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瞭解其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依下列規定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1.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股東名冊或相關文件。
2.未能依前款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有所懷疑者,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仍未發現者,應確認其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信託之受託人為之或將不動產權利指定登記予第三人者,仍需按身分確認程序及前項所定身分資料,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
(四)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具有下列身分,且未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前2項確認實質受益人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
2.外國政府機關。
3.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4.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5.我國金融機構或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之外國金融機構。
6.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
(五)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申報資訊新制,經濟部已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申報平台」,公司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爰公司應已備妥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可供確認實質受益人,未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亦可於該平台查詢相關資訊。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