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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司 Q1. 現行縣(市)可否單獨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條件及程序為何?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最後由行政院基於落實區域發展、施政服務效能及提升國家與城市競爭力等面向,進行通盤考量後作最後的核定。

  • 民政司 Q2.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 2.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

  • 民政司 Q3. 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可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 1.政黨。 2.有意參選者。

  • 民政司 Q4. 海外華僑如何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一、現在國內仍設有戶籍之海外國民,合乎下列條件者,即具有選舉人資格,戶政事務所會主動編入選舉人名冊,無須申請: 1.年滿20歲。 2.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投票日前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臺澎金馬)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 二、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依規定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的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1.年滿20歲。 2.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3.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 民政司 Q5. 請問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後,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有何變化?

    一、99年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其後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改制為直轄市。 二、99年12月25日改制前:2個直轄市、18個縣、5個省轄市。 三、103年12月25日改制後: (一)6個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13個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三)3個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民政司 Q6.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以與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進行合作行為嗎?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無論是地方政府或一般人民、團體,若計畫與大陸方面具政治性質的機關、團體進行合作行為,都必須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除一般人民、法人及團體不能逕行與大陸方面簽訂合作協議外,如果地方政府欲與中國大陸地方機關進行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內政部訂有「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應依該規定辦理。

  • 民政司 Q7. 54年施行之會議規範,是否有作修正,又其效力如何?

    1.會議規範自54年7月20日施行至今,未曾修正過,仍有效施行中。 2.會議規範是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的依據,惟中央法規標準法59年8月31日制定公布後,對於法規之名稱已有明文規定,會議規範因其性質已經不屬於法規,而且不具有強制性的規範效力,當各機關、團體有自訂會議規則時,其會議的召開依其會議規則為依據;而未制定會議規則者,經各機關、團體決議以「會議規範」為會議召開的規則時,會議規範才具有強制規範效力。

  • 民政司 Q8. 以外資成立之本國公司是否可捐贈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主要成員之定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包括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等情形。如果本國公司之主要成員有上述情形之ㄧ,該公司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民政司 Q9. 政黨及擬參選人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報經許可,該專戶如何申請?

    1.政黨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之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2.政治獻金專戶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 民政司 Q10. 如何申請政黨證書補發?

    請該政黨先登報聲明前領取之政黨證書因遺失作廢,之後再以行文方式敘明補發政黨證書事由,並檢附登報作廢聲明,公文應加蓋本部核發之政黨圖記,報請本部補發。

  • 民政司 Q11. 如何申請政黨黨址異動?

    一、有關政黨黨址的異動,如果異動後的黨址仍與政黨章程規定之主事務所所在縣(市)相符,政黨可於異動黨址後,以行文方式加蓋政黨圖記逕將異動後黨址報本部備查。 二、如異動後黨址與政黨章程規定未合,則應循黨章修改程序辦理,在尚未進行黨章修改前如以行文方式加蓋政黨圖記將異動後黨址先行報部,則本部將先予註記。

  • 民政司 Q12. 政治獻金是否有限制個人、公司名義分別可捐贈多少?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8條: 一、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1.個人:新臺幣10萬元。 2.營利事業:新臺幣100萬元。 3.人民團體:新臺幣50萬元。 二、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1.個人:新臺幣30萬元。 2.營利事業:新臺幣200萬元。 3.人民團體:新臺幣100萬元。

  • 民政司 Q13. 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區)民代表選區應選名額如何查閱?

    一、有關直轄市/縣(市)議員以及鄉(鎮、市、區)民代表各選舉區之名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分別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管。 二、可請民眾另洽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及所在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諮詢。(中央選舉委員會,電話02-23565484)

  • 民政司 Q14. 年滿18歲的國民,除了具有公民投票之投票權以外,有無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權?

    沒有,我國憲法第130條明定,年滿20歲的國民,才有選舉權。若要調降選舉權年齡,則涉及修憲,有待立法院完成修憲程序。

  • 民政司 Q15. 如何辦理政黨負責人改選?

    請依各該政黨黨章的規定召開會議,改選負責人,確認負責人未違反政黨法第7條,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所稱「不得組織政黨」之情事,之後再檢送會議紀錄、簽到名冊及政黨負責人名冊報本部審核。

  • 民政司 Q16.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 2.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 民政司 Q17. 興建及修繕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其土地所又及使用規定?

