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署 Q61. 刑事警察局各偵查隊的業務職掌為何?

    各大隊之專業分工項目如下: 一、偵查第一大隊:殺人(冷案)、槍擊案及非法槍械。 二、偵查第二大隊:幫派組織犯罪、重大強盜、重大搶奪、連續性侵害案件。 三、偵查第三大隊:非法毒品。 四、偵查第四大隊:重大竊盜、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反恐案件。 五、偵查第五大隊:專責防爆業務、訓練之規劃、協調、督導及考核;爆炸案件協助處理、鑑定及蒐證;防爆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檢查及考核事項。 六、偵查第六大隊:派駐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全般刑案之偵查。 七、偵查第七大隊:經濟犯罪、民生經濟、食品安全案件。 八、偵查第八大隊:派派駐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全般刑案之偵查。 九、偵查第九大隊:網路賭博及散播兒少色情、妨害電腦使用罪、網路詐欺案、聚眾活動違法(序)影像辨識。

  • 警政署 Q62. 酒客聚集喧嘩

    可立即撥打110報案電話,由警察機關即時派員到場,並視情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款或第3款規定,予以規勸或處置。

  • 警政署 Q63. 警察機關如何撤銷失蹤人口?

    一、辦理撤尋時,應將被尋獲(撤尋)人尋獲經過情形,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二、尋獲失蹤人,如為依法律應保護之個案,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尋獲失蹤人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應於筆錄上載明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應於當日內將尋獲失蹤人已被撤銷情形,通知原報案人、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三、被尋獲(撤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即通知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帶回,並請其在筆錄內簽章。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不到場,應即洽請該管縣、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 警政署 Q64. 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 警政署 Q65. 接獲不明外國電子郵件,通知我中彩券該如何處理?(基隆市警局)

    (一)「通知中彩券之不明外國電子郵件」此等犯罪可歸類為網路犯罪,所謂網路犯罪係因資訊發展後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且具有以下特質: 1、係利用電腦之特性遂行其犯罪目的:網路犯罪並非專指刑法中之某些犯罪類型,絕大多數犯罪均可能透過電腦之特性予以實施,所謂電腦之特性包括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2、行為與結果及時間與空間之區隔:實施網路犯罪行為與結果之發生,在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換言之,行為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既遂其犯罪目的,或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3、高犯罪黑數:網路犯罪係行為人利用電腦進行犯罪,在本質上即難以發現,且多牽涉個人或企業之信譽與秘密,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之此類犯罪追訴成效偏低,因而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當高之犯罪黑數。 (二)收到此類不明外國電子郵件之處置:近來在網路上常見網路詐欺的電子信件,內容多為寄件者表示其因繼承或其它原因在某銀行有巨額存款,可是礙於規定,不能前往領取,如果收件人與其連繫,可以取得該存款之一部分云云。經查,此等電子信件大多疑似詐騙信函,請民眾審慎辨認勿理會該信件,以保障個人權益。如已進行匯款動作而懷疑被騙,請速攜帶相關資料,親至鄰近警察機關報案。

  • 中央警察大學 Q66. 貴校學士班四年制體檢男、女生身高、BMI及視力之規定為何?

    體檢項目詳細規定請至本校網站下載學士班四年制招生簡章參考。

  • 警政署 Q67. 警友會組織為何,民眾欲加入警友會需什麼條件,要如何申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警友會係指警察之友會,係依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政府機構或警察機關。依據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組織章程第2條明定其組織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同防範犯罪,促進警民合作,擴大安全宣導,維護治安功能為宗旨。」爰此,凡認同該會宗旨之本國國民均得依該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與程序向該會申請入會。 二、目前全國各縣市政府均有其依法設立之警察之友會,為獨立之社會團體,且與總會不相隸屬。故民眾欲加入警友會需視其設籍地警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條件而定,以新北市政府警察為例,該會組織章程第7條規定,欲加入該警友會其條件如下: (一)實質要件: 1.戶籍設新北市之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具行為能力。 (二)程序要件: 1.具備以下條件2擇1: A、由會員介紹。 B、由現職員警2人介紹。 2.填具入會申請,由警友組長報請站長轉辦事處。 3.由辦事處列冊送請轄區警察分局查核資料。 4.分局查核後檢還辦事處,再由辦事處送理事會審核同意為會員。 5.為維護該會聲譽,該會會員及其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得從事違規、違法行業。 三、綜上,民眾欲加入其設籍地之警友會,得透過設籍地之警察機關洽詢該地之警友站,依規定程序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成為會員。

  • 警政署 Q68. 哪些營業場所禁止容留未成年少年,有無相關處罰規定?

