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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警察大學 Q481. 如何獲得警政管理學院所屬學系今年學術研討會相關訊息?

    您可前往本校網站點選學系網頁查看最新消息

  • 中央警察大學 Q482. 請問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含碩士班)實習內容為何?

    1.第1階段: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二年級升三年級暑假及研究所碩士生(一般全時生)在碩一升碩二者,參加第1階段實習,學習基層警員的工作。 2.第2階段: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三年級升四年級暑假及研究所碩士生(一般全時生)參加過第1階段實習者,參加第2階段實習,於警察局各分局各組、偵查隊及勤務指揮中心勤業務運作(包含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公文書處理等職能,以及各分局派出所瞭解所長勤務編排、督帶勤、領導統馭及事故處理等職能。

  • 中央警察大學 Q483. 消防學系學士班四年制消防組與災防組是否參加同一種特考

    本校消防學系學士班四年制消防組與災防組僅選修科目不同,均為消防學系畢業,參加同一類組特考(特種警察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

  • 中央警察大學 Q484. 請問貴校犯罪防治系的畢業學分數是多少?

    本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學分數,因不同的入學年度而有所不同,相關修業規範可參考本系網頁:http://cp.cpu.edu.tw/,可點選「課程規劃」,頁面內有本學系修業的相關規定。

  • 中央警察大學 Q485. 考生如曾有違反法律之行為,根據貴校身家調查辦法可否入學?

    本校入學之規定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辦理。

  • 中央警察大學 Q486. 請問貴校水上警察學系的出路為何?

    本校水上警察學系學生,畢業時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經警察特考及格後,分發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任用。

  • 中央警察大學 Q487. 中央警察大學是否有報廢電腦及相關資訊耗材可捐贈供弱勢團體使用?

    各團體若有需求將本校汰換之電腦、筆電、電腦螢幕及其相關資訊耗材如鍵盤、滑鼠等,重整並捐助給弱勢團體使用,可發函至本校,本校將視實際現有汰換資訊設備數量進行捐贈。

  • 警政署 Q488.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因自認並非肇事者,可否置之不理?

    一、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接獲警察機關查處肇事逃逸案件通知後,應依通知日期時間到場說明或提供車輛駕駛人相關資料。 二、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規定,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 警政署 Q489. 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應由何人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 警政署 Q490. 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有哪些情形無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 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警政署 Q491. 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鑑定或覆議,是否需要付費?金額為何?

    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鑑定規費以案計算,鑑定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三千元,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另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 警政署 Q492. 汽車行駛至無號誌路口,那個行車方向有優先通行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 警政署 Q493. 道路上標誌、標線或號誌損壞了,應該要找誰處理?

    一、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二、 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及第5條等規定,所指主管機關分別為: (一)標誌、標線:省道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市區道路為各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縣道為各縣(市)政府、鄉道為各鄉(鎮、市)公所。 (二)交通號誌:各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依管轄單位不同,可能為交通局(處)或警察局。

  • 警政署 Q494. 交通法規所規範之道路及車輛定義為何?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同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車輛係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 警政署 Q495. 民眾駕駛車輛或行走在道路上是否需服從義交指揮交通?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二、 另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三、 義交係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故民眾駕駛車輛或行走在道路上應服從其指揮。

  • 警政署 Q496. 請問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相關注意事項為何?

    有意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者,請至下方網址處查閱相關注意事項。 (網址: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052&id=2186&serno=e8352562-7603-42c3-8fd8-8d6a043c9df1)

  • 警政署 Q497. 洩漏或交付洗錢防制法中相關申報資料時,有無處罰規定?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相關申報資料時: 一、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金融機構及從事相關交易事業中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警政署 Q498. 註冊商標遭他人仿冒,要如何救濟?

    依商標法規定可尋求民事及刑事的救濟: 一、民事救濟: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由商標權人擇ㄧ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二、刑事救濟:依商標法第95條至97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所為之相關產銷與仿冒標籤等物品之行為,具刑事責任。商標權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等權責機關依法告訴。保二總隊檢舉仿冒專線為0800-016597 ,電子信箱則為liao@tipo.gov.tw。

  • 警政署 Q499. 洗錢防制法中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一、洗錢防制法第5條1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二、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 中央警察大學 Q500. 請問中央警察大學網站有提供無障礙服務嗎?

