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署 Q391.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 、 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 、 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證件費: 1、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 臺幣2千3百元。 2、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千元。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 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 、申請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 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 。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 、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 移民署 Q392. 晶片居留證查詢網查詢後顯示'資料不符'就是偽卡嗎?

    資料不符系指查詢人所持有之晶片卡(證)上顯性資訊與本機關資料庫不同,亦可能是持有人身分、工作地點、換發新證、過期、註銷或查詢資料輸入錯誤及其他原因等因素不同,比對後呈現資料不符,並非一定是偽卡。

  • 移民署 Q393. 已許可在臺居留之陸籍配偶,可提供哪些文件,說明自己於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

    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另內政部移民署亦會派員訪查(視)。

  • 移民署 Q394. 線上申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業,驗證證明書真偽的操作方法為何?

    一、電子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紙本驗證: (1)請於網際網路上選擇從我的e政府或各大搜尋引擎平台(如YAHOO、GOOGLE)連結至本署全球資訊網(www.immigration.gov.tw)。 (2)驗證者(或單位)連結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選擇「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驗證」。 (3)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證明書檢查號」及「驗證碼」欄位,並按下 「確定」 鍵。 (4)系統顯示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紙本相關資訊。 二、電子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紙QR-Code 驗證: (1)手機掃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紙本QR-Code。 (2)自動導向本署全球資訊網「入出國證明書線上驗證」頁面,並自動帶入「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證明書檢查號」欄位,輸入「驗證碼」並按下「確定」鍵。 (3)系統顯示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紙本相關資訊。

  • 移民署 Q395. 移民署如何提升同仁資安知識?

    本署定期辦理實體及雲端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提升本署同仁資安知識。

  • 移民署 Q396. 如何確保移民署資安政策確實執行?

    依本署資安政策,每年定期辦理2次內部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之內部稽核作業,且每年辦理1次公正第三方機構驗證稽核作業,並配合本署政風機關每年執行2次機關安全檢查作業,以確保本署各項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政策之落實。

  • 移民署 Q397. 查詢網顯示IP被鎖住

    為避免利用不當程式進行查詢,當每秒查詢成功或失敗之次數過高則會鎖住查詢人之IP位置,請查詢人以每秒查詢次數2次以下為原則,以避免IP被鎖住。

  • 移民署 Q398. 請問移民署目前在海外那些國家有派人,如何聯繫?

    本署目前全世界共有28個據點,歡迎民眾可上本署官網查詢聯絡電話及駐點地址 : 移民署官方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 現在位置/首頁/關於本署/聯絡資訊/駐外據點

  • 移民署 Q399.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何申請來臺短期停留?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來臺短期停留,請至移民署駐外據點申辦臨人字號入國許可,移民署未設據點地區請至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辦。 移民署各據點詳細地址及聯絡電話查詢路徑: 移民署官方網站(www.immigration.gov.tw)→便民服務專區→駐外據點→查詢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白色背景照片1張。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 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600元(單程者300元),1年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1,000元,3年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2,000元。 於國外申請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者,免費。 五、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其餘規定查詢 : 移民署官方網站→申辦專區→申請須知→無戶籍國民→須知代碼0301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短期停留→查詢。

  • 移民署 Q400. 我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目前已完成面談,日後要如何查詢面談進度及結果呢?

    您可於面談後7日,電洽專勤隊詢問。

  • 移民署 Q401. 何種身分之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外來人口,可適用自行到案?

    一、逾期停留或居留外來人口是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停留或居留期限屆至,而未出國(境)者。 二、逾期停留或居留外來人口可前往治安機關自行到案,移民署得於其到案日起30日辦妥出國(境)手續後,限令10日內自行出國。但逾期停留或居留外國人若有下列情形者不適用: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二十一條受禁止出國。 (二)已依移民法第三十六條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強制出境處分。 (三)經司法機關通緝、羈押、拘提或管收。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五)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未經司法機關依該條第二項同意其出國(境)。 (六)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境)。 (七)經行政調查,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者。

  • 移民署 Q402. 逾期居(停)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後未於期限內自行出國者,是否會遭強制驅逐出國 ?