    (一)電子遊戲場: 1、處罰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2、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1)普通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15歲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 (2)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18歲者進入。 (二)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處罰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 (1)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3)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 (1)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三)公共遊樂場所(指供不特定人娛樂、遊玩之場所,如KTV、卡拉OK、MTV、電子遊戲場、撞球場等) 1、處罰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3、深夜時段:0至5時。 (四)網咖(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 1、處罰規定: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2、上開條例第11條規定: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入或滯留: (1)未滿15歲之人。 (2)滿15歲未滿18歲之人於非例假日上午8時下午5時;其就讀夜間學校者為下午6時至夜間10時。 (3)未滿18歲之人於夜間10時至翌日8時,次日為例假日時,為夜間11時至翌日8時。

  • 警政署 Q69. 何謂路霸?路霸之種類有幾?路霸之處罰依據為何?(嘉義縣警察局)

    (一)路霸之定義:「路霸」係泛指以物(貨)品及障礙物占用道路,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 (二)有形路霸:指以有形物體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舉例如下: 1、以盆景、拒馬、鐵鍊、破家具或廢棄物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私用或停車場之行為。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代洗車輛之行為。 (三)無形路霸:指以言語、文字、行為等無形行為將道路占為己用,影響人車通行順暢或停車權益之行為。舉例如下: 1、占用人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 2、占用人以言語恐嚇或強暴行為威脅駕駛人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 (四)路霸行為之處罰: 1、行政責任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2、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部分:占用人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負起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 警政署 Q70.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內會記載些什麼內容?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良民證」嗎?犯罪前科紀錄都會註明在「良民證」上嗎?

    (一)法令參考: 1、「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 警政署 Q71.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需要通話費用嗎?受騙報案除可撥打165外,還有其他方式嗎?

    一、遭遇詐騙洽詢相關事宜,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諮詢、檢舉或報案,以市話撥打無須負擔通話費用,以行動電話撥打時,除中華電信門號免付費外,其他電信公司通話費用則為每分鐘新臺幣1元。 二、遭詐騙欲報案時,除直接撥打165外,另可利用165官方網站(https://165.npa.gov.tw/#/)進行網路報案,透過筆錄預製系統,民眾於網路報案時可先行製作初步範本,減少民眾停留警察機關時間,並由專責人員轉介至民眾方便前往之派出所,接續完成筆錄製作等相關手續。

  • 警政署 Q72. 民眾如何申辦入山許可證?

    ㄧ、利用個人電腦申請: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入山案件申辦系統(https://nv2.npa.gov.tw/NM103-604Client/)線上申請。 二、利用行動裝置申請:請先下載安裝「警政服務App」,點選「入山申請」。 三、臨櫃申請:請至本署或各縣市警察局入山申請處申辦。

  • 警政署 Q73. 請問要如何申請設置警察巡邏箱?有什麼條件嗎?

    一、民眾如果認為所處地區環境有設置巡邏箱的需要,可以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親臨所在地警察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只要敘明原因,該管警察機關(單位)將會參酌轄區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治安特性等情形,妥慎評估辦理。

  • 警政署 Q74. 如何下載「警政服務App」

    ㄧ、使用iOS作業系統手機的民眾請至「App Store」,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的民眾請至「Play商店」,輸入「警政服務」,即可搜尋到「警政服務App」並安裝。 二、民眾亦可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ch/index)首頁內利用手機掃瞄QR Code取得連結。

  • 警政署 Q75. 什麼是暴力討債(不當催收債務行為)

    一、文討:意指不以暴力手段為之,而係技巧性的騷擾或糾纏債務人,迫使債務人還債。不法催收行為如下: (一)向債務人任職之工作場所、親友或鄰居散布欠債消息(如:廣播、張貼布條、發傳單等)。 (二)密集或於深夜打電話騷擾。 (三)阻擾債務人正常營業。 (四)辱罵債務人。 (五)於債務人住所附近滋擾、喧鬧。 (六)撒冥紙、噴漆。 (七)以快乾膠灌入鑰匙孔。 二、武討:意指暴力討債,係以強暴脅迫方式迫使債務人還債。犯罪行為如下: (一)脅迫債務人簽本票。 (二)語出恐嚇。 (三)毀損住宅或器物。 (四)傷害債務人肢體。 (五)強行押人、控制行動自由。 (六)強行搬走債務人家具或動產(如:電視機、電腦、工廠機具、汽機車等)。 (七)霸佔債務人屋舍。 (八)擄人勒贖。 (九)逼迫婦女賣淫。

