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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211. 何謂農地重劃

    農地重劃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 地政司 Q212. 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的關係如何

    按市地重劃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來辦理,故選定之重劃區須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者或雖無細部計畫但其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

  • 地政司 Q213.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原則為何

    田間農路以拓寬至4~5公尺,重新施設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為準。其併行之給、排水路則以施設混凝土U型溝為原則,沿途原有構造物、涵洞及版橋等則一併辦理改善。至於主要農路及重劃區對外連絡幹道,其拓寬後之農路寬度則以6-7公尺為原則,路肩施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加舖設碎石級配及瀝青,並於工程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規劃設計植栽綠美化。

  • 地政司 Q214. 農地重劃的辦理程序為何

    一、勘選重劃地區。 二、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三、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四、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五、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六、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七、工程驗收結算。 八、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 地政司 Q215. 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形規劃原則為何

    一、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通常長邊均以田埂為界,短邊則臨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 二、坵塊短邊最短應在10公尺以上,25至30公尺左右為最適當,水田區長邊則為短邊的3至5倍,旱地區為2至3倍。 三、坵塊標準面積:水田區:0.25~3公頃,旱田:0.3~0.6公頃。 四、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短邊10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五、坵塊方向應配合地形、日照、風向及土地分配設計。

  • 地政司 Q216. 6.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認定及其處罰?

    一、不動產經紀業定義: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條件(程序):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17條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納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同業公會,始得開始營業,且須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三、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行為處罰: 未完成上述經營經紀業條件,違規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違規者,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除應禁止其營業外,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 地政司 Q217. 18.政府對於拒繳保證金之業者如何予以處罰?

    經紀業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繳存之金額低於規定額度經通知限期補足而未補足者,處予停業處分至其補足為止。其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廢止營業許可。

  • 地政司 Q218. 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之申請人資格為何?

    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全體繼承人,但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之。(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地政司 Q219. 何謂徵收無效,民眾應如何主張?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同法第 110 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同法第 113 條規定,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地政司 Q220.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 地政司 Q221. 何謂重劃區之抵費地?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故抵費地係為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用以抵付其參與重劃所應分擔之費用。

  • 地政司 Q222. 預售屋買賣契約為何要求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由於不同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為利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能充分瞭解停車空間面積大小等相關資訊,並防止建商將其他公共設施不當計入停車空間面積,以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之資訊,因此將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增列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地政司 Q2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程序所得身分資料,應保存多久?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程序所得身分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二)另地政士應注意依地政士法第25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備置之業務紀錄簿,應至少保存15年,並不適用上述5年保存期間之規定。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6項規定)

  • 地政司 Q224. 何謂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該人士應採取何種審查措施?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通稱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簡稱PEP)。該等人士之範圍認定標準,以法務部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規定授權定之。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上述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採取下列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1.在進行交易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2.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資金來源。 3.持續監督進行中之交易。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

  • 地政司 Q225.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如何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關於辨識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合理措施,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可藉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查詢,或由客戶提出聲明書,協助辨識。也可以透過監察院網站之財產申報資料查詢現任或曾任應辦理申報人員之資料,或透過搜尋引擎如Google查詢。另於執行業務過程,透過詢問確認,也是常見的實務作法。

  • 地政司 Q226. 地政士配合防制洗錢工作,應留存哪些交易紀錄?應保存多久?

    (一)地政士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 1.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3.交易帳戶號碼。 4.簽證文件。 5.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因不動產買賣個案交易程序、條件、接受客戶委託時機、方式有所不同,地政士未必有收受定金、價款或簽證等情形,若個案確無該等交易紀錄之文件,則免予留存。 (三)上述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時起,至少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另須注意依地政士法第25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備置之業務紀錄簿,應保存至少15年。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規定)

  • 地政司 Q227. 不動產經紀業配合防制洗錢工作,應留存哪些交易紀錄?應保存多久?

    (一)不動產經紀業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交易紀錄: 1.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3.要約書。 4.斡旋金、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5.交易帳戶號碼。 6.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因不動產買賣個案交易程序、條件、接受客戶委託時機、方式有所不同,不動產經紀業未必有支付斡旋金、定金或使用要約書等情形,若個案確無該等交易紀錄之文件,則免予留存。 (三)上述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時起,至少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規定)

  • 地政司 Q228.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發現哪些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

    (一)對於下列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風險之表徵,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須經由宣導及教育訓練強化對於該表徵之認知,深植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意識,對於高洗錢或資恐風險之交易,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高階管理人員同意、瞭解客戶資金來源及持續監督進行中交易),依事實情況懷疑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1.客戶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無合理說明。 3.客戶或資金來源或去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恐或資助武器擴散有關聯。 4.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5.客戶要求以一定金額以上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作為定金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 6.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一定金額之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支付定金或各期價款。 7.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8.不動產交易資金來自第三人,或價金給付給第三人,且無合理說明。 9.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異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不實價格記錄。 10.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2.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3.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4.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5.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1)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2)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3)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4)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及第15條規定)

  • 地政司 Q229.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查得高洗錢或資恐風險之國家、地區或資恐防制法規定之制裁名單?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可至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查得高洗錢或資恐風險之國家、地區或資恐防制法規定之制裁名單。另可於該網站裁制名單下方按【有最新制裁名單email通知我(amld@mjib.gov.tw)】,於該處更新名單時,會收到Email通知。(網址 http://www.mjib.gov.tw/mlpc)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亦可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確認客戶是否為制裁名單。

  • 地政司 Q230. 若是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已依洗錢防制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辦理,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行為,致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時,是否會受到行政處罰?

