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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451.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係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 (二)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1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三)550 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既適用小型汽車之行駛,故亦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則不在此限。

  • 警政署 Q452. 警察人員執勤時,哪些情形可以啟用警示燈或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99條之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另所稱緊急任務與非緊急任務,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原則,始能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 1、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2、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 警政署 Q453. 何謂刑事偵查之搜索、扣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搜索、扣押 1、意義:搜索係檢察機關為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之強制處分行為;扣押則係檢調機關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命令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交出該物之強制處分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22、133條)。 2、分類 (1)有搜索票的搜索 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搜索票上有應記載之事項,如案由、有效期間、法官簽名等,記載事項為法定要件,如有欠缺,受搜索單位得拒絕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2)無搜索票的搜索 A、附帶搜索: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執行。 B、逕行搜索 (A)對「人」逕行搜索:下列情形之ㄧ雖無搜索票,可以直接搜索住 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甲、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乙、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丙、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B)對「物」逕行搜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指揮司法警察(官)執行逕行搜索,司法警察官(員)不得逕行為之。 C、同意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 3、限制: (1)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經檢調機關請求交付時,應予配合,檢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搜索之;如為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惟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134條)。 (2)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若有急迫的情形、或是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刑事訴訟法第146條)。

  • 警政署 Q454. 汽車行駛道路中遇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應如何避讓行駛?未避讓之處罰規定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同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救護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三、救護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故民眾駕駛汽車行駛道路中遇有救護車之警號時,應依上述規定避讓行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自當依法予以舉發處罰。

  • 警政署 Q455. 救護車停放於禁止停車線(紅線)是否屬違規停車?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1項第4款規定,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同條例第113條規定略以:「…救護車…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同規則第111、112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救護車因執行緊急救護任務,為講求時效,停放於禁止停車線(紅線),則不受上揭停車之限制,以發揮最大救難功效,維護公眾利益,惟若經查證救護車非屬執行任務時,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

  • 警政署 Q456. 違規停車移置(拖吊)法源依據及執行前是否應鳴笛或廣播3分鐘?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4項:「第1項及第2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二)第85條之3第5項規定: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二) 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 警政署 Q457. 民眾駕車未使用手機通話,僅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是否觸法?警方取締原則?(交通組)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撥接或通話:指有撥號、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等使用狀態者。」另同條第3條規定: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二)按交通部95年3月7日交路字第095023388號函釋規定,民眾駕車使用手機操作「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型態,應屬前揭辦法所稱「數據通訊使用狀態」之行為範圍,已違反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另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影響行車安全,本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宣導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勿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收發及閱讀簡訊),以維行車安全。

  • 警政署 Q458. 待售(修)汽、機車長時間佔用道路, 處罰為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 有關有牌待售(修)車輛取締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規定舉發: 1、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2、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二)倘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第4項規定,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 中央警察大學 Q459. 發現警大網站中有錯誤資料,該怎麼處理?

    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與警大電算中心聯繫。 警大電算中心電話:03-3282142; 03-3282321轉分機4228 警大電算中心信箱:cc@mail.cpu.edu.tw

  • 警政署 Q460. 如何查詢警政統計資料?

    可上網「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資訊公開警政統計」,包括警政統計查詢網、月報、年報、統計通報、重要參考指標及性別統計等。

  • 中央警察大學 Q461.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學生享有什麼公費待遇。

    本校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學期間享有津貼、主副食、服裝、平安保險、教科書及醫療等公費待遇。

  • 警政署 Q462. 請問警察的超勤加班費如何計算?

