室。

  • 中央警察大學 Q393. 如何與學校退休人員聯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恕無法逕行提供,將由本校聯繫該名人員確認其意願後,再與您聯繫。

  • 中央警察大學 Q394. 「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審查稿件採單審制或雙審制?

    本校「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稿件審查均採雙審制。

  • 中央警察大學 Q395. 「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多久出刊一次?

    1. 本校「警學叢刊」係雙月刊,每2個月出刊一次,每年逢雙月出刊。 2.本校「執法新知論衡」係半年期刊,每年6月、12月出刊。

  • 警政署 Q396. 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需要代理人?代理人與負責人有何不同?代理人是否有人數限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1、集會遊行不一定需要有代理人,但是負責人必須全程掌握集會遊行的過程,而且不得任意離開集會遊行的處所;為避免負責人因其他事由離開集會處所,造成參與活動群眾無所遵從,仍然建議有代理人較為妥當。 2、代理人的權責和負責人相同。 3、代理人沒有人數的限制,可依舉辦活動的規模、需要增加代理人人數。

  • 中央警察大學 Q397. 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考科之答覆

    1.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屬犯罪學與刑事司法領域,其考試科目與應考人資格之訂定,係根據犯罪防治研究所專長需求,經系務會議與學校招生會議通過後,於招生簡章中明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於網路上公告,此係符合大學自治與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精神。 2.同等學力及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之考生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含法學院之法律學士),其目的在使考生入所後能夠順利學習和參與研究。

  • 警政署 Q398.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

    一、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家警察一元化制度,而是分別執行中央與地方警察事務。 三、本署為健全警政一元化之指揮體系,曾於80及88年修憲時,建議增訂「警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惟均未獲通過;另本署於94年提出為「加強統一指揮功能」、「改善警察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統一警察經費,鼓舞員警士氣」及「避免地方議會控制警察預算」等4項理由,建請行政院將「警政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亦未獲同意。 四、查現行中央將錢、權同時下放地方為既定政策,故警政預算如改由中央統一編列,與目前整體政策方向相違;至地方警政預算因須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影響,然預算審議權原即為民意機關之法定職權,亦為民主政治必須遵行之常規,中央與地方亦然。 五、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故有關將地方警政預算收回由中央統一編列,不僅中央財政無力承擔,亦有違前述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地方自治精神;如欲修改目前中央與地方之分權制度,唯有修憲才能克盡全功,惟修憲事涉層面甚廣、程序繁複,在各界未取得共識下,實不易達成;綜上,於現行體制下,地方警政預算仍無法改由中央政府編列。

  • 警政署 Q399. 闖紅燈遭攔停舉發,是否可要求警方當場提出證據,以為證明?

    一、按法院之實務見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使行政機關利於交通秩序之維護管理,保障道路往來人車之安全而設....」;「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項,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利,依法就特定事件所為具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二、故某甲如未就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某甲違規並主張應由舉發單位提出具體證據為無理由。

  • 警政署 Q400. 汽車車燈罩上加貼藍色或綠色橫線,應如何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另外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7規定:「頭燈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透鏡應為無色。」另就技術層面而言,經交通部函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CNS7884D3047「汽車用照明與信號設備檢驗法」進行測試,由其測試結果視之,於頭燈上張貼綠色或藍色橫條貼紙,有光度減弱及光色偏移 (偏綠或偏藍)現象,致有「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而足以影響夜間行車安全之情形。﹝交通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交路第○○○四五○號函﹞

  • 警政署 Q401.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認為執行臨檢有侵害其利益情事者,如何尋求救濟?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警政署 Q402. 員警可否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證?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二、是以,實施臨檢、查證身分,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非有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得將受臨檢人帶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受臨檢人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中央警察大學 Q403. 參觀世界警察博物館需要收費嗎?

    1. 參觀本校所屬的世界警察博物館並不需要收費,請逕洽本校公共關係室辦理。 公共關係室電話:(03)3282321 轉4186 公共關係室網址:http://pr.cpu.edu.tw/bin/home.php 2. 請參訪團體依申請時間準時參訪,俾能節能減碳,以免浪費資源。

  • 中央警察大學 Q404. 請問如何參與警察大學外租部門之標租?

    有意參與標租之廠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財物出租查詢」(http://web.pcc.gov.tw/opas/arpam/intoSearchForPublic.do)、內政部公告或本校總務處網頁查看相關訊息,亦可於上班時間來電詢問。

  • 中央警察大學 Q405. 警大學生通識課程必須選修幾個學分?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需於大學四年修滿8學分通識課程

  • 中央警察大學 Q406. 請問資訊管理學系畢業學生分發的單位為何?

    資管系畢業生主要分發至資訊相關單位, 從事資訊工作,如資訊系統建置、規畫、管理等。亦有機會從事資訊網路犯罪偵查工作。

  • 中央警察大學 Q407. 請問要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英文是否要通過檢定?

