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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91.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疑義解答?

    (一) 申請處所-國內申請,請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國外申請,請至本署各駐外館處移民工作組或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 (二)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國民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來人口為居留證、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影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三) 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及公務機關所核發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例如法院之補正通知函或相關函文正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 (四) 代理人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及經申請人親自授權之委託書正本,並繳交規費新台幣100元。 (五) 人在國外-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請填寫申請書,檢具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影本,並繳納規費新台幣100元(可折合當地幣值繳納)後收件,並由駐外館處將申請書轉送本署辦理。 (六) 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七)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工作期限為半個工作天,經核對身分屬實,當場發給。國人申請1983年以前之入出國紀錄需7個工作天;外國人申請1991年以前之紀錄需10個工作天。國外申請入出國證明書須另計郵政在途期間。 (八)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書可從本署全球資訊網網站下載填寫,或至本署各地服務站或各駐外館處領表填寫。

  • 地政司 Q92. 哪些國籍的外國人可在我國購買住宅用不動產?

    一、外國人申請取得我國不動產,係由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審查。其重點摘要如下: (一)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 (二)土地類別限制:凡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予外國人 (土地法第17條) 。 (三)取得土地之用途: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為目的,得取得住所、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公益團體之會所、墳場及經我國相關部會核准有助於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之土地。 二、為方便外國人瞭解哪些國家的人可在我國購置不動產,本部已彙整「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提供各界參考。該一覽表及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相關規定,可於本部地政司網站(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之「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

  • 戶政司 Q93. 認領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應備下列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5.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6.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7.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注意事項: 1.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3.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應為認領登記(經法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 戶政司 Q94. 在國外死亡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當地政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如果是外文請翻譯成中文與原文一併帶來,需經駐外單位驗證) 。 2.當事人戶口名簿(遺失者免附) 。 3.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未請領者免附)及其配偶國民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國民身分證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書要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中文翻譯本如果來不及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可以連同原文攜往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申辦,需要附授權書,授權書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也是要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代辦人自己的國民身分證也要帶。

  • 宗教及禮制司 Q95. 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位消費糾紛各縣市申訴窗口

    民眾如有購買納骨塔(無論公立或私立)或生前契約消費糾紛,都可以請他們依「納骨塔所在地」、「販售生前契約公司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以電話向各該窗口洽詢。

  • 地政司 Q96. 40.如何索取內政部公告之各項不動產交易契約範本

    可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法規與知識→契約書範本下載。

  • 統計處 Q97. 請問每年最新的平均餘命資料更新時間?

    每年8至9月間公布最新簡易生命表。 我國簡易生命表係依據本部戶政司於每年6月初提供之前十年年齡別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及新生兒月別出生人數,串接衛生福利部於每年6至7月間發布死因統計後,提供本部之前十年新生兒月齡別死亡人數及國人十大死因年齡別死亡人數等資料進行編算,故於每年8至9月上網公告前一年全國及縣市別生命表。

  • 移民署 Q98. 中華民國護照在大陸地區逾期或遺失,應如何返臺?

    <應備文件>: ●護照逾期者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申請書。 二、 逾期之護照。 三、 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如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護照遺失者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申請書。 二、 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 三、 遺失護照報案證明。 四、 臺胞證,臺胞證遺失者,須備妥臨時臺胞證。 <聯絡窗口及辦理流程>: 一、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因在大陸地區無處申請補發我國護照,無法搭機(船)返臺,可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二、航空(船舶)公司應將應備文件資料傳真本連同「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遺失或逾期返臺申請書」,送臺灣地區人民入境機場(港口)之本署國境隊審查。 三、國境隊經審核無下列情形之1者,通知抵達地機船公司轉知同意其登機(船)返臺: (一)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二)本人已返臺或證照遭他人冒用入境。 (三)民國 86 年 2月 19 日前即進入大陸地區。 <所需費用及申辦時間>: 經本署同意登機(船)返臺之人員搭乘班機(船)抵達機場、港口後,由抵達地機船公司人員帶領至本署國境事務大隊洽辦入國許可證副本,隨到隨辦,所需費用為新臺幣400元。

  • 地政司 Q99. 4.如何辨識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誌或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計收標準及收取方式。(僅經營代銷業務者免揭示)

  • 資訊服務司 Q100. 如何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辦理憑證線上展期之用戶,請於憑證到期前 60 天至有效期限屆滿後 3 年內,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s://moica.nat.gov.tw點選『憑證作業』之『憑證展期』申請辦理。詳細之操作步驟,敬請參閱網站內之操作說明。

  • 地政司 Q101. 5.如何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許可?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其中,若為「新設公司」或「已辦理公司登記」之公司,應檢附「『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若為「新設商號」或「已辦理商業登記」之商號,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另經紀業申請許可倘由代理人辦理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若經紀業屬加盟經營型態者,應檢附加盟證明文件。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戶政司 Q102. 辦理人別確認條件、應備文件?

