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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211. 汽車改裝大燈(HID)是否違規?

    (一)有關汽車變更氣體放電式(HID)頭燈設備是被允許的,惟變更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23條之1規定辦理,其設備規格變更必須符合上述規則附件15第2項第1款電系-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之相關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方得辦理變更登記。至於汽車違規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二)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鑒於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有無違反上述規則附件15之標準及規格,須由監理人員專業檢查認定,是以,本署於95年6月28日以警署交字第0950087262號函規定:車輛車身、引擎、底盤及電系等之違規取締,以員警可以直接判斷、認定者為考量,否則即應會同公路監理人員取締或由公路監理單位於車輛檢驗時依職權自行舉發,其中並規範氣體放電式(HID)頭燈稽查取締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實施,藉由監理人員專業知識身分及相關檢驗資料,予以認定汽車設備是否合法改裝及有無影響行車安全再據以執法取締,藉以避免執法爭議,並維護民眾權益。

  • 中央警察大學 Q212. 接受案件類型

    1.委員會基於人力、物力及教學研究專長之限制,目前僅受理刑事案件證物鑑定之委託,收受類型共分為物理、生物、化學、交通與消防鑑定(含消防調查)共五類。 2.目前受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之鑑定,以經國道暨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鑑定後,對鑑定意見仍有異議者為主。請務必於完成上述程序後,再將全案卷證資料正本函送本校。

  • 中央警察大學 Q213. 推廣中心學員報到前1日可否提前進駐?

    本校推廣中心受訓學員欲提前進駐者,請於報到日前一週上班日洽該班期承辦人登記,並於前1日19時以後至本中心,並依公布之寢室分配表將個人物品放置於分配寢室床位後入住。

  • 中央警察大學 Q214. 有關退休年資及退休金計算方式?

    請您先提供個人詳細的公務服務經歷、年資及聯絡方式,再由本校人事室替您核算。

  • 警政署 Q215. 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各分駐派出所申請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各分駐派出所或警局交通隊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對於警方所提供之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 (三)當事人對於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車輛發生地之車輛行車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 (四)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五)當事人對於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 警政署 Q216. 整頓色情檳榔攤(業)執行情形?

    整頓色情檳榔攤為本署各警察局常態性執行工作,對於重要幹道示範道路、聯外道路、交流道、人行道、騎樓地等處所,為防制檳榔攤業者占用道路及僱用年輕女子身著暴露薄衫招攬生意,影響交通安全、社會風氣和觀瞻,本署所屬各警察局均持續依法落實執行勸導取締工作,以遏止其氾濫,另針對各級學校周邊之檳榔攤加強列管,嚴禁販售檳榔、香菸給未成年學生,及勸導檳榔西施勿穿著暴露,以免影響學生身心。

  • 警政署 Q217. 警方取締非法性交易服務者作為為何?

    一、取締非法性交易服務者行為,為警察機關經常性重點工作,採不定時、不定點方式,並主動積極規劃相關勤務取締。一經查獲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性交易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另負責人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非法性交易服務者場所如係違章建築者,則函報當地政府建管主管機關查處,藉以遏止非法性交易行為。

  • 警政署 Q218. 民眾發現交通違規應如何舉發?

    民眾發現交通違規,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依法據以舉發。檢舉時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1、檢舉人真實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發現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發生地之管轄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事宜。

  • 警政署 Q219. 我因為酒駕車子被拖走了,沒有錢領回來,怎麼辦?

    一、對於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事故,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就能拿收據領回車子。 二、如果不是第一次違反規定,或有發生事故,就必須在繳清全部罰鍰後,才能拿收據領回車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 一、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吸食毒品開車)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三、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 警政署 Q220. 請問警察的健康檢查?

    一、為照顧員警身體健康,警政署不定期以公文函轉方式,並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宣導各項福利措施,目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站,設有「公教健檢專區」。 二、專區內建置有「健康99健檢專案」各家特約院所資訊及相關規定,提供有意參加健檢之公教員工自行預約健康檢查服務。 三、為鼓勵公務人員落實自主性健康管理,對於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

  • 警政署 Q221. 請問警察的組織架構為何?

    警察機關可分為中央警察機關與地方警察機關,中央警察機關即指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各機關(如刑事警察局)等20個附屬機關(構),合計21個中央警察機關(構)。地方警察機關即指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市警察局,合計22個地方縣市警察機關。

  • 中央警察大學 Q222.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有哪些學系?

    1. 甲組(自然組)科系:計有刑事警察學系、鑑識科學學系、水上警察學系、消防學系(分災害防救組、消防組)、交通學系(分交通組、電訊組)、資訊管理學系等六個學系。 2.乙組(社會組)科系:計有行政警察學系、公共安全學系(分社會安全組、情報事務組)、外事警察學系、犯罪防治學系(分預防組與矯治組)、國境警察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法律學系等七個學系。

  • 中央警察大學 Q223. 原住民報考貴校學士班四年制可享優待為何?

