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租契約第9點規定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係指契約附件標的現況確認書之附屬設備及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契約附件3)。其費用負擔,仍得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認定。建議得於契約約定,因正常使用或自然耗損所生之修繕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使用不當造成損害所生之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所列之物品,可列入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附屬設備因人為或自然損壞無法使用,如需由出租人再提供堪用設備者,建議於備註欄敘明。
3.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載明之修繕責任勾選「有」,建議於備註「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費用負擔得依損壞發生事由,由租賃雙方協議分攤比例」。
4.有關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表格所填寫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係考量租賃物或其設備,常有提供堪用物品或該物品已有損壞之情形,倘非屬居住之必要設備,經租賃雙方同意後,出租人不負責修繕責任。
5.為避免修繕責任釐清不易,修正後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改為「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其未約定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