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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301. 依據洗錢防制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帶哪些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第1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二、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 警政署 Q302. 依據洗錢防制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帶規定內物品,沒有向海關申報時,會有何種處罰?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第1項之物,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一、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亦同。 二、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由海關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三、新臺幣: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亦同。 四、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同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該條例第38條第5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 警政署 Q303. 在影印店印書籍會不會違法?影印店代客影印是否合法?

    一、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的權利,影印是重製的方法,影印他人的著作,不問是否意圖營利,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一般民眾如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的著作。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二、 至於影印店代客影印的部分,除非客人委託影印的範圍,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從而影印店亦無侵害重製權的問題外,當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時,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顧客未提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而影印店自己也不曾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就難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

  • 警政署 Q304. 違反著作權法的處罰,哪些是非告訴乃論罪?

    一、 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唯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權益,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豐富文化資產。 二、 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著作權法將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 三、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2種: (一)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二)明知相關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警政署 Q305. 我被查獲販賣仿冒品,可是鑑定仿冒品之機構是誰找的?他們有鑑定能力嗎?警察為什麼可以隨便依據民間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就將我移送?

    一、 警方查獲疑似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時,由於無法鑑定商品之真偽,所以應通知該商品之權利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確定及鑑定,例如「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為香奈兒公司(CHANEL)所委任之鑑定及告訴代理人,警方自應通知該公司前來鑑定商品之真偽。 二、 至於鑑定人是否具有鑑定能力,係屬司法審查範圍,也就由法官進行審查,非警察機關之權責。因此,鑑定人如確認商品已侵害商標權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即有違反商標法之嫌疑,司法警察即應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尚無斟酌之餘地。

  • 警政署 Q306. 請問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與調整之相關規定為何?

    警察分駐(派出)所之設置與調整,依「地方制度法」及「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規定,屬地方政府權限,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可參酌轄區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治安特性及警力多寡等情形,妥慎評估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增設並報本署備查。

  • 警政署 Q307. 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有無處罰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 警政署 Q308. 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於多久之內請求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因此,當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一定要於上述期間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身權利。

  • 警政署 Q309. 國內拍賣(購物)網站迭有詐騙事件,警察有何相關應處作為?

    一、鑒於國內拍賣(購物)網站持續發生「解除分期付款」及「假網路拍賣」詐騙被害案件,本署刑事警察局逐週統計,將國內賣場被害案件數單週達5件以上者,列為「高風險賣場」,並公布於165專線官方網站(https://165.npa.gov.tw/#)提醒民眾注意防範。 二、針對上開評估為高風險之賣場網站,除加強聯繫限時改善外,逾時者復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業者進行行政指導及視情節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裁處,警惕業者加強民眾個資保護,以維權益。

  • 警政署 Q310. 使用「警政服務App」的110報案與一般電話撥打110報案有何不同?

    一、「110視訊報案APP」除了可以與員警視訊報案功能外,另外提供GPS定位、文字報案功能,亦可直接傳送現場影像給警方。 二、一般撥打110語音報案,僅能傳送該發話地附近之基地臺座標;使用「110視訊報案APP」時,因透過GPS定位及網路功能,將再傳送1組較精確之座標位置,供110報案臺迅速派遣警力前往。

  • 警政署 Q311. 為何中央不訂定警察機關所屬協勤民力統一保險規定?

    一、依據「民防法」第4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警察機關編組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山地義勇警察隊等民力協勤任務隊。為保障協勤民力之權益,於「民防法」第9條明定,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分給8至90個基數之給付;有關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民防法」已有明定協勤民力保障規定,不再重複訂定保險規定。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規定,民防之實施,屬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政府之支出劃分,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故協勤民力法定權益以外之事項,有關協勤民力投保意外保險事宜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辦理並負擔經費。

  • 警政署 Q312. 若認為某警察機關之員警違法執行公務而致權利受損時,應向何機關詢問或請求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應向該違法執行公務員警所屬之警察機關詢問或請求國家賠償。

  • 警政署 Q313. 想得到最新的防制詐騙宣導資訊,可透過哪些管道取得?

