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處所-國內申請,請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國外申請,請至本署各駐外館處移民工作組或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
(二)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三)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及公務機關所核發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法院之補正通知函或相關函文正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四) 代理人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及經申請人親自授權之委託書正本,並繳交規費新台幣100元。
(五) 人在國外-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可折合當地幣值繳納)後收件,並由駐外館處將申請書轉送本署辦理。
(六) 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七)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工作期限為半個工作天,經核對身分屬實,當場發給。國人申請1983年以前之入出國紀錄需7個工作天;外國人申請1991年以前之紀錄需10個工作天。國外申請入出國證明書須另計郵政在途期間。
(八)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書可從本署全球資訊網網站下載填寫,或至本署各地服務站或各駐外館處領表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