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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及禮制司 Q31. 現在還可以申報祭祀公業土地嗎?

    對於未申報或已提出申報尚未完成清理(未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為維護民眾權益,祭祀公業土地未代為標售前、或決標前、或登記為國有前,權利人仍可辦理申報,主管機關應予受理。

  • 宗教及禮制司 Q32. 國旗下半旗之時機為何?

    依據「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下半旗時機: (一)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時,依下列規定下半旗: 1.總統: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2.副總統:安葬之日。 (二)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 (三)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亦得由相關機關報請總統核准下半旗: 1.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2.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3.現任友邦元首。 (四)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 宗教及禮制司 Q33. 寺廟負責人是否有國籍之限制?

    依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但寺廟信徒並無國籍限制。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

  • 宗教及禮制司 Q34. 內政部【電子輓額平台】建置目的及使用方式

    一般傳統輓額往往因告別會場空間不足而重疊掛置,僅露出致贈人署名,無法看到完整的輓辭內容,且於告別式結束後就焚燒掉,一年累計焚燒掉的輓額為數可觀。除浪費資源外,輓額燃燒後更會造成空氣污染,危害健康。 本平台啟用後,收到訃聞的一方,登入內政部「電子輓額平台」後,只需點選贈與對象之性別、年齡,系統會自動羅列合適的輓辭與背景圖案供致贈者點選,完成後的輓額內容即會傳送到裝設有播放設備的殯儀館,經禮廳工作人員確認後於告別式場當天正確播出。 相較於使用傳統輓額前置作業繁雜、耗費時間金錢,使用電子輓額不但節能環保、輓辭合宜適當,並可避免忙中出錯而造成對收受者不敬的情形。

  • 宗教及禮制司 Q35. 下半旗的方式為何?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且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也不得高於國旗。

  • 宗教及禮制司 Q36. 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欲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清理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應檢具那些文件?

    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欲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報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與其係屬同一主體之證明書,俾便辦理更名為其所有之更名登記者,應檢附申請書、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證明文件、寺廟登記經過沿革資料(宗教性質法人為法人沿革資料)等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之文件。以神祇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祇自始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 宗教及禮制司 Q37. 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間6年,如要換證,要修畢30小時的禮儀師教育訓練,如果禮儀師想知道自己已經取得的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時數有多少如何查詢?

    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辦的禮儀師教育訓練,應依照規定全程參訓且通過測驗,才核發訓練時數,倘需查詢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時數取得情形,可以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禮儀師專區】-【禮儀師線上申請】登入個人帳號密碼查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38. 如何索取祭祀公業解釋函令彙編?

    有關祭祀公業解釋函令彙編已無印製紙本,倘有需求,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下載運用(下載路徑:內政部網站→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祭祀公業及神明會→108年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解釋函令彙編)。

  • 宗教及禮制司 Q39. 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辦理財產處分【包含動產處分(含拆除)、自建、合建、土地合併分割及都市更新等】,須檢附哪些文件報內政部核備?

    一、相關應備文件及格式參考範例,均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查詢(查詢路徑:內政部網站→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業務資訊→宗教輔導→申請設立(或變更)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規定→參、其他申請(報)事項→二、申請(報)事項及其應備文件)。 二、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正本1份: (二) 相關會議紀錄正本3份: (三) 最新捐助章程影本1份: (四) 處分(含拆除)、自建、合建、土地合併分割或參與都市更新清冊正本3份及最新所有權登記證明文件1份: (五) 處分(含拆除)、自建、合建、土地合併分割或參與都市更新計畫書正本3份: (六) 建築藍圖影本1份: (七) 市價證明或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 (八) 不動產估價師所作之成本分析、實際分配面積、價值比例等分配比例合理性評估報告: (九) 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 (十) 依具體個案所需經本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 宗教及禮制司 Q40. 受理神明會土地申報之機關為何?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係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有關神明會土地申報文件及相關辦理程序,可向該地方政府民政局(處)洽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41. 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倘有會計相關問題,是否有專業諮詢專線

    為加強法人財務健全發展,本部於106年起委託會計師協助審查決算之申報,並透過會計專業人員駐部,提供法人財務諮詢及輔導,建立法人基礎財務觀念,完善財務制度。 倘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有相關會計問題需查詢(僅服務本部業管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均可於每週二、四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致電本部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駐點人員,諮詢專線為02-23566233。

  • 宗教及禮制司 Q42. 請問如何查詢宗教相關的知識?

    為便利社會大眾查詢宗教相關知識,本部於「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內建置有「宗教知識+」專區,內有臺灣及世界各宗教關於神衹、宗教人物、符號、經典、器物、禁忌、稱謂、儀式、活動、節日、建築、藝術及學術等15主題,超過670個詞條的宗教相關知識。 以查詢佛教的稱謂「維那」為例,民眾可於進入「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後,點選上排「宗教知識+」選項,再選擇「宗教稱謂」主題,從中尋找詞條「維那」,即可查詢相關的宗教知識。

  • 宗教及禮制司 Q43. 有關民間團體如何申請推動禮制研究及國民禮儀活動補助?

    本部為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加強禮制研究、宣揚孔孟學說及推動倡導國民禮儀,訂定「內政部推動禮制研究及倡導國民禮儀活動補助作業要點」,凡公私立學校、研究機構、依法登記或立案一年以上之非營利法人、團體可向本部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規定請上網參閱補助作業要點(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主題服務╱宗教禮制殯葬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榮典)。

  • 宗教及禮制司 Q44. 紀念日及節日逢例假日是否補假?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補休(勞工補休部分請洽勞動部02-89956866)。

  • 宗教及禮制司 Q45. 有關申請褒揚之要件為何?

