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署 Q61. 檢舉貪瀆案件是否有獎金?

    有,依據行政院訂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 移民署 Q62.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多長?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依照行政院訂頒之『政府機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 憑證政策』規定為五年。

  • 移民署 Q63. 大陸專業或商務人士許可證上英文名字錯誤該如何處理?

    入出境許可證誤繕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號、照片及大陸地區通行照或護照號碼,由邀請單位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已核發之電子許可證錯誤更正,經本署審核無誤同意後,重新下載自行列印。

  • 移民署 Q64. 邀請單位首次使用大陸專業商務人士來臺線上申辦系統,為何須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

    一、憑證作為在網路上與政府溝通的身分認證,透過網路可辨識使用者身分、防止身分遭冒用。108年7月30日修正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0條及34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 二、邀請單位首次使用線上申辦系統須以憑證登入註冊,經由檢驗憑證方式確認使用者身分,開通後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進行線上申辦,於送出申請案時使用送件人之自然人憑證或邀請單位之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皆可。 三、自103年7月1日起,首次使用系統之邀請單位,須以憑證登入自行開通帳號,以符法制規定。

  • 移民署 Q65. 如辦理國籍變更為中華民國且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如需重新申請憑證IC卡時,如何申請及收費?

    如辦理國籍變更為中華民國且在台灣設有戶籍者,因身分變更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將被主動廢止,如仍有憑證使用需求,應另外申請本國人自然人憑證,請於資料異動後3個工作日,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IC卡工本費250元親至鄰近之戶政事務所專屬櫃檯辦理自然人憑證。

  • 移民署 Q66. 大陸地區人民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如何辦理小三通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俗稱落地簽)?

    一、大陸地區人民除有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外,得以旅行事由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申請落地簽,停留地點限於金門、馬祖或澎湖,且不可轉赴臺灣,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15日,並不得辦理延期。 二、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落地簽須持有有效且尚餘30日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不包含港澳通行證),並應於入境金門、馬祖、澎湖時填寫「大陸地區人民赴金門馬祖澎湖旅行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申請書」,且須搭乘經交通部許可經營離島兩岸定期客輪航班,並由經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入境。 三、承上,申請人備妥前述應備文件於抵達港口時,向移民署港口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經移民署審核通過後,申請人繳交新臺幣400元證件費予移民署,由移民署列印落地簽及收據交付申請人。

  • 移民署 Q67. 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臺,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臺探親?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2親等內血親,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另第24條第1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得申請來臺長期探親。

  • 移民署 Q68. 陸生家屬可否申請來臺探親?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凡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2親等內血親可來臺探親,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每年以3次為限,並不得申請延期;但陸生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期間為1個月。

  • 移民署 Q69. 父母在國內外都沒有結婚,可以幫子女辦理定居設籍嗎?

    非婚生子女如果要申請在臺定居設籍,依母定居者,子女應從母姓並檢附母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及未婚切結書,依父定居者,檢附父已完成認領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如果對於辦理定居之申請文件有疑義,可以參考內政部移民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81/定居/36430/

  • 移民署 Q70.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如何查詢有無經禁止出國?有戶籍國民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是否被限制出國,查詢入口網址為何?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查詢有無經禁止出國,可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本人有無經禁止出國;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54/15553/16511/ 二、申獲自然人憑證之有戶籍國民,可憑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自己有無被限制出國。備妥自然人憑證後,請進入以下網址連結: https://egate.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personVoucher/personVoucherForm.action 業務方面服務電話:02-2388-9393#2652 資訊方面服務電話:02-2388-9393#2411

  • 移民署 Q71. 受聘僱之外籍人士,於居留期間,變更服務處所時,應如何辦理?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許可函)至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 移民署 Q72. 社會交流各類事由的停留期間或申請資格從哪裡可得知?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針對各類交流事由之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延期條件,以附表1對照方式呈現,以便利臺灣地區邀請單位或代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以及其他使用者知悉及遵循法令。

  • 移民署 Q73. 請問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如有遺失、損毀或因故廢止(用戶臨櫃主動申請廢止、居留證號變更、變更國籍)需重新申辦憑證時,重新申辦是否須付費?

