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眾應先向移民署以書面提出請求國家賠償,不能逕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這是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在程序上所設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便利民眾,並且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簡化賠償程序,避免訟累,而疏減法院訟源。
2.如果民眾未先向移民署進行此一先行協議程序而逕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將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3.參考條文:(1)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2)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