    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包含未完成交易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若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違反該條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非因故意或過失未能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而申報者,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個案事實情形不予處罰。

  • 地政司 Q231.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及該申報紀錄保存期間為何?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情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填具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屬重大或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立即依上述方式填具申報書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紀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申報日起,至少保存5年。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6條規定)

  • 地政司 Q232. 如何取得法務部調查局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申報書表?

    請至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之【申(通)報專區】/【資恐防制法通報專區】下載,網址http://www.mjib.gov.tw/mlpc,或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防制洗錢專區 /【表單】查詢下載,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91

  • 地政司 Q233. 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在何種情況應辦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其申報程序?

    (一)按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係指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以一般不動產買賣交易而言,多以匯款、轉帳(如匯入履保專戶)、開立支票等方式為之,尚無需申報。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之不動產買賣案件,如該次給付款項有使用超過50萬元以上現金時,業者應於10日內填具「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表」後逕行傳真或寄送至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即可;至申報量較大業者則將輔導採用媒體(線上)申報。 (三)代收款項於收受時已依規定辦理申報者,再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代為將同款項存入信託專戶或賣方金融帳戶時,免辦理申報。

  • 地政司 Q234.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之內部管制機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按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依下列規定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 (一)由高階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作業及控制程序,並定期更新之。 (二)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及監督前款措施之執行。 (三)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 (四)製作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注意員工有無地政士法第6條第1項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充任情形。 (六)建立稽核程序。 前項第4款風險評估報告,應考量客戶、產品及服務之性質,是否涉及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及價金支付管道等風險因素製作。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規定)

  • 地政司 Q235.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進行防制洗錢在職訓練?

    (一)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不動產仲介經紀及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每年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或宣導說明,並將辦理情形報內政部備查。 (二)地政士事務所及不動產經紀業所屬員工,應參加內政部、其他機關、公會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研習會及宣導說明會,強化對於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5條規定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之注意及辨識。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及第19條規定)

  • 地政司 Q236. 對於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內政部是否會查核?

    (一)內政部每年應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二)查核得採現地或非現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參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規定)

  • 地政司 Q237.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違反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定之義務時,其罰則為何?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違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義務時,內政部將按事實情況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罰: 1.未建立內控內稽制度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資恐防制法第12條規定,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該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者(停止交易及通報目標性金融制裁有關財產),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地政司 Q238. 洗錢防制法105年12月28日修正背景為何?

    洗錢防制修正背景: 洗錢防制修正背景: (一)我國自96年以來洗錢防制法落後國際標準甚遠,且近年因國際洗錢與資恐事件頻傳,另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會員,該組織將已於107年11月5日至16日間來臺進行第三輪會員間相互評鑑。 (二)我國面臨防制洗錢成效不彰問題,如人頭型犯罪型態、人肉運鈔、吸金案件、跨境電信詐欺案層出,反映執法機關及邊境查緝困難。 (三)為阻斷金流,遏止犯罪發生、追及犯罪利得,於106年6月28日全新洗錢防制法施行。 (參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

  • 地政司 Q239. 洗錢防制做不好,有哪些影響?

    (一)犯罪洗錢天堂:吸引犯罪分子,諸如詐欺、毒品、吸金、走私等犯罪活動熱絡,將影響百姓安居樂業生活及產業發展。 (二)合法產業潰堤:犯罪分子以合法掩飾非法,創造不法利得之犯罪黑洞,造成合法產業蕭條之惡性循環。 (三)資金匯兌受阻:其他國家金融機構將提高審查與臺灣有關之投資、匯兌等金融活動門檻,進而嚴重影響臺灣工商活動的效率及一般民眾之跨境匯款。 (參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

  • 地政司 Q240. 為何要參加國際評鑑?

    一)我國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Anti-Money Laundering,簡稱APG)會員: 國際洗錢防制評鑑係透過其區域組織以會員間相互評鑑的方式進行,我國為該組織會員,應參與亞太區之防制洗錢相互評鑑。 (二)需接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評鑑的理由: 相互評鑑若未通過,則可能會列入追蹤、加強追蹤名單或遭到制裁。 (三)評鑑係為健全我國金融體制,接軌國際經濟,列入制裁名單將影響臺灣經濟地位: 如果我國被列入制裁名單,所有民生物資將因制裁行動而增加無謂的成本,如銀行將提高客戶及資金審查門檻,影響你我的生活品質。 (參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1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