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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271.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什麼條件可以來臺觀光?

    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來臺觀光: 1.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生 2.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3.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1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 4.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且有財力證明 5.已取得外國國籍(香港澳門除外),旅居國外未滿4年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短期停留

  • 移民署 Q272.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 、 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 、 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證件費: 1、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 臺幣2千3百元。 2、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千元。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 、申請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 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 、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 移民署 Q273. 如何使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步驟為何?

    查詢步驟: 一、核對所持「晶片居留證」當事人面貌與基本資料是否相符。 二、運用晶片居留證簡易辨識方法,檢查「晶片居留證」各項防偽設計。 三、輸入「統一證號」、「核發日期」、「居留期限」、「背面序號」後,核對相片與資料是否相符。

  • 移民署 Q274. 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後顯示'資料不符'就是偽卡嗎?

    資料不符系指查詢人所持有之晶片卡(證)上顯性資訊與本機關資料庫不同,亦可能是持有人身分、工作地點、換發新證、過期、註銷或查詢資料輸入錯誤及其他原因等因素不同,比對後呈現資料不符,並非一定是偽卡。

  • 移民署 Q275. 哪些人可以申請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

    申請日當日回推過去12個月有3次以上入境臺灣紀錄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以及在臺駐點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可以至移民署網站申請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 在臺駐點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5條第1項及第21條附表第二項專業交流之第7款駐點服務人員,包含: 1.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人員。 2.海空運駐點服務人員。 3.駐點記者。 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人員。

  • 移民署 Q276. 外國人申辦中華民國簽證後更換新護照,但簽證貼於舊護照上,該如何入境?

    入境時請同時出示新、舊護照及未逾效期之簽證,以利查驗人員確認。

  • 移民署 Q277. 在臺灣地區出生,且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首次出國者,應持何種護照?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 移民署 Q278. 持有居留證之外國人、港澳居民於國外更換護照,該如何入境?

    入境時請同時出示新、舊護照及有效居留證,以利查驗人員確認。

  • 移民署 Q279. 持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自動查驗通關,費用為何?

    無需收費。

  • 移民署 Q280. 旅客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入境後,當天忘記至公務櫃檯補蓋查驗章戳,事後要如何取得入出國證明資料?

    請至各地服務站申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或以自然人憑證至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

  • 移民署 Q281.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入境之旅客,若為須填寫入國登記表者,應如何填寫?

    入境旅客須於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前先至移民署網站填寫線上入國登記表,填寫完成後才能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填寫紙本入國登記表者無法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入境。

  • 移民署 Q282. 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 GE)會員申請自動查驗通關,可否申請退費?

    申請案經受理後,不予退還相關費用。

  • 移民署 Q283. 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使用效期?

    外籍商務人士使用快速通關證明使用效期為1年,不得延期,到期後若仍符合申請資格,可再次申請。

  • 移民署 Q284. 國民申請自動查驗通關,費用為何?

    無需收費。

  • 移民署 Q285. 請問到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及各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臨櫃申辦證照繳納規費,有哪些繳費方式?

    民眾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及各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臨櫃申辦相關證照繳納規費,除可以現金繳納外,自109年7月1日起,尚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台灣Pay」行動支付繳費。

  • 移民署 Q286. 我已依規定向移民署服務站臨櫃繳納證照規費,但之後我申請的案件未獲核准,應如何申請退費?

    有關退還上開證照規費申請須知,說明如下: 一、申請地點: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二、應檢附文件: (一)退費申請表(可向服務站索取)。 (二)申請退還之原證照規費收據正本。 (三)掛號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四)存摺封面影本(供確認國庫退費支票受款人資料用)。 三、本署處理方式:退費申請經核准者,將開立國庫退費支票以上開 回郵信封寄回。 四、進度查詢:可洽本署秘書室謝小姐,電話:(02)2388-9393分機2777。

  • 移民署 Q287. 我已和移民署簽約租用場地提供民眾使用投幣式影印機、快照機或自動販賣機,請問我如果想匯款繳交每期場地租金,應該如何辦理?

    一、您可以就近至承辦匯款業務之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至移民署機關專戶,該專戶帳戶資料如下: (一)金融機構(解款行)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 (二)金融機構(解款行)代號:0000022。 (三)帳戶名稱:內政部移民署租金收入戶。 (四)帳號:07085801035005。 二、匯款至本署機關專戶,其性質屬於「公庫匯款」,須請您到金融機構臨櫃填寫匯款單辦理,並請留意無法以自動櫃員機(ATM)辦理匯款。 三、填寫匯款單匯款時,如有其他附註說明,可於匯款單附言欄內備註。

  • 移民署 Q288. 香港澳門居民工作居留屆期可否留臺找工作?