    當事人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無法依限自行出國外,移民署得依移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強制驅逐出國,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強制出境。

  • 移民署 Q403. 我想到收容所會見受收容人,要如何申請?

    一、請直接以電話向當事人所在之收容處所申請,相關規定請參考移民署收容處所受收容人會見親友須知。 二、移民署所屬各收容所地址及電話,可至下列網址查詢: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0/

  • 移民署 Q404. 大陸配偶╱外籍配偶行方不明,該向那一個單位報案?

    請您攜帶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居住所在地移民署專勤隊報案;請注意,離家出走如能聯繫,經查非行方不明,仍無法受理報案。

  • 移民署 Q405. 未通過面談後,可否再次提出申請?

    可以。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後,如要再次提出團聚申請,除須齊備申請團聚之所有文件外,須再提出新事證足資證明您與配偶有實際相處及互動,並接受訪查、訪(面)談。 若您對面談結果不服,可於收到「不予許可處分書」30日內提出訴願。

  • 移民署 Q406. 為何嫁娶大陸地區人民須面談?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因此,大陸地區人民有意在臺居住,並與國人共營家庭生活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於本署受理申請案當時或擇期接受本署面談。

  • 移民署 Q407. 請問會見受收容人有無身分限制?

    依收容管理相關規定,無論受收容人係大陸人民、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只要是受收容人之親友均可向移民署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

  • 移民署 Q408. 受到歧視提出申訴,若不服申訴之決定,後續應如何作為?

    因申訴決定視同行政處分,若是對此決定不服者,可依訴願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移民署 Q409. 刊登跨國(境)交友廣告算是違法嗎?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8條)

  • 移民署 Q410.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向受媒合當事人收受紅包是否違法?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即屬違法行為。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76條)

  • 移民署 Q411. 請問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以線上申請嗎?

    國人或外來人口,如具備有效自然人憑證,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辦,並可自行列印使用,免收規費。

  • 移民署 Q412. 申請人在國外得否委託他人在台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

    可自駐外館處申請:在駐外館處提出申請,請填寫申請書(需由國內親友代為領取或郵寄國內住居所者,請於申請表第五欄註記收件人姓名、電話及郵寄地址。),繳納折合當地幣值新台幣100元之規費後收件,並由駐外館處將申請書轉送本署辦理。 可委託國內親友在臺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申請人及被委託人之雙方身分證正、影本及委託授權書正本,至本署各服務站臨櫃辦理。

  • 移民署 Q413.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對象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本基金的補助對象包括: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 (二)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 移民署 Q414.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服務對象為何?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基金的服務對象包括: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二)前款服務對象之子女及共同生活之親屬。 多元文化及宣導活動之服務對象,不以前項規定對象為限

  • 移民署 Q415. 有關外籍配偶權益問題要向何處請益?

    可向本署各服務站或轉介至各政府機關協助。

  • 移民署 Q416. 外國人如何申請指紋卡?

    一、 申請者所屬國家或其申辦單位可接受本署電腦列印指紋卡者,請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二、 另如須申請油墨指紋卡者,請自備空白指紋卡或本署製作之油墨指紋卡,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

  • 移民署 Q417.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親人可否來台?

    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血親(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及其配偶(如:媳婦、女婿、繼父、繼母、大嫂…等)可以來臺探親。

  • 移民署 Q418. 大陸地區人民初次辦理團聚,須準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經海基會驗證)及臺灣配偶 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 (五)委託書。 (六)初次來台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 港身分證影本1件。 (八)證照費新台幣600元。

  • 移民署 Q419. 請問保證人之責任?

    保證人需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至其出境為止,或負擔被保證人遭強制出境所衍生之費用。倘未履行保證責任,1-3年不予許可受理該保證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對象。

  • 移民署 Q420. 申請人先後與2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前後兩次在華居留目的同為「依親」,如合併前後2次之居留期間,已達「合法連續居住5年」條件者,可否以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之身分,提出申請永久居住資格?

    1、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爰外配與國民離婚後,依法註銷外僑居留證,則無第2次婚姻之居留期間合併問題。 2、外配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得准予繼續居留,期間與第二次婚姻之居留期間,已達「合法連續居留5年」條件者,得提出永久居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