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
(一)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
(三)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
(四)縣(市)長。
(五)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二、申請程序:
(一)現職人員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機關或其授權機關申請;退離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送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申請。
(二)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機關(構)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s:// niapsa.immigration.gov.tw)進行註冊。
(三)機關(構)備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以網際網路至線上系統申請。
(四)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及申請機關,申請機關亦可於線上系統下載列印許可或不予許可通知單。
三、應備文件:
(一)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赴大陸地區起訖日期及活動主旨(詳細行程表於線上系統登錄或以夾帶附件方式上傳線上系統皆可)。
(二)其他有助說明活動性質之文件(如邀請函)。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需附赴陸交流計畫:包含計畫之緣起、活動之目的、研討主題、主辦單位、參與活動之國家、組織、團體或成員、邀訪單位或邀請函、我方隨團人員、赴陸行程-包含: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合作行為)或第33條之2(締結聯盟)情形;2.參訪對象為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交流活動預期效益、交流活動經費來源或其年度出國預算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