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署 Q91. 民眾著用類似警察服制,混淆警察形象,如何取締?

    一、鑒於民眾著用類似警察服制,混淆警察形象,造成警察機關執勤時困擾,也削減民眾對警察的信任感,對警察整體形象的提升與民眾的信任,有負面的影響。 二、警察執勤如發現民眾公然冒用警察服飾、徽章或官銜者,依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移請地檢署偵辦。另保全人員、守望相助組織、大樓管理員等著用類似警察服制人員,以及於交通工具粘(噴)貼警徽之民眾加強勸導與取締,以避免對警察形象產生不良影響。

  • 中央警察大學 Q92.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報考資格為何?

    凡高中(職)及五專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品行端正,體格符合簡章規定,無前科紀錄,年齡在25歲以下,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已參加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者(報考當年度),皆可報考。

  • 警政署 Q93. 請問警察照相舉發違規停車,如果沒有放置白單,被舉發違規停車罰單可否撤銷?

    (一)為健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處理流程,提升交通執法品質,避免同一違規停車行為,經不同執勤人員重複舉發,而產生民怨;內政部警政署乃統一製定「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以資規範,並訂定相關作業應注意事項,俾供執行人員依循;藉由該標示單之置放,使民眾免除因被重複製單(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未逾2小時,不得重複舉發),而須再循救濟途徑之情形。 (二)因上揭標示單非法令規定之表格,僅為標示供執勤人員辨識之用,如執勤員警未依規定放置標示單,依規定將核予行政處分,因標示單對民眾不具拘束力,如違規停車行為屬實者,執勤人員仍須復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舉發其違規行為。

  • 警政署 Q94. 選舉將近,針對戶籍上之「幽靈人口」,警方有何具體作法?

    一、現行法律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無「幽靈人口」一詞,一般家庭父母為子女就讀明星學校,以及一些銀髮族為能享受當地政府提供良好社會福利,而為不實之戶籍登記申請(即 虛報遷徙人口),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惟如因其行為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含未遂 犯),將觸犯刑法第146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二、為配合年度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本部警政署均有通函各地方警察機關加強可疑虛報新遷入人口訪查作為;並督促各地方警察機關配合戶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加強虛報遷徙人口之查察及協調、通報作業,以維選舉公平。

  • 警政署 Q95. 測速攔查如何判定?

    國道公路警察局所使用之測速裝備有雷射測速器及雷達測速器兩種,雷射測速器係以雷射光直接瞄準違規車輛測得該車車速;雷達測速器係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鎖定最高速之車輛即為測定車輛,而執勤員警即以該範圍內車輛行駛狀況判斷何車超速而予以攔截。

  • 警政署 Q96.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的任務有哪些?

    一、犯罪防治政策之研究、規劃。 二、犯罪調查及分析。 三、治安滿意度調查。 四、犯罪防治資訊系統建置。 五、犯罪防治工作成效評估。 六、犯罪防治意識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犯罪防治事項。

  • 中央警察大學 Q97. 警大畢業學生之應服務年限規定與教育費用賠償項目為何?賠償費用要如何繳納?

    1.本項業務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暨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中央警察大學各年度招生簡章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辦理。 2.本校各班期學生服務年限如下: (1)四年制各學系為4年。 (2)四年制轉學生為2年。 (3)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為2年。 (4)全時在職進修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3.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連帶保證人(以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為原則)賠償。 4.應賠償之教育費用由本校核算,費用項目內容如下: (1)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之數額計算。 (2)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之主、副食費。 (3)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數量之價格計算。 (4)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5)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之。 5.賠償費用計算標準,依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其未滿1月者不計。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別核算並公布之。 6.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應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個月內辦理清償事宜,以劃撥繳納方式匯入本校郵政劃撥專戶。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者,得向本校公共關係室申請分期繳納,經本校同意後,以3年為限分期清償。

  • 警政署 Q98. 民眾在明星學區「租戶籍」或「寄戶籍」,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有無相關處罰規定?

