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業務係依據各年度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辦理,於待遇及賠償規定:「各學系學生畢業後3年內,未經畢業後之任用考試及格者或未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向本校申請並獲核准者,得免予賠償已受領之公費待遇及公物損失:
(一)死亡。
(二)因傷病、痼疾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三)畢業後連續參加3次任用考試,且3次總成績距離各該年度錄取標準在30%以內者,或畢業三年內因傷病、痼疾不能通過特考,持有公立醫院證明者。
(四)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經查證屬實。
(五)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為低收入戶,持有證明。
3.上述規定第三款「畢業後連續參加3次任用考試,且3次總成績距離各該年度錄取標準在30%以內者」,自106學年度(四年制86期1隊)起之招生簡章新增,畢業校友應依各入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
4.上述成績計算方式舉例如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其錄取標準為69.85分,A生畢業後應屆參加該年度該類科考試,故A生成績需達69.85分╳70% =48.895分以上,方達該年度免賠標準。若A生畢業後於107、108、109年連續參加3次任用考試均未獲錄取,且每次考試成績均達該年度該類科免賠標準以上時,方符合此項免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