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署 Q301.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如與依親對象未育子女,離婚後是否須離臺?如須離臺,須於幾日內出境?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規定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者,一旦與依親對象離婚,申請居留原因消失,將被廢止居留許可。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經廢止居留許可」情形者,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另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 移民署 Q302. 大陸地區人民經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在臺期間可否工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略以,經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移民署 Q303. 大陸地區配偶經核發定居證,如未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是否會被撤銷定居許可及戶籍呢?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如符合該項各款規定,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包括「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二、次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 移民署 Q304. 經移民署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經營情形,會受處罰嗎?

    1.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違法經營等情形,移民署將透過業務檢查及民眾檢舉等機制介入管理及裁罰,以保障跨國婚姻男女雙方權益。 2.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以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 移民署 Q305. 跨國(境)婚姻媒合為什麼不能廣告?現行規定為何?

    為避免將婚姻商品化之嫌,113年1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移民署 Q306.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收取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是否違法?

    依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如係受媒合當事人於婚姻媒合事成之後,出於自願所給予之紅包或饋贈,尚不在法令規範之內,惟因跨國(境)婚姻媒合已朝公益化、非營利化發展,對於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仍應以婉拒為宜。

  • 移民署 Q307. 刊登跨國(境)交友廣告算是違法嗎?

    依113年1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移民署 Q308. 申請定居時無法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或定居同意書要驗證嗎?

    要,文件於國外簽署或製作的,均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移民署 Q309.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請,也安裝憑證驗證元件,在登入時出現「無法載入IC卡函式」訊息及登入失敗?

    請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showcardinfo」(英文字小寫)或 「檢視憑證IC卡資訊」(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 點選「線上檢測-自然人憑證-nat.gov.tw」係為「MOICA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檢視憑證IC卡資訊」網頁,於網頁右下方點 選「請選擇卡片」,檢視有無裝置可點選。 若檢視無裝置者建議重新下載憑證元件於桌面須以解壓縮程式執行安裝完成,重新開機再行檢視裝置可點選即可申請。

  • 移民署 Q310. 有戶籍國民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查詢,也安裝憑證驗證元件,在登入時出現「無法載入IC卡函式」訊息及登入失敗?

    請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showcardinfo」(英文字小寫)或 「檢視憑證IC卡資訊」(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 點選「線上檢測-自然人憑證-nat.gov.tw」係為「MOICA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檢視憑證IC卡資訊」網頁,於網頁右下方點 選「請選擇卡片」,檢視有無裝置可點選。 若檢視無裝置者建議重新下載憑證元件於桌面須以解壓縮程式執行安裝完成,重新開機再行檢視裝置可點選即可申請。

  • 移民署 Q311. Mac系統可查詢自然人憑證查詢有無被限制出國嗎?

    建議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rac_plugin」(英文字小寫)或「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點選「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 - 自然人憑證- nat.gov.tw」係為「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頁,下載Mac版(1.3.4..)」 其網址如下https://moica.nat.gov.tw/rac_plugin.html及「MAC安裝說明」、「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等元件資料,以提供Mac版電腦安裝使用。 有關「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其網址如下http://localhost:61161/selfTest.htm 。 但仍無法順利登入相關應用服務系統時,則需洽詢該應用服務單位之客服專線,確認該應用服務之元件及相關設定是否正確。

  • 移民署 Q312. Mac系統可申請下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嗎?

    建議利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關鍵字「rac_plugin」(英文字小寫)或「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中文字)於搜尋結果後,點選「跨平台網頁元件下載 - 自然人憑證- nat.gov.tw」係為「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頁,下載Mac版(1.3.4..)」 其網址如下https://moica.nat.gov.tw/rac_plugin.html及「MAC安裝說明」、「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等元件資料,以提供Mac版電腦安裝使用。 有關「跨平台網頁元件檢測」其網址如下http://localhost:61161/selfTest.htm 。 但仍無法順利登入相關應用服務系統時,則需洽詢該應用服務單位之客服專線,確認該應用服務之元件及相關設定是否正確。

  • 移民署 Q313. 國家賠償的方法是什麼?

    國家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被害人如認為其情形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所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例如名譽受侵害的情形,可以請求採取使名譽回復的適當措施。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移民署 Q314. 請求權人能否委託代理人向移民署請求協議?又代理人有無人數上的限制?

    一、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移民署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移民署進行協議。 二、至於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2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委任代理人如違反此項規定,對於移民署不生效力。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第1項)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第2項)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第3項)前二項代理人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1項)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請求權人。(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 移民署 Q315. 國家賠償協議成立時,該協議書可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此項協議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因此協議書內容必須依規定詳加記載,使請求權人可據以主張權利。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移民署 Q316. 如何購買「○○○採購案」之招標文件?

