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司 Q181. 7.何謂不動產經紀人員?

    指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地政司 Q182. 農地重劃的效益為何

    一、畸零細碎之土地予以調整合併分配,使耕地坵形方整,便利機械耕作及管理。 二、佈設田間農路與灌、排水設施,使每坵塊直接臨路、直接灌溉與排水,有效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高耕作效率。 三、重劃後經界明確,權利分明,消弭產權糾紛。 四、重劃後農村生產與生活環境獲得改善,有助於縮短城鄉差距。

  • 地政司 Q183. 何謂農地重劃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 地政司 Q184. 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的關係如何

    按市地重劃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來辦理,故選定之重劃區須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者或雖無細部計畫但其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

  • 地政司 Q185. 農地重劃區農路規劃設計原則如何?

    一、農路系統及面寬分為:  (A)幹道農路:聯貫村莊或區外縣、 鄉、鎮道路者,面寬7公尺。  (B)主要農路:聯接縱向或橫向農路者,面寬6公尺。  (C)田間農路:即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各坵塊短邊之農路,面寬4至5公尺。 二、農路路面舖設碎石級配底層為原則。 三、幹線農路之最小間隔為900公尺,主要農路之最小間隔為300公尺,田間農路之最小間隔為160公尺。

  • 地政司 Q186.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何處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區段徵收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減輕一定比例之應繳納差額地價。

  • 地政司 Q187. 國家為為興辦何種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舉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地政司 Q188. 對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要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書面提出。

  • 地政司 Q189. 徵收補償費何時發放?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者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 地政司 Q190. 撤銷及廢止徵收應繳回徵收價額之期限及逾期不繳回之法律效果如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之「一定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上開規定不予發還其原有土地。惟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於所定期間內繳納原領徵收補償費額,而嗣後復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陳情准予延後繳納,是否受理,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考量各案實際情形斟酌處理。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申請收回該土地。

  • 地政司 Q191. 如何投訴地政士?

    如地政士有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若經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查明屬實得依同法第44條第3款「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予以懲戒,故建請民眾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查處。

  • 地政司 Q192. 地上權房屋移轉之案件,如何申報?

    地上權房屋案件僅移轉建物,土地部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申報登錄時房地交易總價以買賣契約所載總價為準,並於備註欄勾選「6特殊交易標的類型:地上權房屋」。

  • 地政司 Q193. 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案件於興建完成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其申報義務人為何?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義務人」係指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如為信託不動產買賣,其「義務人」即應為受託人,且實務上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受託人,尚得掌握信託不動產買賣契約資料。故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不動產,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即應與權利人(買方)共同申報登錄資訊。

  • 地政司 Q194. 可否以郵寄方式申報登錄?

    實價登錄未開放郵寄申報。買賣案件目前僅能以紙本申報書併同登記案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未來可配合數位櫃檯系統建置採網際網路憑證申報;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由業者申請者,則可利用工商憑證於網際網路申報登錄。

  • 地政司 Q195. 買賣案件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通知書送達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2、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等),賣方得免申報及簽章。

  • 地政司 Q196. 買賣案件委託代理人申報時,能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委任關係文字以代替委託書?

    1、考量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係專供該申請書各欄位無法填載而必須填載之事項使用,其所載內容應與該申辦登記項目相關,爰有關申報登錄委任關係之呈現,尚不宜逕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委任關係代替委託書。 2、買賣案件申報書第4欄定有「委任關係」項,以便利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呈現其委任關係;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之案件應檢附委託書,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之,並訂有委託書參考格式,相關檔案亦置於本部地政司實價登錄專區提供下載。故有關買賣案件委託申報方式,宜就上開規範二種方式擇一使用。

  • 地政司 Q197. 預售屋銷售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又轉售予第3人(簽訂權利買賣契約)之案件,於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如何申報?

    該類案件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格申報,並勾選備註欄「9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件」。另得於備註欄「13其他」敘明轉售情況及該權利買賣契約之成交價格。

  • 地政司 Q198. 實價登錄2.0法案何時施行?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即時、正確,本部推動相關法律修法作業,修正內容包括揭露完整門牌、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等,並納入預售屋紅單管理及定型化契約備查規定,經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總統110年1月2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公布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地政司 Q199. 租房子時想知道可以使用的土地範圍,該如何查詢?土地權狀上只有總面積,但未具體標示範圍,該如何查詢?

