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關設立流程、捐助財產、捐助章程、應備文件說明及格式參考範例,均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查詢(查詢路徑:內政部網站→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業務資訊→宗教輔導→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壹、申請設立許可)。
二、 申請資格:
(一) 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 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1. 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2. 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三、 財團法人名稱:
(一) 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二) 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三) 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四) 不得以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財團法人名稱。
四、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正本1份
(二) 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如為外文文件,並應備具中文譯本。
(三) 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 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3份
(五)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3份
(六) 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正本3份
(七) 第1屆董事會議紀錄正本3份
(八) 董事(監察人)名冊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份
(九)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正本3份
(十) 財團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正本3份:
(十一) 捐助財產移轉承諾書正本3份
(十二) 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正本3份:
(十三)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1份
(十四) 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