    一、為配合政府採購電子化政策,響應節能減碳,本署辦理之採購案件僅提供電子領標(請依招標公告內容為主)。 二、電子領標方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設立之「政府採購電子網」(網址:http://web.pcc.gov.tw/)申請會員後,進入「政府採購投領標系統」依序完成系統操作後,即可由網路購買並下載招標文件。您若有問題可電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詢問(0800-080-512)。

  • 移民署 Q317. 廠商(公司)可否以公司之本票或支票繳納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廠商(公司)之本票或支票均非屬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稱「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不得做為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

  • 移民署 Q318. 請問到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及各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臨櫃申辦證照繳納規費,有哪些繳費方式?

    民眾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及各機場、港口國境事務隊臨櫃申辦相關證照繳納規費,除可以現金繳納外,自109年7月1日起,尚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台灣Pay」行動支付繳費。

  • 移民署 Q319. 我已依規定向移民署服務站臨櫃繳納證照規費,但之後我申請的案件未獲核准,應如何申請退費?

    有關退還上開證照規費申請須知,說明如下: 一、申請地點: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二、應檢附文件: (一)退費申請表(可向服務站索取)。 (二)申請退還之原證照規費收據正本。 (三)掛號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四)存摺封面影本(供確認國庫退費支票受款人資料用)。 三、本署處理方式:退費申請經核准者,將開立國庫退費支票以上開 回郵信封寄回。 四、進度查詢:可洽本署秘書室謝小姐,電話:(02)2388-9393分機2777。

  • 移民署 Q320. 我已和移民署簽約租用場地提供民眾使用投幣式影印機、快照機或自動販賣機,請問我如果想匯款繳交每期場地租金,應該如何辦理?

    一、您可以就近至承辦匯款業務之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至移民署機關專戶,該專戶帳戶資料如下: (一)金融機構(解款行)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 (二)金融機構(解款行)代號:0000022。 (三)帳戶名稱:內政部移民署租金收入戶。 (四)帳號:07085801035005。 二、匯款至本署機關專戶,其性質屬於「公庫匯款」,須請您到金融機構臨櫃填寫匯款單辦理,並請留意無法以自動櫃員機(ATM)辦理匯款。 三、填寫匯款單匯款時,如有其他附註說明,可於匯款單附言欄內備註。

  • 移民署 Q321. 香港澳門居民工作居留屆期可否留臺找工作?

    香港澳門居民如工作居留屆期,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如欲覓職,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6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 移民署 Q322.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改碼後,有何改變?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是於111年7月1日正式改碼為1990,原來的號碼0800-024-111已經停用。 熱線更改為1990仍為免付費諮詢服務專線,服務內容及時段均未變動。

  • 移民署 Q323. 人在國外如何撥打「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獲得諮詢服務?

    因應「19XY」特殊服務碼沒有提供國外號碼撥打服務,移民署另設置0800-00-1990專線提供海外民眾諮詢服務,國外民眾可以撥打「+886-800-00-1990」獲取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服務。

  • 移民署 Q324. 以「應聘」居留目的辦理外僑居留證展延,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如無法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於到期前持護照、外僑居留證、向主管機關送件之證明,至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展延1個月,並應於該效期內,持新取得之核准函,連同護照、外僑居留證至該服務站補足剩餘效期。

  • 移民署 Q325. 請問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以線上申請嗎?

    國人或外來人口,如具備有效自然人憑證,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辦,並可自行列印使用,免收規費。

  • 移民署 Q326. 大陸配偶拿到團聚證後,須多久才可以拿到身分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於98年8月14日修正,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 取得依親居留證後,自發證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滿4年,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183日,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證;定居證取得後,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但3個月內須補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否則本署可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戶籍登記。

  • 移民署 Q327. 持憑網路申請之許可同意書入臺後可停留多少天?

    自入境翌日起可停留30天。

  • 移民署 Q328. 大陸地區人民核准在臺專案長期居留,是否可工作?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及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許可之專案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 移民署 Q329.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國外開立之警察紀錄證明書幾個月內有效?

    申請人應檢附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之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辦理。

  • 移民署 Q330. 最近3年內如果來過臺灣自由行,下次申請是否可以免附財力證明?

    若最近3年曾以附財力證明文件申請來臺自由行,經許可且在臺無違規情形,下次再申請自由行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免附財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