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可以直接先向業者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您也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和解的話,您就可以考慮是否要採取訴訟的方式爭取您的權益了。 2.若您是向移民署投訴,該署經查為合法公司且是移民公會會員,會請移民公會協助調解,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解決或該公司非移民公會會員,會請雙方參照剛才所說的申訴管道,尋求解決。若經該署查您委託代辦的是非合法的公司,除請您參照剛才所說的申訴管道尋求解決外,該署會另案查察該公司違法情形。
有本署移民秘書之國家(地區),採線上申辦,申請方式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停留線上申請入出境許可證送件須知 無本署移民秘書之國家(地區),採紙本臨櫃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送件須知-短期停留(紙本臨櫃申請)
一、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該證件效期為3個月,於該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含屆滿日),皆可持憑入境,逾期自動作廢,即可上網再次提出申請。 二、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該證於持憑入境後,即可再次提出申請。另考量搭乘遊輪之港澳居民多次入出境需求及便利性,港澳居民網路申請來臺時,即可選擇「一般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搭乘郵輪1次2證(第2次入境限搭乘郵輪)」,如第2次入境非屬搭乘郵輪,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新住民發展基金的補助對象,除了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公所外,也包括財團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
(一)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原文及中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二)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僅原文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入國後,連同中譯本(已驗證英譯本)併送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或醫療服務交流,其申請書仍應填寫保證人,該申請書應如何填寫保證人(另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4項有得免覓保證人之規定),則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但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已針對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更換或改覓,將能更貼近個案情節需要,予以彈性、適當認定及處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短期探親及第27條奔喪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為年滿60歲以上且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1人同行照料,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經主管機關核准先出境者(即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一、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二、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外,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
同行照護定義及其入出臺灣地區規定分述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被照護人員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得先行出境。 二、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臺灣地區人民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並於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出境。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四、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應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六、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一、大陸地區人民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為申請來臺灣從事健康檢查、醫學美容。 二、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其同行之直系血親未滿18歲者,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基金的服務對象包括: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或澳門居民,或已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 (二)前款服務對象之子女及共同生活之親屬。 多元文化及宣導活動之服務對象,不以前項規定對象為限。
入國許可證件種類如下: 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有效期間內得多次使用。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之有效期間,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二、單次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入國一次。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三、多次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多次使用。 多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四、臨時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入國一次。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五、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入國一次。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外國人持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入國者,停留期滿應即出境,不得向移民署辦理延期。有急性重病、天災、其他不可抗力事故或其他正當理由者,請逕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電話(02)23432888。
一、申請條件 (一)年滿17歲。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晶片護照。 (三)持有人因旅遊、商務等目的訪韓者。 (四)在韓國無不良紀錄。 二、申請方式 (一)2018年6月27日起,國人於韓國查驗入境通關後,可前往韓國各地SeS註冊中心申請註冊。 (二)使用者於韓國SeS註冊中心填寫並繳交電子申請書。 (三)註冊官員蒐集申請者的照片及指紋影像。 (四)註冊官員檢核申請者如沒有不良紀錄,將核准並於申請者護照內貼上SeS註冊貼紙。 (五)護照若更換需重新註冊。 (六)已申請國人若欲退出SeS服務,需親至SeS註冊中心簽署1份電子取消表格。在繳交退出表格時,註冊官員會於SeS貼紙上蓋「取消」印章。 三、使用地點 (一)仁川(Incheon)國際機場第1、2航廈 (二)金浦(Gimpo)國際機場 (三)濟州(Jeju)國際機場 (四)釜山金海(Gimhae)國際機場 (五)清州(Cheongju)國際機場 (六)仁川(Incheon)海港國際客運第1航站 (七)釜山(Busan)港 四、註冊地點 (一)仁川機場第1航廈3樓G區劃位櫃檯旁(管制區外) (二)仁川機場第2航廈2樓公務機關服務區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管制區外) (三)金浦機場2樓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管制區外) (四)釜山金海機場2樓出境證照查驗區旁(管制區內) (五)濟州機場3樓出境貴賓室旁(管制區外) (六)詳細位置及其它註冊地點相關訊息可參閱韓國Smart Entry Service(SES)網站 五、更多資訊請洽內政部移民署專屬網頁:https://egate.immigration.gov.tw/egate-frontend/home/instructionTw
有疑似失聯移工或逾期外國人可逕至本署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報案,專勤隊受理報案後,查證有違法(規)行為屬實,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居民於臨時入境停留期間屆滿前,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如:1.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2.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3.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4.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5.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法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民眾親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驗證身分並完成申請後,請依規定於繳費期限內自行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為http://moica.nat.gov.tw)繳費,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及移民署將不另行通知當事人繳費。
一、於國外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國人得檢具身分證正本或護照正本,外國人檢具護照正本,至本署駐當地辦事處移民工作組或外交部海外駐點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後(其需由國內親友代為領取者,請於申請表第五欄註記收件人姓名、電話),經收件人員核對身分證件屬實,並繳納工本費新臺幣100元(可折合當地幣值繳納)後收件。 二、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案件經收件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案件傳回臺北市署本部產製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各工作組需求可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證明書影本,再將證明書正本送至外交部隨公務郵件送回受理地區之辦事處,辦理期限為半個工作天,如欲申請1983年以前之紀錄則需7個工作天,不包括郵政在途期間(於國外申請時各地所須耗費之郵政在途時間不一)。 三、國人或有居留證之外來人口,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辦,或至數位發展部之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 Data)平臺線上申請。(依數位發展部網站規定),並得自行列印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使用。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00分至下午5點00分整,中午亦可申請。
民眾可透過下列二方式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一、至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 二、以自然人憑證至移民署網路上直接申辦後列印。 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網頁上「申辦服務」點選擇「線上申辦」後選擇「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
有關澳門居民請以新舊身分證號交互查詢或改以(護照號碼)+(姓名查詢)方式查詢,並請參考利用以下交互方式作為查詢條件: 1、姓名+身分證字號 2、姓名+護照號碼 3、護照號碼+身分證字號 以上若發現查詢申請資料有問題請洽下列單位: (1)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11樓之1106室 電話:(002-852)25258316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至17:00 (2)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 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大廈5樓J-O座 電話:(002-853)28306289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至 12:30 及14:00至17:30
自108年8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父母及繼父母:1-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二、子女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三、2親等血親及其配偶: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 四、3親等血親及其配偶:1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6次。
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其處罰標準如下: 一、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二、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四、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五、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六、 未滿14歲者不罰。 七、 減免裁罰基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須備妥身分證明文件(護照、簽證)、返國機船班費用、繳納逾期罰鍰。
目前仍須透過大陸地區組團社及符合資格之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無法委託臺灣親友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
憑證管理中心之聯絡電話:0800-080-117,郵遞地址:104台北市松江路469巷4號,電子郵件信箱:cse@moica.nat.gov.tw,請參閱http://moica.nat.gov.tw。
請本人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晶片IC居留證正本(效期內),親至移民署任一服務站辦理。
不可以。申請憑證時,註冊窗口需在申請人本人出示晶片IC居留證正本後,於移民署資料庫查驗該居留證是否為有效,並檢驗此居留證所記錄的人員是否確實為該申請者,以確認申請者的身分,才能核發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