    1.因外事系學生通過特考後分發工作,包括與非本國籍人士溝通,故於語文方面係有其需求,雖溝通語言不限於英文,但仍以英文為主要應用語言。 2.外事系設定英文檢定之畢業門檻,為全民英檢中高級或相當等級之英文檢定門檻。

  • 警政署 Q408. 警察機關如何因應偽造貨幣之查緝作為?

    本署作為: (一)防止偽造貨幣擾亂金融秩序,破壞市場機制,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偵辦。 (二)檢、調、海巡署等單位互相配合,以期發揮統合力量。 (三)對於可疑處所、人、物及具印刷技術、有偽造幣券前科者,責成各該警察機關密切注意及查察。

  • 警政署 Q409. 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為何?

    有些著作雖符合著作之要件(具原創性,為客觀化之表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但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同條第二項謂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警政署 Q410. 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最容易觸犯何法?(嘉義縣警察局)

    (一)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最常將監護工當成全能傭人,使其打掃、清潔、或甚至看管店面等非關監護工所須從事之工作內容,因而容易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二)又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該法第57條第3款規定者,當地政府勞政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時,務必謹慎,勿觸法而遭罰。

  • 警政署 Q411. 民眾發生單一車輛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汽(機)車本身單一車輛事故「單車事故」係指:因汽(機)車駕駛人本身駕駛或裝載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自己一方發生交通事故而言。 (二)例如:汽(機)車駕駛人因車輛操控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摔倒、翻車、衝出路外、碰撞交通設施(護欄、號誌、號標誌桿、分向島)、障礙物(電線桿、建築物、橋墩、停放車輛、動物)等之事故。 (三)由於「單車事故」肇事原因及歸責並不一定全在單一汽(機)車駕駛人本身(例如為閃避地面坑洞或他人不當用路行為致摔倒……等),事後可能涉及申請保險理賠、國家賠償……等諸多問題。一旦發生「單車事故」,當事人仍應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現場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警政署 Q412. 現代保防工作主軸與應有之觀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一、現代安全防護工作包含「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等三大工作主軸。 二、現代安全防護應有的觀念: (一)「居安思危」之危機意識:中共對台工作,至今仍處心積慮地進行。古云「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又云「據安而念危,則終不危;操治而慮亂,則終不亂」、「夫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均是提醒吾人應具有「居安思危」之警覺意識。為使國人均能體認敵我意識觀念,充分認知保防工作之重要性,唯有不斷實施宣導,呼籲全體國人建立「居安思危」之危機意識,始能克竟全功。 (二)「檢舉不法」之道德勇氣:犯罪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社會內部問題,其影響程度尚可控制在一定範圍,但是如果有「政治力」從中介入操作,其影響程度就非常深遠,甚至會影響國家安全。警察任務為確保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應呼籲民眾配合相關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凝聚社區治安意識,增加區域、社區、空間與建構整體防禦監控力,並鼓勵民眾發揮「檢舉不法」之道德勇氣,凝聚「警力有限、民力無窮」之治安共同體。 (三)「維護機密」之安全警覺:時代在進步,機密維護的理念亦應隨著時代的脈動而改變,應知「就個人而言,保密就是保障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就社會而言,保密就是保障社會的安全和諧」、「就國家而言,保密就是保障國家安全強盛的基礎」;古云:「故明君賢將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神,不可驗於度,必取於人,知敵之情者也。」、「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又「夫計謀欲密,攻敵欲疾,獲若鷹擊,戰如河決,則兵未勞而敵自散,此用兵之勢也。」此即突顯情報先知及相關保密措施,在軍事作戰成敗與維護機密息息相關之重要性。因此,吾人除了嚴密保護措施外,更應深植堅定的保密警覺與理念。

  • 警政署 Q413. 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二、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 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第22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四)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故道路交通違規由民眾以照相、攝影取得違規事實,依上述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機關查處,警察機關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違規事實後始予舉發。

  • 警政署 Q414.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和解息事未報警處理,可否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協調和解理賠事宜?(嘉義縣警察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二)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爭議、糾紛。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 警政署 Q415. 現階段大型重型機車相關規定及交通違規執法重點?(嘉義縣警察局)

    (一)101年7月1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另查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之定義略以「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大型重型機車(含黃、紅牌之機車)自101年7月1日起,其行駛路權除另有規定外,均比照小型汽車之行駛、處罰規定,及相關違規適用之法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加強交通違規執法項目如下:「酒後駕車」、「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闖紅燈」、「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等惡性交通違規,期能有效防制交通事故發生。警察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考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仍持續加強「惡性交通違規」稽查取締,旨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並呼籲民眾共同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大眾安全。

  • 警政署 Q416. 轉接隔壁第四台算是竊盜嗎?員警可否配合取締?(嘉義縣警察局)

