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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181. 租房子時想知道可以使用的土地範圍,該如何查詢?土地權狀上只有總面積,但未具體標示範圍,該如何查詢?

    有關查詢土地及建物標示基本資料,建議可利用本部提供之「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Index#),經由輸入門牌或地號等資訊,查詢土地及建物所在之位址、範圍及面積等基本資料。

  • 地政司 Q182. 租賃實價登錄交易日期應如何填載?

    交易日期係為使民眾能掌握確切之不動產市場行情,故應以租賃契約(私契)簽訂日填載。

  • 地政司 Q18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之身分確認程序?

    (一)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瞭解其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依下列規定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1.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股東名冊或相關文件。 2.未能依前款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有所懷疑者,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仍未發現者,應確認其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信託之受託人為之或將不動產權利指定登記予第三人者,仍需按身分確認程序及前項所定身分資料,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 (四)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具有下列身分,且未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前2項確認實質受益人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 2.外國政府機關。 3.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4.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5.我國金融機構或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之外國金融機構。 6.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 (五)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申報資訊新制,經濟部已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申報平台」,公司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爰公司應已備妥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可供確認實質受益人,未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亦可於該平台查詢相關資訊。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

  • 地政司 Q184. 如何投訴地政士?

    如地政士有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若經辦理營業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查明屬實得依同法第44條第3款「違反第26條第1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予以懲戒,故建請民眾檢具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逕送當地縣市政府查處。

  • 地政司 Q185. 預售屋銷售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又轉售予第3人(簽訂權利買賣契約)之案件,於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如何申報?

    該類案件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格申報,並勾選備註欄「9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件」。另得於備註欄「13其他」敘明轉售情況及該權利買賣契約之成交價格。

  • 地政司 Q186. 地上權房屋移轉之案件,如何申報?

    地上權房屋案件僅移轉建物,土地部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申報登錄時房地交易總價以買賣契約所載總價為準,並於備註欄勾選「6特殊交易標的類型:地上權房屋」。

  • 地政司 Q187. 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案件於興建完成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其申報義務人為何?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義務人」係指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如為信託不動產買賣,其「義務人」即應為受託人,且實務上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受託人,尚得掌握信託不動產買賣契約資料。故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不動產,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即應與權利人(買方)共同申報登錄資訊。

  • 地政司 Q188. 可否以郵寄方式申報登錄?

    實價登錄未開放郵寄申報。買賣案件目前僅能以紙本申報書併同登記案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未來可配合數位櫃檯系統建置採網際網路憑證申報;租賃及預售屋案件由業者申請者,則可利用工商憑證於網際網路申報登錄。

  • 地政司 Q189. 實價登錄2.0法案何時施行?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即時、正確,本部推動相關法律修法作業,修正內容包括揭露完整門牌、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等,並納入預售屋紅單管理及定型化契約備查規定,經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總統110年1月2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公布自110年7月1日施行。

  • 地政司 Q190. 買賣案件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限期(通知書送達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2、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等),賣方得免申報及簽章。

  • 地政司 Q191. 買賣案件委託代理人申報時,能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委任關係文字以代替委託書?

    1、考量登記申請書備註欄係專供該申請書各欄位無法填載而必須填載之事項使用,其所載內容應與該申辦登記項目相關,爰有關申報登錄委任關係之呈現,尚不宜逕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或空白處加註委任關係代替委託書。 2、買賣案件申報書第4欄定有「委任關係」項,以便利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呈現其委任關係;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之案件應檢附委託書,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之,並訂有委託書參考格式,相關檔案亦置於本部地政司實價登錄專區提供下載。故有關買賣案件委託申報方式,宜就上開規範二種方式擇一使用。

  • 地政司 Q192. 停車空間面積資訊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有何規定?

    預售屋之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所謂停車空間面積,係指車位、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之合計。所謂占共有部分比例,係指買方購買之停車空間面積占預售屋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地政司 Q193. 建商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力為何?

    建商如果未依本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另訂一套對建商有利之契約,其契約條款若違反本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或不得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又依同法同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內容。

  • 地政司 Q194. 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未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比例,消費者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未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比例,消費者除了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外,亦可依本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向建商主張自身應有的權利。

  • 地政司 Q195. 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是否與本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須逐字逐句相符?

