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以停留身分入境應持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旅行文件及持憑有效之入臺許可證。
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開具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36人。 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未滿18歲,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社會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每年數額12人。
衛生福利部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
依現行規定,本國國民之大陸配偶若已辦理依親居留多次出入境證,可以註冊並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符合「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等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後,如要再次提出團聚申請,除與第1次申請團聚時準備相同之各類文件外,另請檢附足資證明婚姻為真實之新事證。惟仍須依規定接受面(訪)談。(對面【訪】談結果不服,可於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30日內提出訴願)。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單位應備齊以下文件: (一) 申請表(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1.其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 2.第一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經費、自籌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財團法人免附)、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應檢附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五) 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研究計畫、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作權及版權授與運用之授權書。 (六) 其他應備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依113年1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外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經本署禁止入國,並有符合「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內得申請減半、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2651)申請: 一、 申請書:可自行於移民署網站下載填寫,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317/其他/148656/)。 二、 應備文件: (一) 當事人護照影本。 (二) 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三) 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與有戶籍國民結婚者,須辦妥結婚登記) (四) 相關文件為外文者,須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其他證明文件: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分述如下: (一)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 1. 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或未設籍子女之出生證明或我國護照影本。 2. 子女非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者,另應檢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正本及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其子女已設籍者免附)。DNA血緣鑑定報告書建議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開具。 (二) 配偶、父母或親生子女為有戶籍國民、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三) 在臺配偶罹患重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四) 配偶懷孕21星期以上: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國外公立醫院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移工健檢醫院(國外之認可醫院名單詳見: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Page/n7sHESv9NP_M6lJqD1UPCw)診斷證明。 2. 婚前受孕者,檢附受胎期間之無婚姻關係證明(俗稱單身證明)。 (五) 禁止入國前結婚,出國滿1年;或禁止入國期間結婚,結婚滿1年: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六) 取得在臺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文件。 (七) 遭受家暴經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 1. 法院判決書。 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八) 具有特殊技術或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不易培育之外國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文件。
(一) 申請時應備文件:申請表1份、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費用:新台幣100元。 (三)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四) 其他注意事項:本申請事項,限向申請人目前或最後居住地所屬縣市服務站提出。
一、使用條件:身高120公分以上(無年齡限制),持有6個月以上效期晶片護照(e-Passport)之國人,並於抵達馬來西亞前3天內上網填寫馬來西亞電子入境卡(Malaysia Digital Arrival Card -MDAC,網址:https://imigresen-online.imi.gov.my/mdac/main),無需事先至人工櫃檯註冊即可使用。 二、使用方式: (一)將護照放置於閘道前的護照讀取機上。 (二)第一道閘門開啟,取回證件後進入閘道內,系統將自動進行臉部辨識(以臉部辨識技術為主,無需按捺指紋)。 (三)生物特徵辨識成功後將開啟第二道閘門,離開閘道完成通關程序。 三、費用:免費 四、使用地點:吉隆坡國際機場第一及第二航站、柔佛關卡、檳城機場(開放時間依馬來西亞移民局公告為準),如有任何問題,請點選馬來西亞移民局常見問答專區(https://eapp.imi.gov.my),或參閱馬來西亞移民局官方網站(https://www.imi.gov.my)。
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自行選擇持憑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接受入國查驗,惟請注意經查驗以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身分入境或以外國籍身分入境,其可在臺停留天數及權利義務不相同。 持外國護照經查驗以外國籍身分入境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境;持中華民國護照以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身分入境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採最廣義的規定。故不論該公務員是由於選舉、派用、任用、聘用、或是僱用;是不是編制內的人員都在所不問;而且不以行政機關的人員為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即為該法的公務員。例如:各機關的僱員、工友、司機等,也是本法所稱的「公務員」。
所謂「自由」,包括憲法上所定的一切自由在內,如身體自由、居住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等皆是。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憲法第7 條至第24條
所謂「權利」,凡財產權、生命權、身體權、名譽權及健康權等皆屬之。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憲法第7 條至第24條
與我國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之國家目前為美國、韓國、澳洲、義大利、德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及紐西蘭,除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GE)會員申請須繳納新臺幣3,000元外,其餘互惠國家無須申請費用。
入境時請同時出示新、舊護照及未逾效期之簽證,以利查驗人員確認。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入境時請同時出示新、舊護照及有效居留證,以利查驗人員確認。
無需收費。
申請案經受理後,不予退還相關費用。
經常來臺外來旅客快速查驗通關證明(常客證)使用效期為1年,不得延期,到期後若仍符合申請資格,可再次申請。
早期入出境申請書資料皆為人工繕寫,僅供輔助參考,無法做任何證明使用。
應於事實發生之一日起算30日內,備妥護照、外僑居留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租賃契約等),至遷入地服務站辦理居留地址變更,未辦理居留地址變更者,處新臺幣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一、新式統號:110年1月2日(含)以後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1碼英文加9碼數字)。 二、舊式統號:110年1月1日(含)以前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2碼英文加8碼數字)
國民須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之情形,才會被禁止出國;如經禁止出國,各權責機關會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可透過以下2種方式查詢,倘對查詢禁止出國結果仍有相關疑義,請洽詢處分禁止出國之各權責機關: 一、可親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正本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或委託他人查詢。 二、另亦可多多利用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查詢。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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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申訴之提起,應以書面檢具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為之,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則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