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1,200-3,600元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2,400-7,200元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1,200-3,600元罰鍰)
4、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
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2,400-7,200元罰鍰)
(二)注意事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法有明文;但經人穿越道遇有輛停等讓時,應有同理心,加快腳步通過,勿在道上嬉戲、逗留;或低頭使用手機等;以避免造成轉彎車輛堵塞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
三、為解決上下班尖峰時段的交通問題而實施''調撥車道''之措施,請問法律性質是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2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二)是以,為緩解上下班尖峰時段的交通問題,令道路可依照車流量而變換車道行駛方向,並使駕駛人於此時段須遵守此一行車模式,故實施調撥車道之措施乃為具體事件所做之決定,並直接對不特定民眾發生法律效果,乃為行政處分的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