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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1.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應備文件?

    一、應附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倘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切結書: 1.切結現無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並闡明所服務處所、工作性質、職務等事項。 2.切結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僅限自住使用,不得出租或移作他用。 3.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三)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 地政司 Q2. 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該國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 地政司 Q3.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資訊電子資料如何申請?

    1、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可從「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或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免費下載發布當期實價登錄資料,為增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化,本部彙整101年8月實價登錄制度實施至今發布的成交資訊,以按季產製批次資料的方式,自105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無限期免費下載使用。自106年12月起,每月1日、11日及21日定期發布之當期資料,系統將持續提供下載。 2、民眾如需特定期間或含有概略坐標資訊等需另行處理之資料,向內政部(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提出申請及收費提供,申請可採「線上申請、線上付費、線上下載」或「線上申請、人工付費、線上下載」等方式,相關資訊可於「內政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資料供應系統」取得,網址:https://plvr.land.moi.gov.tw/Index。 備註: (1)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表準表」規定,統計調查原始資料收費標準如下:資料量不足100MB者,收費2,000元;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4,000元;500MB以上者收費6,000元。 (2)實價資訊電子資料申請有疑義,請洽地政司地價科 林小姐 02-23566101。

  • 地政司 Q4.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地政司 Q5. 預售屋雨遮、屋簷不計價及不登記之政策為何?

    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0年5月1日修正,除陽臺外,其餘項目如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又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已於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並自108年11月1施行,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 地政司 Q6. 新制三類土地登記謄本自104年2月2日施行,第二類謄本不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並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土地利用開發需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並於104年2月2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 1.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自然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但揭示完整住址);但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即揭示完整姓名及住址)。 (二)倘民眾欲申請第二類謄本隱匿部分住址,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線上提出申請。 (三)民眾臨櫃申請隱匿住址,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籍資料),如委託他人代理,應另附具委託書。申請人所有之土地權利分屬不同縣、市,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所查核後轉交其他縣市之地所辦理。

  • 地政司 Q7. 如何申請購買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

    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目前委由本部國土測繪中心代售,比例尺有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等,可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https://www.nlsc.gov.tw/)便民服務之下載專區下載申請單填寫後,傳真或郵寄至各售圖站申購;或親至各銷售地點現場購圖,售圖站相關資訊請至前開網站(https://www.nlsc.gov.tw/)以關鍵字「售圖站聯絡資訊」查詢。

  • 地政司 Q8. 10.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電話:02-23582535)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 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508號26樓,電話:02-27268871)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五)其他證明文件。

  • 地政司 Q9. 如何申請測繪業?需要哪些步驟及許可?

    測繪業申請分為籌設許可及核發登記證兩階段辦理,本部為方便民眾申請,業於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上傳範本供申請人參考。

  • 地政司 Q10.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地政司 Q11. 地籍謄本一定要到地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可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即可申請全國地籍資料。個人名下如有多筆不動產分散於不同地區,可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名下全國地籍謄本。

  • 地政司 Q12. 375租約土地,出租人之前報遺產稅抵繳了,現在可再承租嗎?

    拿原有的租約去跟國有財產署續約,若國有財產署不承認而不收租金,就將租金拿去提存所提存,去法院或去公所調解確認租賃關係的存在。

  • 地政司 Q13. 8.充任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那些條件?

    一、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需有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才能領取證書,且應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才可執行業務。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資格:(符合下列其中之一)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 1.需受訓30個小時;102年8月1日起應通過訓練單位舉辦之測驗。 2.開課資訊可於: 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系統(https://ptrain.land.moi.gov.tw/elearn/WebSite/default.html#/)>課程查詢。 3.上課期程由開課單位決定,選擇離家近的單位受訓即可。 4.課程需要收費(每小時不超過200元),自費或由公司補助(須看公司有無提供補助)。 (二)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考選部專技人員考試,考試資格與期程請洽詢考選部。

  • 地政司 Q14. 如何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凡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新臺幣1千5佰元郵政匯票乙張,郵寄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至所需之申請書可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下載。路徑: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 > 表單下載> 地價類 > 不動產估價師(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 地政司 Q15.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 地政司 Q16. 9.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參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施行細則第15條」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須知」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六)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七)其他證明文件。至於其他證明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地政司 Q17. 我想買房子,要怎麼查行情價是多少?還有什麼資料可以參考?

