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司 Q271. 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修繕責任為何?修繕費用由誰負擔?

    1.轉租契約第9點規定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係指契約附件標的現況確認書之附屬設備及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契約附件3)。其費用負擔,仍得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認定。建議得於契約約定,因正常使用或自然耗損所生之修繕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使用不當造成損害所生之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所列之物品,可列入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附屬設備因人為或自然損壞無法使用,如需由出租人再提供堪用設備者,建議於備註欄敘明。 3.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載明之修繕責任勾選「有」,建議於備註「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費用負擔得依損壞發生事由,由租賃雙方協議分攤比例」。 4.有關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表格所填寫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係考量租賃物或其設備,常有提供堪用物品或該物品已有損壞之情形,倘非屬居住之必要設備,經租賃雙方同意後,出租人不負責修繕責任。 5.為避免修繕責任釐清不易,修正後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改為「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其未約定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責任。

  • 地政司 Q272. 租賃住宅服務業(含包租業及代管業)應於何時將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地政司 Q273. 租賃住宅代管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內容為何?

    1.租賃住宅代管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如下: (1)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租賃期間、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有無管理組織、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2)受託管理契約資訊:委託人、契約簽訂日期、代管期間、代管費用、代收租金及代收押金。 2.契約提前終止時,代管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 地政司 Q274. 租賃住宅包租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內容為何?

    1.租賃住宅包租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如下: (1)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 (2)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總額及押金。 (3)轉租契約資訊:次承租人、轉租標的、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轉租契約訂約日期、轉租期間、租金總額、押金、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2. 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 地政司 Q275. 請問有關租屋家電維修費該由誰負責?

    為確保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可保持合於約定之居住品質,避免租賃糾紛,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及第11點第3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因簽訂租賃契約為當事人之私權行為,故有關住宅設備修繕責任應依上開規定於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避免租賃糾紛。

  • 地政司 Q276. 目前房屋租賃契約新制規範中,在何種情況下,租賃期未滿提早解約,房東不可扣押金?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14點及第18點規定,租賃雙方於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於終止前1個月通知他方;或有「租賃住宅未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經定期催告仍不為修繕」、「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等事由,致承租人難以繼續居住,且承租人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出租人即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於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地政司 Q277. 出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而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2條規定視為完成點交程序後,如承租人繼續佔用租屋,有何刑事責任?是否有侵入他人住宅之刑責?

    一、依本部109年3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647號函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所稱點交,指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予出租人,且租賃雙方會同確認其數量及狀態之程序。完成點交後,承租人及出租人之關係如下: (一) 承租人就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不負保管責任。 (二) 出租人就租賃住宅得自由使用收益及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三) 租賃住宅屋況或附屬設備,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生毀損或滅失者,出租人仍得依契約或法令規定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至於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繼續占住租屋,是否涉侵入住居或其他刑責,因涉刑法有關規定,該法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應檢具個案具體相關資料逕向該部洽詢。

  • 地政司 Q278.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配合辦理防制洗錢工作之法令依據為何?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為該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納入洗錢防制體系之範疇。 (二)內政部已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授權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詳細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地政法規查詢。

  • 地政司 Q279. 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子法施行後,對不動產買賣有何影響?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配合防制洗錢工作時,並未變動既有不動產買賣及登記程序。 (二)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僅須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將客戶提供之相關身分文件予以確認、留存或記錄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資料,及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須依該法規定留存不動產買賣有關交易紀錄(包含契約相關文件及帳戶資訊)。

  • 地政司 Q280. 應如何查得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詳細規定?

    相關資訊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之防制洗錢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91),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後,在「主題專區」中點選「防制洗錢專區」查閱。

  • 地政司 Q28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客戶及其代理人之身分確認程序?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並徵詢其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留存或記錄下列資料,以瞭解客戶主要業務性質: 1.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 2.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3.章程。但依規定無須訂定章程或屬第6題第3項所列對象者,不在此限。 4.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名冊。但依規定無須設置者,不在此限。 5.註冊登記地址及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客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身分及留存或記錄身分資料,並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地政司 Q282. 不服徵收補償要如何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及「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地政司 Q283. 買賣契約簽訂後如有價金找補情況,如何申報?又如申報後才發生價金找補時,是否需更正申報?

