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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91. 模擬槍定義為何?持有模擬槍有何相關罰則?

    ㄧ、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2項:「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第3項:「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4項:「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9項:「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二、109年6月12日內政部會銜經濟部公告修正「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類似真槍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第1點規定:「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但藉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之動能,以推進彈丸,不具打擊彈殼底部功能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不具殺傷力之氣體動力式遊戲用槍,不在此限:(一) 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機構裝置。(二) 預留槍機安裝空間之機構裝置。(三) 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法裁罰及沒入公告查禁模擬槍。

  • 警政署 Q92. 警用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有無管理要點?

    一、本署為規範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及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用車輛:指警察機關車輛設置基準第三點附件一警察機關車輛適用車種表所定各類公務或特種用途之汽車及機車。 (二)影音資料:指針對警用車輛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所攝錄之影音檔案。 三、員警駕駛或騎乘警用車輛執行公務取得之影音資料,不論行車紀錄器係屬公發或私人財產,均受本要點之規範。 四、行車紀錄器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警駕駛或騎乘警用車輛,應於出勤前測試行車紀錄器確保功能正常;無法正常運作時,應即時報告主管辦理報修,使用私人或協調借用其他行車紀錄器,並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行車紀錄器應全程連續錄影及錄音,以備遇有事故、糾紛或爭議情形時,完整攝錄事件發生及處理過程。 五、影音資料保存期限: (一)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一個月。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並應於目錄清冊記載銷毀時間及銷毀人員。 (二)目錄清冊、警用車輛行車紀錄器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申請表及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紀錄清冊,自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之日起,應以電子檔形式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六、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應恪遵警察職權行使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因執行公務所取得之影音資料,非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得擅自複製或洩漏。 (二)警察人員因偵辦刑案,或民眾檢舉,或其他公務必須調閱或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簽陳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會同閱覽,或辦理複製,複製完成並請申請人簽收。 (三)各單位經核准受理調閱或複製時,應即填具紀錄清冊,以備查考。 七、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應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涉及刑案處理時,相關發布新聞要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

  • 警政署 Q93. 什麼是網路霸凌?遭受網路霸凌時,有何求助管道?遭受網路霸凌危害時,有何自保作為?

    一、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指透過電腦或電子通訊軟體,以社群網站、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散布不實訊息,對特定人或特定人身邊的親友進行騷擾攻擊,將訊息快速蔓延,使受暴者遭受歧視、恥笑。其中包括對特定人以充滿歧視性的批評、張貼令人難堪的言語攻擊、用移花接木的圖樣、個人秘密照片、難堪的票選或充滿性暗示的貼圖攻擊。 二、 當遭受網路霸凌時,可直接撥打「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專線(02-2577-5118)或至申訴網站(網址:https://i.win.org.tw或https://www.facebook.com/cap2win)進行申訴,後續處理流程如下: (一) 網路霸凌行為涉及犯罪,轉由本署110查處。 (二) 網路霸凌行為涉及自殺防治,轉由衛生福利部查處(安心專線1925)。 (三) 涉及校園霸凌防制,轉由教育部查處(防制校園霸凌專線1953)。 三、 民眾遭受網路霸凌危害時,立即自保作為如下: (一) 確定自己沒有回應或回復訊息,並回想自己在公共平臺留下哪些訊息。 (二) 保留相關證據,先行備份霸凌資訊、網路頁面(例如不刪除訊息、留下影像紀錄、留意網路霸凌傳遞的網址)。 (三) 更改隱私設定,確認自己可以避免繼續收到的方式(例如改變聯絡細節、封鎖對方的來信或離開聊天室)。 (四) 向網路平臺業者反映。 (五) 撥打iWIN熱線,檢舉網路霸凌。 (六) 向警察機關報案。

  • 警政署 Q94. 出境航空郵件、包裹寄件注意事項?(航警局)