    1. 原住民報考本校,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3.75%;若同時通過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並持有證明者,則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原始總分增加5.25%,各年度優待錄取名額以招生簡章公告為主,惟學科採計成績原始總分已達錄取標準錄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2. 報到入學後,遇有原住民缺額,依原住民備取排名依次遞補。 3.身高之下限較一般考生降低二公分(男生一六三公分,女生一五八公分)。

  • 警政署 Q224.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苗栗縣警察局)

    (一)為避免口腔殘留酒精,並確保駕駛人權益,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執勤員警執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而非受測前再給予15分鐘的緩衝期),或酌情提供礦泉水供受測人漱口。 (二)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mg/L)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單舉發;惟考量執法使用之各種量測儀器之容許誤差值,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介於0.25至0.27毫克(mg/L)之間,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避免再次違反,並填具交通違規勸導單後,得以勸導代替舉發;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一律均需檢測呼氣酒精濃度或抽血檢驗,前2項檢驗若有數值,一律觸犯公共危險依法移送。 (三)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mg/L)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者,警察機關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地檢署偵查,並由地檢署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 公共危險罪嫌,尚無儀器誤差值規定之適用。

  • 警政署 Q225. 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區分責任大小?(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一)交通事故之責任區分,應依路權大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2條規定: 1、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2、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1)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惟依交通部99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90027472號函所示,車道數之計算,係以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而非以各該道路雙向車道為計算範圍。 (2)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3)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亦常有疑問: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1、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2、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 警政署 Q226. 民眾在什麼情形下需要接受道安講習?如果不去講習,會限制換駕照或罰款嗎?如果是未滿18歲無照駕駛,又不依通知限期參加講習,且無駕照可供吊扣,有何規範?(彰化縣警察局)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下列情事,應接受道安講習: (一)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61條)。 (二)酒後駕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35條)。 (三)蛇行、競速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43條)。 (四)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平交道、在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54條)。 (五)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達6點以上,除需吊扣駕照1個月外並應參加講習(§63條)。 (六)未滿18歲之人無照駕駛,駕駛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同時接受講習(§21條)。 (七)駕駛人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31條)。 (八)其他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經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道安講習者,處新台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講習,逾6個月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三、無駕駛執照可供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其駕駛執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

  • 警政署 Q227. 民眾收受之「舉發違反道路事件管理通知單」上所載之舉發日期錯誤,可否免罰?(苗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事件管理通知單」為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並不因而影響行政處分原本之效力。

  • 警政署 Q228. 路口前停止線有何作用?紅綠燈路口如何停等?(雲林縣警局)

    (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0條規定,停止線係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口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顯示為黃燈,駕駛人仍可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口,依交通部82年10月5日交路(82)字第033848號函釋規定: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尚可通過路口而不受罰。 (三)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另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應依處罰條例60條2項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處以罰鍰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交通部63年2月21日交路01539號函略:「已過停止線之車輛」一語,係指車頭已過停止線而言)。

  • 警政署 Q229. 人民何種情形下可不經申請,入出山地管制區?(基隆市警察局)

    (一)依據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1、具有原住民身分(含因故遷居其他地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出入。 2、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查驗後入出設籍之山地管制區。 3、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工作之山地管制區。 4、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或服務證明經查驗後入出。 5、司法、軍法或致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6、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選務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名冊連同國民身分證,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山地管制區。 7、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山地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二)合於前項第3款規定者,應於每年12月底前,檢附相關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承租契約、營業執照及全體耕(工)作人員名冊向該館警察局或分局辦理登記。

  • 警政署 Q23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定檢查的界限為何?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檢查」為警察基於行政權之作用,有別於「司法搜索」(刑事訴訟法參照)。因此,檢查時尚不得有侵入性(例如以手觸摸身體衣服內部或未得當事人同意逕行取出其所攜帶之物品)而涉及搜索之行為。 (二)檢查的態樣可概分為: 1、由當事人身體外部及所攜帶物品的外部觀察,並對其內容進行盤問:即一般學理上所稱的「目視檢查」,僅能就目視所及範圍加以檢視。 2、要求當事人任意提示,並對其提示物品的內容進行盤問:相當於「目視檢查」的範圍。 3、未得當事人同意,即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外部:相當於美國警察實務上所稱的「拍搜檢查」。 (三)警察在一般臨檢盤查時,僅得實施「目視檢查」;惟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所定要件,即有明顯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亦得實施「拍搜檢查」,以符合比例原則。

  • 中央警察大學 Q231.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在校求學期間享有之待遇與福利如何?

