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民請求依據說明如下:
一、人民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參照)而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內政部移民署即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所屬的國境隊、專勤隊、服務站、收容所不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人民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參照)而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