    查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規定:「超勤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每小時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二)……。」另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二)……。」是以,員警超勤加班費每小時支給標準,與行政院核定職員加班費標準相同,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 警政署 Q463. 公務員洩漏機密之責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公務員洩漏機密視情節有3種方式追究責任,分別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部分又可分為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懲戒責任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視洩漏機密內容嚴重性與否,可分為撤職、休職、降級……等等。至於嚴重案件之懲處責任是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辦理:公務員洩漏職務上機密,使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時,可以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2、民事責任部分,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該保守之秘密,洩密後使第三人權益受到損害,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6條公務人員侵權責任,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 3、刑事責任部分,視情節可分3種,分別為一般公務洩密、洩漏國防機密及洩漏工商機密。 (1) 一般公務洩密,即洩漏國防以外公務機密之刑責為刑法132條所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又一般洩密罪雖然以公務員本身職務知悉之事項佔大多數,但並不是絕對以此為範圍,例如非職務上的秘密,洩漏或交付給他人也要負擔一般洩密刑責。 (2)洩漏國防機密,除刑法第109、112條有處罰規定,另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亦訂有罰則。 (3)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之方式,諸如產品製造方法、藥商藥品成份原料、新發明藍圖及一般客戶名單等等皆屬之。 (二)以上為洩密之種類與刑責。吾人可以觀察得知業務上之疏失,不但足以影響國家利益或機關政令推行,甚至個人受到處分,不得不慎。 (三)保密同時也是全面性與全體性的工作,不容有一人或一處疏漏,凡是知悉機密的人,都負有保密之責任。

  • 警政署 Q464. 警察機關接獲民眾舉報鄰居噴灑農藥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事件之處理原則為何?(彰化縣警局)

    (一)權責歸屬 1、查「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係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於各級空氣污染防治區內從事之行為;並得依同法第60條據以處罰。其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條規定,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巿) 政府。 2、另查刑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是類案件為警察機關權責,惟符合前述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者皆為大型公安意外案件,如97年12月1日之「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 (二)警察機關處理原則 1、未具急迫性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警察機關接獲舉報非管轄權責之案件,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公害陳情專線 : 0800-066666),並通知當事人。 2、具急迫性之案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有關即時強制之規定,如其噴灑農藥行為將對民眾生命身體(健康)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害,警察得限制其農藥及噴灑工具之使用,惟仍應立即通報環保機關處理。 三、民眾聚眾抗議並丟擲雞蛋所涉及適用法律疑義?(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聚眾抗議並有丟擲雞蛋等物時,行為已涉嫌觸犯刑事法規應依刑案 偵辦程序予以蒐證、移送。

  • 警政署 Q465. 偵辦刑案時,若調閱監錄畫面,拍攝到某位不知名人士疑似犯案畫面,可否將畫面提供予媒體,公開讓民眾指認,此舉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市警局)

    一、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案件在偵查中,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時,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相關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以書面敘明理由,經警察局(總隊)或具移送刑事案件權責之警察分局(大隊)主官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 二、如被害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等資訊: (一)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二)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三)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三、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四、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應謹慎評估發布之必要性及內容,對於繫屬檢察機關或報請檢察官指揮之案件,於偵查中認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其意見。核定新聞發布前,應由偵辦單位、刑事及公關業務單位共同依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實施檢視審核,以落實偵查不公開。

  • 警政署 Q466. 電子遊戲場業者是否得提供超商「icash」預付儲值卡為兌換獎品?(彰化縣警察局)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依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並自96年4月1日起實施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便利商店、…等)。 三、又依上開規定,「禮券」之定義為:「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券。據此,超商發行之「icash」預付儲值卡,即屬上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之「商品(服務)禮券」。 四、商品(服務)禮券性質上多屬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此類性質之證券,其具流通性且大量發行,強調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爰禮券既屬「金錢之代用」,若以icash預付儲值卡作為兌換獎品,尚難符合旨揭條例第1條維護善良風俗及第14條之立法意旨,準此,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提供「icash」預付儲值卡作為兌換獎品。

  • 警政署 Q467. 市售以塑膠收縮膜密封之暴露寫真集,警察得否逕行拆封檢查取締?(彰化縣警察局)

    除非有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否則不可以直接拆封檢查取締。 一、警察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得商請書商自願配合拆封檢查;惟如書商不願配合時,除了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追躡現行犯、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可以直接搜索外,其他狀況都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才能執行搜索。 二、罰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散布,罰則同前。

