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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警察大學 Q361.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第二階段考試(複試)包括哪些項目?是否計算分數?

    包括口試、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三項,一項以上不及格者即予淘汰;但除了考生成績總級分相同,且各學科成績均相同時,口試成績作為區分順位之依據外,一般並不會列入成績計算(詳細內容於招生簡章中規範)。

  • 中央警察大學 Q362. 若學科採計成績(大學學測分數依甲乙組不同各取四科)總分相同者,成績如何排序?

    1. 甲組(自然組):依自然科成績排序;自然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科成績排序;英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科成績排序。 2. 乙組(社會組):依國文科成績排序;國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英文科成績排序;英文科成績亦同分者,再依數學科成績排序。 3. 初試排序方式,以前述1、2項方式排序,並由招生委員會決議取招生名額適當倍數,通知考生參加複試,複試包含口試、體能測驗、體格檢查三項,若三項均合格者,除甲乙組依1、2項排序外,若遇各科分數均相同時,以口試成績區分排序。

  • 中央警察大學 Q363.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哪一些考生可以享受加分優待?

    原住民、退伍軍人、因公殉職員警之子女及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可以享受加分優待。

  • 中央警察大學 Q364. 如何報名參加貴校學士班四年制考試?

    1. 參加大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此時無須向本校報名)。 2. 持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並依簡章規定辦理報名手續。 3. 報名方式:一律以網路報名。毋須購買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請上本校網站參考學士班四年制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初試網路報名流程圖」。

  • 警政署 Q365. 店家擺設無照賭博電子遊戲機檯,但未插電,機檯內亦無零錢,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如該機檯係他人(寄檯者)寄放,而未與該人分擔費用、收入分帳,若警方查獲違反何法令規定?

    (一)按商業行為係以經常性、營業性為斷,可視機具內是否仍有代幣(錢幣)、營業場所內有無押分累計、可否兌換獎品之說明、現場營業人員或消費者之陳述或曾供他人把玩過等佐證資料,作為判斷之依據。若有擺設供他人把玩對賭之行為則有違反刑法第268條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非僅以電子遊戲機插電與否,作為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判斷之準據。 (二)受寄檯之業者與寄檯者依約定比例就機檯分擔費用、收入分帳,因「寄檯者」與「受寄檯者」約定就機具營業收入分帳,其主觀上如具有合夥或共同行為之意思(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亦有分別提供電子遊戲機及營業場所各自分擔營業行為(行為之分擔)屬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22條規定之範疇;至「受寄檯業者」僅供寄放機具之收取擺置費用或未收取費用,未共同就機具之營業收入約定分帳,則屬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28條規定。

  • 警政署 Q366. 遭人暴行打傷,可提出哪些權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打傷人的行為構成刑法的「普通傷害罪」。若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 語能、味能、 嗅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生殖之機能,或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情形,就構成刑法的「重傷害罪」。 (二)除重傷罪外,一般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案發的當天起六個月內須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可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為避免對方脫產,也可考慮是否假扣押對方財產。民事求償的項目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家人看護也可請求)、工作損失及精神損失等等。至於索賠金額,法院會審酌當事人間的年齡、工作、社會地位、案件情節等多項條件來判定賠償金。 (二)建議可先向各地區公所申請調解,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以避免無效的調解浪費時間,也可避免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檢察官開庭時,可能會問當事人是否願和解,若和解就可撤回告訴。 (三)由於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而刑事告訴並沒有中斷民事時效的效力,刑事官司若拖過兩年,必須在兩年屆滿前另提民事訴訟,以免喪失求償機會。

  • 警政署 Q367.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注意事項為何?在何種情形下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不予查證或舉發?(基隆市警察局)

    (一)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1、民眾以口頭、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警察機關(含勤務單位以下同)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各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並應逐案登記列管及立即派員查處;口頭或電話方式檢舉案件,應另製作報案紀錄。 2、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以委婉及保密方式,向檢舉人查詢下列事項,以利查處: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及車身顏色等資料。檢舉對象如為未懸掛號碼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之違規人姓名(或商號)、住址等資料。 3、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由行為地警察機關查處為原則,必要時得商請車籍地或被檢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處。如受理後認為管轄不合時,應於3日內將原案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依法處理,並副知檢舉人。 (二)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不予查證或舉發: 1、匿名檢舉或不能查證確認檢舉人身分者。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或違規事實內容欠缺具體明確者。 3、依所提供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車身顏色等資料,不能查證確認違規車輛者。 4、檢舉未懸掛號牌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案件,未提供違規人之姓名(或商號)、住址等資料者。 5、距違規行為終了日起,已逾三個月以上者。 6、同一事件業經舉發或重複檢舉者。 (三)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處,但舉發時限已不足一個月者,應儘速查處,並將查處情形回復檢舉人。如因查證需要,得報請機關主官核准延長查處時間。 (四)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住址等資料。

