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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241. 為什麼報紙常講洗錢防制連密友及小三都要查?

    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通稱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簡稱PEPs),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又同條第4項規定,前述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大致包含了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首長、立法委員、國營事業董事及總經理、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若密友或俗稱小三有協助其財務處理者,屬前述有密切關係之人。 (參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

  • 地政司 Q242. 洗錢防制法通過後,據說買房子不能用現金交易,是真的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5項規定,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商中央目的事項主管機關指定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惟目前不動產買賣交易尚無此項限制。然而,不動產買賣交易金額龐大,大額現金收付具有保存及交易的風險,因此,不動產買賣價金以非現金的方式給付比較合理。又不法資金持有者,如欲藉由不動產買賣進行洗錢,通常會以現金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價金,以避免追查,故對於以現金購買不動產者,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會加強客戶的身分審查或依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以避免其利用買賣不動產進行洗錢。

  • 地政司 Q243. 購買房屋時,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是否會要求買方出具資金來源證明?

    (一)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高風險者(包含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1.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2.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3.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二)雖然洗錢防制法並未強制規定不動產買賣交易均須提出資金來源證明,但因資金來源及流向,屬不動產買賣交易主要洗錢風險之一,亦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用以評估確認客戶身分過程之審查強度及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參考,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洗錢防制工作時,可能會向您徵詢瞭解資金來源或請您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或於認為有疑似洗錢交易時,逕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地政司 Q244. 我之前購買不動產都登記在外甥名下,為什麼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後,要以外甥名義購買房子,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一直詢問緣由,是不是故意刁難?

    不法資金為規避追查,會想辦法移轉或變更其樣貌,常見型態為藉由人頭或公司名義,購買高價商品,尤以具有保值性之珠寶、不動產為甚。因此,洗錢防制法對於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有審查客戶身分的規定,包含其實質受益人(如信託關係之受益人、不動產登記予第三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透過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身分及徵詢登記予第三人之事由,以確保不法資金沒有藉由人頭或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故相關人員係為配合洗錢防制法規定,並非故意刁難。

  • 地政司 Q245. 依據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買賣不動產時,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可能會要我提供那些文件?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會請客戶提供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以進行客戶身分確認程序。另會徵詢客戶之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會請客戶提供下列文件,以進行客戶身分確認程序。 1.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 2.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3.章程。但依規定無須訂定章程或屬第五項所列對象者,不在此限。 4.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名冊。但依規定無須設置者,不在此限。 5.註冊登記地址及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三)不動產買賣交易係由客戶之代理人委託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會視客戶為自然人或法人,依上述2種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並要求提供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四)為確認法人、信託關係及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之實質受益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會視其等為自然人或法人,要求提供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自然人、信託關係人、第三人等身分證明文件及信託契約書。 (五)對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會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 地政司 Q246. 民眾請地政士(俗稱代書)辦理不動產過戶時,為什麼被告知須配合洗錢防制法規定審查身分?

    由於不動產有價高、保值及可流通等特性,可能成為不法分子漂白贓款之管道,為避免不動產買賣交易成為洗錢防制之漏洞,洗錢防制法本次修正,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包含不動產仲介業及代銷業)納入洗錢防制之體系。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人頭或公司法人透過不動產買賣交易漂白贓款,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進行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的身分確認程序。

  • 地政司 Q247. 110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其內容為何?

    (一)增訂一定金額(50萬元)以上通貨(現金)交易之用詞定義、辦理申報、資料保存及得免予申報規定(第2條及第14條之1)。 (二)增訂不得委由第三方進行客戶身分確認,應瞭解法人或團體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及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不得免除確認實質受益人(第7條之1及第8條)。 (三)增訂應就客戶、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制裁對象,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等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第8條之1)。 (四)修正疑似洗錢或資恐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情事(第15條)。

  • 地政司 Q248. 是否合約上約定使用超過50萬元現金由賣方現金簽收就要申報?

    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辦法所稱大額通貨交易,係指不動產買賣有使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或等值外幣)收受或支付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尚非於合約約定即應申報。如賣方確有從買方收受現金情形,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及第15條規定)

  • 地政司 Q249. 是否只合約上約定使用超過50萬元現金由賣方現金簽收就要申報?

    按本辦法所稱大額通貨交易,係指不動產買賣有使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或等值外幣)收受或支付時,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尚非於合約約定即應申報。如賣方確有從買方收受現金情形,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 地政司 Q250. 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作實價登錄申報?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或租賃住宅包租業與租客簽訂轉租契約案件,均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地政司 Q251.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農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承租之土地,地主是否需再給予佃農三分之一補償地價?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惟實際情形請檢具事證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 地政司 Q252. 簽訂租賃契約日期與承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不一致時,租賃日期應如何填報?

    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係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申報書(系統)之租賃日期應填報簽訂租賃契約日期。

  • 地政司 Q253. 經紀業申報登錄租賃案件,可使用分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嗎?

    不可以。經紀業應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 地政司 Q254. 經紀業申報登錄租賃案件,承租人為外國人或外商公司,其地址應如何填報?

    承租人有國內居留地(居留證)者,得填報國內居留地址,如無居留地址者,得填報租賃標的之地址。

  • 地政司 Q255. 租賃案件之建物含有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仲介業應否申報實價登錄?

    租賃案件標的之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及未辦保存登記(如增建或頂樓加蓋)者,於申報登錄時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相關資訊,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資訊應於申報書「備註欄」註記實際租賃使用情形(如含增建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等資訊)。又租賃案件僅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亦無土地應有部分,由於建物標示並無建號可資填報,現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錄之範疇。

  • 地政司 Q256. 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為廣告或行動電話基地台使用是否須申報登錄?