    一、不得使用航空郵寄的物品 (一)一至九類的危險物品:危險物品不得以航空郵件交運或於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物品。但依技術規範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交運者,不在此限。 1. 第一類:爆炸物品。 2. 第二類:氣體。 3. 第三類:易燃液體。 4.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5. 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6. 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7.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8.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9. 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基準,依技術規範之規定。 (二)銳利金屬(易刺穿包裝物)、貴重物品、寄達國禁止進口之物品、活生動物、猥褻物品、危險物品、管制、麻醉藥品類、其他禁寄之物品等,不得寄運。 二、有條件使用航空郵寄的物品 (一)光碟片:可以郵寄到國外,但須為正版的光碟片。另為配合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政策,交寄內裝光碟(包括CD、VCD、DVD及CD-ROM等)之郵件時,寄件人須出示身分證件,並在存根聯上登錄其身分證字號。 三、寄件須知 寄件人應使用良好品質之包裝封裝,以避免於空運時,因震動或溫度、濕度、壓力之變化導致滲漏或其他反應,包裝之材料、結構及其測試應符合技術規範之規定;內包裝之封裝方式,應能避免空運時破損、滲漏或於外包裝中移動,封裝所使用之襯墊及吸附材料應避免與包裝內之內容物產生危險性之反應;包裝件外部不得黏附危險物品。

  • 警政署 Q95. 民眾著用類似警察服制,混淆警察形象,如何取締?

    一、鑒於民眾著用類似警察服制,混淆警察形象,造成警察機關執勤時困擾,也削減民眾對警察的信任感,對警察整體形象的提升與民眾的信任,有負面的影響。 二、警察執勤如發現民眾公然冒用警察服飾、徽章或官銜者,依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移請地檢署偵辦。另保全人員、守望相助組織、大厦管理員等著用類似警察服制人員,以及於交通工具粘(噴)貼警徽之民眾加強勸導與取締,以避免對警察形象產生不良影響。

  • 警政署 Q96. 如何預防機車、自行車失竊?自行車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須備妥那些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機車防竊要領 1、停放戶外或騎樓時,加上設計複雜且為合金製成的大鎖。 2、停車時應檢視周遭環境,取下鑰匙並設定警報。 3、勿因停放時間短暫,而忽視停靠地點或未將鑰匙取下、未上鎖。 4、多利用停車場或保管場寄存,並妥為保管取車憑證。 5、勿停放機車於人煙稀少處,以增加監控者之存在。 6、更換零件時,請選用原廠、全新的產品,以全面杜絕贓物的流通管道。 (二)自行車防竊要領 1、要有「車不離身」的警覺,自行車儘量不要離開目視範圍,若有必要停車時,應選擇管理完善之停車場。 2、停放自行車均請加大鎖,建議使用防剪斷或自行車警報鎖,採用較不易被破壞之硬式材質,並鎖於車架或地上固定物,以降低歹徒犯案動機,增加竊賊行竊難度。 3、勿購買來源不明或價格顯不相當之自行車,杜絕銷贓,即間接防制行竊。 (三)如發現自行車遭竊時,應立即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主動提供報案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遭竊自行車之廠牌、顏色、出廠序號、出廠證明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足資證明之特徵,以利警方後續偵辦。

  • 警政署 Q97. 為何警察機關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噪音過大都要會同環保機關實施稽查取締?

    (一)依交通部90年10月25日以交路90字第011338號函示略以:「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臆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二、……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事涉噪音數值測量判斷與設備改裝,目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本署(警察)及交通部(監理)等相關機關建置「環、警、監聯合稽查」機制,藉由專業任務分工,共同執行噪音車聯合稽查取締工作。

  • 中央警察大學 Q98.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報考資格為何?

    凡高中(職)及五專畢業,或具同等學力,品行端正,體格符合簡章規定,無前科紀錄,年齡在25歲以下,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女,已參加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者(報考當年度),皆可報考。

  • 警政署 Q99. 選舉將近,針對戶籍上之「幽靈人口」,警方有何具體作法?

