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高風險者(包含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1.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2.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3.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二)雖然洗錢防制法並未強制規定不動產買賣交易均須提出資金來源證明,但因資金來源及流向,屬不動產買賣交易主要洗錢風險之一,亦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用以評估確認客戶身分過程之審查強度及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參考,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洗錢防制工作時,可能會向您徵詢瞭解資金來源或請您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或於認為有疑似洗錢交易時,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