    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https://lvr.land.moi.gov.tw/),可查詢的項目包括案例位置、建物型態、構造、屋齡、交易面積,以及交易總價、單價等資訊。 另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平台維護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下列資訊: 1、住宅統計:包括政府機關資訊、價格指標、統計資訊整合查詢...等資訊。 2、價格行情:實際成交價格、實際租金行情、買賣契約價、公告土地現值...等資訊。 3、待拍/標售/待租:包括拍賣、標售、公有房產出租等資訊。 4、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與研究及法規與知識等資訊 有關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或有疑義部分,請洽內政部營建署 02-55740089。

  • 地政司 Q18. 詢問航照圖申請要向哪個單位辦理?

    「航照圖」是一種集合名辭,它包含「航空照片」及由航空照片製成的「像片基本圖」(基本圖)、「林區像片基本圖」(林區圖),「彩色正射影像圖」(正射影像) 及「放大航空照片」等航攝影像資料。其中「像片基本圖」請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https://www.nlsc.gov.tw/)查詢申購相關資訊,另「彩色正射影像」可直接上網申購,網址為https://ngis.afasi.gov.tw/。航空照片放大可通訊(傳真或email申請單)申購。其它圖資、照片需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所申購。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 下午 13:30~17:30 售圖時間:上午8:30~下午16:00 售圖地址:10070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聯絡電話:(02)23332625~32

  • 地政司 Q19. 什麼是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以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 地政司 Q20. 土地徵收程序為何?

    土地徵收程序: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擬具徵收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三十天)並通知權利人→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及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 地政司 Q21. 請問網路上可否查的到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圖或平面圖供閱覽.請提供方法和網址?

    有關台端來函詢問網路上如何查詢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及其網址乙節,所詢如係指地籍圖謄本,台端可由本部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http://clir.hinet.net/)申領電子謄本,或由各縣市政府委外辦理之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http://eland.hinet.net/)上網申請。 如僅是查詢位置無需申請證明文件者,可至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Home)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https://maps.nlsc.gov.tw/)免費查詢。

  • 地政司 Q22. 49.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消費者如何辨識所購買的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茲說明定義如下:(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二)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又停車位以有無利用機械輔助,可加以區分為機械式停車位與平面車位。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而平面車位則指利用建築物的樓地板平面供停車使用的空間。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兩種,但登記方式無法顯示停車位的屬性,消費者仍須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

  • 地政司 Q23. 哪些國籍的外國人可在我國購買住宅用不動產?

    一、外國人申請取得我國不動產,係由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審查。其重點摘要如下: (一)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 (二)土地類別限制:凡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 (土地法第17條) 。 (三)取得土地之用途: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為目的,得取得住所、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及經我國相關部會核准有助於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之土地。 二、為方便外國人瞭解哪些國家的人可在我國購置不動產,本部已彙整「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提供各界參考。該一覽表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相關規定,可於本部地政司網站(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之「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

  • 地政司 Q24. 40.如何索取內政部公告之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範本

    可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法規與知識→契約書範本下載。

  • 地政司 Q25. 4.如何辨識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誌或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計收標準及收取方式。(僅經營代銷業務者免揭示)

  • 地政司 Q26. 5.如何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許可?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其中,若為「新設公司」或「已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應檢附「『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若為「新設商號」或「已辦理商業登記」之商號,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另經紀業申請許可倘由代理人辦理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若經紀業屬加盟經營型態者,應檢附加盟證明文件。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地政司 Q27. 耕地可以分割嗎?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明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分割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之例外情形。 二、有關耕地之分割係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洽地政事務所詢問。

  • 地政司 Q28.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處理限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17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地政司 Q29.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無法查詢?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供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係連結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查詢網站,並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維護。如遇無法查詢之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單位,前開聯絡電話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關於我們」項下之地政機關通訊錄查詢。

  • 地政司 Q30.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或位置勘查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