    一、現行法律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無「幽靈人口」一詞,一般家庭父母為子女就讀明星學校,以及一些銀髮族為能享受當地政府提供良好社會福利,而為不實之戶籍登記申請(即 虛報遷徙人口),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惟如因其行為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含未遂 犯),將觸犯刑法第146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二、為配合年度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本部警政署均有通函各地方警察機關加強可疑虛報新遷入人口訪查作為;並督促各地方警察機關配合戶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加強虛報遷徙人口之查察及協調、通報作業,以維選舉公平。

  • 警政署 Q100. 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的任務有哪些?

    一、犯罪防治政策之研究、規劃。 二、犯罪調查及分析。 三、治安滿意度調查。 四、犯罪防治資訊系統建置。 五、犯罪防治工作成效評估。 六、犯罪防治意識之推廣。 七、其他有關犯罪防治事項。

  • 警政署 Q101. 請問警察照相舉發違規停車,如果沒有放置白單,被舉發違規停車罰單可否撤銷?

    (一)為健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處理流程,提升交通執法品質,避免同一違規停車行為,經不同執勤人員重複舉發,而產生民怨;內政部警政署乃統一製定「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以資規範,並訂定相關作業應注意事項,俾供執行人員依循;藉由該標示單之置放,使民眾免除因被重複製單(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未逾2小時,不得重複舉發),而須再循救濟途徑之情形。 (二)因上揭標示單非法令規定之表格,僅為標示供執勤人員辨識之用,如執勤員警未依規定放置標示單,依規定將核予行政處分,因標示單對民眾不具拘束力,如違規停車行為屬實者,執勤人員仍須復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舉發其違規行為。

  • 警政署 Q102. 測速攔查如何判定?

    國道公路警察局所使用之測速裝備有雷射測速器及雷達測速器兩種,雷射測速器係以雷射光直接瞄準違規車輛測得該車車速;雷達測速器係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鎖定最高速之車輛即為測定車輛,而執勤員警即以該範圍內車輛行駛狀況判斷何車超速而予以攔截。

  • 中央警察大學 Q103. 警大畢業學生之應服務年限規定與教育費用賠償項目為何?賠償費用要如何繳納?

    1.本項業務係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暨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中央警察大學各年度招生簡章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辦理。 2.本校各班期學生服務年限如下: (1)四年制各學系為4年。 (2)四年制轉學生為2年。 (3)二年制技術系學生為2年。 (4)全時在職進修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3.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連帶保證人(以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為原則)賠償。 4.應賠償之教育費用由本校核算,費用項目內容如下: (1)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之數額計算。 (2)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之主、副食費。 (3)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數量之價格計算。 (4)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5)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之。 5.賠償費用計算標準,依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其未滿1月者不計。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別核算並公布之。 6.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應於接獲本校通知後3個月內辦理清償事宜,以劃撥繳納方式匯入本校郵政劃撥專戶。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者,得向本校公共關係室申請分期繳納,經本校同意後,以3年為限分期清償。

  • 警政署 Q104. 請問警察的生育補助?

    一、申請時間:於生下小孩後3個月之內(以小孩生日為計算日期) 二、申請單位: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 三、補助標準: (一)為2個月薪俸額(以分娩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乘以2計算) (二)另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上開規定之補助標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其他福利措施: (一)各警察機關均有設置哺育設施,以方便女性員警(公務員)生產後哺育嬰兒時使用。 (二)幼兒托育等配套措施 目前各公務機關均與鄰近之托育機構(參加特約)提供公教員工優惠托育服務。

  • 警政署 Q105. 民眾在明星學區「租戶籍」或「寄戶籍」,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有無相關處罰規定?

