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署 Q91. 香港或澳門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或「短期停留」比較?

    "一、臨時入境停留(網簽): (一)資格: 1.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者。 2.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3.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二)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30日,不得延期。 (三)該證入境效期為3個月,逾期自動作廢,即可上網再次提出申請。 (四)因網簽系統無修正功能,如核准後有資料錯誤,請在系統上點選註銷作業註銷網簽,註銷後,再次申請之網簽於3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註銷;但註銷後再次申請之網簽已使用者,不受前述3個月限制。 (五)費用:免費。 (六)申請網址: https://egate.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visafreeApply/visafreeApplyIndex.action 二、短期停留(入出境許可證): (一)不符網簽申請資格或預定來臺停留期限超過30天者。 (二)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3個月。 (三)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入境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6個月(未入境前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 (四)費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600元、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3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新臺幣2,000元。 (五)申請網址: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overseas-honk-macao"

  • 移民署 Q92. 持港澳居民「臨時入境停留」許可來臺可否申請延期?

    "港澳居民經網路申請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網簽)者,得於許可後3個月內入境1次,停留期間為自入境翌日起30日,入境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 移民署 Q93. 人口販運發生的原因?

    全球化造成跨國人口移動的頻繁與可能,戰亂、貧窮、經濟落後國家的人民為了養家活口,追求更好的生活,前往其他國家。加上已開發國家對低階勞力及情色市場的需求,造成國際的人口移動頻繁,移民及移工現象已為常態,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犯罪的工具,而人口販運者將這些弱勢者當作商品交易,進行長期持續的剝削。目前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動剝削,且有極少數的摘取他人器官未遂案件。

  • 移民署 Q94. 政府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協助有哪些?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第15條規定,政府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協助包含: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九)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十)安置服務。 (十一)其他必要之協助。

  • 移民署 Q95. 跨國企業可否邀請大陸地區員工內部調動服務,可停留多久?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1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3年,且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 移民署 Q96. 陸配初次申請來臺,經由小三通入境,臺配需到金門配合面談嗎?

    一、陸配初次團聚須經機場、港口接受面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由金門入境: (一)來臺地址為金門。 (二)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 二、陸配國境面談處所為入境之機場或港口,經由小三通抵達金門,臺配必須與陸配同在金門接受面(訪)談。

  • 移民署 Q97. 換領新護照,致舊護照截角作廢時,重入國許可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可以。只需於入境時,將新、舊護照同時遞交證照查驗人員查驗即可。

  • 移民署 Q98.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多年,申請來臺時如無法提供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可否以大陸護照代替?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時,應填寫大陸身分證號碼及檢附身分證件,如旅居海外多年,無法提供身分證,得以大陸護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申請來臺。

  • 移民署 Q99. 港澳居民以配偶身分在臺居留,何時可定居?

    如以配偶身分申請來臺居留,經許可居留後,原申請居留原因繼續存在者,其婚姻關係應存續3年以上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並在臺居留一定期間(指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居留滿1年,1年內得出境30日,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得申請在臺定居;故以依配偶申請居留、定居後至設籍之時間需因人而異。舉例:港澳配偶103年3月25日經許可居留,婚姻關係期間已生育子女、居留1年期間出境未逾30日,最快可於104年3月25日後,檢附應備文件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在臺定居。

  • 移民署 Q100. 大陸地區人民能否以探病事由申請來臺?相關改變為何?

    為逐步落實兩岸人員常態化往來之政策目標,103年業刪除探病事由,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探病之資格,經歸納整併至探親相關規定。

  • 移民署 Q101. 同行照料者與同行照護者有何差異?

    二者差異處如下: 一、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三、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同行照料者,如有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 移民署 Q102. 社會交流的事由或活動大致有哪些類型?

    社會交流事由或活動包含短期探親、長期探親、團聚、隨行團聚、奔喪、運回遺骸骨灰、探視或其他相關活動等。

  • 移民署 Q103. 外籍配偶與國人生育子女後,是否可以因而縮短申請歸化國籍所需期間?

    依據國籍法相關規定,不會因此縮短。

  • 移民署 Q104. 申請外來人口憑證IC卡的資格為何?

    年滿十八歲以上 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晶片IC居留證正本(效期內)

  • 移民署 Q105.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IC卡是否可代替護照或居留證使用?

    目前並無法令依據,故不可取代實體護照或居留證。

  • 移民署 Q106. 目前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已開放上線的應用服務有哪些?

    目前已開放之應用服務,請連結至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外來人口 / 應用服務〉,可查詢相關說明與連結。未來將配合電子化政府陸續提供多項網路應用申辦服務,相關應用服務之詳細內容,請參閱各網站說明。

  • 移民署 Q107. 外國人申請新辦、展延或補發外僑居留證需要幾個工作天?