    本校網站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訂「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取得AA等級無障礙標章,可提供無障礙服務。

  • 中央警察大學 Q501. 《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論文邀稿

    《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為外事警察學系暨研究所出版之學術期刊,凡主題內容有關涉外執法之理論、實務及涉外治安政策等議題,均歡迎投稿。本學報預計於每年5月出刊,歡迎學術界與實務界各位先進投稿賜教,截稿日期為每年2月20日。

  • 中央警察大學 Q502. 中央警察大學「涉外執法政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學術研討會 時間 : 預計於每年11月中下旬舉辦

  • 中央警察大學 Q503. 如何投稿《警察行政管理學報》?

    《警察行政管理學報》截稿日期均為每年3月15日 ,並於每年5月出刊,請將投稿之論文摘要及全文以電子郵件傳至:am@mail.cpu.edu.tw,收到稿件後會回覆確認。 《警察行政管理學報》徵稿主題及各項說明詳見行政管理學系官網「學術研究」項下相關內容,歡迎踴躍投稿。

  • 中央警察大學 Q504. 請問如何訂閱「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

    (一)「警學叢刊」每期新臺幣(以下同)60元,訂閱一年份六期共360元,「執法新知論衡」每期200元,訂閱一年份兩期共400元。 (二)將欲訂閱之期刊期數與金額郵政劃撥至中央警察大學郵政劃撥儲金帳戶(10079171),註明期數與收件人姓名、地址即可。

  • 中央警察大學 Q505. 法律服務社的法律諮詢

    本系法律服務社的法律諮詢方式有: 紙本信件、電子郵件、電話諮詢、面洽。 服務時間,除寒暑假外,於每週五下午2點到5點。

  • 中央警察大學 Q506. 問貴校犯罪防治系的出路為何?

    本校犯罪防治系大學部預防組學生,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 就業:經警察特考及格後,由內政部分發警察機關任用。 本校犯罪防治系大學部矯治組學生,畢業時授予法學學士學位。 就業:經司法特考及格後,由法務部分發至各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含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等矯正機關任用。 進修:本校設有犯罪防治研究所,本系畢業生於服務滿一定年限經服務機關同意後,除可報考本校研究所外,亦可報考國內外各大學院校之研究所進修,攻讀碩、博士學位;另亦可報考觀護人、司法官、公設辯護人、社會行政等國家考試。

  • 中央警察大學 Q507. 中央警察大學有沒有官方 facebook 臉書粉絲專頁?

    有 中央警察大學粉絲專頁「誠園生活」 網址為 https://www.facebook.com/moicpu

  • 警政署 Q508.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結業後是否有服務年限?離職者有何賠償責任?

    一、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並無服務年限規範,離職亦無需賠償受訓期間所領公費。 二、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支領津貼,係基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0 條規定,為取得考試及格資格所從事之訓練與工作指派,而支領之津貼,並一體適用於全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與警校公費 生養成教育兩者性質並不相同。 三、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下簡稱考試法)未明定考試錄取人員中途離訓應予賠償相關費用規定,亦未授權訓練辦法訂定相關賠償規定。僅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27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8條、第22條規定,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目前考試機關認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考試程序之一環,似不宜訂定中途離訓之賠償規定。倘確有必要訂定賠償規定,因涉渠等人員重大權益,宜先於考試法或相關人事法律訂有明文,始符法律保留原則。

  • 警政署 Q509.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標準為何?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是否就一定錄取?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榜示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二、又本項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係依應考人成績按需用名額加成計算後予以錄取,是以經第一試筆試榜示錄取,復經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並非第二試當然錄取,仍須按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之考試總成績(即第 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算至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擇優榜示錄取各考試等級類別之需用名額請參見考選部公告。 三、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警政署 Q510.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是否有遞補或備取機制?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爰本項考試錄取人數及錄取標準之決定,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所提報之正額錄取名額及增額錄取名額,依應考人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並依法榜示公告。 二、因此各類別正額錄取或增額錄取名額中,如有錄取受訓未報到者,並無由未錄取人員依序遞補或備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