    一、「勤區查察」係員警以「警勤區訪查 」方式,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目前警勤區員警對於轄內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性侵、家暴),均有按月定期查訪之規定;另對於轄內新遷入居民及一般居民,則視社會治安調查需要,得實施訪查。 二、有關警勤區員警對於轄內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之定期查訪與一般住戶(居民)之訪查,性質上均屬內部規範之「行政規則」,在行政法屬性上為任意性行為,並無訪查強制力及拒絕訪查處罰等規定;爰民眾如於明星學區「租戶籍」或「寄戶籍」,依戶籍法規定,均屬戶政機關權責。 三、現行作法,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遷徙案,若發現有異常遷入情形應主動調查,並得請求所轄警察分局協助,分局應將協查情形(含訪查未遇)回復戶政事務所;至如是否為虛報遷徙人口,則由戶政事務所查實認定。

  • 警政署 Q106. 「警勤區訪查」是否侵犯人民隱私?如何減輕基層員警勤務壓力?

    一、警勤區訪查範圍不僅遍及轄內人之訪問聯繫,並及於物與場(處)所之諮詢調查;為保障民眾隱私權,「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第10條明定有關訪查資料檔案之建立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項之訪查目的,其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以避免侵犯人民隱私,並落實人權保障。 二、本部警政署建置之「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係聯結戶役政電子閘門、法務部出監人犯系統、刑事警察局刑案資訊系統及通緝、失蹤人口、中輟生等12項查尋系統,以電子化資訊方式傳遞訊息資料,協助警勤區員警於建置相關資料及產生定型化文書表格,免除過去手抄過錄,減輕員警工作負擔,有效降低錯誤。

  • 警政署 Q107. 交通事故鑑定如何申請覆議

    覆議申請: 1.對於當地鑑定會鑑定,當事人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2.原鑑定由司(軍)法機關囑託辦理者,應向囑託機關申請覆議。

  • 警政署 Q108. 行人的路權為何?

    1.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 2.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道路,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 3.未設有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如下:(1)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2)未設有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置路緣以內。(3)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內。(4)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或依規定穿越路口,雖有優先通行權,但仍應注意各方來車,快速通過,建立駕駛人與行人相互尊重、禮讓之精神。 4.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 警政署 Q109. 請用警察特殊任務警力的任務為何?

    特殊任務警力任務如下: 1. 打擊有組織、有武器之暴力犯罪。 2. 重要(重大)犯罪偵查(監)攔截、圍捕、查緝。 3. 其他特殊任務之執行暨遂行一般勤務。

  • 中央警察大學 Q110. 各類鑑定案內容為何

    物理鑑定:包含文書(不包含年代鑑定)指紋、印文、槍彈、聲紋與影像鑑定。 生物鑑定:包含人別、親子、動植物種屬與親源鑑定。 化學鑑定:包含射擊殘跡、縱火劑(含殘跡)、濫用藥毒物、纖維鑑識、油漆鑑識鑑定。 交通鑑定:需先經地區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及覆議委員會覆議後,仍有爭議者。 消防鑑定:包含火災原因調查及火災原因鑑定。

  • 警政署 Q111.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2、員警之處理程序應依有無肇事,分別如下: (1) 無肇事情形:未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有酒後駕車情事者,應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並告知拒絕接受檢測將處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駛執照等規定後,駕駛人仍積極獲消極拒絕測試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舉發。 (2) 酒後駕車肇事: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拒絕接受檢測(應明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及拒絕接受檢測將處罰新臺幣6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駕駛執照並強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測試檢定等規定後,駕駛人仍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者),或肇事無法實施檢測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中央警察大學 Q112. 貴校研究所入學考試一般全時生、在職全時生及部分時間進修生有何差別?

    1. 一般全時生:一般大學畢業生可以報考的,為自費生,修業年限為3年至4年,研一時須接受警察幹部先修教育。 2. 在職全時生:在職全時生為警察、消防、海巡及矯治機關服務且符合報名資格者可報考,在職全時生上課期間不須回機關工作,僅寒暑假期間回原服務機關上班,須住校,但不須繳交學雜費及學分費。 3. 部分時間進修生:部份時間進修生為警察、消防、海巡及矯治機關服務且符合報名資格者可報考,平時須上班,有課請公假上課,一週約八小時公假,須付學雜費與學分費,不住校。 4.全時在職生及部份時間進修均屬於公務人員在職進修,均須服務機關薦送。

  • 中央警察大學 Q113. 申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

    請至教務處網站(http://daa.cpu.edu.tw/bin/home.php) →下載專區→校友專區

  • 中央警察大學 Q114. 如何申請併計陸軍官校入伍訓期證明?