  • 警政署 Q76. 員警如何協助通報「社會救助」對象,具體作法為何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二、本署依據上開法律規定,要求員警於執行勤務時機,發現有需要「社會救助」對象,適時予以關懷並通報主管機關辦理救助。另結合社區守望相助隊、義警、民防、警察志工、社會民間團體等,協助發掘亟需社會救助對象,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 警政署 Q77. 一、紅線違規停車是否須標明拖吊區始可拖吊?(交通組)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3項規定:「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同條例第85之3第1項規定略以:「第56條第3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56條第3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同條第5項規定:「前4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理,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二)查現行法律針對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違規停車並未規定須標明拖吊區始能移置(拖吊),警察機關依法行政,對於違規停車之舉發及移置(拖吊),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78. 目前在國外,要如何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申請人如於國外,欲申辦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或相關公證單位驗證、公證或認證之護照或居留證文件影本。 (二)每份工本費7美元(僅收現金),費用包含證書費及普通郵件郵資;港澳地區每份6美元。第2份起每份收費1美元。 (三)申請書。(下載網址: https://eli.npa.gov.tw/E7WebO/download/f1614333032246.pdf)。 (四)填寫收件地址之信封;郵寄地址:100009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收。 (五)聯繫電話:+886-2-23817494

  • 警政署 Q79. 什麼狀況下不會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 警政署 Q80. 地下錢莊常用犯罪手法為何?

    一、個人形式之小額借款 個人以假名或人頭電話號碼方式,於報章雜誌、夾報廣告、傳單或名片上,印製「你要借錢嗎?」、「來就借」、「超低利」、「股票融資」、「支票貼現」、「XX太太」、「週轉達人」等文字,招徠急需用錢者,以每3天、7天、10天、15天或30天等為1期,收取重利。 二、當舖業者案中從事高利貸放 部分當舖業標榜:「政府立案,合法提供低息融資」,然暗中經營高利貸放,針對計程車司機或不定特定人放款,以「免押車,原車使用」或土地質押等方式借貸。 三、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高利貸放 地下錢莊業者,以商業型態加入信用卡特約商,借款人以刷卡方式套界現金,再由業者製作不實交易簽帳單,向發卡銀行兌換現金。 四、汽、機車零售業向購車者高利貸放 部分汽、機車零售業,以「低利率分期付款」方式,誘騙經濟陷入困頓又急需購買汽、機車代步者,並趁其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要求其簽署定型化契約,並放款給購車者,以分期付款方式,謀取不法重利。 五、債務催收業違法討債 部分債務催收業者以合法登記之名,掩護非法行為,無限擴張其催收款項,如:地下錢莊、合會、賭債、私人債務或其他非實質商品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動輒違法討債。 六、組織性地下錢莊獲暴利討債集團 部分黑道、幫派為謀求經濟來源,夥同不良分子組織成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該犯罪集團具有組織性且分工細緻,例如:主持人提供放款資金,負責公司營運及帳務處理,各地據點負責放款、收款事宜,另設有專責催討債務人員。 七、黑道幫派等不法組織,結合金主,尋找體質較差之公司,誘其借貸,帶無力償還時,則以暴力脅迫方式,逼迫該公司負責人交出營運權,以強力介入接收該公司,破壞經濟秩序。 八、黑道幫派等不法組織,對於公司體質較佳之負責人,設局詐賭,使其積欠高額賭債,再以積欠賭債為由,以非正當手段接收公司營運。

  • 警政署 Q81. 警察如何取締色情違規小廣告?

    一、全國各警察機關依照本署訂頒「取締妨害風化場所及廣告執行計畫(正俗計畫)」,對各類型涉嫌色情行為廣告(名片型、便利貼、簡訊、報紙分類廣告等)登載之地址、行動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及帳寄地址)或網址等,循線追查各相關處所、行為人;經追查若確有媒介色情具體事證,將視個案情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涉嫌妨害風化罪移送當地地檢署偵辦。 二、查證名片型、便利貼色情小廣告所登載行動電話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情事,若無法追查出相關行為人時,警察機關將函請電信經營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該電信使用者依「電信事業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停止租用電信之服務。

  • 警政署 Q82. 民眾家中如有易走失人口(身障人士或失智老人),如何申請捺印指紋建檔?