    1、買賣案件應依買賣契約雙方合意之價格,核實申報登錄。實務上為求慎重,不動產買賣契約多以書面為之,惟買賣雙方如於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而有價金找補時,則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申報義務人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完整契約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13其他」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 2、至於申報後才發生之價金找補,如非屬申報時能掌握之狀況,則申報後尚無需辦理更正。惟申報人如認有更正之需要,得檢附申請書、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至管轄機關辦理更正申報。更正申報案件經受理後,管轄機關並應續依申報不實審認及裁處作業之程序辦理。

  • 地政司 Q284. 買賣雙方是否一定要委託地政士申報?委託地政士申報時如何收費?

    1、買賣案件實價登錄新制施行後,改以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可自行填寫紙本申報書或於本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申報,亦可委託親友或地政士等業者代理共同申報。 2、如委託地政士代理申報,其收費金額係由雙方自行議定,尚無一致之標準;另本部及各地方政府已宣導地政士應於事前與消費者協商議定,以避免消費糾紛。如遇消費爭議,消費者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地政司 Q285. 市地重劃、農地重劃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標售)案件,由誰申報?

    1、該等土地之登記簿所有權人欄登載為直轄市、縣(市)有或國有者,由管理機關與權利人共同申報。 2、如所有權人欄登載「空白」者,屬無登記名義人之情況,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登錄,其申報書義務人(賣方)欄位請填寫「空白」,並得於備註欄註記該等案件性質。

  • 地政司 Q286. 公產管理機關讓售非公用不動產之案件,是否需要申報?

    1、該類案件產亦屬買賣案件,且並非依法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情形,故應由公產管理機關與承購人共同申報。 2、實務上公產管理機關得於買賣移轉登記申請書用印時,一併完成申報書之用印作業,亦得委託承購人代理共同申報。公產管理機關如以委託書或於產權移轉證明書等文件載明委託承購人或承購人複委任之第三人代理申報登錄者,該機關得免於申報書簽章。 3、另為避免因承購人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機關連帶受罰情況,實務上得由公產管理機關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打資料,取得申報書序號後,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並用印1式2份,請承購人確認內容後於申報書簽章,1份交承購人並提醒其應於申請產權移轉登記時檢附該申報書,1份由機關留存;承購人如漏未申報,機關可於收到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以留存之申報書向受理登記機關補申報。

  • 地政司 Q287. 塔位或墓地買賣含有土地或建物移轉之案件,如何申報?

    1、交易總價應依買賣契約總金額申報,並於備註欄勾選「6特殊交易標的類型:塔位/墓園」,如交易總價中包含其他費用,如喪葬費、牌位費、管理費等,應於備註欄「13其他」載明。 2、如買賣契約將土地或建物價格單獨分列者,則依實際交易情形,分別申報登錄土地或建物之價格,惟備註欄仍應勾選「6特殊交易標的類型:塔位/墓園」。

  • 地政司 Q288. 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且無再簽訂契約書之案件,如何申報?

    申報登錄時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0,並於備註欄勾選「6特殊交易情況、條件: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

  • 地政司 Q289. 買賣案件申報書可否由他人送件?

    1、買賣雙方自行申報者,其申報書得由他人代為送件,送件時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送件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者,得免附。 2、委託代理人申報登錄者,其申報書應由代理人親自送件;但地政士同時代理申請買賣登記及申報登錄者,得由其買賣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送件。送件時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代理人與買賣登記案件之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相同,得免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地政司 Q290. 同一買賣交易分多件買賣登記案件者,如何申報?

    1、每件買賣登記案件皆需申報登錄,如交易價格可依各買賣登記案件之土地或房地標的拆分者,則可分開申報總價。 2、如交易價格不可拆分時,可將本次交易所有土地或房地標的合併申報於同一申報書,並於備註欄「13其他」敘明交易價格包含其他買賣登記案件標的之價格。 3、取得申報書序號後,於每件買賣登記案件內登載前開序號。

  • 地政司 Q291. 申報書備註欄「1交易總價包含下列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是否需將買賣案件之各項費用逐一填寫?

    1、申報書備註欄係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個案如無特殊交易情況、條件,則無需填寫。而目前申報書備註欄之項目,係歸納制度自101年8月施行以來申報人於備註欄經常填寫之內容態樣,以利買賣雙方以勾選及填載數字之方式申報。 2、買賣案件實價登錄之交易總價,應以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買賣總價款申報。而備註欄「1交易總價包含下列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係考量實務上個案契約之買賣總價款,如包含裝潢、傢俱費用或特殊約定之稅費負擔等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實已非真實之不動產價格,且將墊高交易價格而影響市場正常行情之判斷,故須由申報人勾選並填報價額,以供系統自動扣除該等費用計算正常單價對外提供查詢;若交易總價包含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但無法拆分者,則勾選後免填價額。 3、如個案交易總價並未包含裝潢、傢俱費用或特殊約定之稅費負擔等,則備註欄相關欄位即無需勾選及填寫。

  • 地政司 Q292. 買賣案件申報書可否僅由代理人簽章?