    一、轉接隔壁第四台算是竊盜嗎?員警可否配合取締?(嘉義縣警察局) (一)法律上對於竊盜罪,有其法定構成要件。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除了動產之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而竊取非動產者,最常發生的就是竊電罪。如竊電者係竊取通過鄰人電表之電能,將構成刑法第323條準用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 (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係指使用後會「消耗、耗損」的物質,而「有線電視訊號」,非屬一經使用即消耗之物質。「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明文規範保護之客體。 (三)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電信法第2條第1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據此偷接第四台之行為依現行法令雖未構成犯罪,但造成系統損害仍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另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五)如民眾、電視台有報稱有人偷接第四台,請員警處理,因上述理由,偷接第四台非屬違反刑法竊盜罪及其他各條之行為,非為刑事案件,又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此行為至多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因警察不介入民事案件原則,我員警依法可免配合處理;惟如民眾前往報案請求協助,警察基於為民服務原則,可協助連絡電視台,請電視台進行調查、求償等行為。

  • 警政署 Q417. 少年飲酒、供應少年酒類是否違法?警方處理之流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少年飲酒屬「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禁止行為之ㄧ。 (二)依據首揭規定,如發現「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各款所列少年偏差行為時,應勸導制止,並視情節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處理: 1、少年偏差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處理,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少年如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就讀學校師長領回輔導。 2、處理前揭各項工作,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保護規定者,並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3、認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應透過當地學校或社政機關或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 (三)另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 (四)針對供應少年酒類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且於同法第91條訂有罰則,爰為查察供應者責任需要,警察機關如查遇是類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製作供應者及少年調查筆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 警政署 Q418.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簽立之和解書,是否應送處理警察機關備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交通事故和解是雙(多)方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達成權益維護,進而終結訴訟之契約。若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成立的和解,稱為訴訟上和解;否則即屬訴訟外之和解。 (二) 交通事故經警方處理成案後,警方僅會就案件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進行移送或處理,而當事人之民事和解問題,警方不得主動參與、干涉。當事人雙(多)方簽立和解書若願主動提供警方,以表示相互間不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會將和解書併案存查;倘若不提供和解書,處理警察機關亦不會主動索討。

  • 警政署 Q419. 交通事故當事人若當場自行和解,事後因需申請保險理賠或(受傷)傷勢加重,要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未報(警)案處理,事後因保險理賠或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等情形時,當事人可立即提供相關資料,向事故發生地點管轄警察機關要求補行報案處理。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雖事故已事過境遷,但警方處理人員仍應至現場,依當事人陳述指證地點,標繪路況、行向、碰撞位置、跡證及停車位置等,進行現場測繪製圖,車損、人傷等相關跡證進行調查、攝影、製作調查談話紀錄等蒐證工作,並完成相關資料表件記錄。 (三)另當事人倘若事隔多日才因傷重死亡,因在現場自行和解,未即時報警處理,故警方無任何處理資料,過失致死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事後將主動進行偵辦,惟事後報案,補行蒐證常有困難,將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建議除非交通事故當場確定無人受傷、受傷輕微、事後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等情形。否則,當事人仍應現場報案,由警方處理人員到場處理,若案係A3類無人受傷案件,當事人仍可在主動要求警方免予處理自行和解,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處理人員仍應填寫「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記錄當事人、車基本資料,測繪製作現場圖、填寫肇事經過、和解條件、照相,並請當事人簽章後存檔,但可免製作當事人談話紀錄,惟當事人如有明顯違規事實者,仍應當場製單舉發。亦即警方到場時已和解,也應有基本處理資料備查。

  • 警政署 Q420. 何謂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影響狀況?警察機關該如何防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所謂社交工程,是利用人性方面的各項特性,如:好奇心、同情心等心理狀態,並利用各種手段讓使用者「信任」來進行一種類似「詐欺」的攻擊行為,凡是有牽扯到人類因素的任何攻擊行為,都可稱為社交工程。現今由於資訊科技技術及網路發達,有越來越多駭客利用電子郵件來進行社交工程攻擊。 (二)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最常使用的郵件主旨為「政治、公務、健康養生、休閒娛樂、情色」等類型,並在電子郵件內容中夾帶惡意網址連結、圖片或惡意附加檔案,誘使收件者去點擊瀏覽,其目的在於當收件者去開啟或點擊郵件內的相關連結或檔案時,即有可能被植入木馬程式竊取相關電腦資料,或被駭客放置的惡意連結網址,連線至假造的「銀行網站」、「個人信箱網站」等,而造成個人使用的相關帳號密碼遭竊取,除造成個人存放在電腦內的機密資料有外洩的可能外,也有可能造成單位或個人金錢上的損失。 (三)各警察機關為防制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可利用下面方式進行防範: 1、辦理教育訓練,利用各項集會場合,宣導如何辨識可疑電子郵件,並請同仁注意,不開啟來路不明寄件者之電子郵件,不開啟與公務無關之電子郵件。 2、定期及不定期辦理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除可藉由演練瞭解單位同仁防制狀況外,更可讓同仁確實瞭解假冒的信件該如何去判別。 3、確實宣導公務電子信箱不作為私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