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地政司 Q31. 進行房屋買賣時,仲介費應如何支付?相關仲介檢舉管道為何?

    一、買方對於仲介費支付方式為成立買賣契約時支付1/2仲介費,餘1/2於交屋時支付。(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有寫明) 二、仲介業未告知幹旋金與要約書之勾選,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 三、至於仲介業者之行政疏失,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檢舉。 四、若發生消費爭議,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請調解。

  • 地政司 Q32. 網路何處可查詢臺灣行政區域圖?

    一、本部臺灣行政區域圖網站自106年3月27日起停止服務,原網站內之相關圖檔已移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民眾若有需求,可至該網站下載運用。 二、查詢路徑及網址:「地政司→地政學堂→業務介紹→方域業務→編印臺灣全圖及各級行政區域圖」之附件連結處;(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8?mcid=3224&qitem=1)

  • 地政司 Q33. 大陸地區法人因何種「業務需要」,得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 地政司 Q34. 釣魚臺列嶼主權歸屬如何?

    釣魚臺列嶼,為臺灣附屬島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行政管轄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行政院已於88年公告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時列明釣魚臺列嶼基線,明示其12浬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以宣示我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並完成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未來政府將秉持「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一貫立場,透過協商方式和平解決爭端。

  • 地政司 Q35. 什麼是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是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1月1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 地政司 Q36. 委託代領土地徵收補償費時應檢附哪些相關文件?

    如為自然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辦理: 一、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印鑑章、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委託書、公文(如有可檢附)。 二、被委託人的身分證、印章、匯款的存摺影本(如需以匯款方式辦理時)。 三、其它證明文件(視個人土地狀況檢附)。 (一)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土地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二)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附件:請領土地徵收的補償費時應檢附的相關文件

  • 地政司 Q37.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房地產交易價格之內容由何而來?資料是否確實?

    地政司網站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資料之來源係實價登錄制度實施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地政事務所就稅捐機關移送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內買賣及公地標售案件派員向當事人、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交易案例四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調查土地及建物之買賣、標售資料。該資料是否確實端賴資料提供者提供正確之交易訊息,及調查人員對當地市場行情之瞭解,本司網站提供的各區房地產交易價格係經由上列管道所得,該交易價格亦僅供參考。配合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於101年8月上線後,資料更為即時、透明,故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發布至101年7月底止。(下載網址:https://pip.moi.gov.tw/V3/A/SCRA0401.aspx)

  • 地政司 Q38. 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者或建商,可否在在臺灣地區進行宣傳或販售活動?

    1.不可以。 2.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違反者依同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處罰對象包括委託、受託或自行刊登者。故大陸建商倘透過台灣不動產經紀業者推廣大陸地區之成屋,屬違法行為。

  • 地政司 Q39. 如何請領「地政士證書」,又請領證書有無時間限制?

    (一)申請資格:(下列之一) 1.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 2.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二)應備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各1份(以上述二種資格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繳納方式可採郵政匯票(受款機關:內政部) ,或使用「e-bill全國繳費網繳納」,相關操作流程,請至地政司網站/線上服務/下載專區/交易類/地政士證書申請,下載「網路繳納地政士證書規費交易流程及操作畫面」檔案瀏覽。 (三)申請方式: 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 (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內政部收 (四)審查時間: 證書核發工作約需7個工作天(視案件量之多寡而定)。 (五)注意事項: 地政士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1年內(即92年4月23日前)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 地政司 Q40. 39.何謂「契約審閱權」?

    契約審閱權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又依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貸契約書範本」、「住宅租貸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 地政司 Q41. 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是否影響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

    1、公告土地現值查估及評議作業,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規定,蒐集交易實例,估計轄區內區段地價,提交各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並於每年1月1日公告。公告土地現值應反映市場動態,以符合財政單位量能課稅原則。 2、公告土地現值是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因土地增值稅為機會稅,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對義務人(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才有所影響,並不會全民增稅。 3、而地價稅為持有稅,是以2年調整一次的公告地價(申報地價)為稅基,期間公告地價不變,至下一次公告地價間公告地價相同,不因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地價稅。

  • 地政司 Q42. 如何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土地標示及主張之理由,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參見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地政司 Q43.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一定要有履約擔保機制嗎?

    一、為預防交屋前建商倒閉,民眾已支付價金而求償無門的情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99年8月16日公告,100年5月1日生效)規定,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擔保機制。 二、若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未載明履約保證條款,民眾可主張: (1)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定型化契約無效。 (2)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履約保證條款而未載明者,可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房屋所在地之直轄縣(市)政府查處。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訂立,屬私權行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端視買賣雙方合意訂定契約條款內容而定。如有消費糾紛可檢附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地政司 Q44. 請問緬甸華僑可以購買不動產嗎?

