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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271. 是否合約上約定使用超過50萬元現金由賣方現金簽收就要申報?

    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辦法所稱大額通貨交易,係指不動產買賣有使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或等值外幣)收受或支付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尚非於合約約定即應申報。如賣方確有從買方收受現金情形,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及第15條規定)

  • 地政司 Q272. 是否只合約上約定使用超過50萬元現金由賣方現金簽收就要申報?

    按本辦法所稱大額通貨交易,係指不動產買賣有使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或等值外幣)收受或支付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尚非於合約約定即應申報。如賣方確有從買方收受現金情形,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 地政司 Q273. 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作實價登錄申報?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或租賃住宅包租業與租客簽訂轉租契約案件,均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地政司 Q274. 簽訂租賃契約日期與承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不一致時,租賃日期應如何填報?

    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係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申報書(系統)之租賃日期應填報簽訂租賃契約日期。

  • 地政司 Q275. 經紀業申報登錄租賃案件,可使用分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嗎?

    不可以。經紀業應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 地政司 Q276. 經紀業申報登錄租賃案件,承租人為外國人或外商公司,其地址應如何填報?

    承租人有國內居留地(居留證)者,得填報國內居留地址,如無居留地址者,得填報租賃標的之地址。

  • 地政司 Q277. 租賃案件之建物含有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仲介業應否申報實價登錄?

    租賃案件標的之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及未辦保存登記(如增建或頂樓加蓋)者,於申報登錄時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相關資訊,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資訊應於申報書「備註欄」註記實際租賃使用情形(如含增建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等資訊)。又租賃案件僅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亦無土地應有部分,由於建物標示並無建號可資填報,現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錄之範疇。

  • 地政司 Q278. 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為廣告或行動電話基地台使用是否須申報登錄?

    租賃標的為合法保存登記之建物,均應申報登錄,其租賃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填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使用」等文字。

  • 地政司 Q279. 租賃物之修繕,由出租人還是承租人負擔?

    1.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29條、民法第430條)。另外,出租人負擔項目,並約定由承租人修繕者,承租人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 2.為釐清租雙方之修繕責任,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以避免延誤修繕時間,造成損失擴大之情事。(租賃住宅條例第8條)

  • 地政司 Q280. 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修繕責任為何?修繕費用由誰負擔?

    1.轉租契約第9點規定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係指契約附件標的現況確認書之附屬設備及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契約附件3)。其費用負擔,仍得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認定。建議得於契約約定,因正常使用或自然耗損所生之修繕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使用不當造成損害所生之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所列之物品,可列入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附屬設備因人為或自然損壞無法使用,如需由出租人再提供堪用設備者,建議於備註欄敘明。 3.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載明之修繕責任勾選「有」,建議於備註「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費用負擔得依損壞發生事由,由租賃雙方協議分攤比例」。 4.有關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表格所填寫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係考量租賃物或其設備,常有提供堪用物品或該物品已有損壞之情形,倘非屬居住之必要設備,經租賃雙方同意後,出租人不負責修繕責任。 5.為避免修繕責任釐清不易,修正後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改為「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其未約定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責任。

  • 地政司 Q281. 租賃住宅服務業(含包租業及代管業)應於何時將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地政司 Q282. 租賃住宅代管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內容為何?

    1.租賃住宅代管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如下: (1)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租賃期間、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有無管理組織、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2)受託管理契約資訊:委託人、契約簽訂日期、代管期間、代管費用、代收租金及代收押金。 2.契約提前終止時,代管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 地政司 Q283. 租賃住宅包租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內容為何?

    1.租賃住宅包租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如下: (1)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 (2)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總額及押金。 (3)轉租契約資訊:次承租人、轉租標的、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轉租契約訂約日期、轉租期間、租金總額、押金、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2. 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 地政司 Q284. 請問有關租屋家電維修費該由誰負責?

    為確保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可保持合於約定之居住品質,避免租賃糾紛,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及第11點第3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因簽訂租賃契約為當事人之私權行為,故有關住宅設備修繕責任應依上開規定於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避免租賃糾紛。

  • 地政司 Q285.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農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承租之土地,地主是否需再給予佃農三分之一補償地價?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惟實際情形請檢具事證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 地政司 Q286. 出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而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2條規定視為完成點交程序後,如承租人繼續佔用租屋,有何刑事責任?是否有侵入他人住宅之刑責?