  • 警政署 Q368. 汽車行駛道路中遇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應如何避讓行駛?未避讓之處罰規定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救護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救護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故民眾駕駛汽車行駛道路中遇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應依上述規定避讓行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自當依法予以舉發處罰。

  • 警政署 Q369. 救護車停放於禁止停車線(紅線)是否屬違規停車?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1項第4款規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同條例第113條規定略以:「…救護車…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同規則第111、112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救護車因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為講求時效,停放於禁止停車線(紅線),則不受上揭停車之限制,以發揮最大救難功效,維護公眾利益,惟若經查證救護車非屬執行任務時,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 警政署 Q370. 違規停車移置(拖吊)法源依據及執行前是否應鳴笛或廣播3分鐘?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4項:「第1項及第2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二)第85條之3第5項規定: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二) 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 警政署 Q371. 民眾駕車未使用手機通話,僅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是否觸法?警方取締原則?(交通組)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撥接或通話:指有撥號、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等使用狀態者。」另同條第3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二)按交通部95年3月7日交路字第095023388號函釋規定,民眾駕車使用手機操作「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型態,應屬前揭辦法所稱「數據通訊使用狀態」之行為範圍,已違反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另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影響行車安全,本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宣導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勿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收發及閱讀簡訊),以維行車安全。

  • 中央警察大學 Q372. 接受委託鑑定案件

    僅接受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委託刑事案件之鑑定或專案研究事項,委託須以公文為之

  • 中央警察大學 Q373. 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案件全年收件狀況

    基於人、物力之限制,有一定數量之限制,額滿後即暫停受理。

  • 警政署 Q374. 近來學校常發生暴力霸凌及幫派吸收學生等校園問題,警察機關有何安全維護措施?

    推動校園安全具體措施包括「建立預防機制」、「辦理校園安全檢測評估」、「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擴大強化校外聯合巡查」、「實施專案性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協助學校實施校園安全演習」等事項。

  • 警政署 Q375. 如何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有關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簡易速算法,是以車輛每小時之車速,大型車減20,小型車乘0.5計算後,以公尺作單位,即為法定之安全跟車距離。以時速六十公里為例:大型車應保持四十公尺,小型車應保持卅公尺;車流壅塞時,車速低則安全距離短、車流順暢時,車速高則安全距離要長。其目的在要求駕駛人在行車時預留適當反應與煞車時間。

  • 警政署 Q376.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是否逾越檢察官職權?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是否逾越檢察官職權? 一、依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之職權固包括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惟對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等規定,警察從事偵查犯罪,係居於協助檢察官之地位,應受檢察官之指揮,依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在偵查犯罪之程序中,警察之權限自不得超越偵查主體。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者,係警察執行勤務過程中所得採取之各項措施,具有嚇阻犯罪防制危害之功效,屬於行政權之範圍。如因執勤而發現犯 罪事實,則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入偵查程序,此時才扮演司法警察的角色,係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在此階段始有司法警察的權限不得大於偵查主體檢察官的問題。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係針對警察對人、場所及交通工具實施臨檢時之要件及程序作明確之規範,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攔停」、「查證身分」等規定應為行政檢查的一環, 應無逾越檢察官職權之疑慮。

  • 警政署 Q377. 三、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亂丟垃圾,是否觸法?(交通組)

    (一)依交通部99年9月10日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示略以:查在指定清除地區亂丟一般廢棄物之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除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故針對汽車行駛高、快速公路如有上開情形者,係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重裁處規定之適用,惟鑑於上開二法之法定罰鍰最高額均為新臺幣6,000元,其管轄權之認定則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之;另如經查獲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有上開情形者,應涉及環境清潔維護事宜,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範疇…。 (二)故民眾駕駛車輛行駛「高、快速道路」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如依具體事實認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由處理在先之機關依法舉發,如經查獲汽車行駛「一般道路」有丟棄物品或廢棄物之行為,因涉及環境清潔維護事宜,則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 中央警察大學 Q378. 發現警大網站中有錯誤資料,該怎麼處理?