    一、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其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因此,如具有我國國籍之緬甸華僑,依法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權利,與本國人同。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包含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等皆屬之。惟如其檢附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不動產,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 三、依本部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緬甸為「非平等互惠之國家」。凡未列入平等互惠國家之外國人,依上開規定,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四、至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限制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規定及解釋函令,可於本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law)查詢。

  • 地政司 Q45. 如何更改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內的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任職資料。

    請任職之公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經紀業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員任職或離職備查後,該府即至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任職資料查詢系統作業。

  • 地政司 Q46. 地名譯寫原則為何?

    依據行政院100年3月10日修正備查教育部所訂「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規定,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漢語拼音為準。 本部亦訂定公布「標準地名譯寫準則」,以作為標準地名譯寫之遵循使用,並於地名資訊服務網提供地名譯寫查詢服務(網址: http://gn.moi.gov.tw/GeoNames/Translation/Translation.aspx),配合行政院推動「漢語拼音」政策,於該系統上提供地名之漢語拼音譯寫,供各界參考使用。

  • 地政司 Q47. 19.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

    不動產仲介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或1.5月之租金。(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四)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 地政司 Q48. 對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價格查詢服務網之資料有質疑,如何反映?

    民眾如對交易標的顯示之價格有質疑非實際成交者,得檢附具體事證(如買賣契約書)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反映。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電話,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首頁,右上角點選「支援服務」-「地政單位諮詢服務」

  • 地政司 Q49. 市地重劃之法令依據

    市地重劃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為自辦市地重劃除依上開法令外,內政部並另訂頒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之依據。

  • 地政司 Q50. 如何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新臺幣1千5佰元整,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開業及發給開業證書;至所需之申請書可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下載。路徑: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 > 表單下載> 地價類 > 不動產估價師(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 地政司 Q51.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可以在台灣地區購置住宅用不動產嗎?相關規定及辦理程序為何?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辦理程序須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申請,經初步審核其資格及目的通過後,再報請本部函請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會同審核並召開會議審查。凡申請者具黨政軍背景或申請取得之不動產位於國安疑慮地區或其申請取得不動產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會造成疑慮者,均不予許可。 二、許可辦法、申請流程及申請表單可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之「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

  • 地政司 Q52. 13.那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該經紀業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地政司 Q53. 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皆會對外公開?公開的方式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1、主管機關就申報登錄資訊經抽查核對確認無誤後,應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提供查詢,其原則列舉如下: (1)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不予揭露。 (2)總價為0之案件,不予揭露。 (3)特殊案件之交易,非屬一般正常交易者,如買賣案件勾選備註欄代碼2-2建商與地主合建案、5-8借名登記返還、5-9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或債務抵償、5-10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6-1塔位/墓園等案件,不予揭露。 (4)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之買賣案件,如申報人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物合併申報者,不予揭露。 (5)連件買賣案件若總價無法拆分,應合併申報於1件中,其餘案件不予揭露。 (6)經檢舉尚在調查之案件,不予揭露。 (7)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不予揭露。 2、對外揭露的資訊,不會包含個人資料。

  • 地政司 Q54. 公共設施完竣、未完竣、部分完竣的認定為何,相關的法源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1)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2)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3)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解釋:街廓好比一個方塊,一條路開闢過去,以街廓的一半劃分範圍,若是在外面那一半則可指另一半未達標準,若是在鄰近道路裡面那一半,則須請縣市政府計算。

  • 地政司 Q55. 21.消費者如何判斷不動產仲介公司的好壞?

    一、查看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證照:合法仲介公司應領有政府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紀人證照。二、打聽不動產經紀業信譽:委託之前,可透過親友介紹或打聽信譽良好的仲介公司。三、查證估價是否合理:為防止仲介公司不合理的定價而造成滯銷或回殺等現象,委託之前除請仲介公司提供市場行情外,不妨自己打聽附近行情或請估價師估價,再決定委託價格。四、審閱契約是否公平:賣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之前,或買方簽定要約書、斡旋書之前,務必善用「契約審閱權」,詳細了解服務內容、報酬比例、支付方式等契約條款。五、服務報酬是否透明化:為避免不肖仲介業者於成交後,要求鉅額仲介報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仲介經紀業應揭示報酬標準。

  • 地政司 Q56. 什麼是申報地價?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 地政司 Q57. 什麼是地價指數?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 地政司 Q58. 56.何處可取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

    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置放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首頁(https://pip.moi.gov.tw)->主題服務->知識與法規->契約書範本

  • 地政司 Q59. 三七五減租農地租約承租人是否可將農地變更作為漁牧之用?

    一、依據土地法第106條,土地租用從事耕作,若欲變更為漁牧之用,要經地主同意。但因涉及到事實認定,若有爭議的話,可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向公所申請調解。 二、可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資訊查詢→地政司出版品→三七五減租的法令彙編查詢相關法令。

  • 地政司 Q60.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