    一、「勤區查察」係員警以「警勤區訪查 」方式,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目前警勤區員警對於轄內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性侵、家暴),均有按月定期查訪之規定;另對於轄內新遷入居民及一般居民,則視社會治安調查需要,得實施訪查。 二、有關警勤區員警對於轄內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定期查訪與一般住戶(居民)之訪查,性質上均屬內部規範之「行政規則」,在行政法屬性上為任意性行為,並無訪查強制力及拒絕訪查處罰等規定;爰民眾如於明星學區「租戶籍」或「寄戶籍」,依戶籍法規定,均屬戶政機關權責。 三、現行作法,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遷徙案,若發現有異常遷入情形應主動調查,並得請求所轄警察分局協助,分局應將協查情形(含訪查未遇)回復戶政事務所;至如是否為虛報遷徙人口,則由戶政事務所查實認定。

  • 警政署 Q99. 請問警察的生育補助?

    一、申請時間:於生下小孩後3個月之內(以小孩生日為計算日期) 二、申請單位: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 三、補助標準: (一)為2個月薪俸額(以分娩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乘以2計算) (二)另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上開規定之補助標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其他福利措施: (一)各警察機關均有設置哺育設施,以方便女性員警(公務員)生產後哺育嬰兒時使用。 (二)幼兒托育等配套措施 目前各公務機關均與鄰近之托育機構(參加特約)提供公教員工優惠托育服務。

  • 警政署 Q100. 請用警察特殊任務警力的任務為何?

    特殊任務警力任務如下: 一、打擊有組織、有武器之暴力犯罪。 二、重要(重大)犯罪偵查(監)攔截、圍捕、查緝。 三、其他特殊任務之執行暨遂行一般勤務。

  • 警政署 Q101. 行人的路權為何?

    1.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 2.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道路,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 3.未設有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如下:(1)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2)未設有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置路緣以內。(3)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內。(4)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或依規定穿越路口,雖有優先通行權,但仍應注意各方來車,快速通過,建立駕駛人與行人相互尊重、禮讓之精神。 4.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 警政署 Q102. 「警勤區訪查」是否侵犯人民隱私?如何減輕基層員警勤務壓力?

    一、警勤區訪查範圍不僅遍及轄內人之訪問聯繫,並及於物與場(處)所之諮詢調查;為保障民眾隱私權,「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10條明定有關訪查資料檔案之建立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項之訪查目的,其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以避免侵犯人民隱私,並落實人權保障。 二、本部警政署建置之「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係聯結戶役政電子閘門、法務部出監人犯系統、刑事警察局刑案資訊系統及通緝、失蹤人口、中輟生等12項查尋系統,以電子化資訊方式傳遞訊息資料,協助警勤區員警於建置相關資料及產生定型化文書表格,免除過去手抄過錄,減輕員警工作負擔,有效降低錯誤。

  • 中央警察大學 Q103. 各類鑑定案內容為何

    物理鑑定:包含文書(不包含年代鑑定)指紋、印文、槍彈、聲紋與影像鑑定。 生物鑑定:包含人別、親子、動植物種屬與親源鑑定。 化學鑑定:包含射擊殘跡、縱火劑(含殘跡)、濫用藥毒物、纖維鑑識、油漆鑑識鑑定。 交通鑑定:需先經地區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及覆議委員會覆議後,仍有爭議者。 消防鑑定:包含火災原因調查及火災原因鑑定。

  • 中央警察大學 Q104. 貴校研究所入學考試一般全時生、在職全時生及部分時間進修生有何差別?

