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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司 Q31. 政黨為何應向內政部申報財務?

    依政黨法第21條規定,政黨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決算報告書、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決算書表。該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 政黨如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政黨申報內容如有誤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1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民政司 Q32.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投票門檻為何?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1條及第90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上開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 民政司 Q33.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如何請假?由誰同意?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這些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請假的各種假別、日數,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二、另依行政院94.4.29研商會議決議,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請假案件,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核定後報行政院、內政部、縣市政府備查(知悉)。

  • 民政司 Q34. 議員服務態度或品質不佳可否解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議員(地方民意代表)解職有10款法定事由,而議員服務態度或品質不佳,並不是法定的解職事由。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議員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選民可以用選票來決定該議員是否連任,也可以依法行使罷免權。

  • 民政司 Q35. 縣市改制直轄市有無退場機制?

    一、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對行政院核定的縣市改制直轄市計畫,並無退場機制相關規定。 二、同時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3次小組會議的決議,縣市改制直轄市是國家大事,不應輕易研議退場機制,且涉及到改制的原縣(市)長及民意代表任期均已依法延長,縣市改制作業也已在99年12月25日及103年12月25日完成,所以對於縣市改制直轄市不宜有退場機制,以免造成地方制度任意變動。

  • 民政司 Q36. 縣轄市人口必須超過10萬人,假設後來又不足10萬人,是否會降級?

    一、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4項規定,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同法第6條第3項則規定,鄉(鎮)符合第4條第4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同條第2項有關鄉(鎮)名稱變更的規定。 二、因此當鄉(鎮)符合改制為「縣轄市」的條件時,應由鄉(鎮)公所提請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定。而經縣政府核定鄉(鎮)改制縣轄市者,地方制度法並無回復既有鄉(鎮)的規定。

  • 民政司 Q37. 哪裡可以查詢到各機關遊說案件統計情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政府資訊公開】→【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最新公告事項】,即可看到中央及地方機關最新統計情形。

  • 民政司 Q38. 哪裡可以查詢到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專責單位及人員資訊?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各機關受理單位聯絡窗口資料】→即可看到各機關專責單位人員聯絡資料。另外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也會將受理遊說登記的專責單位及人員資料登錄在該機關網站,您也可以到該機關網站查詢。

  • 民政司 Q39. 遊說法宣導說明資料如何查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認識遊說法】→即可看到遊說法簡報、法令重點內容簡介等。另外也可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網站首頁(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搜尋關鍵字「遊說法」,即可閱覽數位學習課程「遊說法介紹」。

  • 民政司 Q40. 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備案資料如何查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遊說法資訊專區】→【受委託進行遊說者備案資料】→【受委託遊說者資料】→即可閱覽相關資料。

  • 民政司 Q41.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停職規定如何?

    依據地方制度法78條規定,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如果有下列的情形就須被停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的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就須被停職。 但如果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必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才會被停職。 二、 除了前面幾項外,如果犯其他罪經一審判有罪,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須被停職。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也會被停職。

  • 民政司 Q42. 什麼人可以代理山地鄉鄉長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2項及第58條第4項規定,山地鄉鄉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必須是「山地原住民」,當山地鄉鄉長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有辭職、去職、死亡或停職等情形,而須由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派員代理時,代理人員也必須是「山地原住民」,且代理人員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二、此外,代理山地鄉鄉長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雖然不是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但渠等既然代理民選的公職,則代理人員也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候選人所定消極資格情事(如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92條第1項)。

  • 民政司 Q43. 什麼人可以代理村里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明定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二、此外,代理村(里)長雖然不是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但既然代理民選的公職,則代理人員也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候選人所定消極資格情事(如該法第26條、第27條、第92條第1項)。

  • 民政司 Q44. 議會、代表會開會情形是否要公開?不公開如何處理?

    一、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規定,地方議會、代表會自109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將會議情形對外公開。 二、如議會、代表會未依規定辦理,可由選民、公民團體及媒體輿論對個別議會或代表會施加壓力,或由議員或代表透過內部要求議會或代表會確實依規定辦理。

  • 民政司 Q45. 公職人員罷免案的連署期間為何?

    公職人員罷免案之連署期間,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期間如下: 1.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為60日。 2.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40日。 3.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20日。

  • 民政司 Q46. 請問該如何查閱各年度政黨財務報表?

    請至政黨資訊網(https://party.moi.gov.tw/)--> 查財報-->政黨財務報表,點選所欲查詢之財報年份,再點選所欲查詢之政黨,即可下載政黨該年度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