    如有遺失、損毀或因故廢止(用戶臨櫃主動申請廢止、居留證號變更、變更國籍)需重新申辦憑證時,仍比照初辦憑證IC卡申請流程,收取新台幣278元(含IC卡工本費250元+郵寄費用28元)

  • 移民署 Q74.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IC卡開卡時要輸入的用戶代碼是什麼?

    用戶至移民署申請時,系統會亂數給予一組用戶代碼,並列印於申請書上的用戶代碼欄位,用戶於移民署臨櫃申辦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時,會由申請系統隨機給予一組6~10碼的用戶代碼,並列印在申請書上交由用戶帶回,即為用戶代碼,線上開卡時請依照申請書上的用戶代碼輸入。用戶代碼將使用於網路上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相關事宜,例如:憑證申請線上付款、憑證開卡、PIN碼鎖卡解碼、憑證IC卡暫時停用、憑證IC卡恢復使用等線上申辦事項。

  • 移民署 Q75. 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的電腦系統需求?

    一、須由機關(構)承辦人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進行註冊。 二、瀏覽器需Internet Explorer 8.0以上、晶片讀卡機、讀取PDF格式文件軟體。 三、若您的電腦第一次使用,請至登入畫面下載安裝 SmartPKI元件 ,才能使用憑證登入。

  • 移民署 Q76. 大陸配偶之父母如何來臺參加其子女之婚禮?

    有以下5種申請方式: 一、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自組5人以上親友團,由旅行社代辦及接待,安排隨新人蜜月旅行社更佳。 二、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前先行備妥在大陸地區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經許可團聚入境,立即辦妥結婚登記,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檢附體檢繳費收據影本及喜帖,同時提出大陸父母來臺探親申請案。 三、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倘懷孕7個月以上,檢附經海基會驗證醫院出具之懷孕證明及喜帖,其父母亦可同時提出來臺探親申請案。 四、自行參加大陸觀光團來臺,事先與大陸組團社確認可離團,在行程中經大陸領隊同意離團參加婚禮,並由臺灣導遊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五、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後,立即辦妥結婚登記,即可以探親國人女婿(或媳婦)之事由申請來臺。

  • 移民署 Q77. 臺灣地區人民的陸籍孫子女,現年8歲,可以申請在臺灣定居嗎(其父母仍具陸籍)?

    一、未滿12歲之孫子女可依法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24人,須等候核配。 二、準備的文件資料如下: (一)定居申請書。 (二)大陸全戶戶口簿影本、出生公證書或載有完整個人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等之出生醫學證明。 (三)申請人與依親對象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四)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五)保證書。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三個月內有效;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檢查;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七)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 (八)申請孫子女來臺定居案,請附父母雙方同意在臺定居公證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出生醫學證明。 (十)證件費:新臺幣九百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提出申請之後要排隊,若排到隊經審核通過,孫子女即可在臺灣定居,許可定居前可申請來臺探親。

  • 移民署 Q78. 我們是縣市政府立案的民間團體,怎麼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呢?

    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應向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經其於受理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線上初審並簽註意見後,連同申請單位之申請函及送件憑證(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本會審議,再由內政部據以核定。逾期核轉者,得退還申請單位及核轉機關。

  • 移民署 Q79. 港澳學生如何申請居留?

    依現行規定,香港澳門居民欲以學生身分申請來臺居留,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就學者,已取得分發通知書申請入境者,持憑向香港警務處或澳門身分證明局申請之警察紀錄證明(未成年者免附),逕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辦理驗證手續,並同時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申請入境,入境後註冊後於學生線上系統申辦居留(檢具香港或澳門居民永久居民身分證、2年內2吋正面彩色照片、海外聯招分發通知書或教育部核備自招公文書及在臺就學學校之在學證明、近5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查驗入境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親自簽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

  • 移民署 Q80. 大陸商務人士來臺,是否可申請親屬同行?同行來臺人員之條件為何?

    (一)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同行。但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及短期商務交流之海空運服務不適用之。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隨同來臺。 ※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移民署 Q81. 申請大陸地區投資經營甲類人士來臺之條件為何?可申請幾人來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其申請人數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 移民署 Q82. 外國人在臺停留,如何申請延期?

