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司 Q31. 議員服務態度或品質不佳可否解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議員(地方民意代表)解職有10款法定事由,而議員服務態度或品質不佳,並不是法定的解職事由。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議員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選民可以用選票來決定該議員是否連任,也可以依法行使罷免權。

  • 民政司 Q32.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投票門檻為何?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1條及第90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上開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 民政司 Q33. 縣(市)名稱變更程序?

    依地方制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縣(市)名稱之變更,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 民政司 Q34. 建議廢除村(里)長職務及里長選舉制度。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為無給職,受鄉(鎮、市、區)長的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具體工作事項包括防(救)災、社會福利、政令宣導、推動環境綠(美)化、爭取公共建設及民情反映等。同時亦負責協助中央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交辦事項。 二、考量廢除村(里)長職務及里長選舉制度涉及地方制度重大變革,仍需審慎研議。

  • 民政司 Q35. 哪裡可以查詢申請遊說所需要的各式文件資料?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下載專區】,即可看到各類遊說申請使用之表單:另可至本部遊說登記系統(https://lroa.moi.gov.tw/lroa-frontend/#/)採線上方式進行遊說登記作業。

  • 民政司 Q36. 地方公職人員資訊專區登載公職人員資料錯誤,可以如何反映並辦理更正?

    地方公職人員資訊專區中各直轄市、縣(市)長、直轄市、縣(市)議員、各鄉(鎮、市、區)長、代表、村(里)長、村(里)幹事之新任、解職、辭職及相關異動資料之更新,係由各地方政府、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維護,倘發現相關公職人員資料錯誤,可逕向各該機關反映更正。

  • 民政司 Q37. 哪裡可以查詢到各機關遊說案件統計情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政府資訊公開】→【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最新公告事項】,即可看到中央及地方機關最新統計情形。

  • 民政司 Q38. 哪裡可以查詢到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專責單位及人員資訊?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各機關受理單位聯絡窗口資料】→即可看到各機關專責單位人員聯絡資料。另外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也會將受理遊說登記的專責單位及人員資料登錄在該機關網站,您也可以到該機關網站查詢。

  • 民政司 Q39. 遊說法宣導說明資料如何查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認識遊說法】→即可看到遊說法簡報、法令重點內容簡介等。另外也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網站首頁(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搜尋關鍵字「遊說法」,即可閱覽數位學習課程「遊說法介紹」。

  • 民政司 Q40.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備案資料如何查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備案資料】→【受委託遊說者資料】→即可閱覽相關資料。

  • 民政司 Q41. 請問該如何查閱各年度政黨財務報表?

    請至政黨資訊網(https://party.moi.gov.tw/)--> 查財報-->政黨財務報表,點選所欲查詢之財報年份,再點選所欲查詢之政黨,即可下載政黨該年度財報。

  • 民政司 Q42. 什麼人可以代理山地鄉鄉長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2項及第58條第4項規定,山地鄉鄉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必須是「山地原住民」,當山地鄉鄉長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有辭職、去職、死亡或停職等情形,而須由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派員代理時,代理人員也必須是「山地原住民」,且代理人員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二、此外,代理山地鄉鄉長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雖然不是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但渠等既然代理民選的公職,則代理人員也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候選人所定消極資格情事(如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92條第1項)。

  • 民政司 Q43. 什麼人可以代理村里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明定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二、此外,代理村(里)長雖然不是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但既然代理民選的公職,則代理人員也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候選人所定消極資格情事(如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92條第1項)。

  • 民政司 Q44. 議會、代表會開會情形是否要公開?不公開如何處理?

    一、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地方議會、代表會自109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將會議情形對外公開。 二、如議會、代表會未依規定辦理,可由選民、公民團體及媒體輿論對個別議會或代表會施加壓力,或由議員或代表透過內部要求議會或代表會確實依規定辦理。

  • 民政司 Q45. 公職人員罷免案的連署期間為何?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期間,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期間如下: 1.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為60日。 2.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40日。 3.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20日。

  • 民政司 Q46.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停職規定如何?

    依據地方制度法78條規定,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如果有下列的情形就須被停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的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就須被停職。 但如果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必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才會被停職。 二、 除了前面幾項外,如果犯其他罪經一審判有罪,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須被停職。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也會被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