    什麼是人別確認? 就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確認為本人後,戶所人員即在申請書上加蓋章戳以為證明,民眾就可持蓋有章戳之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旅行社申請護照。 要怎麼申請? 一、受理對象: 103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可至任ㄧ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照片2張。→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詳如 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 3.身分證正本〈僅供繳驗,驗畢退還〉 (1)成年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14歲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3)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並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或由法定代理人委任親屬(當事人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3親等內)陪同,陪同者亦須攜帶國民身分證。 4.同意書/委任陪同書 (1)成年人:不需要。 (2)14歲以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未陪同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14歲以下,法定代理人委任陪同人陪同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委任陪同書。 特別注意事項: 1.有效期限: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稱四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2.急件申請:申請人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 地政司 Q103. 耕地可以分割嗎?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明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分割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之例外情形。 二、有關耕地之分割係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故申請人如對分割登記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洽地政事務所詢問。

  • 地政司 Q104.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處理限制?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17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移民署 Q105.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的資格?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者。(簡稱有效入出境證件)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國土測繪中心 Q106. 如何申請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成果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若有行動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利用「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自行申請(https://whgis-nlsc.moi.gov.tw)。 (二)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三)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基本地形圖及輿圖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358;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紙圖每幅新臺幣300元。 (二)紙圖出圖檔每幅新臺幣1,500元。 (三)電子檔(不含正射影像及等高線)每幅新臺幣150元。 四、繳費方式: (一)線上申請:提供金融帳戶轉帳、網路ATM、信用卡網路支付、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二)臨櫃申請: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信用卡刷卡服務。 (三)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線上申請:電子檔可線上下載;紙圖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臨櫃申請: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三)通訊申請:圖資以宅配寄送。

  • 地政司 Q107.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無法查詢?

    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提供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係連結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查詢網站,並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維護。如遇無法查詢之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價單位,前開聯絡電話請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關於我們」項下之地政機關通訊錄查詢。

  • 移民署 Q108.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兩人所生之陸籍子女,如何在臺設籍?

    一、12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18歲以下子女: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專案「長期居留」,俟在臺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即可辦理定居,拿到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三:18歲以上之子女:僅能以探親方式來臺,無法辦理居留或定居。

  • 移民署 Q109. 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證(梅花卡)應備文件

    一、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共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索取申請表或自本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以A4紙張列印。 (二)於申請表黏貼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四)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應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二、再依下列兩種投資移民類型備妥相關文件: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應備文件: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 (四)投資既存營利事業者應附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 (五)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 (六)其他證明文件。 (七)證件費:新臺幣一萬元。 ●外國人在我國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應備文件: (一)購買中央政府公債證明文件。 (二)其他證明文件。 (三)證件規費新臺幣一萬元。 由本人或受委託人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 警政署 Q110. 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戶政司 Q111. 想知道自己的房子有沒有不認識的人設戶口,應該怎麼辦?

    應備文件: 1.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或最新建物謄本。 2.國民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閱覽自己房子已設戶籍人口之資料規費每次15元。 注意事項: 1.按內政部99年1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229595號函示,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查詢其房屋有無他人設籍時,戶政事務所僅得回復「有」或「無」他戶設籍情形,如房屋所有權人欲辦理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法定期間為4個月),仍請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另按內政部103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30602349號函示,本案房屋所有權人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查詢於其房屋設籍者之姓名,為兼顧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及設籍者之個人隱私,由戶政事務所視其查詢之用途,得查告在其房屋設籍人口之姓名;惟如另提房屋所有權以外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依戶籍法第65條等相關規定核處。

  • 警政署 Q112. 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及後續相關作業程序。

    (一)民眾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時流程如下: 1、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其中二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二)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招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由民眾依民法規定自行保管,若仍有疑慮想送交警察機關,則可由警察機關代為保管1個月,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 戶政司 Q113. 目前在租房子,戶籍現在在租屋處。現在房東要求我們把戶口遷出,但我們又沒地方寄戶口不知可否把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

    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遷徙係以居住事實為原則,當事人若非房屋所有權人而要申請將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話,無法適用戶籍法第50條規定。 若於租屋處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法制處 Q114. 訴願書要怎麼寫?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如果是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本項應記載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機關收受之證明文件。)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如果是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本項應記載提出申請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注意!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最好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若文件不齊時方便聯絡。現址若有變更,應主動告知,以免因無法送達而影響到自己的權益

  • 宗教及禮制司 Q115. 有關逝世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之條件?

    依據「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靈柩覆蓋國旗:(一)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 (二) 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逝世後經總統明令派治喪大員治喪者,或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總統明令褒揚或核准入祀忠烈祠者。 (三) 因公殉職、為國家公義犧牲或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並報內政部同意者。

  • 宗教及禮制司 Q116. 申請國旗覆蓋靈柩應附表件為何?

    有關申請國旗覆蓋靈柩(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主題服務╱宗教禮制殯葬專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榮典)備有申請書,請依式填寫。應備表件包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屬退役軍人依法受勳者,並應提供勳獎章證明文件。其他參考文件則包括訃聞或死亡證明書、退伍令等。

  • 移民署 Q117. 香港澳門居民居留證效期有多久?效期屆滿要如何辦理延期?

    一、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臺灣 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1年至3年,依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許可居留者,最長為5年;另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居留效期為2年;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人才專法)第24條準用該法之特定專業人才,其居留期間最長為5年;依人才專法之就業金卡,其居留效期最長為3年;依人才專法第24條準用該法之專業人才,其居留效期最長為3年;居留效期均會載於居留證上,請申請人自行參閱。 二、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申請居留證延期,申請人須在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30日內,持居留證正本及居留原因繼續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

  • 秘書處 Q118. 寄送內政部的公文或申請案件不知道是否有收到,承辦單位及辦理情形為何?

    請電洽文書科(02)23565502江小姐,告知您的姓名、機關(單位)或團體名稱及寄送的時間,我們將協助確認是否已接獲,並查詢承辦單位及辦理進度。

  • 綜合規劃司 Q119. 哪裡可以獲知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政府出版品相關訊息?

    本部各單位(機關)會依業務特性及需要編印各種不同專業領域的圖書、期刊或電子出版品等,為增進本部出版品的流通管道,在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上方的「主題服務」項下「政府資訊公開」之「研究報告」專區,點選「出版品管理」,可直接連結至「GPI政府出版品資訊網」,讓您可於該網站上,查詢您想知道的出版品資訊。

  • 警政署 Q120.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報考資格限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五、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