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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及禮制司 Q1.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資格及申請程序為何?

    一、申請資格為: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5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二)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三)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五)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18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六)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70%,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20%。 二、申請程序: 1. 由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檢具應備表件向其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全國性宗教團體為內政部、地方性宗教團體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2. 宗教團體應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研修要點規定者,應以公文函復宗教團體,並副知外籍研修人士(由宗教團體轉交),外籍研修人士可持該公文及其他申請簽證之應備文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如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申請來臺傳教弘法簽證。 三、應備文件: (一)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二)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三)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五)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六)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七)外籍人士資料表 (八)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同一外籍人士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九)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十)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十一)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十二)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十三)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1人者,免附。 四、注意事項 : 1. 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第2次以後提出之申請案件,另應檢附同一年度第1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 2.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50%。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率。 3. 宗教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函應敘明經查申請案件係符合本要點規定,並應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 4.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除經申請專案延期之情形,以6年為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專案延期者,以10年為限,並以實際入境時間起算。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教義滿5年後,申請專案延長在臺研修教義期間。

  • 宗教及禮制司 Q2.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回覆: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需審慎為之,據查許多不肖業者常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心態,誘使民眾聽信銷售人員聲稱可獲利之說法而衝動購買,則往往致使消費者未注意自身權益而衍生諸多消費爭議,故在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三)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可參閱本部訂定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殯葬資訊網→【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查詢下載)。(二)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三)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 宗教及禮制司 Q3. 受理寺廟登記機關為何?

    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係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寺廟登記申請,經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合於規定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符合相關要件後,發給寺廟登記證。

  • 宗教及禮制司 Q4. 申請禮儀師證書的資格?申請時應繳驗的文件有哪些?如何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 (一)積極資格: 1.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 3.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2年以上。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禮儀師): 1.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9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3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二、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2.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或講授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證明文件。 3.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2年以上證明文件: (1)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營者」: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 (2)殯葬禮儀服務業「受僱者」: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6個月內正面脫帽2吋半身相片2張。 (五)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之郵政匯票1張(匯票受款人為「內政部」)。 三、申請方式: (一)採「網路登錄,紙本郵寄」方式。 (二)申請人應先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之「禮儀師專區」,完成申請資料登錄,並確認點選送出,系統將自動產出申請表件。申請人應將申請表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次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放入B4信封內,掛號郵寄至內政部(100-17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1.申請表。 2.喪禮服務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3.專業課程20學分證明文件。 4.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5.郵政匯票。 (三)如係申請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者,所需文件及排序為: 1.申請表。 2.郵政匯票。 3.污損或破損之禮儀師證書。 ※法規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101.7.1發布施行)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其他注意事項: 1.各項資格證明文件,除特別註明外,一律繳驗正本。 2.審查結果最遲於內政部收訖文件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雙掛號寄送至聯絡地址,費件不全或審查資格不符者,原件退還;資格符合者,所繳驗證明文件及禮儀師證書一併寄還。

  • 宗教及禮制司 Q5. 請問如何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的資料?

    為便利社會大眾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資訊,本部建置有「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登錄所轄宗教團體的基本資料。民眾只要到該網站首頁(https://religion.moi.gov.tw/)點選「團體資訊查詢」選項,再鍵入宗教團體名稱或關鍵字,即可查詢該宗教團體之主管機關、主祀神祇、行政區、地址、教別、登記別、電話、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又該系統內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所登錄,如果對查詢到的資料有疑問,可逕向該團體的主管機關洽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6.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遺體要如何處理運回台灣?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遺體先在當地火化後,再把骨灰運回: 遺體先在當地火化,一般是委託當地的禮儀社協助處理後事,並將遺體火化後,再把骨灰帶回臺灣。骨灰運回臺灣,一般是以貨物或行李方式入境(若由家屬親自護送回臺灣,則可以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方式運送)。但是應備妥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書及亡者護照,以備入境時必要的檢查。 二、直接把遺體運回臺灣: 若遺體要運回臺灣,則需要當地的禮儀社及臺灣的報關行協助(在當地需要遺體防腐及入殮;在臺灣應報關並通知海關、航警局及疾管局)。 遺體運回臺灣應備文件及資料: 1.死亡證明書(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開具)。 2.防腐證明書(當地醫院或殯儀館開具)。 3.亡者護照。 4.航空公司班機日期、編號及貨運提單。 5.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6.遺體若是從大陸運回臺灣,相關文件需經海協會及海基會認證。

  • 宗教及禮制司 Q7. 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消費糾紛各縣市申訴窗口

    民眾如有購買納骨塔(無論公立或私立)或生前契約消費糾紛,都可以請他們依「納骨塔所在地」、「販售生前契約公司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以電話向各該窗口洽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8. 有關逝世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之條件?