    依照褒揚條例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可依法呈請褒揚: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一○、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 宗教及禮制司 Q46. 如何查詢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相關資料

    若需查詢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相關資料,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網址:https://religion.moi.gov.tw/),選取上方選單「宗教團體資訊」,運用快速查詢輸入關鍵字,或是使用進階查詢輸入團體名稱、行政區、團體型態等資訊,即可查詢全國性財團法人地址、聯絡電話及負責人相關資訊。

  • 宗教及禮制司 Q47. 有業者表示願意仲介納骨塔位賣方,請問有無問題?

    最近有非法業者或詐騙集團假稱可幫民眾轉賣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塔位),惟需要民眾加購神主牌位或其他相關物件提升商品規格,藉此取得塔位使用權狀及現金,待消費者驚覺有異時,不法業者早已拿著現金及權狀人去樓空。 又近來另有部分業者以販售神主牌位為名,實際上可讓民眾作納骨櫃位使用,意圖規避殯葬管理條例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本部再次提請消費者注意,納骨塔位及神主牌位並非投資商品,請消費者於購買時務必簽訂書面契約及詳讀契約內容,並確認業者是否為合法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或經銷商,多加比較詢問,以保障自身權益。

  • 宗教及禮制司 Q48. 請問廟會活動燃放鞭炮沒有節制,燒香燒金污染空氣,政府會怎麼處理?

    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明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基於尊重宗教傳統及保障宗教自由,對於民間宗教活動向來秉持不多加干預原則,但假如宗教活動涉及製造噪音、空氣污染及影響公共安全等情事者,各權責機關仍會依法予以查處。如果您發現有特定人士或團體有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也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單位提出檢舉,如有違反規定,可依法裁罰。

  • 宗教及禮制司 Q49. 如何洽詢祭祀公業申報或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變更相關事項?

    一、祭祀公業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屬公所主管事項,如有疑義可洽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洽詢。 二、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業務之監督及輔導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事項,如有疑義,可逕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50. 銀行業者是否可以直接公開拍賣被當作擔保品的納骨塔?

    1.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42條規定,非屬殯葬設施經營業,不得為殯葬設施經營行為,包括塔位之販售,違者將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處以罰鍰. 2.因銀行非屬殯葬設施經營業,爰自不得以直接拍賣處分納骨塔位.

  • 宗教及禮制司 Q51. 內政部【電子輓額平台】何時啟用?

    本平台已於103.12.12正式啟用。

  • 宗教及禮制司 Q52. 喪禮服務技能檢定考試內容、報名時間與考試時間?

    技能檢定屬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職掌業務,建議發話人逕向該中心洽詢。 電話:04-22595700 (午休時間:12:00~13:30) 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 宗教及禮制司 Q53.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須備具哪些文件?

    寺廟設立登記申請文件,主要有寺廟組織章程、組織成員名冊、法物清冊、寺廟建築物及坐落土地相關文件,相關申請規定及表件範例可至內政部網站點選網頁上方「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宗教輔導」下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辦理寺廟設立登記應備文件格式參考範例」,或逕洽寺廟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 宗教及禮制司 Q54. 辦理宗教活動可以向內政部申請補助嗎?

    內政部為鼓勵宗教團體、民間學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從事宗教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學術交流活動、革新宗教文化習俗及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訂有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辦理宗教活動符合規定者,可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規定可至內政部網站點選網頁上方「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宗教輔導」下載。

  • 宗教及禮制司 Q55. 請問如何查詢英語友善寺廟的資訊?

    為推動英語友善寺廟,本部已經在全國宗教資訊網建置「英語友善寺廟專區」(https://religion.moi.gov.tw/EFTemple/Index?ci=95),彙整「英語友善寺廟-找找英語友善寺廟」名單,讓民眾可以搜尋並瞭解英語友善環境寺廟的設置情形。另外網站也提供雷雨師百首等7種中英雙語籤詩翻譯,提供寺廟設置中英雙語籤詩之翻譯參考運用。

  • 宗教及禮制司 Q56. 國旗覆蓋靈柩覆旗人員有無規定?

    依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覆蓋國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有關覆旗人員一般由家屬自行敦聘適當人選,或由協助治喪之單位或殯葬服務業者徵得家屬同意,尋找適當人選擔任。此外,如亡者為退役軍人亦可詢問洽詢原退役之服務單位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地榮民服務處協助。

  • 宗教及禮制司 Q57. 退役軍人生前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獲頒忠勤勳章,家屬申請國旗覆蓋靈柩的程序?

    依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依勳章條例獲頒勳章者,得以國旗覆蓋靈柩,再依勳章條例第14條規定,陸海空軍軍人之授勳,另以法律定之,爰退役軍人生前如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獲頒勳章(例如:忠勤勳章),逝世後毋須經申請的行政程序,即得以國旗覆蓋靈柩。 如果遺屬仍需申請國旗覆蓋靈柩,請遺屬提供退役軍人依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敘勳的勳章證明文件、退伍令及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申請書(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主題服務╱宗教禮制殯葬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榮典)向本部申請,核准後由本部提供家屬國旗1面。

  • 宗教及禮制司 Q58. 目前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共有幾家?

    目前本部業管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計有200個,基督教89個,天主教39個、佛教41個、道教6個、一貫道6個、其他宗教19個。

  • 宗教及禮制司 Q59. 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申報年度預算及決算之規定為何?

    依據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預算書及經本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報本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5個月內,將前1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及經本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報本部備查。

  • 宗教及禮制司 Q60. 非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得否擔任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董事長及董(監)事?

    有關非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目前除了中國大陸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規定及大陸委員會104年1月9日陸法字第1040400006號函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尚不得擔任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職務外,其餘國籍並無相關禁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