    民眾家中如有身心障礙、精神障礙及失智老人等易走失人口,為防止走失需要建立指紋檔案(失蹤人口查尋專用)時,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有提供下列服務: (一)可由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帶至居家附近分駐(派出)所或分局偵查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同意聲明書後,由警察人員協助當事人於專用指紋卡捺印指紋。 (二)如家中身心障礙、精神障礙及失智老人等易走失人口不便外出亦可電話通知居家附近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家中服務。 (三)如果指紋卡係由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自行保存,如當事人失蹤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一親等親屬提交,受理提交之警察機關應當場開立「內政部警政署民眾自行捺印專用指紋卡提交受理二聯單」收執聯予提交人,並於指紋卡註記受理機關、受理人員、受理日期及管理編號。

  • 警政署 Q83.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必需具備那些文件?

    (一)填妥之申請書1份(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下載:http://www.npa.gov.tw/)。 (二)應備證明文件: 1、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國民身分證正本。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 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 他相關證件正本。 3、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 4、正本驗畢歸還,需加註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 頁正本或影本。 (三)證書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四)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 警政署 Q84. 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售賣許可廠商登記如何申請?

    一、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廠商負責人資料卡。 (三)申請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附產品樣品(各乙枝)、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 (五)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加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及產品。 (六)製造廠商經銷合約書。 (七)製造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製造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九)製造廠商經內政部許可文件影本。 二、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一)核轉機關:警政署。 (二)核准機關:內政部。 1、核發同意函。 2、副知經濟部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審核條件: (一)申請廠商須以「公司」為限。 (二)申請廠商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2、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3、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者。 4、最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 5、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者。 6、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謢法行為,經二次以上定處罰確定者。

  • 警政署 Q85. 模擬槍定義為何?持有模擬槍有何相關罰則?

    ㄧ、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2項:「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第3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4項:「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9項:「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二、109年6月12日內政部會銜經濟部公告修正「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第1點規定:「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但藉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以推進彈丸,不具打擊彈殼底部功能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不具殺傷力之氣體動力式遊戲用槍,不在此限:(一) 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二) 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三) 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法裁罰及沒入公告查禁模擬槍。

  • 警政署 Q86. 警用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有無管理要點?

    一、本署為規範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用車輛:指警察機關車輛設置基準第三點附件一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所定各類公務或特種用途之汽車及機車。 (二)影音資料:指針對警用車輛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影音檔案。 三、員警駕駛或騎乘警用車輛執行公務取得之影音資料,不論行車紀錄器係屬公發或私人財產,均受本要點之規範。 四、行車紀錄器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警駕駛或騎乘警用車輛,應於出勤前測試行車紀錄器確保功能正常;無法正常運作時,應即時報告主管辦理報修,使用私人或協調借用其他行車紀錄器,並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行車紀錄器應全程連續錄影及錄音,以備遇有事故、糾紛或爭議情形時,完整攝錄事件發生及處理過程。 五、影音資料保存期限: (一)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一個月。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並應於目錄清冊記載銷毀時間及銷毀人員。 (二)目錄清冊、警用車輛行車紀錄器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申請表及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紀錄清冊,自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之日起,應以電子檔形式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六、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應恪遵警察職權行使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因執行公務所取得之影音資料,非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得擅自複製或洩漏。 (二)警察人員因偵辦刑案,或民眾檢舉,或其他公務必須調閱或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簽陳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會同閱覽,或辦理複製,複製完成並請申請人簽收。 (三)各單位經核准受理調閱或複製時,應即填具紀錄清冊,以備查考。 七、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涉及刑案處理時,相關發布新聞要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

  • 警政署 Q87. 什麼是網路霸凌?遭受網路霸凌時,有何求助管道?遭受網路霸凌危害時,有何自保作為?