    一、依本部109年3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647號函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所稱點交,指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予出租人,且租賃雙方會同確認其數量及狀態之程序。完成點交後,承租人及出租人之關係如下: (一) 承租人就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不負保管責任。 (二) 出租人就租賃住宅得自由使用收益及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三) 租賃住宅屋況或附屬設備,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生毀損或滅失者,出租人仍得依契約或法令規定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至於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繼續占住租屋,是否涉侵入住居或其他刑責,因涉刑法有關規定,該法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應檢具個案具體相關資料逕向該部洽詢。

  • 地政司 Q287.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配合辦理防制洗錢工作之法令依據為何?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為該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納入洗錢防制體系之範疇。 (二)內政部已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授權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詳細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地政法規查詢。

  • 地政司 Q288. 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子法施行後,對不動產買賣有何影響?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配合防制洗錢工作時,並未變動既有不動產買賣及登記程序。 (二)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僅須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將客戶提供之相關身分文件予以確認、留存或記錄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資料,及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須依該法規定留存不動產買賣有關交易紀錄(包含契約相關文件及帳戶資訊)。

  • 地政司 Q289. 應如何查得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詳細規定?

    相關資訊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之防制洗錢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91),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後,在「主題專區」中點選「防制洗錢專區」查閱。

  • 地政司 Q290.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客戶及其代理人之身分確認程序?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並徵詢其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留存或記錄下列資料,以瞭解客戶主要業務性質: 1.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 2.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3.章程。但依規定無須訂定章程或屬第6題第3項所列對象者,不在此限。 4.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名冊。但依規定無須設置者,不在此限。 5.註冊登記地址及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客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身分及留存或記錄身分資料,並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地政司 Q291. 目前房屋租賃契約新制規範中,在何種情況下,租賃期未滿提早解約,房東不可扣押金?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14點及第18點規定,租賃雙方於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於終止前1個月通知他方;或有「租賃住宅未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經定期催告仍不為修繕」、「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等事由,致承租人難以繼續居住,且承租人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出租人即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於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地政司 Q292. 原被徵收地上權之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申請徵收所有權?

    徵收取得地上權之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所有權人,為原被徵收地上權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前項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之土地為分別共有者,各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之1)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地勘查,逕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實地勘查時,申請人有不同意見者,應於勘查紀錄記明。(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之2)

  • 地政司 Q293. 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為何?

    1. 修正「電費計費基準」規定: (1) 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2) 非按度計費:出租人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2. 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 (1) 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 (2) 房客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 地政司 Q294.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台電電費單是2個月一期,終止租約時如還未有當期電費單,則每度電費應該如何計收?

    1. 本次係修正住宅租賃契約之租屋電費計費上限規定。至於電費收取之頻率、每次收取金額、短溢收處理方式等,仍得由房東房客於訂約時另行協議。 2. 實務上,提供以下兩種建議作法: (1) 訂約時可先約定,終止租約時之每度電費數額收取金額或標準,之後再依實際當期電費單之每度平均電價,找補溢短收之電費。 (2) 終止租約時,向台電申辦提早抄表結算電費,再依所產出結算電費單上之「電費總額」、「用電度數」等相關資訊計算每度電費後收取。(備註:每度電價=電費總額÷用電度數)

  • 地政司 Q295.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分租套雅房以房間用電度數計費者,因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費期間非固定,該如何處理?

    台電電費單「每期」電費計算周期,除可參依電費單所載「計費期間」外,電費單上也有「下次抄表日」資訊,可以該日期同步抄算各分租房間用電度數,再以該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算租屋電費。 例如:電費單上所列下次抄表日為113年8月15日,房東於當日抄表各分租套雅房之用電度數(假設3間,每房用電500度),再以電費單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2.5元/度)計算,則當期所收取之電費總額為3,750元(500*3*2.5)。

  • 地政司 Q296.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屋外公用電費要如何計收?

    房東應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實際情形瞭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台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始得據以向承租人收取該電費。

  • 地政司 Q297. 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同一租屋處有分租情形,屋內的公用電費如何計收?

    依台電電費計算方式,屋內公用電費已包含於總電費並計入每度平均電價;至於該部分電費之分攤方式,得由租賃雙方自行協議約定。 例如:假設同一門牌有3間房間出租,每房用電300度,電費單上總用電度數為1,000度。如約定按「度」計費,在計算屋內公用電費度數時,以總用電度數減掉各房間用電度數計算,再約定分攤方式(假設按房間數平分度數),則每一房間應分攤屋內公用電費度數為33.3度((1000-900)度÷3間),再據以計算該部分公用電費。

  • 地政司 Q298. 房客要如何知道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一、 依租屋電費新制規定,房東有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二、 另倘屬於113.7.14以前簽訂之租約而適用租屋電費舊制之規定者,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租客如認為租屋處的用電度數有過高或異常情形時,得向台電公司申請電度表勘驗,檢視屋內用電狀況。此外,台電公司已自113年1月31日起於台電官網開設「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租客可持住宅租賃契約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台電公司各服務據點填表申請認證後,在租約有效期間內,上網查詢租屋處當期的每度平均電費,除能了解用電情形,也能保障自身權益。

  • 地政司 Q299. 113年7月14日前已經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租屋電費新制規定?

    新制上路前已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公告生效日以後者,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新修正規定,惟租賃雙方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 地政司 Q300. 適用新制租約之房東如果違反規定超收電費,房客該如何處理?

    因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如房東違反本次電費新制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