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二、新移民如欲成為社會團體會員,應由該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提於理事會審核會員資格,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有關之在台證明文件,請協會自行留存,不用報內政部。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