    10個工作天,可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不含郵寄時間)。

  • 移民署 Q108.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對象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對象包括: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 移民署 Q109. 如果委託移民公司代辦移民手續,發生消費爭議問題,申訴的管道有哪些?

    1.您可以直接先向業者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您也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2.若您是向移民署投訴,該署經查為合法公司且是移民公會會員,會請移民公會協助調解,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解決或該公司非移民公會會員,會請雙方參照剛才所說的申訴管道,尋求解決。若經該署查您委託代辦的是非合法的公司,除請您參照剛才所說的申訴管道尋求解決外,該署會另案查察該公司違法情形。

  • 移民署 Q110. 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應備那些條件?

    以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一)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國外地區之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上述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移民署 Q111. 何謂大陸地區投資經營管理乙類人士?在臺停留期間為何?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符合一定資本額或營業額條件,其得邀請來臺之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為乙類人士,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 移民署 Q112.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以外)者,申請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皆由臺灣地區邀請單位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另須檢附申請書、大陸地區核發效期6個月以上旅行證件或足資證明之身分文件、僑居地身分證明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如申請人旅居國家無駐外館處者,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即可。

  • 移民署 Q113. 民眾至移民署服務站完成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申請後,如逾15日未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辦理繳費,是否須重新申請?

    民眾於移民署服務站臨櫃申請完成後,繳費期限為申請日隔天起15日內完成繳費,逾期須至移民署服務站重新申請。

  • 移民署 Q114. 設籍在金門、馬祖人民,不辦理護照如何走小三通?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籍6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金門、馬祖或澎湖服務站申請核發3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 移民署 Q115. 邀請單位申請大陸商務或專業人士來臺時,是否須檢附邀請函?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邀請函非大陸地區人民商務或專業申請之應備文件,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時認有必要時,仍應配合檢附邀請函,以利審查。

  • 移民署 Q116. 請問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申請資格、核發獎項及金額為何?

    本計畫申請資格及核發獎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新住民: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新住民為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4.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5.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新住民子女: 上述新住民之子女。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每人核發2,000元。 2.國中組:每人核發4,000元。 3.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每人核發7,000元。 4.碩士生組:每人核發9,000元。 5.博士生組:每人核發11,000元。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組:每人核發3,000元。 2.國中組:每人核發5,000元。 3.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每人核發8,000元。 4.碩士生組:每人核發10,000元。 5.博士生組:每人核發12,000元。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1.甲級:每人核發50,000元。 2.乙級:每人核發15,000元。 3.丙級及單一級別:每人核發5,000元。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每人核發15,000元。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依賽事不同,核發5,000至10,000元不等金額。

  • 移民署 Q117. 如何查詢新舊統一證號申請號碼?

    (1) 請自「我的e 政府」或各大搜尋引擎平台(如YAHOO、 GOOGLE)連結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2)首頁/申辦服務/線上申辦/外國人民/移民署新舊統一證號申請結果查詢,其網址為: (https://niioa.immigration.gov.tw/uino/)。 (3) 如持有統一證號基資表,輸入以下 (統一證號、UI No./生日 Birthday/YYYYMMDD及檢查碼 Check Code)等作為查詢條件。 查詢其結果,說明如下: (1)請輸入統一證號與生日,若有新舊統一證號則系統會同時列表新舊統一證號。 (2)如資料輸入錯誤或是沒有新舊統一證號,將回應「查無資料」。 (3)統一證號屬於具直接識別性之個人資料,爰查詢結果採部分遮蔽。

  • 移民署 Q118. 我是外籍配偶,第一次辦外僑居留證,需要國人配偶陪同嗎?

    外籍配偶第一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並核發一年效期外僑居留證,其申請應向依親之國人配偶現在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 移民署 Q119. 雙重國籍華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否於出國時要求於其外國護照上補蓋入出國查驗日期章戳?

    為便利雙重國籍華僑順利返回僑居地,本署補蓋入出國查驗章戳規定如下: 一、我國及外國護照上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資料相同及相片相符。 二、在國內停留期間,須符合其所持外國護照有效簽證之停留期限,無簽證者須符合免簽證國家停留期限之規定。 三、自不同機場或港口入、出國,如未逾越外國護照停留期限,得請求補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但逾越停留期限者,僅得補蓋當次出國查驗章戳。

  • 移民署 Q120. 我可以在線上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嗎?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可以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查詢自己有無被限制出國。 網址如下: https://egate.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personVoucher/personVoucherForm.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