    依據「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一)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 (二) 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逝世後經總統明令派治喪大員治喪者,或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總統明令褒揚或核准入祀忠烈祠者。 (三) 因公殉職、為國家公義犧牲或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並報內政部同意者。

  • 宗教及禮制司 Q9. 申請國旗覆蓋靈柩應附表件為何?

    有關申請國旗覆蓋靈柩(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主題服務╱宗教禮制殯葬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榮典)備有申請書,請依式填寫。應備表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屬退役軍人依法受勳者,並應提供勳獎章證明文件。其他參考文件則包括訃聞或死亡證明書、退伍令等。

  • 宗教及禮制司 Q10. 寺廟登記要件為何?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 宗教及禮制司 Q11. 詢問祭祀公業地籍清理承辦人員資格。

    (一)祭祀公業現辦理地籍清理,由管理人申報或子孫派下員推舉申報。 (二)未限制有證照的代書才能代辦,委託處理亦可,因為規約授權管理人代表授權辦理登記。

  • 宗教及禮制司 Q12. 如何申請電子輓額?

    喪家不需申請,只需依一般方式寄出訃聞即可。 致贈方即可上本部電子輓額平台進行致贈。

  • 宗教及禮制司 Q13. 如何申請成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

    一、 相關設立流程、捐助財產、捐助章程、應備文件說明及格式參考範例,均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查詢(查詢路徑:內政部網站→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業務資訊→宗教輔導→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壹、申請設立許可)。 二、 申請資格: (一) 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及業務項目,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 (二) 捐助章程所定財團法人名稱,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三) 財產總額達下列數額之一: 1. 以捐助不動產及現金方式設立者,應於7個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各具1筆非屬監督寺廟條例規範之不動產,並有現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不動產及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屬土地者,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屬房屋者,依稅捐機關核發之稅籍證明所載價值計算)。 2. 以捐助現金方式設立者,現金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三、 財團法人名稱: (一) 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二) 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三) 足以識別以傳布宗教教義或促進宗教發展為主要目的、宗旨。 (四) 不得以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財團法人名稱。 四、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正本1份 (二) 所屬宗教之簡介、經典、教義等文件;如為外文文件,並應備具中文譯本。 (三) 捐助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 捐助章程正本或遺囑影本3份 (五)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3份 (六) 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正本3份 (七) 第1屆董事會議紀錄正本3份 (八) 董事(監察人)名冊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3份 (九)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正本3份 (十) 財團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正本3份: (十一) 捐助財產移轉承諾書正本3份 (十二) 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正本3份: (十三)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建築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1份 (十四) 其他相關文件

  • 宗教及禮制司 Q14. 已清理祭祀公業未依規定辦理選擇處理土地或建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何時辦理囑託登記?

    依本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作業期程規劃,自101年7月1日起辦理囑託登記。並建議已清理祭祀公業儘速依第50絛第1項規定辦理選擇處理土地或建物,以維派下員權益。

  • 宗教及禮制司 Q15. 內政部表揚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之標準為何?

    本部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化事業有: (一)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 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占當年度總收入 (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30以上,並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 (二)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1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12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者。

  • 宗教及禮制司 Q16. 寺廟住址、奉祀神祇資料如何查詢?

    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寺廟登記係向地方政府申請登記,故有關寺廟登記資料可向寺廟坐落地之縣市政府民政局、處查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17. 內政部有【電子輓額平台】嗎?

