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關有牌待售(修)車輛取締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規定舉發:
1、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
2、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二)倘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第4項規定,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