    買賣案件應由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但委託代理人申報(或更正申報)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並於「委任關係」勾選「本買賣案件之申報登錄委託_____代理(另附委託書)」者,申報書(及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僅由代理人簽章。

  • 地政司 Q293. 以外幣交易之不動產,交易總價如何申報?

    交易總價應以交易日期臺灣銀行賣出該外幣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後申報;無臺灣銀行賣出該外幣即期匯率者,以現金匯率為換算依據。

  • 地政司 Q294. 申報登錄後申報書影本、收執聯等相關文件是否需保留?

    建議申報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將申報書影本、收執聯、數位檔及相關文件保存至少3年,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檢查核對之用。

  • 地政司 Q295. 哪裡可以取得實價登錄相關資訊?

    1、為了讓民眾快速掌握新制重點,本部地政司網站設有實價登錄2.0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1141)提供懶人包、相關法令及申報書表等供民眾參考,相關資訊也在地政司臉書粉絲專頁提供。 2、民眾對新制如有疑問,也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及各地政事務所洽詢,或撥打內政部1996內政服務熱線詢問。

  • 地政司 Q296. 申報登錄及提供查詢資訊有哪些?是否只要申報登錄房地成交價?

    1、各界對於不動產交易最關切的就是成交價格,但房地產價格的形成,受區位及不動產本身的條件等因素影響,所以實價登錄如僅申報成交價並無法呈現完整資訊,故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 2、109年7月1日後買賣案件調整申報書格式,僅需申報「價格資訊」、「車位資訊」,土地建物標的資訊改由系統帶入登記案標的資訊處理。

  • 地政司 Q297. 權利人或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可否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代理人申報?

    1、依民法相關規定,未成年人應以父母或其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以監護人為申報代理人。 2、如父母或監護人就申報登錄事宜再委託他人代理時,應於申報書表空白處加註父母或監護人之統一編號、住址等身分資料後簽章,父母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為之,監護人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選任監護人相關資料影本為之。

  • 地政司 Q298. 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則?

    1、不動產買賣案件: (1)買賣雙方如未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會給予1次補申報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7日內補申報,屆期仍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會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為止。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2)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車位價格」及備註欄①交易總價包含非屬不動產價格之費用各欄位)申報不實,會直接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3)價格以外資訊(例如「建物格局」、「有無電梯」、「車位類別」等欄位)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不動產租賃案件: (1)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會直接裁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2)申報租金資訊(即申報書「房地租金總額」、「車位租金總額」、車位資訊之「車位個數」及車位租賃清冊之「租金總額」欄位)或面積資訊(即申報書土地租賃清冊之「租賃面積」、建物租賃清冊之「租賃面積」及車位租賃清冊之「租賃面積」欄位)不實,直接裁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3)申報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3、預售屋買賣案件: (1)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會直接按戶(棟)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2)申報價格資訊(即申報書交易標的之「車位個數」、「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交易總價」、車位標的清冊之「車位價格」及備註欄①交易總價包含非屬預售屋價格之費用各欄位)或交易面積資訊(即申報書土地標的清冊之「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建物標的清冊之各項面積及車位標的清冊之「車位面積」欄位)不實,會直接按戶(棟)裁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3)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則有1次限期改正免罰的機會,但經通知於15日內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會處以6千至3萬元罰鍰及限期於15日內改正,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4、此外,申報不實也會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地方政府將衡酌個案違法情節,主動移送檢調偵辦。

  • 地政司 Q299. 申報人如遭主管機關認定有申報登錄不實之虞,應如何主張權利?

    於主管機關通知說明時,申報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或不動產說明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如已遭主管機關裁罰,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 地政司 Q300. 是否只合約上約定使用超過50萬元現金由賣方現金簽收就要申報?

    按本辦法所稱大額通貨交易,係指不動產買賣有使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或等值外幣)收受或支付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尚非於合約約定即應申報。如賣方確有從買方收受現金情形,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