    香港澳門居民如工作居留屆期,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如欲覓職,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 移民署 Q289.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改碼後,有何改變?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是於111年7月1日正式改碼為1990,原來的號碼0800-024-111已經停用。 熱線更改為1990仍為免付費諮詢服務專線,服務內容及時段均未變動。

  • 移民署 Q290. 人在國外如何撥打「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獲得諮詢服務?

    因應「19XY」特殊服務碼沒有提供國外號碼撥打服務,移民署另設置0800-00-1990專線提供海外民眾諮詢服務,國外民眾可以撥打「+886-800-00-1990」獲取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服務。

  • 移民署 Q291. 移民署出版品有電子書嗎?

    有的,移民署年報自109年起除原有紙本出版品,另提供電子書連線閱讀。

  • 移民署 Q292. 如何閱讀移民署年報電子書?

    您可以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出版品與影音/出版品一覽內,點選想要閱讀之年報電子書連結。

  • 移民署 Q293. 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是否有英文版,該如何進入?

    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有提供英文版介面,點選網頁上方列之「ENGLISH」,即可進入英文版介面。

  • 移民署 Q294.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請,也安裝憑證驗證元件,在登入時出現「無法載入IC卡函式」訊息及登入失敗?

    請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showcardinfo」(英文字小寫)或 「檢視憑證IC卡資訊」(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 點選「線上檢測-自然人憑證-nat.gov.tw」係為「MOICA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檢視憑證IC卡資訊」網頁,於網頁右下方點 選「請選擇卡片」,檢視有無裝置可點選。 若檢視無裝置者建議重新下載憑證元件於桌面須以解壓縮程式執行安裝完成,重新開機再行檢視裝置可點選即可申請。

  • 移民署 Q295. 輸入資料查詢後,出現資料不符,怎麼辦?

    確認應輸入資料無誤後,連結查詢畫面上方'查詢說明'之注意事項,如有其他疑慮,逕洽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專勤隊尋求專人服務。

  • 移民署 Q296. 有戶籍國民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查詢,也安裝憑證驗證元件,在登入時出現「無法載入IC卡函式」訊息及登入失敗?

    請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showcardinfo」(英文字小寫)或 「檢視憑證IC卡資訊」(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 點選「線上檢測-自然人憑證-nat.gov.tw」係為「MOICA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檢視憑證IC卡資訊」網頁,於網頁右下方點 選「請選擇卡片」,檢視有無裝置可點選。 若檢視無裝置者建議重新下載憑證元件於桌面須以解壓縮程式執行安裝完成,重新開機再行檢視裝置可點選即可申請。

  • 移民署 Q297. Mac系統可查詢自然人憑證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嗎?

    建議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rac_plugin」(英文字小寫)或「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點選「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 - 自然人憑證- nat.gov.tw」係為「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頁,下載Mac版(1.3.4..)」 其網址如下https://moica.nat.gov.tw/rac_plugin.html及「MAC安裝說明」、「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等元件資料,以提供Mac版電腦安裝使用。 有關「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其網址如下http://localhost:61161/selfTest.htm 。 但仍無法順利登入相關應用服務系統時,則需洽詢該應用服務單位之客服專線,確認該應用服務之元件及相關設定是否正確。

  • 移民署 Q298. Mac系統可申請下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嗎?

    建議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rac_plugin」(英文字小寫)或「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點選「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 - 自然人憑證- nat.gov.tw」係為「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頁,下載Mac版(1.3.4..)」 其網址如下https://moica.nat.gov.tw/rac_plugin.html及「MAC安裝說明」、「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等元件資料,以提供Mac版電腦安裝使用。 有關「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其網址如下http://localhost:61161/selfTest.htm 。 但仍無法順利登入相關應用服務系統時,則需洽詢該應用服務單位之客服專線,確認該應用服務之元件及相關設定是否正確。

  • 移民署 Q299. 國家賠償的方法是什麼?

    國家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被害人如認為其情形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所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例如名譽受侵害的情形,可以請求採取使名譽回復的適當措施。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移民署 Q300. 請求權人能否委託代理人向移民署請求協議?又代理人有無人數上的限制?

    一、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移民署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移民署進行協議。 二、至於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2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委任代理人如違反此項規定,對於移民署不生效力。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第1項)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第2項)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第3項)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1項)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請求權人。(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