    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 一、應包括本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且不應將不得記載事項列入契約內容。 二、本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每條、點次之順序,得自由調整。只要文意相同,未影響消費者權益即可,不須逐字逐句相同。 三、已訂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較「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更有利於消費者,而消費者在約定事項時對於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並不知情時,仍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 地政司 Q196.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可否讓租給有意從事耕作而無親屬關係者換約承租使用?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次查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倘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親屬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得由放租機關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重新依規辦理放租。至有關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之資格及要件,請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辦事處、分處。

  • 地政司 Q197. 內政部於104年3月19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集中度數額管制重點為何?

    一、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可能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疑慮,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的集中度,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總戶數以10%為上限,若總戶數未達10戶,則可取得1戶。 二、同一社區總戶數之認定,以同一使用執照建物總戶數為計算基準;多棟透天式建物,各自領有使用執照且共同成立公寓大廈組織並經報備有案者,視為同一社區,以報備之總戶數為計算基準。

  • 地政司 Q198.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有無面積誤差找補條款?

    成屋買賣係以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為買賣標的,所以沒有面積誤差找補條款。

  • 地政司 Q199. 違反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為何?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叧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地政司 Q200. 建商提供之成屋買賣契約內容是否與本部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逐字逐句相符

    建商提供之成屋買賣契約內容 一、應包括內政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且不應將不得記載事項列入契約內容。 二、本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每條、點次之順序,得自由調整。只要文意相同,未影響消費者權益即可,不須逐字逐句相同。 三、已訂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較「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更有利於消費者,而消費者於為該約定時所不知者,仍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為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 地政司 Q201.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何處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區段徵收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減輕一定比例之應繳納差額地價。

  • 地政司 Q202. 國家為為興辦何種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舉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 地政司 Q203. 對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要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書面提出。

  • 地政司 Q204. 撤銷及廢止徵收應繳回徵收價額之期限及逾期不繳回之法律效果如何?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之「一定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上開規定不予發還其原有土地。惟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能於所定期間內繳納原領徵收補償費額,而嗣後復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陳情准予延後繳納,是否受理,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考量各案實際情形斟酌處理。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納之徵收價額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申請收回該土地。

  • 地政司 Q205. 徵收補償費何時發放?

    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者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主管機關應在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 地政司 Q206. 7.何謂不動產經紀人員?

    指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地政司 Q207. 3.什麼是「代銷業」?

    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的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的公司或商號。換句話說,代銷公司或商號,係負責為建商或地主代為銷售預售屋或整批成屋。

  • 地政司 Q208.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對社區有何實質效益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建設及地籍整理完成後,社區街廓深度與寬度及建築基地單位大小、形式均能符合建築規格,社區土地所有權人均能擁有清楚的產權,明確的地籍,坵塊完整且面臨道路之土地,更適合經濟有效之利用,重劃完成後再結合住宅輔建、整建、守望相助、防治公害、環境美化、景觀設計、產業發展等相關計畫之推展,可使老舊、髒亂的農村社區景象獲致改善,恢復蓬勃生機之績效,其實質效益如下:1.透過整體規劃,促進農村社區健全發展。2.美化觀瞻,消除農村社區髒亂景象。3.增加農村社區建築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價值。4.解決複雜共有土地,便利地籍與公私產權管理,減少界址紛爭。5.維護及發展農村產業。6.結合農村實質建設、景觀維護與農村產業文化資源及社區綜合發展。7.提供社區活動、集會等之場所,增進村里民向心力。凝聚社區民眾意識,促進整體力量,維護建設成果。

  • 地政司 Q209. 農地重劃區農路規劃設計原則如何?

    一、農路系統及面寬分為:  (A)幹道農路:聯貫村莊或區外縣、 鄉、鎮道路者,面寬7公尺。  (B)主要農路:聯接縱向或橫向農路者,面寬6公尺。  (C)田間農路:即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各坵塊短邊之農路,面寬4至5公尺。 二、農路路面舖設碎石級配底層為原則。 三、幹線農路之最小間隔為900公尺,主要農路之最小間隔為300公尺,田間農路之最小間隔為160公尺。

  • 地政司 Q210. 農地重劃的效益為何

    一、畸零細碎之土地予以調整合併分配,使耕地坵形方整,便利機械耕作及管理。 二、佈設田間農路與灌、排水設施,使每坵塊直接臨路、直接灌溉與排水,有效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高耕作效率。 三、重劃後經界明確,權利分明,消弭產權糾紛。 四、重劃後農村生產與生活環境獲得改善,有助於縮短城鄉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