    民眾可以透過以下管道獲得最新的防制詐騙宣導資訊: ㄧ、165專線官方網站(https://165.npa.gov.tw/#)。 二、LINE官方宣導帳號(官方帳號搜尋165或ID搜尋@tw165) 三、165反詐騙宣導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165bear)。

  • 警政署 Q314. 要如何舉報詐欺案件車手?是否有檢舉獎金?

    請至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檢舉詐欺車手專區」(https://cib.npa.gov.tw/ch/app/frauddriver/list?module=frauddriver&id=1890),內有公開詐欺車手照片供民眾檢舉,也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提供線索,若因此查獲詐欺車手及偵破詐欺案件,由破案機關核發破案檢舉獎勵金。

  • 警政署 Q315. 警政統計通報週期為何?包含哪些內容?

    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警政統計通報」雙週發布;依最新發布統計數據,擇定社會關注議題予以分析,提供各界參閱,內容包括刑案、交通、婦幼、經濟、保安等。

  • 警政署 Q316. 性別議題日益受到重視,如何查詢警政性別統計指標及統計分析?

    查詢警政性別統計指標及統計分析管道: 一、「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資訊公開警政統計性別統計」 二、「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資訊公開性別主流化專區性別統計」

  • 警政署 Q317. 大陸地區人民以觀光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色情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中央警察大學 Q318. 請問外事系學生畢業後,可否擔任外交官?

    因外交官係屬外交部之範疇,故外事系學生畢業後,如欲擔任外交官,仍須通過外交官特考,始能擔任。

  • 警政署 Q319. 外國人未經許可在臺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違者,當地勞政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即令其出國。 二、另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及第36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違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

  • 警政署 Q320. 大陸籍漁工擅離暫置場所或有脫逃行為,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 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大陸船員於受僱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六、不得有脫逃行為。七、不得擅離暫置場所。」同辦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大陸船員暫置期間,不得擅離暫置場所。」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 警政署 Q32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及地點為何?

    一、二等、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24個月。 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實施教育訓練;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8個月。

  • 警政署 Q322. 媒介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可能違反何種法令?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二、同法第64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央警察大學 Q323. 請問中央警察大學各項招生期程為何?

    一、招生考試期程規劃概略時間如下(實際狀況仍以各該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一)學士班四年制報名時間:約為每年3月上旬。 (二)博、碩士班入學考試:約為每年4月中下旬。 (三)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考試:約為每年5月中下旬。 上述各項日期為預定騎乘,實際日期以各該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 中央警察大學 Q324. 請問警大有無提供獎學金申請?

    本校對各界捐贈成績優異、家境清寒、藝文類及體技類等特殊表現之學生設立獎學金,除特殊情形遇案辦理外,統一於每學年(期)開學後提出申請,由本校誠園獎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開會審定之。

  • 中央警察大學 Q325. 如果考生親友曾有犯罪行為,是否會影響考生入學?

    本校入學之規定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辦理,以調查錄取本人為主,未及於其他家屬。

  • 中央警察大學 Q326. 我是職員,請問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還能出國嗎?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校教職員出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為有效落實防疫工作及避免影響行政人力調度,請各單位同仁非因公務或非有必要性、迫切性,避免出國。如有特殊情形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出國,且出國假單須事前完備電子差勤程序。 二、另返國應實施之衛生管理措施(如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期間,應申請個人之休、事假或補休實施之,不宜到校辦公。如請事、病假,須列入年度考績日數計算。

  • 中央警察大學 Q327. 中央警察大學現金給付學員主副食費,是否應列入該學員個人年度所得?

    本校屬非營利事業,現金給付學員主副食費係為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之各種補助費,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伙食費,故該主副食費給付時應列入學員個人年度所得。

  • 警政署 Q328. 何謂地下通匯?

