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經紀業定義: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條件(程序):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17條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納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同業公會,始得開始營業,且須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三、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行為處罰:
未完成上述經營經紀業條件,違規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違規者,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除應禁止其營業外,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