    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與警大電算中心聯繫。 警大電算中心電話:03-3282142; 03-3282321轉分機4228 警大電算中心信箱:cc@mail.cpu.edu.tw

  • 警政署 Q379. 如何查詢警政統計資料?

    可上網「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資訊公開警政統計」,包括警政統計查詢網、月報、年報、統計通報、重要參考指標及性別統計等。

  • 警政署 Q380. 請問警察支給超勤加班費?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又(超勤)加班費係依據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辦理,為超時工作之補償方式之一。 二、因各警察機關轄區治安狀況不同,編排勤務時數自亦不同,如因勤務運作致有超時服勤情事,則依「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給予補償。至(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各警察機關均依行政院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381. 請問警察的超勤加班費如何計算?

    一、「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規定: 超勤加班費支給基準及評價換算基準: (一)每小時支給基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支給基準辦理。 (二)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經權責機關核定之標準發給(1萬9,000元)。 (三)執行或督導各項勤務,超勤加班費之評價換算基準均依第1款支給基準100%發給。 二、「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6點規定: 超勤時數之核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或備勤等 勤務,超過法定辦公時數8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各級機關正、副主官及單位正 、副主管,以在法定辦公時數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二)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除遇有特殊情形經機關主官核定外 ,不超過4小時。但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2.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 3.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1小時者不計,不同時段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之。 (四)專屬或專業警察機關,依據任務需要超勤加班費時數之核計,比照辦理。

  • 警政署 Q382. 請問員警調職處分?

    查警察人員職務調整係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內政部警政署人事業務擴大授權規定」等相關規定授權各警察機關視個案實際狀況辦理,爰警員職務調整事項,本部警政署例均尊重服務機關之決定。

  • 警政署 Q383. 請求調整職務?

    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權責機關得應勤、業務需要辦理職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如派出所兼所長之遷調係屬警察局權責。警察局本於專才、專業、適才、適所原則,並依相關人事遷調規定作業,適時檢討派補適任人員,宜予尊重。

  • 警政署 Q384. 可否回任警職?

    面對新的治安環境、法律規定及人權保障需要,配合人力移撥安置及員警具備最新法律與專業知能之要求,於政策上不再復用(再任)離職人員。

  • 中央警察大學 Q385.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學生享有什麼公費待遇。

    本校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學期間享有生活津貼、主副食費、服裝、平安保險、教科書及醫療等公費待遇。

  • 警政署 Q386. 警察是否為績效及獎金取締交通違規?

    交通違規罰鍰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已全部繳入國庫,並未分配為取締人員之獎勵金。現行警察人員支領之獎勵金,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經各縣、市議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 中央警察大學 Q387. 推廣中心受訓學員報到時應攜帶之證件及物品為何?

    本校推廣中心受訓學員應攜帶物品及證件,請參閱報到通知函上面之規定。

  • 警政署 Q388. 市售以塑膠收縮膜密封之暴露寫真集,警察得否逕行拆封檢查取締?(彰化縣警察局)

    除非有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否則不可以直接拆封檢查取締。 一、警察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得商請書商自願配合拆封檢查;惟如書商不願配合時,除了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追躡現行犯、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可以直接搜索外,其他狀況都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才能執行搜索。 二、罰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散布,罰則同前。

  • 警政署 Q389. 偵辦刑案時,若調閱監錄畫面,拍攝到某位不知名人士疑似犯案畫面,可否將畫面提供予媒體,公開讓民眾指認,此舉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市警局)

    一、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案件在偵查中,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時,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相關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以書面敘明理由,經警察局(總隊)或具移送刑事案件權責之警察分局(大隊)主官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 二、如被害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等資訊: (一)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二)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三)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三、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四、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應謹慎評估發布之必要性及內容,對於繫屬檢察機關或報請檢察官指揮之案件,於偵查中認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其意見。核定新聞發布前,應由偵辦單位、刑事及公關業務單位共同依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實施檢視審核,以落實偵查不公開。

  • 中央警察大學 Q390. 考生如有前科,是否仍可報考貴校學士班四年制?

    考生如有前科,可能不適任警察工作,故本校原則上不予錄取,但少年犯另依少年法相關法令辦理。有關身家調查之規定,可直接洽詢本校學務處訓育組(電話:03-3282321轉4147、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