    有關查詢土地及建物標示基本資料,建議可利用本部提供之「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經由輸入門牌或地號等資訊,查詢土地及建物所在之位址、範圍及面積等基本資料。

  • 地政司 Q200. 租賃實價登錄交易日期應如何填載?

    交易日期係為使民眾能掌握確切之不動產市場行情,故應以租賃契約(私契)簽訂日填載。

  • 地政司 Q20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之身分確認程序?

    (一)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瞭解其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依下列規定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1.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股東名冊或相關文件。 2.未能依前款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有所懷疑者,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仍未發現者,應確認其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信託之受託人為之或將不動產權利指定登記予第三人者,仍需按身分確認程序及前項所定身分資料,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 (四)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具有下列身分,且未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前2項確認實質受益人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 2.外國政府機關。 3.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4.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5.我國金融機構或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之外國金融機構。 6.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 (五)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申報資訊新制,經濟部已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申報平台」,公司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爰公司應已備妥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可供確認實質受益人,未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亦可於該平台查詢相關資訊。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

  • 地政司 Q202. 租屋電費新制,是否適用營業用的租賃契約?

    本次租屋電費新制,僅適用於供 「居住」使用之住宅租賃契約 ,店鋪、工廠等營業用租賃契約並不適用。

  • 地政司 Q203. 請問「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是免費的嗎?可否提供諮詢專線?服務對象是否有限制?

    1. 自113年8月1日起內政部委託法扶基金會開辦「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服務」,由諮詢律師線上即時回覆住宅租賃法律問題。 2. 諮詢專線:市話直撥412-8518轉2再轉6(手機加02)。 3. 服務說明: (1) 服務對象:住宅租賃承租人(房客) (2) 諮詢範圍:因住宅租賃關係與出租人(房東)發生法律爭議 (3) 諮詢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30、下午01:30-05:00 (4) 每通諮詢時間20分鐘,逾時將自動結束服務 (5) 免費諮詢,無須負擔律師費,由內政部委託法扶基金會支付律師諮詢費

  • 地政司 Q204. 113年7月14日前已經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

    新制上路前已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公告生效日以後者,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新修正規定,惟租賃雙方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 地政司 Q205. 適用新制租約之房東如果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房客該如何處理?

    1. 因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如房東違反本次電費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 ,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 ,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 5 萬至 50 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2. 自113年 8 月 1 日起 ,房客如果遇到房東以漲租 、解約 、苛扣押金或變相收取電費等不當方式衍生租約法律糾紛 ,房客可以電話洽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服務專線 :412-8518 轉 2 再轉 6 (手機加 02)),暸解如何於法律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 地政司 Q206. 房客向台電申辦查詢租屋電費資訊是否要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可以查到哪些資訊?

    1. 新制上路後,無論適用舊制或新制之房客,均可直接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不需要房東同意。 2. 房客向台電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可於「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自行進行線上查詢。可查詢的電費資訊包含:租賃期間租賃標的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當期用電度數、應繳總金額等。相關申辦作業,請逕至台電公司網站「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查詢(https://service.taipower.com.tw/ebpps2/simplebill/tenant/simple-query-bill)。

  • 地政司 Q207.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為何屋外公共用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用戶電費就不能計收?

    因考量實務上屋外公共設施電費 ,有些以納入社區管理費收取 ,有些由同棟各戶或數戶共同依約定方式分攤等態樣複雜 ,且難以讓房客查證其約定分擔方式 、實際用電度數及電費金額 ,容易衍生超收電費或租屋電費糾紛情形 。所以本次租屋電費新制規定 ,屋外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 地政司 Q208. 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租約,電費應如何結算?

    方法一:訂約時可先約定 ,終止租約時之每度電費數額收取金額或標準 ,之後再依實際當期電費單之每度平均電價 ,找補溢收或短收之電費。 方法二:向台電申辦提早抄表結算電費 ,再依所產出結算電費單上之 「電費總額」、「用電度數」等相關資訊計算每度電費後收取 。(備註:每度電價=電費總額÷用電度數)

  • 地政司 Q209. 租約如約定由房客自行向台電繳電費,是否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

    租屋電費如約定由房客負擔 ,且由房客自行持台電電費單繳納電費的情形 ,因非由房東代收代付電費 ,不適用本次租屋電費的新制計費規定。

  • 地政司 Q210. 如果113/7/15後購買的租賃契約仍是舊制租賃契約書,該如何處理?

    如果民眾買到舊制的租賃契約時,可以直接到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租賃條例專區 」 ( 網 址 :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下載使用新的契約條款直接替換,或直接下載新版的租賃契約書範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