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如您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限內,以中文書面載明該法施行細則第102條應載事項,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機關並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您。如機關逾前揭期限不為處理,或你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期限屆滿或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備具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申訴書,依移民署屬中央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並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