    1. 一般全時生:一般大學畢業生可以報考的,為自費生,修業年限為3年至4年,研一時須接受警察幹部先修教育。 2. 在職全時生:在職全時生為警察、消防、海巡及矯治機關服務且符合報名資格者可報考,在職全時生上課期間不須回機關工作,僅寒暑假期間回原服務機關上班,須住校,但不須繳交學雜費及學分費。 3. 部分時間進修生:部份時間進修生為警察、消防、海巡及矯治機關服務且符合報名資格者可報考,平時須上班,有課請公假上課,一週約八小時公假,須付學雜費與學分費,不住校。 4.全時在職生及部份時間進修均屬於公務人員在職進修,均須服務機關薦送。

  • 中央警察大學 Q105. 申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

    請至教務處網站(http://daa.cpu.edu.tw/bin/home.php) →下載專區→校友專區

  • 中央警察大學 Q106. 如何申請併計陸軍官校入伍訓期證明?

    一、上網至中央警察大學學務處教練組網站下載專區下載申請書,並依據申請書內容詳填資料後,貼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蓋章掃描寄承辦人信箱。 二、本校將於收到申請書後,另案函發寄送至申請人地址。

  • 警政署 Q107. 警方如何管制「警銬」之製售、外銷?民眾如何合法持有?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其他器械之「應勤器械」類中,將「警銬」列入管理。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內政部並於113年7月8日公告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違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二、廠商製售警銬,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及負責人資料卡,並檢附產品說明書等,送經當地警察局報內政部許可後,於6個月內辦妥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逾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經依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請內政部備查。另許可廠商申請輸出警銬,應檢附輸入國家信用狀、訂單、產品性能說明書影本,送經當地警察局報內政部核准。 三、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同條例第1條及第13條規定,警械使用者僅限於警察人員(含憲兵及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此外,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及防暴網;「警銬」則非許可購置之警械種類,非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之適用對象均不得購置持有警銬。

  • 警政署 Q108. 有關各單位查報廢棄汽、機車依據及認定標準為何?其作業流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查報依據: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是否為廢棄汽、機車。 (二)認定標準: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 車輛。 (三)作業流程: 1、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2、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 警政署 Q109. 四、民眾如何向警察機關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 一、申請人類別: (一) 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 患及失智老人等民眾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 雖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但自認本人具前款所定情形之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自行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科)或分局偵查隊申請;若申請人累計十人以上,可向社福團體或社團報名,報請警察局派員前往辦理。 (二)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與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三) 申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並簽署「指紋捺印同意書」。

  • 警政署 Q110. 一般民眾是否可以自由進出商港管制區?欲進入港區應如何申請?

    一、依據商港法第35條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因工作、洽公、商務或探親等需要,須進出各商港港區之人員、車輛,應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需知」規定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發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時間(期)及其許可通行之港區,憑證經港務警察查驗放行。 二、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業務,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可上網至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 MT-NET(http://web02.mtnet.gov.tw/)申請。

  • 警政署 Q111. 內政部如何執行取締涉嫌賭博電子遊戲場所?

    一、電子遊戲機(俗稱電玩),係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加以管理,依據該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各行政處分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否則為無效之處分。是以,應以所適用法規(如: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行政執行法)之主管機關為主導及管制單位,而「斷水斷電」及「強制拆除」等行政處分應由各主管機關來主導及管制。

  • 警政署 Q112. 陳抗群眾癱瘓道路之處置及法令依據為何?

    (一)有合法申請集會遊行者,視個案狀況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未合法申請集會遊行者: 1、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及同法第29條規定辦理。 2、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已造成交通安全之顧慮,當場警察人員應進行勸導指揮,行人不聽從指揮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予以舉發:汽車駕駛人不聽從指揮則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 2項第1款予以舉發。 4、占據道路致生往來危險者,可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辦理。 5、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至第28條之「即時強制」作為。

  • 警政署 Q113. 遭到自稱黑道幫派分子以電話恐嚇,甚至要求付錢了事,該怎麼辦?

    (一)民眾接獲自稱黑道幫派分子恐嚇要錢時,如無法確認來電人員身分,多屬假恐嚇真詐財案件,務必保持冷靜並多方查證,以免受騙上當。 (二)防制假恐嚇真詐財的基本原則:凡事「勿急躁」、「多思考」、「詳查證」。為避免歹徒以是類手法詐騙得逞,民眾務必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110」查證。 (三)民眾如因故遭特定對象以電話恐嚇,可於通話中先設法虛委應付、拖延時間,同時暗地使用秘密錄音裝置,將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存證,並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檢舉。

  • 警政署 Q114. 警械許可廠商或警械購置單位歇業、解散時該如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又持有警械人員離職該如何處理?