    地下通匯交易模式: 一、兼營模式 例如銀樓業者與大陸地區或他國地下通匯業者事先協議,以較現行新臺幣與美金、日幣、港幣、菲幣或人民幣之匯率高出1%?2%換算方式,由臺灣地區欲匯款至他國之不特定人士,直接將新臺幣匯入地下通匯業者所提供之帳戶後,再由銀樓業者通知對口之地下通匯業者,將所需款項匯至客戶指定之帳戶,並向客戶抽取手續費,待匯款完成後,兩地相對委託匯款金額以對沖作帳方式進行資金清算,補填差額。 二、以公司名義進行 利用合法設立或未申請設立之公司做為掩護,假借商業交易機會或借貸關係,透過公司應收帳款,經營地下匯兌業務。例如由臺灣地區需匯兌之客戶,將新臺幣匯入人頭公司指定之帳戶,並將匯款單據註明受款人相關資料後,傳真該公司作為證明,再由臺灣地區地下通匯業者通知對口公司,將該款項以該國貨幣付款,從中賺取匯差、手續費或收取交易費等;另該對口公司如有國內應收帳款或訂單貨款,亦要求客戶將款項匯入國內對口公司,於國內公司通知完成匯款後再行出貨及定期清算,完成實質之地下通匯。 三、虛設公司行號專營 利用在大陸經商機會或虛設公司行號,收購人頭帳戶或以人頭資料開立金融帳戶,作為地下匯兌帳戶,以每日美金或港幣之匯率為標準,賺取匯差。地下通匯業者計算出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率後,由欲兌換人民幣之大陸臺商,指示在臺親友將兌換人民幣所需之新臺幣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內,業者再將人民幣交付該臺商。反之,於收受大陸臺商之人民幣後,經過雙重匯差折算後,再將新臺幣匯入該臺商指定之帳戶,從中賺取匯率價差。

  • 警政署 Q329. 警察實施身分查證時,須具備那些要件?

    一、對人實施身分查證之要件: (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二、進入場所實施身分查證之要件: (一)公共場所。 (二)合法進入之場所。 (三)進入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三、對交通工具實施攔停之要件: (一)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二)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三)依法實施身份查證時。

  • 警政署 Q330. 如何簡化警察業務事項?

    警察職務協助法令依據:國家廣立機關,設官分職,各有職掌或管轄,旨在分別負責,以共同達成國家目的,必要時仍須相互配合,彼此協助,以達「行政一體」,行政機關間有職務上相互協助之義務,有關職務協助法令依據分類如下: 一、一般法律規定: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分別規範職務協助要件、書面原則、應拒絕之要件、得拒絕之要件、拒絕理由之通知及異議之解決、費用之分擔,係一般職務協助之通則性規定。 (二)另行政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機關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等原因,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係對協助行政強制執行所為之規定,稱為執行協助。 二、個別法令之規定:個別法令散見於各行政機關主管法規中,如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所得稅法第112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動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必要時得請警察協助之。 三、本署對簡化警察業務,列為當前警政重要工作之一;惟各行政機關法規明訂有警察職務協助事項,短期修法不易,但本署現階段對減化警察業務,研議在適法基礎上,採取相關作法,希冀減低警察勤(業)務壓力: (一)法令上有規定者,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本署並要求各警察機關職務協助時,應秉「個案性」、「輔助性」與「臨時性」之原則,拒絕「通案性」、「常態性」之協助,清楚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造成責權不分。 (二)法令上無明文規定者,為避免行政機關沿循舊例,動輒請求警察協助,應本「權力分立原則」,凡與治安、交通無關事項,各警察機關應堅守「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的立場,本署亦堅決反對不合警察職權及其行使方式,地方政府若有逾越現行法制現象,各警察機關應適時說明,捍衛警察職權。 (三)職務協助時,尤應注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行使職權之規定。即對於其主管事務所產生之秩序或障礙,法律制度將第一次秩序與除去障礙處理權,授予專業主管機關,無法或適時排除其障礙者,警察機關僅居於補充地位,始得暫時介入排除。 (四)建請各主管機關修法時,毋庸明文律定需警察協助之條文,而回歸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職務協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