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依下列規定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
(一)由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二)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前款措施之執行。
(三)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四)製作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注意員工有無地政士法第6條第1項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充任情形。
(六)建立稽核程序。
前項第4款風險評估報告,應考量客戶、產品及服務之性質,是否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及價金支付管道等風險因素製作。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