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憑證作為在網路上與政府溝通的身分認證,透過網路可辨識使用者身分、防止身分遭冒用。108年7月30日修正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0條及34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
二、邀請單位首次使用線上申辦系統須以憑證登入註冊,經由檢驗憑證方式確認使用者身分,開通後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進行線上申辦,於送出申請案時使用送件人之自然人憑證或邀請單位之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皆可。
三、自103年7月1日起,首次使用系統之邀請單位,須以憑證登入自行開通帳號,以符法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