    有 請至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首頁右側的〔電子輓額〕專區(網址:https://mort.moi.gov.tw/#/Forehead/?type=5

  • 宗教及禮制司 Q18. 有關建議彈性調整放假。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應予補假。至於紀念日或節日在星期二或星期四,是否有彈性調整而使之成為連續放假日,則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補休(勞工補休部分請洽勞動部02-89956866)。

  • 宗教及禮制司 Q19. 外籍研修宗教教義人士來電申訴其研修機構相關問題

    若申訴事項為: 1.檢舉來臺後被要求從事與研修宗教教義無關之活動,如四處參加法會訟經、擔任宗教團體行政工作,或有打工情事者,則由本部移民署查處。 2.性騷擾申訴事項,請其向該研修機構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所設立之性騷擾防治窗口反映,或向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案。 3.反映研修機構課程安排失當,或建議應增加、刪減或修改特定課程者,因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培育所屬神職人員之內部機構,並非學校,關於其宗教課程之安排係屬宗教團體內部事務,基於宗教自主精神,本部及其他宗教事務主管機關不宜干涉。 4.反映研修機構對教師或職員解聘、調職等情形,因案屬宗教團體與受僱者間之勞動糾紛,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動)局處。 5.研修機構不當管理,致侵犯學員基本人權者,如以禁止學員吃飯、睡覺、上廁所等不當方式懲罰學員之情形,請詢問所屬宗教團體為地方性團體或全國性團體,如為地方性團體,由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如為全國性團體,請轉接民政司協處。

  • 宗教及禮制司 Q20. 請問全國已經有多少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已有1034家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

  • 宗教及禮制司 Q21. 為什麼要推廣環保自然葬法及線上追思?

    一、目的:推廣殯葬自主、鼓吹環保自然的殯葬方式,不但節約喪葬費用,同時留給後代青山綠水 二、方式: (一)將火化後的骨灰藏納土中或拋灑於公園、綠地、森林、一定海域或其他適當場所,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設墳,強調對環境的尊重。 (二)透過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線上追思」隨時追思祭拜。 三、相關環保葬之地點及辦理情形等詳細資料,請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環保自然葬專區瀏覽查閱。

  • 宗教及禮制司 Q22. 一定要有禮儀師證照才能從事殯葬工作嗎?

    否,不具禮儀師資格者,仍能從事殯葬禮儀服務相關工作,但不能自稱為「禮儀師」。 法規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

  • 宗教及禮制司 Q23. 禮儀師能否成立「禮儀師公會」或「禮儀師工會」?

    一、有關禮儀師能否成立「禮儀師公會」?首先「公會」成立是以「自由職業」(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社工師...等)或「行業」為前提要件,且必須由該業相關法律明定(如醫師法、律師法、社工師法...等)。而「禮儀師」並非經「專門及技術人員」國家考試之自由職業人員,本身無法自成一門行業,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規定,因無法源依據,故禮儀師無法成立公會。 二、至於禮儀師能否成立「禮儀師工會」?因工會成立要件及管理等事項,係屬勞政業務,宜請來電民眾逕洽勞動部。

  • 宗教及禮制司 Q24. 向外館申請傳教弘法簽證時,被外館要求出具內政部之同意函,請問這份同意函如何申請?

    1.外籍人士來臺「傳教弘法」係屬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即可在臺自由從事之活動,無須另向內政部申請核准,因此,內政部不會就外籍人士來臺「傳教弘法」核發同意或核准函(「傳教弘法」不是「研修宗教教義」)。 2.有關民眾反映部分駐外機構於外籍人士申請來臺傳教弘法簽證時,向申請人要求出具本部同意函1事,係屬駐外機構對法令誤解,建議請來電民眾轉請該駐外館處逕向本司宗教輔導科查詢相關規定。

  • 宗教及禮制司 Q25. 如何申請殯葬禮儀服務業許可?

    有關殯葬服務業(含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之經營許可,按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可至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http://mort.moi.gov.tw)」→「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查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26. 我家有好幾筆祭祀公業土地,尚未清理,請問如何辦理申報?

    一、可依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規定,由管理人(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可以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二、申報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 宗教及禮制司 Q27.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寺廟或宗教團體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向何機關申報發給同一主體證明?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係向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宗教及禮制司 Q28. 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有哪些?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全國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其中春節放假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勞動節,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放假1天。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宗教及禮制司 Q29. 購買納骨塔位是否需附帶購買土地及建物持分?

    不需,無需附帶購買。 法規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 宗教及禮制司 Q30.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如何處理?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