    "申請程序: 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外交部)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之必要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1張,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延期。 應備文件: 一、延期停留: (一)申請表。 (二)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三)相關證明文件:視延期停留目的簽證註記代碼而定。 二、再延長停留期間: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延期停留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探親、觀光(P): 1.探親: (1)被探親屬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就業金卡。 (2)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如結婚證書、登載父母資料之出生證明;所附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2.觀光:回程機(船)票;第二次申請者,得要求其提出具體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學: 1.外國留學生(FS):蓋有最近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 2.研習華語文者(FR)(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1)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之註冊證明。 (2)出席紀錄(申請延期停留之前三個月上課缺席時數達總上課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許可)。 (三)宗教活動(R): 1.原邀請之國內宗教團體出具一個月內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2.原邀請之在臺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須加蓋宗教團體及代表人戳章)。 (四)代訓之外籍員工(FT):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 2.國內代訓單位出具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五)應聘及從事工商業務(A):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歸還)及國內公司(單位)出具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外商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函及變更事項登記表(或法律事項報備卡)。 2.外商公司經理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作許可文件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3.外商公司代表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4.公司董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董監事名冊。 5.從事巡迴表演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 (六)洽商(B):本國公司保證說明函(須加蓋公司大小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七)度假打工(WH):國內居住地之證明文件(一律延期停留一百八十日。但自第一次入國日起算,總停留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該直系尊親屬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本署申請延期停留,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1.該直系尊親屬獲外交部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2.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就業金卡。 3.親屬關係證明。 (九)數位遊牧:國內居住地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事由:檢附與本次入國 (或於國內取得之)簽證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符合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移民署 Q83. 父為外國人母為國人,子女在台出生,可否直接設籍?

    一、子女為89年2月10日後在台出生者,應依戶籍法規定,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子女為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9日間在台出生者,可向本署申請定居,領取定居證持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子女為69年2月9日前出生者,依國籍法為外國人,不具我國國籍,自無法直接設籍。

  • 移民署 Q84. 請問我還沒有要延期,可以主動單純申請換發為新式統號嗎?

    一、原則:併同汰換機制 於辦理案件異動時,如效期展延、補(換)發證件或居留原因變更時,將併同更換為新式統號,並比照現行之應備文件辦理。 二、例外:效期屆期前單純想換新式統號 可於效期屆期前主動向移民署申請換發新式統號(另為使民眾可分流換發新式統號,減少因排隊換號所產生之不便,爰本措施優先適用非移工之外來人口)。 三、相關申請換發規定請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申請及換發送件須知」。

  • 移民署 Q85. 請問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以線上申請嗎?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為: (一)以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 網址:https://ncp.immigration.gov.tw/niaweb/entryExitQuery (二)至數位發展部之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 Data)平臺線上申請。(依數位發展部網站規定) https://mydata.nat.gov.tw/personal/detail/API.LPvQONMWj6

  • 移民署 Q86. 申請人於國內,如何申請個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請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國民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來人口為居留證、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及影本,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每份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 移民署 Q87. 如何檢舉失聯移工?

    建議您可以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亦可向本署所屬各專勤隊舉發相關違法案件。 檢舉非法移工網址及電話如下: 一、撥打勞動部「檢舉非法外籍移工專線(0800-000978)」、「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逕行檢舉。 二、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地址及電話,可至下列網址查詢: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87/

  • 移民署 Q88. 有人認為受到歧視,應如何處理?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申訴人若認因前揭因素遭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得依規定向本署提出受歧視申訴;申訴書可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專區」/ 「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資訊」專區下載。 二、本署受理申訴後,會依規定召開「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會議審議,決定所提申訴事項是否符合構成歧視行為。

  • 移民署 Q89. 我家隔壁的移工好像受到勞動剝削,請問我要如何分辨她是不是人口販運被害人?

    以下幾點是人口販運案件被害者常見特徵: 一、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二、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三、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四、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五、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如果您發現上述情形,請記得撥打報案專線內政部警政署110、勞動部1955、及內政部移民署(02)23883095。

  • 移民署 Q90. 外籍或大陸配偶離家出走了,我該向哪一個單位報案協尋?

    外籍或大陸配偶行方不明,其國人配偶或親屬可逕至本署各縣市專勤隊報案協尋。惟審查發現被協尋人已出境(國)者,不得列為協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