    1.請上網入本校學務處教練組網站下載申請書,詳填資料後蓋章掃描寄承辦人信箱並以電話告知。 2.另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警政署 Q115. 警方如何管制「警銬」之製售、外銷?民眾如何合法持有?

    (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其他器械之「應勤器械」類中,將「警銬」列入管理。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內政部並於81年4月29日公告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違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二)廠商製售警銬,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及負責人資料卡,並檢附產品說明書等,送經當地警察局報內政部許可後,於6個月內辦妥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逾期未辦妥者,廢止其許可。經依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請內政部備查。另許可廠商申請輸出警銬,應檢附輸入國家信用狀、訂單、產品性能說明書影本,送經當地警察局報內政部核准。 (三)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同條例第1條及第13條規定,警械使用者僅限於警察人員(含憲兵及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此外,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 警政署 Q116. 四、民眾如何向警察機關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 一、申請人類別: (一) 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 患及失智老人等民眾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 雖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但自認本人具前款所定情形之本人或其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自行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科)或分局偵查隊申請;若申請人累計十人以上,可向社福團體或社團報名,報請警察局派員前往辦理。 (二)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與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三) 申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並簽署「指紋捺印同意書」。

  • 警政署 Q117. 有關各單位查報廢棄汽、機車依據及認定標準為何?其作業流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查報依據: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是否為廢棄汽、機車。 (二)認定標準: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 車輛。 (三)作業流程: 1、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2、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 警政署 Q118. 遭到自稱黑道幫派分子以電話恐嚇,甚至要求付錢了事,該怎麼辦?

    (一)民眾接獲自稱黑道幫派分子恐嚇要錢時,如無法確認來電人員身分,多屬假恐嚇真詐財案件,務必保持冷靜並多方查證,以免受騙上當。 (二)防制假恐嚇真詐財的基本原則:凡事「勿急躁」、「多思考」、「詳查證」。為避免歹徒以是類手法詐騙得逞,民眾務必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110」查證。 (三)民眾如因故遭特定對象以電話恐嚇,可於通話中先設法虛委應付、拖延時間,同時暗地使用秘密錄音裝置,將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存證,並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檢舉。

  • 警政署 Q119. 網路即時通訊軟體LINE常為不法份子利用,或以盜用他人帳號之方式,行網路詐欺及散布惡意程式,若民眾向警方舉報此類帳號,警方處理流程為何?

    有關民眾報案LINE帳號遭盜用或有人利用LINE帳號犯罪須申請停權之流程,處理流程分述如下: (一)LINE帳號遭盜用案件: 如遇有民眾舉報本人或他人帳號遭他人盜用之情事,受理人員可請民眾檢具相關資料逕自至所轄派出所、分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後續偵辦,另受理人員可指導民眾至LINE官方網站填寫「LINE問題反應表」(https://contact-cc.line.me/zh-hant/?continue_without_login=true)聯絡反映,以取回帳號掌控權。 (二)利用LINE帳號犯罪案件: 若民眾針對利用LINE帳號犯罪行為,可請民眾檢據相關資料逕自至所轄派出所、分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後續偵辦。

  • 警政署 Q120. 警械許可廠商或警械購置單位歇業、解散時該如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又持有警械人員離職該如何處理?

    (一)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完成製造、售賣程序之廠商歇業或解散時,由警政署廢止其許可,廠商應將原請領許可文件,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警政署註銷。原留存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二)同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8條第2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三)警械許可廠商歇業、解散請檢具以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1、申請書。 2、原領許可文件。 (四)警械購置單位歇業、解散及持有警械人員離職請檢具以下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1、申請書。 2、原領警械執照。 3、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