    一、欲興建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的土地一定要是公有的,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閒置的學校校舍:行文請縣市政府撥用。 (二)廟宇無條件捐獻:提供信徒大會同意無償使用會議紀錄及無償使用切結書。 (三)廟宇贈與:贈與後登記於公所名下,由村里辦公處管理。 二、土地使用應符合使用分區之用途編定。(例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等使用地類別,可作為村里辦公處及集會所。)

  • 民政司 Q18. 我國政黨設立概況如何?

    民眾可逕上「政黨資訊網」(網址:https://party.moi.gov.tw/)查詢各政黨最新資訊。

  • 民政司 Q19. 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拆除重建補助

    一、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於88年12月31日前興建,確有需要辦理耐震能力評估需求者,得申請耐震能力評估。 二、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經安全鑑定有疑慮者,得依鑑定情形申請補強或拆除重建。 三、依本部「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及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地方政府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並配合作業期程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案件。 四、申請補助計畫相關資料,請於內政部網站/民政服務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地方建設項下之「內政部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及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地方政府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

  • 民政司 Q20.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無期間規定?

    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1.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2.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3.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4.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 民政司 Q21. 內政部會議規範如何網路查詢。

    可至內政部網站首頁→【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民政法令】→【公民參政】→最後一項即係「會議規範」。

  • 民政司 Q22. 地方政府如何申辦興建辦公大樓補助款事宜?

    一、地方政府興建聯合辦公大樓申請中央補助經費之案件,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計畫補助處理原則」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補助事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第2級35%、第3級48%、第4級52%、第5級65%,補助金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公大樓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億元、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 三、地方政府興建辦公大樓計畫書應報本部會同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之興建計畫,縣政府應先行初審。

  • 民政司 Q23. 政治獻金法中要如何認定累積虧損?

    1.政治獻金法有規定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無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獻。 2.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若是新成立之公司,則無累積虧損問題,則可捐贈。

  • 民政司 Q24. 地方政府如何與外國地方政府辦理結盟事宜?

    地方政府擬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及其研擬之盟約草案,應依「地方政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循行政體系報本部會商外交部核定。

  • 民政司 Q25. 如何線上查詢/下載「地方制度法」解釋函令(函釋)?

    可上「內政部官網→主題服務/民政服務專區,點選畫面左方目錄「民政法令」,進入「地方制度」>彙編>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12年12月編印)。

  • 民政司 Q26. 商行捐獻政治獻金注意事項為何?

    獨資或合夥之商行、商號捐贈政治獻金,性質屬營利事業捐贈,須依營利事業捐贈上限規定辦理,但沒有累積虧損規定適用的問題。至於獨資或合夥之事務所、醫院、診所或補習班等,因非屬營利事業捐贈,應以個人名義捐贈政治獻金,捐贈額度、稅賦優惠也都要依據個人捐贈規定辦理。

  • 民政司 Q27. 候選人登記參選是否應繳納保證金?如何繳納?

    是,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多寡則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保證金須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繳納;如係現金,則不得以硬幣繳納。

  • 民政司 Q28. 村(里)長定位為何?是否為地方民意代表?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6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村(里)長為民選產生的「無給職」地方公職人員,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並不是民意代表。 二、村(里)長主要工作內容是協助鄉(鎮、市、區)公所推動村(里)公務及相關工作,與合議制地方立法機關中,具有特定職權並監督地方行政機關施政的地方民意代表,兩者的職權及業務屬性不同。

  • 民政司 Q29. 直轄市長/議員、縣(市)長/議員、鄉(鎮、市、區)長/代表及村(里)長解職規定為何?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直轄市長/議員、縣(市)長/議員、鄉(鎮、市、區)長/代表及村(里)長,如果有下列的情形,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解除職權或職務: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如果犯前面2項以外的其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受緩刑宣告、沒有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五)裁判確定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但因為緩刑而交付保護管束的人則無須解除職權或職務。 (六)戶籍遷出職權或職務所在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被撤銷。 (九)依其他法律應該被解除職權或職務。 二、另外依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以下人員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必須解除職權或職務: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及村 (里) 長: 1.罹患重病,導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1年以上。 2.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到6個月以上。 (二)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2個會期。

  • 民政司 Q30. 請問議員、代表是否可以兼職?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議員、鄉 (鎮、市、區) 民代表,除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不能兼任以下職務: (一)其他公務員 (二)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三)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四)所在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等的任何職務或名義。 二、另外以上人員可否兼任其他職務,仍須視所欲兼任之職務是否有限制兼職,或該職務與民意代表的職權是否相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