  • 警政署 Q468.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

    一、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家警察一元化制度,而是分別執行中央與地方警察事務。 三、本署為健全警政一元化之指揮體系,曾於80及88年修憲時,建議增訂「警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惟均未獲通過;另本署於94年提出為「加強統一指揮功能」、「改善警察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統一警察經費,鼓舞員警士氣」及「避免地方議會控制警察預算」等4項理由,建請行政院將「警政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亦未獲同意。 四、查現行中央將錢、權同時下放地方為既定政策,故警政預算如改由中央統一編列,與目前整體政策方向相違;至地方警政預算因須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影響,然預算審議權原即為民意機關之法定職權,亦為民主政治必須遵行之常規,中央與地方亦然。 五、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故有關將地方警政預算收回由中央統一編列,不僅中央財政無力承擔,亦有違前述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地方自治精神;如欲修改目前中央與地方之分權制度,唯有修憲才能克盡全功,惟修憲事涉層面甚廣、程序繁複,在各界未取得共識下,實不易達成;綜上,於現行體制下,地方警政預算仍無法改由中央政府編列。

  • 中央警察大學 Q469. 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考科之答覆

    1.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屬犯罪學與刑事司法領域,其考試科目與應考人資格之訂定,係根據犯罪防治研究所專長需求,經系務會議與學校招生會議通過後,於招生簡章中明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於網路上公告,此係符合大學自治與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精神。 2.同等學力及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之考生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含法學院之法律學士),其目的在使考生入所後能夠順利學習和參與研究。

  • 警政署 Q470. 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需要代理人?代理人與負責人有何不同?代理人是否有人數限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1、集會遊行不一定需要有代理人,但是負責人必須全程掌握集會遊行的過程,而且不得任意離開集會遊行的處所;為避免負責人因其他事由離開集會處所,造成參與活動群眾無所遵從,仍然建議有代理人較為妥當。 2、代理人的權責和負責人相同。 3、代理人沒有人數的限制,可依舉辦活動的規模、需要增加代理人人數。

  • 中央警察大學 Q471. 媒體洽詢

    有關媒體聯絡或採訪本校等相關事宜,請逕洽詢本校公共關係室。

  • 中央警察大學 Q472. 如何與學校退休人員聯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恕無法逕行提供,將由本校聯繫該名人員確認其意願後,再與您聯繫。

  • 中央警察大學 Q473. 「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審查稿件採單審制或雙審制?

    本校「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稿件審查均採雙審制。

  • 中央警察大學 Q474. 「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多久出刊一次?

    1. 本校「警學叢刊」係雙月刊,每2個月出刊一次,每年逢雙月出刊。 2.本校「執法新知論衡」係半年期刊,每年6月、12月出刊。

  • 中央警察大學 Q475. 考生如有前科,是否仍可報考貴校學士班四年制?

    考生如有前科,可能不適任警察工作,故本校原則上不予錄取,但少年犯另依少年法相關法令辦理。有關身家調查之規定,可直接洽詢本校學務處訓育組(電話:03-3282321轉4147、4146)

  • 中央警察大學 Q476. 如何申請休學、退學、復學

    1. 研究生、學生提出休學、退學、復學之申請 2. 學校依行政程序辦理相關程序 3. 函知當事人

  • 中央警察大學 Q477. 推廣中心受訓學員報到時應攜帶之證件及物品為何?

    本校推廣中心受訓學員應攜帶物品及證件,請參閱報到通知函上面之規定。

  • 警政署 Q478. 原警察官轉任檢察事務官後,可否回任警職?

    按行政院自82年起推動國營事業機構民營化及實施員額精簡等政策,相關警力亦配合作業期程撤離,為利警(隊)員之消化安置,乃自84年7月26日停止「警察機關辦理警(隊)員復用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之適用,翌年亦停止適用「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回任警察機關服務要點」。其後,面對新的治安環境、法律規定及人權保障需要,配合人力移撥安置及員警具備最新法律與專業知能之要求,本部警政署於政策上不再復用(再任)非現職或離職人員。

  • 警政署 Q479. 警察是否為績效及獎金取締交通違規?

    交通違規罰鍰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已全部繳入國庫,並未分配為取締人員之獎勵金。現行警察人員支領之獎勵金,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經各縣、市議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 警政署 Q480. 請問員警調職處分?

    查警察人員職務調整係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內政部警政署人事業務擴大授權規定」等相關規定授權各警察機關視個案實際狀況辦理,爰警員職務調整事項,本部警政署例均尊重服務機關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