    一、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完成製造、售賣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由警政署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原留存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二、同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8條第2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三、警械許可廠商歇業、解散請檢具以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領許可文件。 四、警械購置單位歇業、解散及持有警械人員離職請檢具以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領警械執照。 (三)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 警政署 Q115. 網路即時通訊軟體LINE常為不法份子利用,或以盜用他人帳號之方式,行網路詐欺及散布惡意程式,若民眾向警方舉報此類帳號,警方處理流程為何?

    有關民眾報案LINE帳號遭盜用或有人利用LINE帳號犯罪須申請停權之流程,處理流程分述如下: (一)LINE帳號遭盜用案件: 如遇有民眾舉報本人或他人帳號遭他人盜用之情事,受理人員可請民眾檢具相關資料逕自至所轄派出所、分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後續偵辦,另受理人員可指導民眾至LINE官方網站填寫「LINE問題反應表」(https://contact-cc.line.me/zh-hant/?continue_without_login=true)聯絡反映,以取回帳號掌控權。 (二)利用LINE帳號犯罪案件: 若民眾針對利用LINE帳號犯罪行為,可請民眾檢據相關資料逕自至所轄派出所、分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後續偵辦。

  • 警政署 Q116. 刑事報案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後,如何上網查詢受理情形?

    如欲查詢受理情形,請至警政署全球知識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協助維護治安查詢-受理案件查詢項下,填輸報案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證明單案 備註:報案二、三、四聯單已自110年3月1日起整合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爰更新本題問答。

  • 警政署 Q117.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將來升遷、進修管道有哪些?

    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分發擔任警員職務後,除可依資績計分升任巡佐、警務佐、小隊長、派出所(副)所長等職務外,將來可選擇參加警察機關候用偵查佐甄試;可至中央警察大學或一般大學二技班、研究所碩(博)士班進修取得學位,或選擇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2 年辦 1 次)、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二、此外,本署為提升現職巡佐之知能,設有巡佐班訓練,另為暢通基層警察升遷管道設有警佐班 1 類、 2 類、 3 類等考試,員警可以依據自身條件報 考、進修,管道相當多元。

  • 中央警察大學 Q118. 如何投稿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將文章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law@mail.cpu.edu,隨送隨審(匿名雙審)!

  • 警政署 Q119. 警察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處理程序?

    (一)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處理原則如下: 1、警察機關處理觸法兒童案件時,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現行犯、準現行犯及第88條之1逕行拘提,亦不得將兒童列為嫌疑人移送少年法院,如涉及與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少年或18歲以上之人共犯案件、共持有違禁物(如槍、毒)等必要情形,兒童始得以證人身分製作筆錄,但仍應依兒少福權法第69條規定,維護兒童個人隱私,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2、警察機關知悉有觸法兒童案件時,應先制止,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兒童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保護帶回,對案件初步調查、紀錄後,通報教育或社政機關,結案存檔。案情特殊者(如兒少福權法第53、54條之情形),依作業程序辦理移由社政機關安置。 (三)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通常程序辦理。

  • 警政署 Q120. 103年地方公職選舉期間,員警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臉書(facebook)或噗浪(plurk)等社交網站,公開發表意見為對特定候選人表達其支持及拉票之行為,有無違反規定。

    參依銓敘部99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932748721號函釋: (一)公務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準此,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之規定。以及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依第2項: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如員警個人如於上班時間或利用辦公室電腦於社群網站,任意發表支持特定候選人之言論,顯有抵觸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嫌。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參照)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因此,縱係利用下班時間使用個人電腦,基於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政治中立之形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以避免國家公器(職銜)遭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