    1. 享有公費待遇,學雜費全免,食宿、服裝及本校印行之教材由學校供應之。 2. 每月可領學生津貼。 3. 本校獎學金名額甚多,學生每學年學業或操行(體技)成績達到規定標準者,皆可申請。 4. 另外,成績符合向校外單位申請獎(助)學金者,學校並主動協助辦理。

  • 中央警察大學 Q232. 在學證明書

    1.提供學生期隊別、學號 2.申請表路徑:教務處網站(http://daa.cpu.edu.tw/bin/home.php) →下載專區→學生專區→法規表單

  • 中央警察大學 Q233. 請問中央警察大學的歷屆招生考題在網站的哪裡可以查詢?

    中央警察大學的歷屆招生考題可於中央警察大學網站 (http://www.cpu.edu.tw)→招生資訊公告→歷年考題(https://www.cpu.edu.tw/p/412-1000-116.php?Lang=zh-tw ) 項目中查詢與下載。

  • 中央警察大學 Q234. 為什麼考中央警察大學要有身高限制?

    一、依據憲法第15條及第18條雖規定人民之工作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應予以保障,然此權利並非絕對權利(可參考大法官釋字第584、596號);另依據憲法第23條有關「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基本人權限制精神觀之,因警察人員係國家執行強制公權力之第一線公務人員,為保護民眾或被害人安全,面對強制執行對象時,應具有強健、合宜體格,方足以任務之遂行。 二、由於警察工作為維持公共秩序與社會治安,以確保個人與公共利益,基於公法益優於私法益(工作權、應考試、服公職權),且警察工作與公共利益甚為相關(大法官釋字第626號)。此項攸關大眾之公共利益亦參考美國及加拿大提倡職業資格合理限制之精神【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BFOQ】。因此,警察人員考試設有體格限制並無不妥,且有其必要性。 三、再者,警察人員肩負社會治安維護、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責大任,工作性質特殊,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其工作具辛勞性、危險性、急迫性,且須24小時輪值服勤,大多從事第一線勤區查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外勤工作,執行職務時經常須使用強制力,基於警察工作特殊需求,自應具備一定標準之體格、體魄與耐力,方能有效達成警察任務,並確保員警自身及民眾安全。 四、有關報考該校身高限制問題,該校已於95年1月17日由內政部召開研商該校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招生入學體格檢查身高標準會議決議:「警察主要任務為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時常需與歹徒近身搏鬥,危險性高;因此,在警察身高體格上應有一定的標準限制,以展現威猛之一面,壓制歹徒與犯罪。各國國民身高逐年提高,是世界趨勢,而我國警察人員身高的標準一直維持數十年前之標準,未予提高,實已符合『未提高即是相對的降低』的思維,且亦兼顧BFOQ職業資格合理限制精神。會議決議仍維持男性165.0公分(原住民163.0公分),女性160.0公分(原住民158.0公分)之身高標準。」

  • 中央警察大學 Q235.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在校期間退學,是否需要賠償公費?

    1.本校在校學生有自動退學、休學期滿應復學而逾期不復學及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公務之損失。 2.其法令依據為各班期招生簡章、本校學則第39條之1、中央警察大學公費生賠償在學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須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等相關法令所規範。

  • 中央警察大學 Q236. 請問如何取得貴校的投標文件?

    有意投標之廠商,可自行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投標文件,或於領標截止期限前,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校總務處函索或親領(請自備光碟片或隨身碟)。函索者請附足額回郵信封及註明採購案名,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本校總務處索取(請自行預留郵寄時間)。

  • 警政署 Q237. 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是否有資格限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依「集會遊行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者,不可以為負責人、代理人及糾察員: 1、未滿20歲者。 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3、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4、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5、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中央警察大學 Q238. 招生宣導

    1. 每年年初辦理學士班四年制招生宣導,鼓勵優秀青年學子踴躍報考,擇優取才,強化警察素質及陣容。 2. 每年遴派學生統一時間返回高中職母校宣導,提供招生資訊(錄取名額、報考日期)。 3. 寄送招生宣導海報及中央警察大學簡介(甲、乙組)至各高中職。

  • 中央警察大學 Q239. 外事警察學系學生之分發及其工作內容?

    1.外事警察學系之學生於通過3等警察特考後,將分發至各縣市之外事科(課),擔任外事巡官。 2.工作內容: (1)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2)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3)外事情報蒐集分析之規劃、督導事項。 (4)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5)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6)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之規劃、督導事項。 (7)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之規劃、督導、聯繫事項。 (8)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9)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規劃、督導事項。 (10)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事項。

  • 警政署 Q240. 民眾主張有縣市警察局員警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要提出賠償要求或詢問相關事宜時,應向何機關提出或洽詢?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員警所屬機關(即其服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