    租賃標的為合法保存登記之建物,均應申報登錄,其租賃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填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外牆或屋頂突出物出租作○○○使用」等文字。

  • 地政司 Q257. 租賃物之修繕,由出租人還是承租人負擔?

    1.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29條、民法第430條)。另外,出租人負擔項目,並約定由承租人修繕者,承租人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 2.為釐清租雙方之修繕責任,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以避免延誤修繕時間,造成損失擴大之情事。(租賃住宅條例第8條)

  • 地政司 Q258. 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修繕責任為何?修繕費用由誰負擔?

    1.轉租契約第9點規定由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係指契約附件標的現況確認書之附屬設備及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契約附件3)。其費用負擔,仍得由租賃雙方依實際情形認定。建議得於契約約定,因正常使用或自然耗損所生之修繕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使用不當造成損害所生之修繕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所列之物品,可列入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附屬設備因人為或自然損壞無法使用,如需由出租人再提供堪用設備者,建議於備註欄敘明。 3.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載明之修繕責任勾選「有」,建議於備註「可歸責於承租人者,不在此限;費用負擔得依損壞發生事由,由租賃雙方協議分攤比例」。 4.有關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表格所填寫租賃期間損壞之修繕責任,係考量租賃物或其設備,常有提供堪用物品或該物品已有損壞之情形,倘非屬居住之必要設備,經租賃雙方同意後,出租人不負責修繕責任。 5.為避免修繕責任釐清不易,修正後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改為「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明細表」,其未約定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責任。

  • 地政司 Q259. 租賃住宅服務業(含包租業及代管業)應於何時將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地政司 Q260. 租賃住宅代管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內容為何?

    1.租賃住宅代管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如下: (1)受託管理標的租約資訊:承租人、租賃筆棟數、建物門牌、建物型態、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租賃契約訂約日期、租賃期間、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有無管理組織、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2)受託管理契約資訊:委託人、契約簽訂日期、代管期間、代管費用、代收租金及代收押金。 2.契約提前終止時,代管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 地政司 Q261. 租賃住宅包租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及內容為何?

    1.租賃住宅包租業依法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如下: (1)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 (2)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總額及押金。 (3)轉租契約資訊:次承租人、轉租標的、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轉租契約訂約日期、轉租期間、租金總額、押金、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2. 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 地政司 Q262. 請問有關租屋家電維修費該由誰負責?

    為確保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可保持合於約定之居住品質,避免租賃糾紛,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及第11點第3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因簽訂租賃契約為當事人之私權行為,故有關住宅設備修繕責任應依上開規定於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避免租賃糾紛。

  • 地政司 Q263. 出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而依租賃住宅條例第12條規定視為完成點交程序後,如承租人繼續佔用租屋,有何刑事責任?是否有侵入他人住宅之刑責?

    一、依本部109年3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647號函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所稱點交,指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予出租人,且租賃雙方會同確認其數量及狀態之程序。完成點交後,承租人及出租人之關係如下: (一) 承租人就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不負保管責任。 (二) 出租人就租賃住宅得自由使用收益及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三) 租賃住宅屋況或附屬設備,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生毀損或滅失者,出租人仍得依契約或法令規定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至於承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繼續占住租屋,是否涉侵入住居或其他刑責,因涉刑法有關規定,該法權責機關為法務部,應檢具個案具體相關資料逕向該部洽詢。

  • 地政司 Q264.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配合辦理防制洗錢工作之法令依據為何?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為該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將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納入洗錢防制體系之範疇。 (二)內政部已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授權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詳細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地政法規查詢。

  • 地政司 Q265. 洗錢防制法及其授權子法施行後,對不動產買賣有何影響?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配合防制洗錢工作時,並未變動既有不動產買賣及登記程序。 (二)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所屬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僅須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將客戶提供之相關身分文件予以確認、留存或記錄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資料,及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加強其身分審查及瞭解資金來源。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須依該法規定留存不動產買賣有關交易紀錄(包含契約相關文件及帳戶資訊)。

  • 地政司 Q266. 應如何查得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詳細規定?

    相關資訊請參考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之防制洗錢專區(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91),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後,在「主題專區」中點選「防制洗錢專區」查閱。

  • 地政司 Q267.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客戶及其代理人之身分確認程序?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並徵詢其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留存或記錄下列資料,以瞭解客戶主要業務性質: 1.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 2.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3.章程。但依規定無須訂定章程或屬第6題第3項所列對象者,不在此限。 4.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名冊。但依規定無須設置者,不在此限。 5.註冊登記地址及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客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前項規定,確認代理人身分及留存或記錄身分資料,並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地政司 Q268. 目前房屋租賃契約新制規範中,在何種情況下,租賃期未滿提早解約,房東不可扣押金?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第14點及第18點規定,租賃雙方於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於終止前1個月通知他方;或有「租賃住宅未合於約定居住使用,經定期催告仍不為修繕」、「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等事由,致承租人難以繼續居住,且承租人於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出租人即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並於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地政司 Q269. 地政士及考試通過取得證照後,申請執照有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地政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上開規定係指考試及格後,因執業需要所請領之地政士開業執照而言;至考試通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部分,尚無有效期限之規定。

  • 地政司 Q270. 如何辦理地政士暫時停業?

    請地政士向開業證書核發之縣市政府辦理暫時停業,其辦理方式請向該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