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車使用智慧型手機相關罰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101年5月30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不含停等紅燈時)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所稱其他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例如具有傳送簡訊、收發電子郵件、撥接語音信箱、編輯電子文書檔案、瀏覽電子文書、連線FACEBOOK、LINE、奇摩即時通等社群網站、執行電子遊戲程式等功能之裝置。
3、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如緊急醫療救護法),不在此限。
4、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觀看或操作車內裝置固定式行車輔助顯示設備或娛樂性顯示設備者,非屬本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但如駕駛人以手持方式觀看或操作者,即屬本條文所規定稱具有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
(三)現行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分別處棄新臺幣3,000元及1,000元罰鍰。
(四)除前項外,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處罰,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