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司 Q301. 原被徵收地上權之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申請徵收所有權?

    徵收取得地上權之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之1)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地勘查,逕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實地勘查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勘查紀錄記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之2)

  • 地政司 Q302. 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之申請人資格為何?

    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全體繼承人,但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之。(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地政司 Q303. 何謂徵收無效,民眾應如何主張?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同法第 110 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同法第 113 條規定,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地政司 Q304.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 地政司 Q305. 農地重劃的辦理程序為何

    一、勘選重劃地區。 二、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三、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四、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五、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六、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七、工程驗收結算。 八、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 地政司 Q306. 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形規劃原則為何

    一、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通常長邊均以田埂為界,短邊則臨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 二、坵塊短邊最短應在10公尺以上,25至30公尺左右為最適當,水田區長邊則為短邊的3至5倍,旱地區為2至3倍。 三、坵塊標準面積:水田區:0.25~3公頃,旱田:0.3~0.6公頃。 四、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短邊10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五、坵塊方向應配合地形、日照、風向及土地分配設計。

  • 地政司 Q307.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原則為何

    田間農路以拓寬至4~5公尺,重新施設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為準。其併行之給、排水路則以施設混凝土U型溝為原則,沿途原有構造物、涵洞及版橋等則一併辦理改善。至於主要農路及重劃區對外連絡幹道,其拓寬後之農路寬度則以6-7公尺為原則,路肩施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加舖設碎石級配及瀝青,並於工程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規劃設計植栽綠美化。

  • 地政司 Q308. 6.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認定及其處罰?

    一、不動產經紀業定義: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條件(程序):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17條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納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同業公會,始得開始營業,且須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三、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行為處罰: 未完成上述經營經紀業條件,違規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違規者,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除應禁止其營業外,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 地政司 Q309. 18.政府對於拒繳保證金之業者如何予以處罰?

    經紀業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繳存之金額低於規定額度經通知限期補足而未補足者,處予停業處分至其補足為止。其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廢止營業許可。

  • 地政司 Q310. 何謂重劃區之抵費地?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故抵費地係為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用以抵付其參與重劃所應分擔之費用。

  • 地政司 Q311. 預售屋買賣契約為何要求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由於不同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為利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能充分瞭解停車空間面積大小等相關資訊,並防止建商將其他公共設施不當計入停車空間面積,以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之資訊,因此將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增列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