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申請資格及核發獎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一)新住民:
依據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新住民為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4.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
5.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新住民子女:
上述新住民之子女。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每人核發2,000元。
2.國中組:每人核發4,000元。
3.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每人核發7,000元。
4.碩士生組:每人核發9,000元。
5.博士生組:每人核發11,000元。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組:每人核發3,000元。
2.國中組:每人核發5,000元。
3.高中(職)組、大專院校組:每人核發8,000元。
4.碩士生組:每人核發10,000元。
5.博士生組:每人核發12,000元。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1.甲級:每人核發50,000元。
2.乙級:每人核發15,000元。
3.丙級及單一級別:每人核發5,000元。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每人核發15,000元。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依賽事不同,核發5,000至10,000元不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