    一、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指透過電腦或電子通訊軟體,以社群網站、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散布不實訊息,對特定人或特定人身邊的親友進行騷擾攻擊,將訊息快速蔓延,使受暴者遭受歧視、恥笑。其中包括對特定人以充滿歧視性的批評、張貼令人難堪的言語攻擊、用移花接木的圖樣、個人秘密照片、難堪的票選或充滿性暗示的貼圖攻擊。 二、 當遭受網路霸凌時,可直接撥打「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專線(02-2577-5118)或至申訴網站(網址:https://i.win.org.tw或https://www.facebook.com/cap2win)進行申訴,後續處理流程如下: (一) 網路霸凌行為涉及犯罪,轉由本署110查處。 (二) 網路霸凌行為涉及自殺防治,轉由衛生福利部查處(安心專線1925)。 (三) 涉及校園霸凌防制,轉由教育部查處(防制校園霸凌專線1953)。 三、 民眾遭受網路霸凌危害時,立即自保作為如下: (一) 確定自己沒有回應或回復訊息,並回想自己在公共平臺留下哪些訊息。 (二) 保留相關證據,先行備份霸凌資訊、網路頁面(例如不刪除訊息、留下影像紀錄、留意網路霸凌傳遞的網址)。 (三) 更改隱私設定,確認自己可以避免繼續收到的方式(例如改變聯絡細節、封鎖對方的來信或離開聊天室)。 (四) 向網路平臺業者反映。 (五) 撥打iWIN熱線,檢舉網路霸凌。 (六) 向警察機關報案。

  • 警政署 Q88. 為何警察機關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噪音過大都要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

    (一)依交通部90年10月25日以交路90字第011338號函示略以:「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臆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事涉噪音數值測量判斷與設備改裝,目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本署(警察)及交通部(監理)等相關機關建置「環、警、監聯合稽查」機制,藉由專業任務分工,共同執行噪音車聯合稽查取締工作。

  • 警政署 Q89. 如何預防機車、自行車失竊?自行車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須備妥那些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機車防竊要領 1、停放戶外或騎樓時,加上設計複雜且為合金製成的大鎖。 2、停車時應檢視周遭環境,取下鑰匙並設定警報。 3、勿因停放時間短暫,而忽視停靠地點或未將鑰匙取下、未上鎖。 4、多利用停車場或保管場寄存,並妥為保管取車憑證。 5、勿停放機車於人煙稀少處,以增加監控者之存在。 6、更換零件時,請選用原廠、全新的產品,以全面杜絕贓物的流通管道。 (二)自行車防竊要領 1、要有「車不離身」的警覺,自行車儘量不要離開目視範圍,若有必要停車時,應選擇管理完善之停車場。 2、停放自行車均請加大鎖,建議使用防剪斷或自行車警報鎖,採用較不易被破壞之硬式材質,並鎖於車架或地上固定物,以降低歹徒犯案動機,增加竊賊行竊難度。 3、勿購買來源不明或價格顯不相當之自行車,杜絕銷贓,即間接防制行竊。 (三)如發現自行車遭竊時,應立即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主動提供報案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遭竊自行車之廠牌、顏色、出廠序號、出廠證明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足資證明之特徵,以利警方後續偵辦。

  • 警政署 Q90. 出境航空郵件、包裹寄件注意事項?(航警局)

    一、不得使用航空郵寄的物品 (一)一至九類的危險物品:危險物品不得以航空郵件交運或於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物品。但依技術規範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交運者,不在此限。 1. 第一類:爆炸物品。 2. 第二類:氣體。 3. 第三類:易燃液體。 4.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5. 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6. 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7.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8.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9. 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基準,依技術規範之規定。 (二)銳利金屬(易刺穿包裝物)、貴重物品、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活生動物、猥褻物品、危險物品、管制、麻醉藥品類、其他禁寄之物品等,不得寄運。 二、有條件使用航空郵寄的物品 (一)光碟片:可以郵寄到國外,但須為正版的光碟片。另為配合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政策,交寄內裝光碟(包括CD、VCD、DVD及CD-ROM等)之郵件時,寄件人須出示身分證件,並在存根聯上登錄其身分證字號。 三、寄件須知 寄件人應使用良好品質之包裝封裝,以避免於空運時,因震動或溫度、濕度、壓力之變化導致滲漏或其他反應,包裝之材料、結構及其測試應符合技術規範之規定;內包裝之封裝方式,應能避免空運時破損、滲漏或於外包裝中移動,封裝所使用之襯墊及吸附材料應避免與包裝內之內容物產生危險性之反應;包裝件外部不得黏附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