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於88年12月31日前興建,確有需要辦理耐震能力評估需求者,得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二、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經安全鑑定有疑慮者,得依鑑定情形申請補強或拆除重建。
三、依本部「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及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地方政府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並配合作業期程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案件。
四、申請補助計畫相關資料,請於內政部網站/民政服務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地方建設項下之「內政部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及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地方政府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